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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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区别是怎么样的?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区别是怎么样的?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区别是怎么样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我们要获得土地就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

那么关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区别是怎么样的?土地使用权我们依法享有,获得的方式分为三种,出让还有划拨,最后是转让,三种方式都可以依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一方要支付国家出让金。

土地是国家所有的,我们要获得土地就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

那么关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区别是怎么样的?土地使用权我们依法享有,获得的方式分为三种,出让还有划拨,最后是转让,三种方式都可以依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一方要支付国家出让金。

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哪些
1.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政府的出让方式来获取。

政府以竞价、拍卖、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收取一定的出让金
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费用。

2.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政府进行划拨来获取。

政府可以将
自己所有的国有土地划拨给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以满足他们的经济建
设和发展需求。

3.转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方式来获取。

土地使用权的持
有人可以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转让的方式可以
是以出价或者协议的形式进行。

4.租赁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方式来获取。

土地使用权的持
有人可以将其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一定的租金作为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费用。

5.依法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依法取得方式来获取。

例如,
法律规定的地方政府为了公益事业的实施可以强制征用土地,并给予相应
的补偿。

6.继承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继承方式来获取。

当土地使用权的
持有人去世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传给其合法继承人。

以上是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取得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在实际应用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可以选择相应的方式来获取土地
使用权。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中,应当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土地常识: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获取方式?

土地常识: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获取方式?

土地常识: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获取方式?土地使用权(land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A.土地招标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在招标出让中土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实施投标的登记,投标人在登记时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副本,法人代表人证明等文件。

投标人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

经由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对企业提交后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则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如果少于三家则招标人应当停止开标。

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投标的价格是重要的评标因素,但评标委员会为了防止土地开发的后续资金无法到位,出现土地闲置浪费现象,开发商的从业经验和实力也是评标委员们重点关注的要点。

B.土地拍卖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哪些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哪些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出让方式获得:1.招拍挂:指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形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这种方式是最常见和常用的一种出让方式,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

2.投标:指按照政府或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条件和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评审后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出让合同的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需要有特定条件或特殊经验的土地开发项目。

3.协议出让:指通过协商、洽谈等方式,由政府或土地使用权管理部门与申请者就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然后签订出让合同的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或特殊项目。

4.配建出让:指政府或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将一定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需要配建公共设施的项目,作为项目配建公共设施的补偿。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需要配建公共设施的开发项目,如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

5.转让出让: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以便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土地使用权持有人需要变现或者项目转型时。

6.政府购买:指政府或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直接从土地使用权持有人手中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政府为了推动特定项目或者实施特定政策,需要将土地使用权纳入自己的控制下。

7.其他方式: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如租借、互换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具体项目,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会有所不同。

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选择。

以上只是常见的几种方式,具体情况还需要进行详细了解和研究。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直接使用土地。

而是由具体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国家通过税收和土地的有偿制获得收益所以只要符合使用国家土地的条件,我们都可以合法的成为土地的使用者。

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的形式进行。

那么具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看。

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直接使用土地,使用是由具体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通过税收和土地的有偿制获得收益所以只要符合使用国家土地的条件,我们都可以合法的成为土地的使用者。

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的形式进行。

那么具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几种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几种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几种1.行政划拨:行政划拨是指国家将土地划拨给特定个人或组织使用的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行政划拨方式下,土地使用者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包括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等。

2.买卖方式:买卖方式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买卖。

买卖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取得通常需要经过出让、拍卖或竞标等市场化程序,双方在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下进行交易,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买卖方式下,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转让费用,并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方式:租赁方式是指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一般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租赁方式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根据协商一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租期等相关事项。

承租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土地租金,并遵守土地使用规定。

4.转让方式:转让方式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转让。

与买卖方式不同,转让方式是指由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

转让方式适用于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转让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取得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包括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过审批后才能完成转让。

5.继承方式:继承方式是指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的方式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的方式转让给继承人。

继承方式下,继承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继承手续,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还可以通过承包经营、抵押贷款、租赁土地使用权等其他方式来获取土地使用权。

不同地区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取得方式还需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1.土地出让:土地出让是指国家或政府机关将国有土地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并按照一定的条件、程序和价格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的行为。

土地出让是最常见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之一,通常通过拍卖、挂牌、协议等形式进行。

2.出资入股:出资入股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向土地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开发方面需要进行大量投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来换取土地使用权。

3.租赁:租赁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暂时转让给租赁人,租赁人按照一定的条件和价款,使用土地一定的时期的方式。

租赁方式适用于土地使用者需要短期使用土地的情况,例如临时用地、临时经营等。

4.支付租金: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土地使用者可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方式适用于土地使用者需要长期使用土地,但不具备购买土地或出资入股的能力。

5.继承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的方式得到。

例如,土地的原有所有者去世后,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转移到自己的名下。

另外,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土地出让、出资入股、租赁、支付租金以及继承或转让等。

不同的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土地使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来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1.确权登记
确权登记是通过土地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从而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集体土地的确权,包括
村庄集体组织土地、城镇集体建设用地等。

确认登记后,集体组织或个人
即可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2.出让和划拨
尤其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政府通常会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将土地使
用权转让给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等。

出让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向市场出让,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出让对象和价格。

划拨是指政府将土
地使用权非经市场交易直接划拨给特定的土地使用人。

无论是出让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都需通过合法的转让手续才能取得。

3.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由村组织通过承包的方式授予农户或农民
合作社使用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村的关键一环,通过承包土地使用权,农户或农民合作社能够正式经营土地并享受经营收益。

4.继承和赠与
5.租赁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

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
将其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租赁人在租期内享有临时的使用权,但
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原权利人所有。

租赁可以是以租赁合同的形式进行,确
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以上是土地使用权的几种常见取得方式。

通过确权登记、出让和划拨、承包经营、继承和赠与以及租赁等方式,个体或集体可以合法地取得土地
使用权,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和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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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是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也称“地价”。

它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费用和使用期内的金额土地使用费。

前者包括征地、动迁及为地块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是对开发投资的一次性补偿;后者为土地资源使用的费用,即“地租”。

土地出让金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者在足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有权取得该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利,并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转让、出租或抵押。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出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农村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
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

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
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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