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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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30•【字号】浙政办[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点项目,是指省大中型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省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省在各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重点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并推行全省重点项目有关政策;(二)部署全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建设任务;(三)审定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含建设预备项目)和投产项目名单;(四)审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考核工期,审定年度投产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五)协调平衡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建设项目的资金及有关人力、物力的配置;(六)配合组织部门确定省重点项目的领导班子,审定工程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成员;(七)指导、检查和督促全省重点建设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八)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资、工程咨询、监理、质量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集聚区建规与国土部、西区工程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号)要求,结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建建发【】号)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衢住建办【】号)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我局制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现予以印发。

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设项目,可参考《服务指南》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开展服务评价。

本《服务指南》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设造价管理站反映联系电话:(),联系人:徐江炳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详见衢州造价信息网)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一九年七月使用说明1、本服务指南为指导性文件,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本服务指南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评价体系组成,具体项目的服务清单和评价体系可依据项目不同特点及服务内容、服务介入时间进行调整。

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内容、格式版本可采用《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年版)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衢州范本)。

4、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及项目部人员不得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

5、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对服务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全过程工程咨询评价体系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服务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版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服务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版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服务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版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服务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5年版)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使用指南一、总体要求1.括号加斜体字部分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选择或填写相关内容后,在定稿的招标文件中应删除。

2.以“□”前缀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在定稿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删除未选择的内容。

3.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格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填写,文字应采用斜体字;确实不需要填写具体内容的,用“/”标示。

4.除可选择部分和下划线部分由招标人根据以上三项进行选择或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二、招标公告部分(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1.项目名称、文号。

应与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一致。

2.项目建设规模。

应与初步设计批复中内容一致,主要包括建筑面积、总投资等内容。

3.建设地址、建成时间、资金来源、投资比例。

按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填写。

4.项目业主。

即本招标项目的法人。

5.招标人。

为组织项目招标活动的主体,一般是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实行代建的,则为代建公司。

6.代理机构。

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自行招标的,本括号内的代理内容应删除。

7.标段名称。

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名称应恰当反映本次招标内容。

(二)本次招标内容1.本次招标内容。

尽可能详细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内容、规模、服务要求等2. 估算(或概算)造价。

根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内容进行填写。

(三)投标资格条件、要求1.企业资质要求。

根据本次招标内容,科学合理设置投标人资质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2.企业信用报告等级。

根据《关于在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的规定,结合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最高要求不得超过BB级。

3.联合体。

浙江省重点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112号令《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秩序,维护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

具体业务委托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称省交易管理机构)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发包第五条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发包登记。

第六条工程发包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包。

第七条鼓励发包单位委托具有招标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代理发包。

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发包单位,经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自行组织发包:(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发包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具有工程招标发包业绩;(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工程发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工程总承包等。

提倡对工程实行建设全过程或某一建设阶段的总承包。

单位工程必须整体一次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九条工程发包交易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经省交易管理机构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易管理机构确认,可以议标或直接发包:(一)单项临时、辅助性工程施工造价预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价格预计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保密、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工程。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复[2003]11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复[2003]11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复[2003]112号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要求,现就你中心有关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一、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交易登记、咨询和发标、收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服务的,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可对该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收取交易服务费。

具体标准为;对工程施工或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额的0.3‰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的交易服务费;对工程设计或监理交易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0‰向发包方收取。

你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标准上浮10%,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原我局《关于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交易服务费问题的批复》[浙价服(2001)18号]的规定废止。

二、对工程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建材生产企业和经营商委托你中心发布除工程招标以外信息的,你中心可向委托方收取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标准为200元/天。

三、场地租赁费标准。

信息大厅每小时收费500元;大会议室每半天收费500元;小会议室每半天收费200元;各类承包单位租用交易席位为每月每个席位1000元,咨询、监理等中介单位为每月每个席位500元。

上述场地租赁费标准为基准收费标准,你中心可在基准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四、你中心应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的服务内容。

上述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
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5.01.30
•【字号】浙交〔2015〕26号
•【施行日期】2015.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的通

浙交〔2015〕2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省交通集团公司: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与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品质,现将《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新建或改造服务区设施应参照本指南执行,建设或改造方案应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函告浙江省公路管理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30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浙政办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坚持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级、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节约集约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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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指南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申报登记表
注:①附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等相关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②本表一式三份,招标单位、招投标监督机构、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

浙江省建设工程决标报告
No:
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以及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择优推荐和评标结果公示的基础上,经项目法人(招标委员会)决标选择
为中标人。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附件:(1)开标记录(2)询标纪要(3)评标报告(4)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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