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及条件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中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授权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协议转让。
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
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土地使用权转让ppt课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的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赠与人 (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愿将其土 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作为一种国 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必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 赠与无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当事人必须签订 赠与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不动产的 赠与,须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才具有法 律效力。
赠与方的主要义务:无偿交付国有土地使用 权;保证受赠方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受 第三人追索;赠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 定转让条件。
受赠方的主要义务: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 用土地,保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各项 条件和要求的实现;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 记手续,依法缴纳税金;赠与附义务的,受赠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作为一种国有土地使 用权转让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定转 让条件。否则,视为非法交换。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的程序一般为协商、签 合同、变更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是指国有土地使 用权人用其土地使用权交换他人所有的物或 土地使用权而达成的协议。
§7—1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概念、原则和 条件
—、转让的概念和与出让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 法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就其 本质而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财产权转 移的一种,发生财产权之法律主体的变更, 而财产权之性质和内容不发生本质的变化, 即转让之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仍为用益物权, 保留与出让产生的土地使用权一样的性质。 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形 式有:买卖、交换、赠与和继承4种。
国有土地权的转让模式和操作标准流程

国有土地权旳转让模式和操作流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旳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1、以出让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商定支付所有土地出让金,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按照出让合同商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旳,完毕开发投资总额旳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旳,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她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旳,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公司、其她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合法旳产权证明;(4)经有批准权旳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8 条、第39 条《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 条(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以出让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旳,要商定建筑物转让旳内容;(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与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与否变化土地用途、成交价格与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5)登记发证。
2、以划拨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旳,要商定建筑物转让旳内容;(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与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否符合都市规划规定;(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旳土地收益上缴国家;(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6)登记发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事项1、必要旳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旳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算。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并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四)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用地规模、用途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程序第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协议出让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用地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三)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0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Green Apple Data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第四十九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第五十二条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一、总则该办法明确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目的和原则。
其中,目的主要是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推动城市经济发展。
原则方面主要有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及突出实效和可持续发展等原则。
二、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程序和条件办法规定了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其中,土地出让的程序主要包括土地调查、土地评估、土地使用规划、出让方案等程序。
土地转让的程序主要包括报备、评估、协议签订、过户等程序。
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条件主要包括用途、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
三、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方式办法明确了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方式。
其中,土地出让主要有招拍挂、协议出让、拍卖等方式。
土地转让主要有协议转让、拍卖转让等方式。
规定了不同方式的操作细则和条件。
四、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管理要求。
其中,规定了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权责划分,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同时,对监督管理和违规行为的处理也做出了规定,加强了监管,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五、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监督和服务六、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其中,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情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针对不同情节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附则办法的附则部分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管理要求。
例如,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土地出让和转让的问题做出了相应处理。
总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它对城市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一办法,可以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

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土地出让方式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适的申请人或竞价人的全过程。
下面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以及相应的流程介绍:1.招标出让:招标是指政府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一种方式。
招标出让的流程一般包括公告发布、报名资格评审、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确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环节。
2.拍卖出让:拍卖是指政府以竞拍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出价最高的申请人的一种方式。
拍卖出让的流程一般包括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核、竞拍保证金交纳、竞价进行、成交确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环节。
3.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是指政府与申请人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达成协议,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申请人的一种方式。
协议出让的流程一般包括拟定出让条件、开展洽谈、谈判结果确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环节。
无论是招标、拍卖还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中都需要进行公告发布、资格审查、竞价、成交确认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具体流程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来进行。
以下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的详细说明:1.出让计划编制: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土地使用规划,制定土地出让计划,确定出让的土地性质、面积、价格、出让方式等。
2.信息公告发布: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告包括土地出让的基本信息、申请条件、领取申请文件的时间地点。
3.申请报名及资格审查:申请人根据公告要求,到政府指定地点取得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文件。
政府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满足条件的申请人。
4.竞价保证金缴纳:竞拍方式的出让,申请人需要按规定缴纳竞价保证金。
5.竞价报名:竞拍方式的出让,申请人提交竞价文件并确认竞价金额。
6.开标及评审:招标方式的出让,政府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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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及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以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1、出售;
2、交换;
3、赠与;
4、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5、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6、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7、以房地产抵债的;
8、其他(继承)。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
(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5)登记发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6)登记发证。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