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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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工作制度

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工作制度

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市直管区域外的所有乡、镇、村的规划和建设活动。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村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编制(修编)的审批,对规划的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区建设局是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负责乡镇规划监督管理,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编制(修编);(三)依法审批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乡、村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手续;(四)负责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五)对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六)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缴。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二)编制(修编)乡镇、村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五)负责镇规划区外村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和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制止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六)负责乡、村居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对乡、村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第五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区建设局赋予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乡镇总体规划近期5至10年,远期20年。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乡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文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文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村镇建设行为,保障村民利益,提高村镇建设质量,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以国家、省、市、县的规划要求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保证村镇建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适用于所有村镇规划建设活动的组织、设计、施工、验收等各方面。

第二章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主体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主体为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监管全县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县、乡(镇)政府组织,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编制本地区的村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2. 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3. 对村镇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审批和监管;4. 组织村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5. 监督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6. 协调解决村镇规划建设中的矛盾和纠纷;7. 开展村镇规划建设宣传和教育。

第三章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管理第七条村镇规划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审批和监管,项目包括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等。

第八条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项目的编制和审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的监督和参与;2. 健康生态原则:项目的设计应当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保障村民的健康和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3. 合理规划原则: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县的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村镇的发展。

第九条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如下:1. 提出建设项目申请;2. 组织编制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3. 经过评估委员会评审;4. 提交审批机关审批,并公示;5.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进行招投标工作;6. 根据招投标结果,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7. 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管;8. 完成工程验收,建成投入使用。

村镇项目规划管理制度

村镇项目规划管理制度

村镇项目规划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推进,村镇项目规划管理制度逐渐成为推动村镇经济发展、改善村镇环境、提高村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工具。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完善规范的村镇项目规划管理制度对于促进村镇全面振兴,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村镇项目规划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优化资源配置。

建立村镇项目规划管理制度可以合理规划村镇发展方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村镇经济快速发展。

2. 促进乡村振兴。

科学规划村镇项目可以有力地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村民生活环境,促进村民增收致富。

3. 加强生态保护。

科学规划村镇项目可以根据生态环境特点合理规划项目布局,最大限度保护村镇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

4. 保障项目合规性。

建立村镇项目规划管理制度可以明确项目审批流程、标准及条件,规范项目管理,避免违规建设,保障项目合规性,合法权益。

5. 促进社会和谐。

科学规划村镇项目可以有力推动村镇社会稳定,促进社区和谐,增强村民参与和对规划的认同感。

三、村镇项目规划管理制度的原则和目标1. 原则(1)科学性原则。

村镇项目规划应符合科学、可行的原则,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切实促进村镇经济发展和改善村民生活水平。

(2)民主参与原则。

规划编制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保障村务公开、透明,促进村民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合法合规原则。

村镇项目规划应坚持依法行政,规范项目审批流程,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4)公平公正原则。

规划编制应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利益平等,切实维护公众权益。

2. 目标(1)完善的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的村镇项目规划管理制度,确立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评估等相关机制,为规划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2)合理的规划布局。

科学规划村镇项目空间布局,统筹规划村镇经济、生态、社会等各方面,构建科学合理的发展空间格局。

(3)优质的项目品质。

引导和推动村镇项目高质量发展,提升项目品质、提高项目实施水平,助推村镇全面振兴。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 * 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 * 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乡(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一、引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是指在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根据城乡发展的具体情况,对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有效监管的活动。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村镇建设质量、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优化区域环境和资源,确保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效开展而建立的。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意义1. 有效地推动了城乡统筹规划。

要充分考虑村镇历史文化传承、民风民俗、区域特色和自然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村镇的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和交通组织等,促进村镇建设有序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 有助于提高村镇的运营效率。

建立科学规范的村镇规划制度,能够有效地提升村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村镇的人口集聚、产业集聚和吸引力,增强村镇的经济发展和发展潜力。

3. 促进了村镇建设环境的改善。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能够规范村镇建设行为,提升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村镇环境的提高,促进乡村环境整治,提高农村环境的整体质量。

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内容1. 村镇规划的制定(1)编制程序:可以根据村镇基础设施、人口分布、土地利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调研村镇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并进行规划调研分析;(2)村镇规划的编制:根据前期调研、规划要求和政府的要求,编制规划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3)村镇规划批准:经过自治区、市和县政府审议和批准后,开始指导村镇的实施。

2. 村镇建设的管理(1)项目审批:要加强对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批,确保符合规划,同时要引入社会资本,促进村镇建设的多元化;(2)建设监督: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监督体系,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3)资金管理:建立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有效,防止资金浪费和挪用3. 村镇建设的政策支持(1)土地政策:切实加强对村镇土地使用的管理,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确保村镇建设用地;(2)税收政策:加大对村镇建设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村镇建设领域。

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一、总论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是为了完善镇域内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控制,提高城镇化水平,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而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制度。

本规划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镇域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镇规划管理的任务1. 统一领导、科学规划,推动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2. 加强规划的实施和监督,保证规划有效实施;3. 完善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与程序,并积极开展镇规划研究和规划工作;4. 严格遵守规划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5. 加强规划保障工作,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

三、镇规划管理的原则1. 科学性原则:规划应符合镇域发展实际,以科学规划,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出发点;2. 公开性原则:规划应公开透明,重视听取公众意见,促进民主管理;3. 综合性原则: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功能、环境、交通、资源、社会、经济等因素,形成统一的发展规划;4. 刚性原则:规划应具有约束力,确保城市建设按照规划进行;5. 可操作性原则:规划要有较强可实施性,要具备开发运输过程的可操作性;6. 可持续性原则:规划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全方位因素,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四、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1. 规划编制程序(1)规划主体确定:由镇政府确定编制规划的主体单位;(2)规划调研分析:对镇域内建设、环境资源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3)编制规划方案:根据调研情况编制规划方案,征求公众意见;(4)规划评审:对规划方案进行专家评审;(5)规划审议批准:规划方案由政府相关部门审议批准;(6)规划公布及实施:规划方案公布实施,相关单位按照规划方案进行建设。

2. 规划管理(1)规划修编:定期对规划进行调整、修订;(2)规划督导:建立规划督导机制,确保规划有效实施;(3)规划评价: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4)规划检查: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5)规划保密:对规划文件进行保密处理。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度.doc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度.doc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度一、充分认识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乡先后完成了农村布局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平面布局规划的编制,为农村小城镇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科学依据。

因此,必须实事求是地把握村庄规划建设的管理,否则这些规划将成为一纸空文。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必由之路,必须充分二、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措施目前,我国农村村庄规划建设中存在管理不到位、建设随意性、规划建设、审批按程序进行、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等问题,特别是建筑红线退让不足、阶地标高无法控制、住房规模难以把握、道路拥挤频繁、道路、村民阶地与住房规模相互攀比等问题,导致建设矛盾。

它给村庄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许多隐患。

因此,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迫在眉睫。

要迅速改变规划不到位、管理不严、盲目攀比、无序竞争。

的被动局面,逐步形成以自然村为基础、行政村为支撑、小城镇为纽带的乡村建设格局。

以村民自治为主导,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良好的服务监督。

XXXX年底,镇政府对各村进行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

决定是否退还保证金8、实行建房公示制度。

每个村应每月公布一次本村的建设情况,并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应达到的几点:XXXX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在具体工作中,各村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级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村委会的名义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真正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图纸、统一标准、统一验收。

村委会应跟踪和管理项目申报、建筑施工、竣工验收、房地产许可证办理的全过程。

为确保村庄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在加强村庄规划建设领导的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

村委会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有关部门依法对违反规划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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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依靠群众、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引导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集中,促进乡镇工贸小区发展。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鼓励农民按规划建设多层住宅。

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和较分散的、生活条件差的自然村的迁村并点、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指导、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实施;(三)负责对村镇规划区内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建设活动的管理;(四)负责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推广实施工作;(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村镇公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工作;(六)负责村镇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之外的住宅规划审批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审批;(七)负责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管理权限内住宅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八)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三)负责村镇居民住宅建设的选址、定点及在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上住宅建设规划审批;(四)受委托对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定位、验线和验收工作;(五)负责对村镇住宅建设项目定位和确定标高,并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六)负责村镇公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七)调解村民之间因建设引起的纠纷。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第八条村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规划的村镇不准建设。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乡(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集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对近期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乡(镇)域规划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第九条制定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调查乡镇或者村庄的基础资料,编制规划纲要;(二)发布公告,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三)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四)编制规划成果;(五)报批程序;1、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报请审批的村镇规划,应当提交有关资料,包括:规划成果送审报告、村镇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和规划文本、说明书、规划评审纪要。

第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收到乡镇人民政府送审的规划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审批。

第十二条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村镇规划编制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支出中解决。

对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助。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居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建住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房人向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申请表;(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三)凭选址意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村镇建设许可证。

在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选址意见书,核发村镇建设许可证。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进行非住宅建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经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出具选址意见书;(三)凭选址意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村镇建设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村镇建设许可证后,即可开工建设,逾期六个月未开工的村镇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在施工开槽后,应当申请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现场查验基线,经检查人员确认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划新增建设用地;(一)没有编制村镇规划的,或者不符合村镇规划的;(二)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三)通过改造可以满足用地要求的;(四)国家、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者扩建项目。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后建房屋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二)房屋高度应当符合村镇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升高或者降低;(三)屋顶排水朝向本院的房后可以不留滴水地,双向或者多向排水,滴水地均在本主地界内的,不得小于0.3米;(四)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以及其它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本主使用地界以内;(五)主房屋之间应当满足日照要求,条式房屋遮挡房屋后墙与被遮挡房屋前墙的间距不小于遮挡房屋檐口到被遮挡房屋室内地坪高度的1.5倍,被遮挡房屋前墙距本地界距离大于6米的,从6米处计日照间距。

特殊地形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房屋后墙可以开后窗,一层后窗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8米。

村镇规划许可或者双方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位于规划道路红线内的房屋,需要建设的,必须按规划退到道路红线之外;已被确定为近期改造建设的房屋,不得原地扩建和翻建。

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院落地坪以高出宅院出入处道路面0.3米为限,特殊地形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进行,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申请建设住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村镇建设许可证》;(一)超过宅基地规定标准的;(二)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三)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四)申请新宅基地,应当退出而不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土地建住宅,不得少批多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法定程序,越权审批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对现有不符合规划用地进行调整和因实施规划做出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拆迁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经济条件和居民生活条件合理确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业主单位给予补偿或妥善安置。

第二十五条在村镇从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从事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持资质证书等有关文件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经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设计、施工,个体工匠应当办理从业证书,不得无证和越级设计、施工。

第二十六条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必须服从村镇规划,配套进行各类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

凡进行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单位,必须到开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严禁无证开发和越级开发。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规定,维护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治。

不得损坏村镇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以及铁路、公路、桥梁、供排水、行洪、灌溉、水文、电力、绿化、邮政电信、输油气管道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除居民自身建住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民政福利设施外,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费用。

收费标准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专项用于村镇基础配套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附加费中提取3%—5%的资金,专项用于村镇规划建设。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而承担设计任务的;(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从业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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