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独立审批人项目实施方案

商业银行独立审批人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常涉及各类审批流程,其中涉及资金、信贷、风险管控等方面。
为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审批质量,商业银行决定引入独立审批人项目。
本项目的目的在于明确独立审批人的职责权限,规范审批流程,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二、项目目标1.建立独立审批人制度,明确审批人的职责范围和权限;2.规范审批流程,加强内部审批监督;3.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错误率;4.加强风险管控,保障银行资金安全。
三、项目实施方案1.确定独立审批人的人选:商业银行将从有丰富审批经验、资质认证合格的员工中选拔,经过公司领导层评审后确定独立审批人名单。
2.明确审批人的职责范围:独立审批人将负责对重点审批工作进行审核,确保审批程序合规、符合风控要求。
3.设立独立审批人办公室:商业银行将为独立审批人设立独立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审批系统和工作设施,确保审批人工作顺利进行。
4.审批流程优化:商业银行将对现有审批流程进行调整优化,简化繁琐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5.加强内部监督:商业银行将建立审批监督机制,定期对审批人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审批工作合规。
6.培训和考核:商业银行将为独立审批人提供专业的培训课程,不断提升其审批水平,同时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激励审批人提高工作效率。
四、项目预期成果1.加强审批流程监督,提高审批质量;2.降低审批风险,保障银行资金安全;3.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客户体验;4.形成完善的审批管理制度,为未来审批工作提供借鉴。
五、总结商业银行独立审批人项目实施方案的落地将为银行审批工作带来革命性变革,提升银行综合竞争力。
希望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成效。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梳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和授权。
商一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管理制度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完善信贷审批体制,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根据《某银行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及关联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审批人是指根据行长授权,专职独立从事信贷业务审批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按设立方式分为本级行独立审批人、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
本级行独立审批人是指从本级行辖属范围内具备资格的人员中选拔设立独立审批人,且于本级行任用,该审批人由本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本级行行长转授;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是指上级行对下级行以派驻方式设立独立审批人,该审批人由上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上级行行长转授,下级行行长不具有单独审批该类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四条独立审批人实行专业岗位管理,能够按个人、法人、三农业务等分别设相应的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五条独立审批人岗位序列由低到高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和资深四个级别。
第六条独立审批人数量根据业务需要配置,成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独立审批人设于中心;未成立中心的,单独设立独立审批人岗位。
原则上,总行最低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壹级分行可设置各个级别的独立审批人,二级分行(及达到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条件的支行)最高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县级支行最高设置中级独立审批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独立审批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壹)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
(二)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掌握农业银行各项信贷基本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各类信贷业务处理流程;能够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三)掌握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熟悉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方法。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和独立判断能力。
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

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贷审批体制,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根据《某银行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审批人是指根据行长授权,专职独立从事信贷业务审批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按设立方式分为本级行独立审批人、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
本级行独立审批人是指从本级行辖属范围内具备资格的人员中选拔设立独立审批人,并在本级行任用,该审批人由本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本级行行长转授;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是指上级行对下级行以派驻方式设立独立审批人,该审批人由上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上级行行长转授,下级行行长不具有单独审批该类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四条独立审批人实行专业岗位管理,可以按个人、法人、三农业务等分别设相应的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五条独立审批人岗位序列由低到高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和资深四个级别。
第六条独立审批人数量根据业务需要配置,成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独立审批人设在中心;未成立中心的,单独设立独立审批人岗位。
原则上,总行最低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一级分行可设置各个级别的独立审批人,二级分行(及达到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条件的支行)最高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县级支行最高设置中级独立审批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独立审批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身体健康。
(二)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掌握农业银行各项信贷基本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各类信贷业务处理流程;能够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三)掌握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熟悉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方法。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和独立判断能力。
(五)在前任岗位业绩优良。
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银行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我行将授信审批权限分别授予机构和岗位。
(一)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总行信审会)为我行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全行重大授信业务。
(二)一级分支机构信用审批委员会为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根据相应的受权权限,审议决定分行辖内授信业务。
(三)专业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简易信审会),作为支行级的信用审批决策机构,在受权范围内,审议决定小企业授信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是指根据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和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在受权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审批权限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相关概念参见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我行授信审批权限判断规则为:(一)低风险业务按授信名义金额判断审批权限;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二)单一法人授信客户(包括集团)的一般风险业务,按其在我行的授信风险总敞口判断审批权限;具体计算参照我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执行;(三)自然人申请的个人类授信业务,以单一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和我行已向其提供该品种贷款余额的合计金额判断授信审批权限;不同品种的贷款金额不累加计算;(四)高风险业务不再区分业务条线,按照高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由有权机构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机构包括总行下辖经营部门、总行事业部下辖业务团队、一级分行下辖支行/经营部门。
第二章授信审批模式第六条我行的授信审批模式分为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两种模式。
第七条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即根据我行的授信授权要求,在相应的受权权限内,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以集体表决方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审批决策的模式。
某某银行信贷审批流程和授权管理办法

某某银行信贷审批流程和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信贷业务操作风险,有效实行岗位制约,防止越权行为,实现信贷业务流程管理,强化信贷管理和内部控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能力,改进和完善信贷业务审批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信贷基本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流程”和“授权”是指本行开展的各类借款业务和各项信贷业务活动在信贷管理系统内设置相应的审批流程,及本行行长室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权限。
第二章信贷审批流程第三条信贷业务流程管理,遵循“三岗”分离、审贷分离和前后台分设的原则,根据业务、岗位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设置岗位(部门)审批流程,各项信贷业务活动实行流程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流程框架:接收业务申请与调查一业务审查一业务审批一业务合同签订一出账审查一业务备案。
第五条实行流程管理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一)借款业务;(二)借款额度内单项业务使用;(三)人民币通用业务;(四)特事特办;(五)业务调整;(六)客户评级;(七)风险分类;(八)贷后检查;(九)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设置的信贷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一)借款业务1、年度借款流程;2、一般借款、项目借款、房开借款、个人经营性借款新增业务流程;(二)借款额度内单项业务使用1、借款额度内本外币流资贷款、项目贷款、房开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使用业务流程;2、借款额度内本外币流资贷款、项目贷款、房开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新还旧、展期业务流程3、借款额度内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使用业务流程(三)人民币通用业务1、流资贷款、项目贷款、房开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新增、借新还旧、展期业务流程2、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签发业务流程3、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签发业务流程4、银行承兑贴现业务流程5、个人消费贷款新增业务流程(四)特事特办1、流资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特事特办业务流程2、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特事特办业务流程(五)业务调整13、借款额度调整业务流程14、业务要素调整业务流程(六)客户评级企业客户、自然人客户、个体工商户评级业务流程(七)风险分类风险分类审批业务流程(八)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审批业务流程(九)黑名单管理黑名单客户审批业务流程第七条信贷业务流程由本行统一设置,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进行增加或调整,任何个人不得随意篡改。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由总行、支行共同制定,支行可以制定当地单项信贷产品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支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贷款人是指办理信贷业务的**银行所辖的支行。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银行所辖的支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指支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包括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信贷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架构第八条各支行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信用风险限额、资产组合、政策制度、基本授权、产品创新等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第九条各支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贷审会设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支行分管中、后台业务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召开贷审会。
第十条信贷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支行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管理部门和后台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客户部门承担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信贷政策制度制定和贷后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信贷风险监控等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徐州纽泰克供应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徐州纽泰克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业务审批体制,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审批是指在调查和审查基础上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和审批的行为,由本公司承担信用风险的信贷业务一律按本办法审批。
第三条信贷业务审批应有利于本公司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符合本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在相应的风险管控限额内进行控制。
第四条信贷业务审批坚持审、贷分离的原则。
审查、审批环节应与调查、执行环节相分离。
第五条信贷业务审批实行负责制,按照“授权管理”的原则,实行审委会审批和直接审批两种方式。
审委会审批:是指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简称“审委会”)集体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直接审批:是指信贷业务在调查、审查之后,直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六条信贷业务按照品种、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状态、风险程度的不同,根据授权和转授权的规定分别适用审委会审批和直接审批方式。
第七条在审委会审批方式下,集体审议未通过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通过,但对集体审议未否决的事项,有权审批人可以否决通过。
第八条信贷业务审批操作应按照信贷管理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在纸质审批书上签注明确意见。
第九条概念释义(一)有权审批人是指按授权和转授权规定拥有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决策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总监)等。
(二)审委会是指按规定主要对增量信贷业务进行审议的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部门委员、独立委员组成,对有权审批人进行信贷审批起到支持和监督作用。
(三)审委会主任委员是指主持审委会职责的审委会委员。
(四)审委会副主任委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总监)。
(五)审委会部门委员是指作为部门负责人,代表本部门参加审委会的委员。
(六)审委会独立委员是指作为信贷专家参加审委会的委员,独立委员分为专职和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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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贷审批体制,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根据《某银行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审批人是指根据行长授权,专职独立从事信贷业务审批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按设立方式分为本级行独立审批人、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
本级行独立审批人是指从本级行辖属范围内具备资格的人员中选拔设立独立审批人,并在本级行任用,该审批人由本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本级行行长转授;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是指上级行对下级行以派驻方式设立独立审批人,该审批人由上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上级行行长转授,下级行行长不具有单独审批该类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四条独立审批人实行专业岗位管理,可以按个人、法人、三农业务等分别设相应的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五条独立审批人岗位序列由低到高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和资深四个级别。
第六条独立审批人数量根据业务需要配置,成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独立审批人设在中心;未成立中心的,单独设立独立审批人岗位。
原则上,总行最低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一级分行可设置各个级别的独立审批人,二级分行(及达到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条件的支行)最高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县级支行最高设置中级独立审批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独立审批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身体健康。
(二)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掌握农业银行各项信贷基本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各类信贷业务处理流程;能够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三)掌握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熟悉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方法。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和独立判断能力。
(五)在前任岗位业绩优良。
第八条初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若为大学专科学历,需同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信贷工作4年(含)以上。
第九条中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若为大学专科学历,需同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信贷工作6年(含)以上。
第十条高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信贷工作8年(含)以上。
第十一条资深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信贷工作10年(含)以上。
第十二条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中成绩特别突出,或有其他专长的,经一级分行(含)以上有权认定行批准,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拥有注册会计师(CPA)、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律师从业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证书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资格认定第十三条独立审批人资格实行聘任行初审、上级行认定的制度。
但一级分行聘任的中级(含)以下独立审批人无需报总行认定;派驻下级行的独立审批人由派出行认定;总行独立审批人由总行认定,初审与认定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对拟聘任的独立审批人,由聘任行信贷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名,并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业务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并经本级行人事部门审查、党委审定,由人事部门向认定行人事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申请对拟聘任的独立审批人资格进行认定:(一)资格认定表,主要内容包括拟聘任人的简历,工作业绩,奖惩情况,聘任行相关部门意见,聘任行行长签发的资格初审意见。
(二)拟聘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由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相符后上报。
(三)认定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认定行人事部门收到认定资料后,转交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审查,然后交人事部门审核并起草签报报主管行长及行长审定。
总行为认定行的,行长审核后需报董事长审定。
第十六条认定行人事部门将认定结果以发文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聘任行,聘任行按规定聘任独立审批人。
第十七条独立审批人任职期满后续聘的,可不再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章权利与责任第十八条对独立审批人实行授权管理,由聘任行行长对其授权,独立审批人权限小于分管行长权限。
对上级行派驻的独立审批人转授权可不受驻地行禁止转授权规定和转授权比例限制。
根据独立审批人级别、能力和业绩以及驻地行经济发展程度、客户资源状况等条件确定不同的信贷审批权,并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独立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有关政策和制度规定审批信贷业务。
不同级别独立审批人享有不同事权:资深及高级独立审批人可审批各类信贷事项,中级审批人可审批除集团客户增量授信、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外的信贷业务,初级审批人只能审批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一定额度(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确定)以下的个人和小企业信贷业务、授信额度项下短期信用业务。
第二十条独立审批人拥有以下权利:(一)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独立决定贷与不贷并就额度、期限、利率、方式、限制条件等要素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二)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并补充相关资料;对审批中出现的重大疑虑,有权到有关部门和经营行核实查证,确需到客户实地查证的,需客户部门或经营行相关人员陪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信贷业务,有权拒绝审批。
(三)查阅驻地行及所辖机构信贷档案、业务报表、信贷相关会议文件等资料,了解所审批信贷业务执行及管理情况。
(四)按规定主持中心合议会议。
(五)按照信贷制度规定拥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独立审批人负有以下责任:(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合规尽职,客观公正。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及我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意见和审议内容。
(三)正确处理信贷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四)在书面授权范围内按规定审批信贷业务,承担审批责任;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进行决策。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信贷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以及部门委员、专家委员的审议意见。
(六)其他按照信贷制度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在专业岗位序列建立之前,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暂按行政级别执行,不受聘任行职数限制:(一)总行聘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最高为总经理级。
(二)一级分行聘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最高为正处级。
(三)二级分行(含处级支行、可以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的支行)聘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最高为正科级。
(四)县级支行聘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最高为副科级。
对于派驻独立审批人的,派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不受被派驻行限制,但受派出行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限制。
第二十三条独立审批人由聘任行管理,本级行独立审批人的行政、工资等关系归本级行管理;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行政、工资等关系归上级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独立审批人向聘任行分管行长报告;由聘任行人事部门会同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相关客户部门对独立审批人进行考核评价,每年至少考核一次,每半年至少评价一次。
考核评价结果报认定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独立审批人的业绩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独立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笔数和金额、审批质量(包括业务合规性、决策科学性、资产质量等方面)、审批效率等。
对信贷业务不良率设定一定的容忍度(原则上不高于全行相应业务品种的平均不良率且不高于所在区域金融机构相应业务品种的平均不良率),审批业务不良率在容忍度之内且不存在道德风险和违规的,不扣减其考核得分。
第二十六条根据考核结果对独立审批人给予不同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独立审批人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2年,到期根据工作表现,经考核称职及以上等级的可以续聘。
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在同一地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达到2届的应实行异地轮换。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解聘独立审批人;解聘由聘任行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党委审核后报认定行人事部门审查、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后报主管行长及行长审定。
(一)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在信贷审批中明知或应该发现风险却忽视或未发现风险,或在明知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审批信用,致使发生重大风险的。
(三)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或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因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以及因道德风险而被解聘的独立审批人,解聘后不得再聘任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三十条独立审批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某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信贷业务因难以合理预测的不可抗拒因素,出现风险或造成损失,若独立审批人按制度规定办理业务,勤勉尽职,无主观故意,没有道德风险,可按规定免除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专业岗位序列建立之后,独立审批人任职条件须满足在全行岗位体系中其所属岗位层级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独立审批人经认定后,自动具有专家委员资格,可以专家委员身份参加贷审会。
第三十四条信用卡独立审批人管理事宜由总行比照本办法制定单项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第三十五条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管理、考核、薪酬等内容进一步细化,报总行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某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某银行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