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简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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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起施 行 可 以说 . 法 的颁 布和施 行是 我 国环境 该 影 响评价 制度 发展 历史 上 的一 个新 的单 程碑
12 公众 参 与在 环 境影 响评 价 中的作 用 . 公众 参与 在环 境影 响 评价 中主要有 两个 方 面 的 作用 。 首先保 证 决策 的 民主与科 学 环境 为公众 所共 同享 有 . 境 的存在 和 提高 普 惠众 人 . 环 环境 的恶 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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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影 响评 价 , 指 在环 境 的开 发 、 用之 前 , 是 利
对该 开发 或建 设项 目的选址 、 设计 、 工 和建成 后 将 施 对周 围环 境 可能产 生 的影 响 、拟 采取 的防范措 施 和 最终 不可 避免 的影 响所 进行 的调查 、 预测 和评 价 , 并 制 定防止 和减 少环 境损 害 的最佳方 案 环境 影 响评 价 制度 则 是有 关 环 境 影 响评 价 的 范 围 、 内容 、 程序 、 法 律后果 等事 项 的法律 规则 系统… 环境 影 响评价 .最 早是 由美 国 的柯德 威尔 教 授 提 出 的圜 9 9年 , 国的《 。16 美 国家环 境政 策法 》 在世 界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一、背景介绍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各类建设项目在环境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预防的一种制度性管理措施。
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有权利参与、表达意见和建议的一种民主参与方式。
公众参与的目的是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公众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和体现。
二、公众参与的原则1. 透明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结果应向公众公开,社会各界有权查阅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
2. 公正公平:公众参与应平等、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3. 信息对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信息应准确、全面地向公众提供,确保公众可以充分了解项目的背景、目标和可能的环境影响。
4. 及时回应:公众参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回应,并及时公布反馈结果。
5. 独立专业:公众参与的专家评审团队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不受任何影响,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科学。
三、公众参与的程序1. 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相关信息,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可能的环境影响等。
2. 征集公众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开展听证会等。
征集的意见应及时记录、整理和归纳,确保每个意见都得到适当的关注和回应。
3. 公开并回应意见和建议:项目申请单位应将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公开,并对每条意见和建议进行回应,表明接受与否以及后续处理措施。
4. 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申请单位应向公众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解读说明。
公众有权对报告提出异议,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重新评估和处理。
5. 可行性研究前期公示:对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前向社会公众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众参与的机制1. 建立公众参与专门委员会:由各方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公众参与专门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会议,讨论和研究公众参与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遵循一定的程序.参与与其环境权益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规划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
①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最早出现于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
该法提出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受影响者的意见。
90年代初.我国开始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推行公众参与.最早先是在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中实施。
1993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供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对公众参与提出明确要求:。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书)应设专门章节予以表述.使可髓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团体的利益得到考虑和补偿。
《通知)中提出的。
公众参与。
包括听取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圃体、学术团体或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瑗日所在地(区.县)人大、政协或群众团体,应征询受影响地区公众的意见。
公众参与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一项基本规定。
1996年,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随后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也有了相同规定。
1螂年国务院通过的健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建设项目应当听取所在她的单位和居民意见。
在环评法出台之前,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广瑟性和深度还处于较低水平。
建设项目建设前一般不向大众公布.也无听证会形式。
报告书不公开,只在环评过程中通过发放问卷、个别走访收集公众意见,并且将专家意见、地方意见也视为公众意见。
因此,公众参与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2∞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则顺应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参与制度。
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和时机作了相应的规定。
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近年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不断完善,为促进公众与管理部门、环评机构之间的交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次研究在分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状、问题的基础上总结出相关完善措施。
文章对于更好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标签: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现状;问题1 前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是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各类环境影响,并征求公众认可和理解的一项调查性工作。
随着居民环境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环节。
1989年,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评法》指出:“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2006年,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2012 年8 月15 日,环保部发布公告,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相关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参与模式的建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参与的现状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已经建立,为更好地规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主观意识等限制,实际中公众参与制度发挥的作用仍然比较有限,并存在下述问题:2.1 公众参与调查内容不够全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污染物排放分析等内容是环境影响分析的重要依据,然而有些部门在公众参与调查时,对拟建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未能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公开,在项目对环境的危害、污染情况及潜在的影响等方面避重就轻,未就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向公众进行如实的介绍。
使得公众参与调查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2.2 公众参与意见得不到重视实际中,公众参与的介入时间往往在环评报告编制的后期,一些有效的意见没有真正的纳入报告当中。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分析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分析摘要: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需要将公众参与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且公众参与对于工作技术评估工作也有着很大的影响。
所以,必须针对公众参与开展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且需要将项目进程与环境联系起来,以促进公共参与程度的提升,使我国的经济建设能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以下主要围绕着公众参与在环境评价中的积极作用展开简单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概念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公共事物的共同维护和处理。
环保公众参与特指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维护和参与程度。
其内容具体表现为:积极参加环境建设;做好本职工作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破坏环境的行为;支持环境执法;对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督;参与环境文化建设。
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项目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其目的是使项目能被公众充分认可,并提高项目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定义强调了项目各方同公众之间联系和交流的重要性。
2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分析2.1公众参与流程的合法性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流程来的,要符合许多规章制度才能够进行的,而且还需要经过相关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之后,才是有效的。
2.2形式有效性公众的参与流程首先要符合规定,整个的参与形式也是要具有有效性,按照国家环保部的有关规定,公众参与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开展形式,政府网站公示、当地报纸等媒体公示等张贴告示形式。
2.3对象代表性公众参与并不是所有的群众都参与,而是要在公众中选取参与代表,对于代表的选择应当尽可能覆盖关心项目建设的当地基层组织、涵盖建设项目有关人士,还可以邀请多位代表参会,使得代表对象具有综合代表性。
2.4结果真实性公众参与的公共信息必须要保证结果的真实性,需要对政府网站上的公告,民意调查等进行客观的统计分析,进行科学分类归纳不同的意见,对于合理的异议,应及时向有关施工单位和环境保护局提供反馈意见,以确保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真实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公众可以参与和影响相关事务的决策过程。
公众参与的目的是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保护公众利益、促进民主参与、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要求相关环境信息应向公众公开,公众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要求在环境敏感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公众公开评价报告,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3. 环境保护专家的聘任和参与: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专家的聘任条件和参与程序,要求在环境决策和环境争议解决中征求环境保护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4.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代表公众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权益。
5. 公众参与的土地征收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补偿和征地手续中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要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用于保护受影响公众的权益。
以上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公众参与机制和内容,通过公众的参与,可以促进环境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公众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浅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简称环评制度)是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在其兴建之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环评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经环境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1公众参与概念公众具有环境权,即公民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和恶化环境拒绝权(即公民有拒绝恶化环境的权利)。
公众参与是指以社会群众、社会组织、个人行为或单位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社会行动[1]。
让公众参与到项目开发、项目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来是公众环境权的真正体现。
通过公众参与来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社会、对居民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从而减少居民投诉,保证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使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参与其环境效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最广大公众的利益。
实质上是项目方通过环评工作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信息交流,使项目被公众充分认可,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它特别强调的是项目方同公众之间联系、交流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它是一种从源头上解决利益双方矛盾纠纷的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国于2006年2月14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一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众环境权益的尊重,赋予了公众参与环评的形式与途径。
现阶段,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环评机构采用公开相关的环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举办环评报告专家评审会等方式使地方政府、专家学者、相关单位、当地居民等参与到规划项目、建设项目的环评过程中,以此来提高环评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2]。
论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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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o 9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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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胡绍山(湘潭大学化工学院2009级环境工程一班2009650229)摘要: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并已经成为各国环评的一项基本内容。
本文从公众参与主体、环境信息权及环保团体的作用三方面分析了我国公众参与环评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原因。
同时本文简单介绍了美英国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发展历程。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1 公众参与环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在环评中规定公众参与制度的当属美国。
我国相对来讲,起步较晚。
最早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见于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1993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书中应设专门章节予以表述,使可能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团体的利益能得到考虑和补偿,公众参与工作可在评价大纲编制和审查阶段进行”。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防治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时间和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2006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专门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更为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2007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开始施行,这两部法律规定了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为公众的知情权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立法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2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2.1公众参与主体过于笼统作为公众参与的主体一“公众”,环评法的规定较为模糊,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这样的规定带来如下问题:I、如何界定“公众”的范围,有关单位和专家是否属于“公众”的范围,他们的参与能否替代公众参与。
2、如何界定“有关”,是指有利害关系,还是有处于项目所在地这个地缘关系,还是指有相关专业背景知识,或者对项目感兴趣;3、公众参与人员是否完全由组织者确定,其代表性如何保障。
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实践中公众参与的人员选择范围、具体人数和人选完全有评价单位确定,以致经常出现两种极端,或者是调查对象太泛,冲淡受影响主体的声音;或者是调查人数过少,人选不具有代表性,甚至绕开受影响人群,剥夺了有意愿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的权利。
2.2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看,环境信息的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得以进行的前提,没有相应的环境信息,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就无法进行,公众即使参与也是盲目的参与,甚至仅仅是一些情绪的发泄。
而且在实践中,公众在获取信息上还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
虽然政府、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有信息公开的义务,但对于“及时”这个概念的理解却极富有弹性。
一旦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怠于履行其义务,“及时”就变成“滞后”了。
政府、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基本上掌握了环评中的信息资源,当某规划或项目不能完全达到规定的要求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对信息进行取舍、加工甚至扭曲,从而导致信息不真实。
从企业方面来讲,由于不愿意采用代价高昂的防治措施,设法将企业的成本外部化,就会隐瞒环境污染信息、虚报环境信息;对于环评机构而言,由于和委托单位有合约关系便产生了相互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会影响其作出独立的判断,因此无法保证其客观的立场,为满足委托单位的要求就会编制虚假的信息;而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为了短视的政府利益对一些所谓的“大项目”采取了迁就甚至“帮助”的态度。
以上情况的客观存在就必然导致了公众获取的一些信息是不真实的。
2.3环保团体参与作用有限环保非政府组织(NGO)是公众参与的一种成熟形式。
在国外的环境保护活动,NGO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环评活动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技术性,普通公众可能比较难以理解,相对而言,环境NGO组织有时间、财力优势,可以聘请专家参与相应活动或其组织本身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因此,环境NGO对于规划或项目的关注更能提高环评的效果[1] 。
中国环保团体的发展还主要局限于北京,并没有遍及全国,环保团体的发展仍未形成应有的气候,而且在环境决策中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
影响中国环保团体作用发挥的原因之一是环保团体的资金有限。
中国政府没有把公共福利预算资金分配给民间团体使用的规定,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把家产留给子孙的传统观念也决定了社会公益所得捐赠有限,这使得民间团体面临着严重资金不足的问题,也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2] 。
3 问题成因分析3.1政策支持不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办法对被征求意见公众的要求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将于2008年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也存在同样问题.3.2公众缺乏环境影响评价知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内容过于专业,不利于公众理解.本文作者在某港口建设项目公众调查过程中发现,公众缺乏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知识.公众一方面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范围及结果估计不足,另一方面对参与的意义、内容以及程序缺乏了解,从而忽视自身的参与权利,不会或不愿意主动参与,参与者多数属于流于形式的“象征性参与”,不能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3.3工作方法缺乏科学性从现有一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调查结果分析来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公众参与调查工作缺乏科学的社会调查方法支持¨1.对被调查地区、人群的状况及公众意见分析过于简单,不利于反映公众对建设项目的真实意见.不注重对公众意见的处理,信息反馈机制不健全[3]。
4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4.1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发展历程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案》于1969年12月中旬经参众两院协商委员会通过,并于1970年1月1日由尼克松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被誉为环境法领域的“大宪章”,首次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该法案要求联邦机构通过一个系统的多学科途径,把环境事项纳入其规划和决策的制定过程当中去,并明确要求所有联邦机构都要准备详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联邦活动及其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而且将征求公众意见,进行公众评议作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个必经程序和内容阁。
同时,还具体规定环保团体和社区居民在内的美国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享有的广泛权利。
随后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案》于1978年发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EIS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程序。
这样既有《国家环境政策法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法,又有《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做具体补充的立法模式。
构成了美国“一法一条例”的公众参与政策。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参评阶段较早,且贯穿到整个环境测评的全过程。
依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规定,联邦主管机关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被要求在一个项目里发挥自身能力作出一些分析和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对其他部门所做的进行评论,从而确保在决策制定前通告出去。
联邦机构把项目的发展程序在联邦公报发布出来以供公众评论,前期提出的一些内容和后来修订的内容也要在联邦法规中公布出去。
即在草案完成阶段和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形成甚至最终的决定作出之前,公众均可参与[4]。
4.2英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发展历程英国1985年的《地方政府法》和1990年的《城镇和乡村规划法》规定公众有咨询参与的法定权利。
如果需要,以当地公众质询的形式展开。
一般情况下,委员会或附设委员会会议,都应该向公众开放,会议议程的复本和为会议准备的报告至少在会议开始3天前对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检查。
会议结束后,某些文件要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检查要长达6年的时间。
1997年工党上台以后,公众参与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加强。
把诸如公民陪审团、兴趣群体、民意测验作为咨询机制,以及通过常设的公民专题讨论小组和论坛等形式促使公众参与决策过程,从而使先前那种公众参与比较散漫的局面得到改善。
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讨论提高了决策过程中的公平性,它使得没有充分得到代表的群体的利益也能列入决策过程的考虑之内。
4 结语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还处在起步状态,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完善,除了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参与的意识外,公众参与程序的制定和细化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才会在环境管理中发挥巨大作用,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公众参与不只是一种理念,而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
有效的公众参与,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既需要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保障,又需要科学、实用的技术支撑,二者缺一不可。
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机制,必将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推动我国民主化进程起到积极的作用[5]。
参考文献:[1] 王嵘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浅析江西化工2011年第2期[2] 侯小伏英国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山东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山东济南250002[3] 曲恒,韦丹,林建国,孙锦华,钟慧颖,蔡绪思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7年12月[4] 李淑娟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的比较研究[5] 蕾丽丽朱坦战略环境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及实施条件分析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6] 汪劲.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M].2006.[7] 谭先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