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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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法律思想

道家法律思想

• (一)统治者自律:“三去” • (二)实现三去的具体举措 • 1、反对依靠“人定法”治国,唯“道”是 从 • 2、反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 • 3、反对滥施刑杀、主张利而不害 • (三)对被统治者实行“三绝” • 1、精神思想——“绝圣弃智、民利百倍” • 2、政治方面——“绝仁弃义、民复孝慈” • 3、经济方面——“绝巧弃利、盗贼无有”
• 七、对“礼治” “法治” “尚贤”的否定 和批判 • 1、儒家——礼治 • 批判否定理由:道 • 2、法家——法治 • 批判:⑴不制定、少制定法律 • ⑵不公布 • ⑶反对严酷的法律、滥杀无辜 • 3、墨家——尚贤 • 批判:减少纷争
• 庄子的法律思想 • 一、主张“绝对的无为”,否定法律、道 德与 • 人类文明 • ⑴文化的倒退 • ⑵减轻农民的压榨 • 二、追求绝对的精神自由 • ⑴消极思想 • ⑵意义:反对严刑峻法、鄙视礼乐 • 三 • • • • • •
2、“道”作为天地人物的行为准则 3、倡导“利国利民”的立法思想 五、政治上的“无为而治”和“法律虚无” (一)无为 (二)统治者的施政 1、主张轻徭薄赋、反对横征暴敛 2、主张和平稳定、反对兼并战争 3、主张简刑息讼、反对暴政苛刑 4、主张无知无欲、实行愚民政策 六、“无为而治”的基本条件和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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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法律思想 一、老子的生平 二、老子代表的阶级:没落贵族 三、没落贵族的悲观情绪和道家学术 1、礼的失望 2、济世救民 3、观天象:实践基础 四、道法自然 1、道——⑴构成世界的本体 ⑵创造宇宙的原动力
• • • • • • • • • •
⑶促使万物运动的规律 ⑷方法、原则、规则、法则 2、自然:推动规律背后的无形力量 3、“道”的特质 ⑴具有本源性: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 道法自然 ⑵普遍性、公平性 ⑶自身的力量和规律性——无为 四、“道法自然”的自然主义法律观 1、“道”是最高法则

道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法律思想

谢谢!
六、道家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道家法律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间接的、隐 性的、、理念化的。道家思想所倡导的法之原则与精神, 不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格局,如法律理念、法律特 征、法律原则、法审美观等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而且对当世的立法理念、法律移植、生态法建设等仍然 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
汉初,汉文帝、汉景帝以道家法律思想治国,使人民从秦朝的暴政 中得以修生养息,历史称之为文景之治。 道家思想以其独特的宇宙、社会和人生领悟,在哲学思想史上呈现 永恒的价值和生命力。
道是道家哲学的最高范畴它是万物之宗,支配一 切,衍生万物。它不是一个物质实体,而是一种 绝对精神,是超然物外的。 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 最主要的特点是轻视,甚至是否定法律的作用。 主张绝对无为,要求取消一切人为地制度,并以 此揭露和批判儒家的仁义、礼乐,法家的法治、 赏罚和墨家的兼爱、尚贤。反对礼治、法治,否 定人定法的意义。
四、老子的法律思想
(一)崇尚自然法 老子的自然法思想是建立在以“道”为核 心的自然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道”是老子 哲学的最高范畴。 “道”是万物的本源。“道生一,一生二,二 生三,三生万物。” “道”是规律的意思。 “道”是一种治国、为人、处事的行动准则。
四、老子的法律思想
道的本质是“自然”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所谓“自然”,指的是不假人为,听任万 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强迫的成分。 做到“道法自然”,就可以天下大治。 对人民来讲,就是应该“清静无欲”,逆 来顺受,安于现状。 对统治阶级来讲,就是“无为而治”。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 以百姓为刍狗。”
无为而无不为

老子法律思想

老子法律思想

老子的法律思想先秦道家是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一个学派。

因其以“无为而无不为”的“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而得名。

道家的法律思想强调以“道”统法,将法律问题纳入“道论”的体系之中,突出了法律的哲理性,强调道法自然,否定人为的法律。

道家不是像儒家或法家那样提出立法、司法的具体司法主张,而是抽象地概括出法的基本原理,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的过多干涉,主张废弃仁义圣智,“殚残天下之圣法”,只有如此才能达到“无为而治”,符合宇宙自然的法则。

自然、无为、守朴和柔弱是老庄政治法律观的核心。

一、“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一)“道”老子人为,“道”是宇宙的本体,是万事万物的本源。

它混混沌沌、恍恍惚惚,超时间、超空间,在天地生成以前就有。

它无始、无终、无形、无象、无名。

依照一定的规律,永恒地运行。

老子所言之“道”是第一性的,现实世界是第二性的。

“道”非物质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

它不依赖于物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着。

在这种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中,才产生出了物质世界。

(二)“道法自然”在道家看来,“道”之所以能起主宰作用,完全由于它“顺应自然”,听任万物之自化。

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有道”的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关键在于是否合乎“自然”。

这里所言之“自然”,并非指客观的自然界,而指不假人为而自成的意思。

“自然”是“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

统治者只有顺其自然,按照自然法则,才符合“道”的精神。

在老子看来,他所推崇的自然法则要比人为法优越得多,其原因是:第一,自然法符合自然无为的要求,因而也最有权威性和普遍性。

其广大无边,任何人难逃法网。

第二,自然法是最公平合理,最大公无私的,它对人无所偏袒,一视同仁。

第三,自然法是永恒的。

它无始无终、无生无灭,符合自然,才能符合“道”;符合“道”,才能长久,终身不遭危险。

综上,老子从权威性、普遍性、公平性等方面论证了自然之道在维护社会秩序、制约人们的言行举止、指导治理国家中的作用,提出了我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的法律观念。

老子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法律思想观论证与比较

老子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法律思想观论证与比较
下文将对黄老学派的无为思想与老子的无为思想展开简要的对比和论述四老子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之比较虽然黄老学派的许多思想来源于老子及其道德经尤其是无为而治的理论渊源也是源自老子
老子 与黄老学派“ 无为而治’ ’ 法律思想观论证与 比较
王冰 洁

( 华 东政 法 大 学 上 海 2 0 0 0 4 2 )

要: 中国法律 思想史蕴含 了丰富的 内涵 , 是博 大精深 的中华文 明中一笔珍 贵的精神遗产 。而老子 , 作 为道 家学派的创始人和
代表人物 , 他的思想对 中国哲 学领域 、 文学领域 、 宗教 以及文化研 究都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 , 受到 国 内外学者 的广泛关 注。 从 中国法律思 想 史的角度 来解读老 子的“ 无为 而治” 思 想, 并将老子 的“ 无为 而治” 思 想与黄老 学派的“ 无 为而治” 思 想进行 细致 的比较 。 可以更加深 入地窥探老子 的“ 无为而 治” 思想. 也是 学界 尚未关注的课题。 关键词 : 老子: 无为而治 ; 黄老学派
4 、 “ 无 为而治” 思 想观 的 评 价
老子是一个朴 素的 自然主义者 。他希望 的是人 的行为取法 “ 道” 的 自然法 , 自发性 , 政 治权利 不干 涉人们 的生活 , 反对 战争 , 反对奢侈生 活,弓 I 导人 们返 回到真诚朴质 的生活形态 与心 理, 所 以他提 出了“ 无为而治” 的思想 。 作为一种统治术, “ 无为而治” 对人民是有利的。历史上许多 统治者都 以“ 无为而治” 相标榜, 但真正行起来却不容易。 因为真 正 的无 为而治, 要求统治者放弃过 多的嗜欲 为代价 。而社会的变 动, 朝代 的更替却往往是 激烈的 阶段 斗争, 显然 “ 无为 而治” 也不 是万应灵丹 。所以 , 有些学者认为 . 老子所提 出的 “ 无 为而治” , 只 是老子所幻想 的小 国寡 民下一种柏 拉图式的治理方式 ,不可能

楚简《老子》道法思想刍议

楚简《老子》道法思想刍议
地 , 法 天 , 法道 , 法 自然 。 由此 也 可 以看 出 , 子 的道 法 地 天 道 ” 老 思想 包 括 三层 含 义 :天 之 道 ”“ 之 道 ” “ “ 、地 和 人之 道 ” 。
( )天 之 道 ” 一 “ 的道 法 思 想 。
在楚 简《 老子》 , 中 老子“ 天之道 ” 思想 中的“ ” 道 就是 自然
湖 北 社 会 科 学 2 1年 第 3期 01
楚简 《 老子 》 道法思想刍议
刘 玉 堂 邓 丹 丹 ,
(. 1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 7 2 武汉科技大学 中南分校 , 湖北 武汉 4 0 2 3 2 3)
摘要 :老子》 《 法律思想的本质就是“ , 道” 而其“ 法” 道 思想具体又通过“ 天之 道” “ 、地之道 ” “ 、人之道 ” 表现 出来。 老子认为 , 道是“ 的来源 : 方面“ 使“ ” 了社会性 , 以在社会 中发挥 它的作 用; 法” 一 法” 道 有 可 另一方面“ ” 道 也为现 实中 的“ 提供 了合理性 的根据 。总之 , 法” 道是法的本质 , 法是道的外在表现和形 式, 在社会 实践 中, 道正是通过 法来实现
臣之法。这里 的“ 是广义 的臣 , 臣” 它不 仅包括 了公卿 、 士大
通过对楚简《 老子》 的精 细考察 , 发现其法律思想的核心
即道 法 思 想 。
内容。根据墓葬的形制 和随葬器物 的特征等证据分析 , 古 考
学家推定该墓年代为战 国中期偏晚 ,约公元前 30年上下。 0 著作共计两种 四篇 , 其中互不重复 的摘抄本《 老子》 三篇 、质 : 道” 道 “ 在楚 简《 老子》 甲本第一篇开头 , 老子就提到:有状混成, “

谈谈对老子自然法的看法

谈谈对老子自然法的看法

谈谈对老子自然法的看法
老子自然法是中国古代哲学家老子的一种思想观念。

他赞扬自然界,认为自然界是完美的,它不能被人为地改变,人们应该遵循自然界的规律,才能达到完美。

这种思想观念被认为是中国传统哲学的核心思想,它被称为“自然法”。

老子认为,自然界的本质是无常的,它们会在不断变化,而人类也要遵循这种自然变化。

他说:“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这是不可改变的,如果人们不遵循这些规律,就会出现灾难。

”他认为,人们要遵循自然界的规律,尊重自然界,才能达到真正的完美。

按照老子的自然法,人们要尊重和研究自然界的规律,适应自然界的变化,掌握自然界的规律,并根据自然界的规律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达到完美的境界。

然而,老子的自然法受到了批判。

有人认为,老子的自然法过分强调自然界的变化,忽略了人类可以通过人为活动来改变自然界。

此外,有些人认为,老子的自然法过于抽象,难以实施。

尽管如此,老子的自然法仍然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核心思想,它也被广泛应用到现代生活中。

现代人也可以从老子的自然法中获益,他们可以从自然界中研究到很多东西,深入了解自然界的规律,并遵循自然界的规律,从而达到完美的境界。

总之,老子的自然法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核心思想,它让人们更深刻地理解自然界的变化,并学会遵循自然界的规律,从而达到完美的境界。

只要人们能够正确地理解和实践老子的自然法,就可以获得更多的益处。

儒家道家法家墨家代表人物及思想

儒家道家法家墨家代表人物及思想

儒家道家法家墨家代表人物及思想儒家、道家、法家、墨家都属于诸子百家中的学派,其主张的思想各有千秋,代表人物也都是鼎鼎有名的大家。

这里将详细对最儒道法墨四家作出详细介绍。

儒家道家法家墨家代表人物及思想一、儒家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人物思想:孔子——”仁“、”为政以德“、“有教无类”孟子——“仁政”、“民贵君轻”、性善论荀子——“天行有常”、“制天命而用之”、性恶论二、道家代表人物:老子、庄子人物思想:老子——“无为而治”、辩证法思想庄子——“齐物论”、追求精神自由三、法家代表人物:韩非人物思想:“法治”、“法、术、势”相结合、变法革新四、墨家代表人物:墨子人物思想:“兼爱、非攻、尚贤”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的思想有何相同点和不同点?相同点:1、儒、墨、道、法家的思想都是在社会动荡且四分五裂的春秋和战国时期产生的。

2、这些思想都是孔子以及孟子、荀子,墨子,老子及庄子,和韩非子的对治理国家的各自的态度。

3、从产生的作用来看,都是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

不同点:1、道家以老子、庄子为主要代表,思想崇尚自然,有辩证法的因素和无神论的倾向,同时主张清静无为,反对斗争。

2、儒家以孔子、孟子为主要代表,思想主张礼治,强调传统的伦常关系,尤注重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等。

3、法家以韩非子为主要代表,思想主张反对礼制,强调法律的作用,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

4、墨家以墨子为主要代表,思想主张兼爱、非攻、尚贤、尚同、天志、非命、非乐、节用、节葬。

道家儒家墨家法家是同一时期的吗?不是同一个时期的。

道家比儒家早。

儒家比墨家法家早。

道家思想从远古时代就开始起源。

从炎黄时期就有道家思想萌芽。

但是没有命名为道家思想。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时期的丧葬制度。

墨家思想产生于儒家思想流派。

法家思想流派产生的最晚。

是战国时期的主流思想舆论。

论《老子》的治国思想

论《老子》的治国思想

论《老子》的治国思想老子认为,世界的本原是无,只有无才符合道的原则,“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

无为而治是道家基本的政治主张。

无为,即“不为物先,不为物后”,顺乎自然以为治。

无为是实现无不为、无不治的前提和条件,“以无事取天下”。

《汉书·艺文志》说:道家的无为政治主张是“君人南面之术”,道出了无为政治的基本精神。

先秦道家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主要包括“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等内容。

庄子更主张君主应该无欲、无为、渊静,“无欲而天下足,无为而万物化,渊静而百姓定”。

无为而治的思想在中国古代有很大的影响。

汉初的黄老之学吸取了先秦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适应秦末政治动乱之后,民心思定的形势,强调清静无为,主张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对人民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采取不干涉主义或少干涉主义,借以安定民心,发展社会生产。

黄老之学的无为而治思想在当时起了积极作用。

唐代初年和宋代初年的统治者都曾利用无为而治的思想协调处理当时的社会矛盾,并有所收效。

魏晋玄学家则通过宣传无为而治,引导人们消极、遁世、清谈、无所作为,对社会产生了消极影响。

老子的无为思想老子的哲学并不是一种西方意义上的知识学体系,而是一种生命的智慧,一种对“道”的追寻。

老子“道”的学说,就是对宇宙万物的形而上的把握。

它的宗旨,不在玄远的空洞世界,而在生活的实践之中。

对于个体生命而言,它提供了安身立命的基础;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则是一种达至善治的智慧。

虽然老子思想以“玄之又玄”而著称,但其背后的济世情怀,却值得反复体味。

老子的哲学是一种大智慧,对于人类一切事务,包括管理在内,都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其中,无为而治的思想是最具有影响力的。

“无为”,在老子那里意味着“道法自然”,即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无为即自然”,是老子哲学的基本观点。

老子将“道”视为宇宙之本,而道之本性则是“常无为而无不为”,即“道”对于宇宙万物是“侍之而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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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法律思想
先秦道家是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一个学派。

因其以“无为而
无不为”的“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
而得名。

道家的法律思想强调以“道”统法,将法律问题纳入“道论”
的体系之中,突出了法律的哲理性,强调道法自然,否定人为的法律。

道家不是像儒家或法家那样提出立法、司法的具体司法主张,
而是抽象地概括出法的基本原理,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的过多
干涉,主张废弃仁义圣智,“殚残天下之圣法”,只有如此才能达
到“无为而治”,符合宇宙自然的法则。

自然、无为、守朴和柔弱
是老庄政治法律观的核心。

一、“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
(一)“道”
老子人为,“道”是宇宙的本体,是万事万物的本源。

它混混
沌沌、恍恍惚惚,超时间、超空间,在天地生成以前就有。

它无始、无终、无形、无象、无名。

依照一定的规律,永恒地运行。


子所言之“道”是第一性的,现实世界是第二性的。

“道”非物质
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

它不依赖于物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
存在着。

在这种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中,才产生出了物质世界。

(二)“道法自然”
在道家看来,“道”之所以能起主宰作用,完全由于它“顺应
自然”,听任万物之自化。

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有道”的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关键在于是否合乎“自然”。

这里
所言之“自然”,并非指客观的自然界,而指不假人为而自成的意思。

“自然”是“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

统治者
只有顺其自然,按照自然法则,才符合“道”的精神。

在老子看来,他所推崇的自然法则要比人为法优越得多,其原
因是:
第一,自然法符合自然无为的要求,因而也最有权威性和普遍性。

其广大无边,任何人难逃法网。

第二,自然法是最公平合理,最大公无私的,它对人无所偏袒,一视同仁。

第三,自然法是永恒的。

它无始无终、无生无灭,符合自然,
才能符合“道”;符合“道”,才能长久,终身不遭危险。

综上,老子从权威性、普遍性、公平性等方面论证了自然之道
在维护社会秩序、制约人们的言行举止、指导治理国家中的作用,
提出了我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的法律观念。

鉴此,统治者的治国
方略也必须“惟道是从”而不能背“道”而驰。

二、“无为而治”论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而“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将
这种天道应用于政治法律领域,便产生了“无为而治”的理念。

(一)“道常无为”
老子认为,天下万物都应该顺其自然而不加以人为,只有遵循“无为之道”,除去一切违反自然淳朴的因素,排除一切人为的影响,让事物自由发展而不横加干涉,才能达至天下太平的目的。

“无为而治”的原则是老子最根本的政治原则,也是最根本的法律
原则。

老子主张,治理国家要像烹小鱼,不要过多地翻动它,要求
政治要宽宏,反对严苛。

(二)废弃仁义圣智
老子认为,所谓仁义、慧智、孝慈、忠臣等,都是病态社会中
的反常现象,是不合乎人性的东西。

谈论仁义忠孝这套人为的道德,都是因为出现大道废弃、六亲不和、国家昏乱等病态社会的反映。

只有做到“绝仁弃义”、“绝圣弃智”、“绝巧弃利”,才可以使
人们“见素抱朴,少私寡欲”,保持淳朴的天性。

(三)“殚残天下之圣法”
老子把天下的混乱,直接归之于制定了各种法制禁令,产生了
许多人为的新奇事物。

他认为制定法律禁令是徒劳无功、贻害无穷的。

“法令滋彰,贼盗多有”。

制定法令,本来是为了防止盗贼,
可是法律法令越是繁多严密,人民反而越贫穷,盗贼反而更多。


子还认为,在社会纷乱,人民日益贫穷而失去生路的情况下,采用
刑杀的办法并不能解决问题,刑罚诛戮,是不得已而用之。

其基础
在于人民畏惧刑罚,不敢以身试法。

谈到犯罪根源,老子认为统治者繁重的剥削和掠夺,是造成犯
罪的重要原因。

“道”是人们遵循的行为规范,而“大道无形”,
并没有固定的形式,也非人们能够制定,因此不应该制定什么法律
制度。

同时,“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有关治国的规章制度,
都应秘而不宣,还是按照自然的法则行事为妥。

(四)“为无为,则无不治”的“君子南面之术”
所谓“南面之术”,就是最高统治者驾驭臣下、统治人民的一
套方法和权术。

1.知足常乐,适可而止
老子认为统治者须清静无为,“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他要求统治者在立法、定制时必须“去甚、去奢、去泰”。

最理想
的法制就是不去宰割人民,即所谓“大制不割”。

如此“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

2.贵柔守雌,被褐怀玉
老子认为,“天之道”的基本特征,就在于“损有余而补不足”。

统治者如果自恃刚强,横征暴敛,地位就会转化,落得“强
梁者不得其死”的下场。

所以他主张谦下不争,“不敢为天下先”,“知其雄,守其雌”。

他认为最好的品格要像水一样:“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之所恶,故几于道”。

3.以退为进,欲夺先予
老子认为,想治理人们,必须出言谦下;想领导人们,必须将
自己放在人们之后。

所以得道者在上面,人们才会不感到负担沉重,处于领导地位,人们并不以此为患。

4.“绝学无忧”,愚民政策
老子极力反对开发民智,要求从精神上、物质上杜绝一切能够
激发民智和引起争端的措施。

老子理想的社会,像田园诗般美妙和谐,没有矛盾、斗争,当然也就没有军队、监狱,更没有法律可言。

可见,老子提醒统治者须采纳如上的“君人南面之术”,其目的也
就是要实现或回复到实行集产主义的原始部落的社会形态——一种
铜器时代之初那种混同自然的生活状态。

综上所述,道家从“道法自然”的思想出发,崇尚自然,推崇
自然法,反对人定法,主张“无为而治”。

他们对统治者倡导的仁义、圣智以及一切法度,都持否定态度,主张“绝仁弃义”,“绝
圣弃智”,“殚残天下之圣法”。

道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老子学说既有
对宇宙本体的探讨,又有对社会人生的洞察;既有系统的认识论学说,又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

如果把儒家文化比作中国传统法律文
化的骨骼和肉,那么道家文化就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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