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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修订说明第一章业务概述一、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办理股权激励业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制定本业务指南。

二、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业务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E通道办理。

四、上市公司须按本指南要求提供申请文件、数据等材料,应保证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指南的相关业务表格可通过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栏目下载。

第二章限制性股票业务对于采用限制性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本公司提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和注销等服务。

第一节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一、定向发行股份的授予登记(一)上市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申请上市公司应先向深交所提交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申请,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业务。

(二)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申请上市公司以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在线生成);2、《风险承诺书》;3、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明细数据(在线填写,可通过Excel模板上传);4、已发布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告;5、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申报内容与授予公告不一致的,还应出具股票数量调整说明;7、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明细确认1、本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业务通知书后,受理上市公司申请。

上市公司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出具《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交上市公司确认。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12.29
•【文号】中国结算深业〔2023〕96号
•【施行日期】2024.01.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2023〕96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B转H的相关业务,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转H业务实施细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投资者操作指南》有关内容的基础上,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投资者操作指南》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23年12月29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资本市场服务-证券市场服务资质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帐户和结算帐户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修订版)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参与机构的业务运作,本公司结合近年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增加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中1、结算参与人开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2、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深交所债券结算业务;3、基金代销公司申请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业务;4、结算参与人预留指定银行收款账户注意事项;5、证券公司开通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案例;6、结算参与人申请交易单元的中止时应满足的条件;7、日常风险隐患记录。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1、代收代付业务的交收模式,将由第三方清算、本公司代为进行资金交收的业务纳入代收代付业务范围;2、转融通业务,调整了部分业务内容以及部分业务内容的顺序;3、债券业务近期改革动态及规则的指向性内容;4、特殊业务中权益分派资金到账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1、结算参与人业务代表及联系方式。

二、修订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中1、交易单元中止业务;2、询证业务,结算参与人资金结算账户余额函证通过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办理,不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对结算参与人证券持股函证;3、结算保证金管理;4、证券公司向基金管理公司出租交易单元业务案例。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1、尚未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2、主要结算数据及发布途径。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1、各项收费标准。

三、删除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中1、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代办证券公司ETF申购赎回结算业务;2、权证、ETF交收履约保证金收取;3、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账户案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开展跨市场“恒指ETF”全网测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开展跨市场“恒指ETF”全网测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开展跨市场“恒指ETF”全网测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开展跨市场“恒指ETF”全网测试的通知各会员及ETF基金管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于2011年10月21日发布了《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ETF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等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跨市场ETF数据接口的通知》。

为了确保跨市场“恒指ETF”业务顺利开展,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定于2011年12月17日(星期六)联合组织跨市场“恒指ETF”全网测试。

现将相关测试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测试的主要内容包括:1、模拟跨市场“恒指ETF”证券交易、申购赎回及相关的结算业务过程。

2、模拟现有单市场ETF的现金差额由担保模式改为非担保模式及其切换过程。

二、测试时间为2011年12月17日8:30至19:00。

测试期间将模拟2个完整交易日的交易、结算,以验证市场参与各方技术系统的正确性。

三、请各参测单位认真组织测试,按照《跨市场“恒指ETF”全网测试方案》(可在深交所网站“技术专栏”页面查阅)等相关技术文档做好相关准备,落实专人负责本次测试工作。

四、各参测单位测试前务必做好系统环境和数据的备份工作。

测试完成后,做好系统和数据的恢复工作,确保下一交易日(12月19日)的交易正常安全进行。

五、测试完成后,请各参测单位按照测试方案的要求在2011年12月19日19:00前填写并提交测试反馈表(测试反馈表参见测试方案之附件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一、市场参与人参与ETF业务1.1投资者使用账户1.2结算参与人参与ETF认购结算业务1.3结算参与人参与ETF交易结算业务1.4代办证券公司(PD)申请参与ETF申购、赎回结算业务1.5基金管理人申请参与ETF登记结算业务二、基金份额认购2.1基金认购方式2.2现金认购2.3组合证券认购2.4 ETF募集失败的协助工作三、登记托管3.1申请开立ETF证券账户3.2初始登记3.3变更登记3.4 代理发放红利3.5 持有人名册服务3.6其他托管业务四、清算交收4.1结算基本原则4.2 ETF清算交收内容及时间安排4.3清算4.4交收4.5资金划拨五、风险管理5.1结算参与人管理5.2代办证券公司履约保证金账户的管理5.3资金交收违约处理5.4证券交收违约处理5.5待处分证券处置六、数据发送6.1发行认购的清算交收数据6.2交易、申购及赎回的清算交收数据6.3履约保证金调整数据6.4数据接口下载七、附则7.1本公司收费标准7.2深交所及其他机构收费7.3业务咨询电话7.4查询网站附件1、ETF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附件2、ETF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申请表附件3、指定收款账户证明附件4、ETF上网发行划款通知附件5、ETF发行登记申报书表1、ETF发行登记申请表表2、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表3、组合证券调入证券认购专户申请表表4、网上认购资金利息折份额登记申请表5、组合证券调入ETF证券账户申请表附件6、批量调账数据接口附件7、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附件8、网下证券登记数据接口附件9、金钱权益转移申请表附件10、基金份额标准化登记申请附件11、待处分证券申报表本指南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及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全面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指导和规范证券公司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订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现予以发布,请证券公司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中国结算将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证券公司提供客户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数据。

证券公司自2009年7月15日起可自行办理其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查询工作,客户也可通过中国结算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九年七月二日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申请的同时,可以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

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管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行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行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8.02.04•【文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行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了确保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制订了《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方案》,并定于2月17日联合组织全网测试,请各单位按照测试方案,提前做好全网测试的准备。

此前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联合举办了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培训,现场办理了数字证书并进行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试用。

对于未办理数字证书及未参加业务培训的单位,请按照办理数字证书的要求尽快办理,并参照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正确安装及设置系统。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方案》测试联系电话: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支持)25918482、25918577、25918568(技术支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5988896(业务支持)25946080(技术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方案一、测试目的为了确保网下发行电子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公司”)将联合组织全网测试,通过模拟新股初步询价、申购和划款等业务过程,以检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简称“EIPO”)、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的正确性,并为询价对象提供在EIPO系统办理初步询价和申购等业务的演练条件。

(完整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法规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07.05.08 【实施日期】2007.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境内上市/ 上【文件代码】90838市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11篇地方法规1篇相关论文1篇)各上市公司: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七年五月八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查询业务指南

附件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查询业务指南(2017年版)第一章业务概述一、为规范上市公司办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查询业务,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因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等重大事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办理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查询业务(以下简称“查询业务”)。

三、本指南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关联企业或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的当事人。

四、查询业务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人E通道申请办理,由本公司发行人业务部受理。

第二章查询要求一、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办理查询 业务: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3、上市公司实施收购;4、上市公司实施高送转(指包含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超过8股的分配方案);5、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6、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书面要求上市公司申请查询的;7、大股东持股变更需要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的;8、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9、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申请办理查询业务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确认查询对象名单,确保真实、完整、准确。

申请经本公司形式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不得删减查询对象。

如发生中介机构变更、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监管机构书面要求等情形需要增加查询对象的,上市公司可申请对增加的对象予以补充查询,并说明原因、提交证明材料。

对于同一查询事项,需要更新查询时间的,应当重新提交查询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查询流程上市公司应按以下流程办理查询业务:一、发起查询申请上市公司登陆发行人E通道,通过数据查询菜单发起查询业务,选择查询原因,填写持股日期、变更起止日期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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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1月8日全网测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12.31
【实施日期】2010.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关于2011年1月8日全网测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行情接收系统用户:
为了确保新版双向报盘小站程序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报盘转托管业务的顺利上线,同时进行交易系统行情压力测试,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定于2011年1月8组织全网测试,以检验业务流程和各会员的技术系统、证券通信系统、深交所交易系统、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包括行情接收系统)的正确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模拟测试的内容包括:
(1)交易系统行情压力测试;
(2)新版双向报盘小站程序;
(3)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报盘转托管。

请所有会员单位、双向报盘用户及与本次测试相关的单位认真组织测试,落实专人负责本次测试工作。

测试方案见《2011年1月8日全网测试方案》(可从深交所网站 之“技术专栏”处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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