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简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n cnm ee t f o c . h Lw o n i n e t m at s s n” nC iah s e s h nstf t y a deoo yb nfso ret T e”a nE v om na I pc A ss e t i hn a enls ta as c r i p j s r l em b e ia o i terl fsb c,ojc, ag n oe frp bi prc a o.B r wn d a f m Wetr onr sad n h ue o uj t bet rn ea d m d o ul at i tn or ig ies r s n cute s e c ip i o o e i n
1日起施 行 可 以说 . 法 的颁 布和施 行是 我 国环境 该 影 响评价 制度 发展 历史 上 的一 个新 的单 程碑
12 公众 参 与在 环 境影 响评 价 中的作 用 . 公众 参与 在环 境影 响 评价 中主要有 两个 方 面 的 作用 。 首先保 证 决策 的 民主与科 学 环境 为公众 所共 同享 有 . 境 的存在 和 提高 普 惠众 人 . 环 环境 的恶 化也
A s at E v omet m atA ssm n (I )Ss m i a m ot tev omet ea ss m,ad p b c b t c :・ ni n n lI p c ses et EA yt s n i pr n ni n na l l yt r r a e a r l g e n u l i
环 境 影 响评 价 , 指 在环 境 的开 发 、 用之 前 , 是 利
对该 开发 或建 设项 目的选址 、 设计 、 工 和建成 后 将 施 对周 围环 境 可能产 生 的影 响 、拟 采取 的防范措 施 和 最终 不可 避免 的影 响所 进行 的调查 、 预测 和评 价 , 并 制 定防止 和减 少环 境损 害 的最佳方 案 环境 影 响评 价 制度 则 是有 关 环 境 影 响评 价 的 范 围 、 内容 、 程序 、 法 律后果 等事 项 的法律 规则 系统… 环境 影 响评价 .最 早是 由美 国 的柯德 威尔 教 授 提 出 的圜 9 9年 , 国的《 。16 美 国家环 境政 策法 》 在世 界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问题文论文

浅谈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摘要:随着科学发展观的逐步深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阐述了我国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和发展历程,分析了目前工作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随着科学发展观的逐步深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保障公众权益,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是有利于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落实,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证明,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工作越早,力度越大,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支持就越大。
二是有利于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有公众参与的环境评价更加真实、有效,能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有利于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
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发展从世界范围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步于二十世纪70年代的美国,1970年美国出台《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思路,1978年联合国在相关文件中提出了公众参与的概念,继而在全世界范围内这项工作得以全面铺开和发展。
我国此项工作起步较晚,一直到1991年才在亚洲开发银行的要求下开展注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总体来讲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起步阶段,大致从1979年到1993年,这一阶段主要是各类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会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
二是开拓阶段,大致从1993年到2002年,以《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为代表,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了公众参与的概念,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保障公众的权益。
三是立法阶段,大致从2002年至今,随着这项工作的全面铺开和逐步深入,我国出台了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内的一系列环保文件,其中都对公众参与的相关问题作了细致全面的规定,使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走向了正规化和法制化。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作用及存在问题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作用及存在问题分析摘要: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也是建设项目及专项规划等环境影响报告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论述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作用,通过分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完善措施,以期提高环评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众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项目建设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通过公示、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使公民参与到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和环境管理中,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利用行为进行监督,使得各项行为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环境保护。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具体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11和第21条分别规定了专项规划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进行公众参与。
2006年2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这一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
但现行的公众参与过程中仍然有很多问题,致使公众的意见无法得到正确的表达和处理以及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偏低。
本文作者通过对多年环评工作经验和实践总结,发现在公众参与工作中存在着参与对象选取不合理、公众参与意识淡薄、环境信息支持不足、调查问卷质量偏低、调查结果可信度低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探究问题存在原因及解决对策。
1 环评公众参与的作用1.1 这是环境公众参与由末端参与走向事前控制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目前,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公众主要是针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发生后,危害到自身利益时通过检举、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公众”界定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公众”界定研究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在环境发展过程中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的一种综合性工具。
公众参与作为EIA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评价的结果和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公众”,将其纳入参与的范畴。
本文将探讨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的“公众”界定的研究。
界定“公众”的目的在于确定哪些人应当有权参与EIA过程,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社会背景和环境议题的差异,对“公众”的界定存在着较大的多样性。
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者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众”的参与水平和范围。
在一些国家,只有与环境议题直接相关的人群才被视为“公众”,如受影响的居民、环保组织和相关专家等。
而在另一些国家,所有有兴趣或愿意参与的人都可以作为“公众”的一部分。
研究者们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探讨不同范围的公众参与对EIA有效性和决策结果的影响。
研究者还关注公众参与的形式和机制。
在EIA过程中,公众可以通过公共听证会、问卷调查、线上讨论等方式参与。
这些参与形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
有研究者提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公众参与机制,使其更加透明、民主和可持续。
研究者们对公众参与的效果和影响也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些研究显示,公众参与可以提高评价结果的质量和可信度,增加评价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也有研究发现,公众参与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等、决策权力不平衡等,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和公众对评价结果的接受度。
研究者们还对如何加强公众参与进行了讨论。
有的研究者提出,应该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议题的意识和参与意愿。
政府和评价机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决定参与的方式和机制,确保公众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多样化的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不断突出,环境影响评价逐渐成为各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一种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在规范各行业发展、降低负面影响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参与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重点论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规定和要求。
1. 评价前的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开始之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此时,各行业主体应当主动向公众公告相关信息并提供充分的解释,确保公众了解评价的目的、范围以及可能的影响。
此外,还应当通过举办座谈会、召开听证会等形式,为公众提供参与渠道,并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确保公众意见得到认真对待和充分采纳。
2. 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在评价的过程中,公众应当享有合理的参与权利。
各行业主体应当为公众提供能够理解和参与评价过程的必要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透明。
公众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到评价的编制和论证中。
此外,各行业主体还应当根据情况为公众提供专业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认知和理解能力。
3. 评价后的公众参与评价报告完成后,各行业主体应当向公众公示相关报告,并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公众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提出异议。
各行业主体应当认真对待公众的异议意见,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在评价报告最终的决策阶段,各行业主体还应当进一步公示评价报告的结果,并提供对公众关切问题的回应,确保决策结果的透明和公正。
4. 公众参与的机制建设为了促进公众参与的有效实施,各行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
这包括成立公众参与委员会,在评价全过程中担任督促、监督和协调的作用;建立公众参与文件管理制度,确保公众参与的文件有序、规范地存档和管理;建立公众参与的培训与指导机制,提供专业、系统的培训,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和效果。
总的来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参与到环境评价的全过程中,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分析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分析摘要: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需要将公众参与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且公众参与对于工作技术评估工作也有着很大的影响。
所以,必须针对公众参与开展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且需要将项目进程与环境联系起来,以促进公共参与程度的提升,使我国的经济建设能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以下主要围绕着公众参与在环境评价中的积极作用展开简单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概念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公共事物的共同维护和处理。
环保公众参与特指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维护和参与程度。
其内容具体表现为:积极参加环境建设;做好本职工作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破坏环境的行为;支持环境执法;对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督;参与环境文化建设。
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项目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其目的是使项目能被公众充分认可,并提高项目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定义强调了项目各方同公众之间联系和交流的重要性。
2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分析2.1公众参与流程的合法性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流程来的,要符合许多规章制度才能够进行的,而且还需要经过相关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之后,才是有效的。
2.2形式有效性公众的参与流程首先要符合规定,整个的参与形式也是要具有有效性,按照国家环保部的有关规定,公众参与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开展形式,政府网站公示、当地报纸等媒体公示等张贴告示形式。
2.3对象代表性公众参与并不是所有的群众都参与,而是要在公众中选取参与代表,对于代表的选择应当尽可能覆盖关心项目建设的当地基层组织、涵盖建设项目有关人士,还可以邀请多位代表参会,使得代表对象具有综合代表性。
2.4结果真实性公众参与的公共信息必须要保证结果的真实性,需要对政府网站上的公告,民意调查等进行客观的统计分析,进行科学分类归纳不同的意见,对于合理的异议,应及时向有关施工单位和环境保护局提供反馈意见,以确保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真实性。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策略及意义评价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策略及意义评价分析0引言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环境事故频发,对公众和社会的影响十分严重。
这种情况的发生,究其原因,是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效果不佳所导致的,这些问题致使公民不能有效地行使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出现只要政府拍板项目就得以建设的状况发生,一些政府不顾环境影响,只顾眼前利益,使得环境事故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公众的生活和社会的效益。
所以说,要想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效率和效果,公众的参与是关键。
1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1.1参与主体界定模糊就我国目前来,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的界定还不是那么的明确。
要想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效率,发挥其监督作用,就必须要求政府在进行评价工作时应确定参与人群的范围,确立环境利害和人的参与度。
但目前我国的法律对相关方面的规定还尚不明确,在工作实践中,公众参与人的选择往往没有一定的标准,评价单位经常根据自己确定的人选来进行环境评价,使得评价没有代表性,忽视了利害人的参与权利,失去了环境评价其应有的意义。
1.2公众参与不及时、形式单一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的评价经常是一个形式,起不到具体的作用,比如对于一些环境污染之类的纠纷,通常都是通过司法和行政手段来解决的,民众的参与权无法得到保证,且在环境污染之前,也就是对环境的预防上,公众的话语权无法得到重视。
在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政府和项目承包人往往不去将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公之于众,使得公众无法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最佳阶段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无形中增加了社会成本,使得公众不能有效地行使其参与权。
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大多是以问卷调查和听证会这两种形式进行的,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相关评价单位和管理部门在进行调查时,存在着调查对象单一和调查问卷内容简单肤浅的现象,在一些关键的问题上,评价单位常常会一笔带过,使得民众参与效率低下。
1.3公众缺乏知情权公众的知情权受到损害是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效果差的重要原因。
浅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简称环评制度)是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在其兴建之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环评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经环境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1公众参与概念公众具有环境权,即公民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和恶化环境拒绝权(即公民有拒绝恶化环境的权利)。
公众参与是指以社会群众、社会组织、个人行为或单位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社会行动[1]。
让公众参与到项目开发、项目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来是公众环境权的真正体现。
通过公众参与来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社会、对居民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从而减少居民投诉,保证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使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参与其环境效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最广大公众的利益。
实质上是项目方通过环评工作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信息交流,使项目被公众充分认可,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它特别强调的是项目方同公众之间联系、交流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它是一种从源头上解决利益双方矛盾纠纷的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国于2006年2月14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一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众环境权益的尊重,赋予了公众参与环评的形式与途径。
现阶段,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环评机构采用公开相关的环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举办环评报告专家评审会等方式使地方政府、专家学者、相关单位、当地居民等参与到规划项目、建设项目的环评过程中,以此来提高环评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遵循一定的程序.参与与其环境权益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规划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
①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最早出现于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
该法提出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受影响者的意见。
90年代初.我国开始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推行公众参与.最早先是在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中实施。
1993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供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对公众参与提出明确要求:。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书)应设专门章节予以表述.使可髓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团体的利益得到考虑和补偿。
《通知)中提出的。
公众参与。
包括听取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圃体、学术团体或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瑗日所在地(区.县)人大、政协或群众团体,应征询受影响地区公众的意见。
公众参与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一项基本规定。
1996年,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随后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也有了相同规定。
1螂年国务院通过的健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建设项目应当听取所在她的单位和居民意见。
在环评法出台之前,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广瑟性和深度还处于较低水平。
建设项目建设前一般不向大众公布.也无听证会形式。
报告书不公开,只在环评过程中通过发放问卷、个别走访收集公众意见,并且将专家意见、地方意见也视为公众意见。
因此,公众参与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2∞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则顺应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参与制度。
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和时机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参与评价的公众范围书的制作、接受公众审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等阶段o。
实际上。
在国外.环保立法较发达的国家。
公众参与几乎遍布了其整个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所有阶段。
因此,在我国,公众参与应何时介入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把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到实处丽不至于流于形式是(环境影响评价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四)公众参与的救济制度对公民环境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是环境立法的又一重要任务。
从应然的角度上看,公民环境权是公众参与在理论上最为有力的支撑。
学者对公民环境权进行了多方面阐述,肯定了公民环境权的存在。
公民环境权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等∞。
其中与公众参与联系紧密的有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和环境侵害请求权。
从实然的角度上看.(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评的主体范围、程序、时机及信息披露方法.因此,虽然该法并未予确认。
但我们仍可以认为公民实际上已经获得了环境知情权和环境请求权。
按照有权利就必有救济的原刚,当公民参与环评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向相应机关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但(环境影响评价法冲并投有关于当公众参与环评利益受损时的救济规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针对上述缺陷.笔者拟从环境权的理论联系环评法的现状,在以下几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完善:(一)明确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权利。
以法定的形式确立公众参与的地位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重要前提。
但目前在我国.环境法律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仍处于较低位阶,仅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相应体现.因此公众参与的效果可见—斑。
为解决这一困境,首先,应在宪法中确立公民环境权。
在宪法中确立公民环境权。
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也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根本保障。
其次.根据宪法规定.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公民环境权作出具体的规定,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请求权。
(二)确立公众环境知情权制度。
保障公众获取必要环境信息的权利。
环境知情权是公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资源状况、国家的环境资源管理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的前提。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
应对以下方面做出具体规定:I.设立规崩和建设项目信息披露制度。
瘦规定在规捌或建设项目提交项臣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实施、竣工等不同阶段必须向公众披露如项目的选址、规模、计翊进度、各项技术指标等基本信息.以便公众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翔断该项日是否对自身权益有影响.并为以后阶段的参与做好准备。
侨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鼓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2.对举行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的。
与会者发表的意见在会后应予以公布。
价。
在本条中所称。
公众”一词.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众’.包括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不3.审批机关参与审批的每位成员均应详细陈述对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觅.嗣作详细的评审纪录,包括专家在内的公民)。
狭义的。
公众”仅指公民。
同时.对专项规划,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专并且应对公众公开。
项规定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4.具体规定上述披露、公示、公开的方式和手段。
迭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三)完善公众参与权制度。
制定可操作韵参与程序。
使公众参与有法可依。
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书草案的意见。
对于建设项目。
该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日环境手: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因此。
1.明确并扩大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在公众参与对专项规翅草案或建设项日报告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
有关的单位和公众。
主要是与某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首先,法律仅规定与环评有利害关系的团体或者个人参与评专项规划实或建设项目蓝后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单位和公民。
但是法律仅规定鼓励价。
笔者认为参与的主体还应包括那些与环境影响评价无利害关系但对其感兴趣的个人或者团体。
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评,参与主体的范围未免失之过窄。
其次.对于。
有关单位。
的范围,该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应包括与所造成环境影响有一定利(二)公众参与评价的对象害关系的致府组织和非致府组织,因为专项规期或者建设项目产生潜在环境影响的对象具有不特定与以往的环境影响评价翩度相比,在已有的建设项目基础上。
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把规翔性。
不仅可能包括个人、菲政府组织,而且还有可能包括政府机构.因此受潜在环境影晌的政府机构也列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得到了加强。
可以派代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1.对规期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法)新出台的一项法律翻度。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将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期分为指导性规趔和专项规划两大类,两类规划有不同的环评要求。
对一些宏观的、长远的综合性规划。
即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要求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同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草案中编写环境影响的章节或者说明,不必另外编写规划的环境影畴报告书。
在这过程中。
法律并来规定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面对一些指标、要求比较具体的专项规划,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规划.法律专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做出了规定。
2.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建设项耳的环境影响评价,结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形成的各个环节.其程序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包括立项初审、编割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环境保护篇章制作等四个阶段。
各个阶段中,除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作了橱应规定外,在其他阶段,该法均未作涉及。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使得公众参与有了相对具体的实燕方法,不再像环评翻度那样.只有宣言式口号,缺乏公众参与比较完整的机制。
但从总体上看。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仍缺乏具体的程序性的内容。
(三)公众参与评价的时机报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专硬规翅,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
应当是在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草案形成之后.规翅草案报送审批机关之前。
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对于建设硬且.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应当是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如果仅在报送报告书前交与公众进行讨论,往往使得公众没有充分的时问考虑并提出相对成熟的意见。
有人认为:如果未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就开始征求公众的意见,就有可能形成。
空对空”的现象;如果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审批之后再征求公众意见,势必拖延文件的正常审批和发布实簏。
也会降低公众参与讨论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义田。
笔者并不赞同这一观点。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大体包括对拟专项规勉或建设项目的初审、范匿界定、环境影响报告2.扩展公众参与评价的对象。
目前我国法律对需要公众参与评价的对象仅限于专项提划和建设项目.而并未对综合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应征求公众意见做出规定。
因此,为更加全面地保障公众利益,今后环评法有必要对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做出公众参与的详细规定。
3.规定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和形式。
首先,在程序上,必须明确公众参与的时机,公众参与在各个阶殷均应有所体现.包括i|;l专项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初审、范围界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制作、接受公众审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等阶段。
其次.在形式上,应规定征求意见的形式限于昕证会和专家论证会两种.并明确可能直接对公众环境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采取听证会形式。
召开听证会的,主持者应公告具体听证程序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者报名程序等。
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确保至少有一定比例的专家须由受影响者选定。
以保证论证会的公平与客观。
论证会召开时也应允许公众人场旁听.并发表相关见解。
4。
重视对公众意见约处理。
应明确指明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具体情形,除此之外的规捌和建设项目必须向公众征求意见。
依法应向公众征求意霓而未征求誊见的.或虽然征求了公众意见但形式或程序不合法的.规定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
(四)确立公众环境请求权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一种璜防机制.当公民环境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出现时,就应建立一种事后救济机制,赋予受害人进行环境诉讼的权利,以保障受害人利益。
具体而言,应确立环境行政救济制度.对环评过程中因环保部门过话而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以由此提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