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04-2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连云港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

0.248
13:30
0.283
无组织监控点2#
02-10
09:30
0.330
11:30
0.347
13:30
0.349
无组织监控点3#
02-10
09:30
0.297
11:30
0.290
13:30
0.433
无组织监控点4#
02-10
09:30
0.281
11:30
0.347
13:30
0.349
备注
mg/L
高锰酸盐指数
mg/L
硝酸盐氮
mg/L
亚硝酸盐氮mg/L
总硬度mg/L
硫酸盐
mg/L
氯化物
mg/L
挥发酚
mg/L
氰化物
mg/L
浊度
度
溶解性总固体mg/L
六价铬mg/L
色度
倍
1
董大沙水井
02-10
10:45
6.75
0.14
2.0
4.03
0.045
267
76.9
62.0
ND
ND
1
502
ND
0
2
朐山水井
ND
ND
ND
0.016
14
13:30
ND
ND
ND
0.013
13
15:30
ND
ND
ND
0.012
12
无组织监控点2#
02-10
09:30
ND
ND
ND
0.013
12
11:30
ND
ND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及以上二技术规范的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是关系到能否切实改善我国人民生存环境切身利益的大事。
作为相关行业的行政监督执法文件,其文字应当代表我国相关科学技术的最高水平才是。
一.危废、医废的集中处置要害是焚烧,而危废、医废焚烧的要害是针对高分子废物的完全燃尽。
高分子废物完全燃烧的机理,远远超出了传统燃烧学的三T原则,是急切期待学术突破的国际性难题之一。
危废编制说明第7页,医废编制说明第8页:①“回转窑焚烧炉”项下,竟以同样的文字说:“该工艺属于国际上先进的……二次燃烧工艺思路”。
还打出“目前国际上大约70%的医疗废物采用此方法处理,是医疗垃圾处理的主流技术”这么一个吓唬人的幌子。
我们的质疑是———1.请文件编写者给我们举出一个(暂不议论难以在线检测的二恶英)“不冒黑烟、没有恶臭”的回转窑焚烧实例,好让我们大家“遵照执行”。
2.所谓“二次燃烧工艺思路”,很让我们迷惑不解———不妨让我们用最低级、最简单的知识向编写者提问:碳燃烧生成二氧化碳,而碳如果真能“二次燃烧”请问生成几氧化碳呢?有谁见过这种生成物吗?3.关于“二次燃烧”的来龙去脉,笔者曾下过一翻功夫调查:①回转窑厂家产品简介中一般用“Reburn”这个词。
我国燃烧学界最初将其译为“复式燃烧”。
其原创技术原理,是将燃烧过程分为缺氧段和富氧段,进行两段复燃的技术方案。
Reburn技术所追求的环境保护目标,是通过分段的不完全燃烧(相关论文中燃尽率损失约8%)来换取烟气中NO x生成量减少(约40%)。
Reburn作为一项有效减少烟气中NO x酸性污染物的技术,在上世纪70~80年代倍受推崇,历史上美国采用Reburn焚烧发电曾达到全美生活垃圾治理量的20%。
随即科技界终于认定不完全燃烧是二恶英的主要产生源头。
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1.21•【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11月21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
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六条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恶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HJ/T365-2007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的废气中二恶英类污染物的监测,控制危险废物焚烧和医疗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1月0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恶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恶英排放监测的点位布设、采样时的运行工况、采样器材、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处理、结果表达和监测报告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和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性监测过程中的二恶英类监测。
委托监测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6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8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77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吠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25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泥制造3.术语和定义3.1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2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考试试题

《生活垃圾燃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治理规定》《生活垃圾燃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章》考试试题一、不定项选择题(共 60 分,每题 3 分)1、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垃圾燃烧厂现场,包括哪些设备?〔ABCD 〕A: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
B: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
C: 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
D: 视频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2.以燃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 分钟平均值计,即燃烧炉炉膛内哪两个断面各自热电偶测量温度中位数算术平均值的 5 分钟平均值。
( BC )A: 下部B:中部C:上部D: 中下部3.自动监测特别标记包括哪几种。
(ABCD )A: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以下简称CEMS 维护〕B: 通讯中断C: 炉温特别D:热电偶故障4.哪些时段可以标记为”CEMS维护”?( ABCD )A: CEMS 校准B: CEMS 故障C: CEMS 检修D: 数采仪故障、检修的时段。
5.标记为“CEMS维护”的,应同时备注哪些内容?(ABC )A:维护的类型B: 简要描述维护过程C: 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备查D: 现场照片6.网络故障、通讯设备故障等缘由导致数据无法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时段,可标记为“( D )”。
A: 故障B: 事故C:炉温特别D: 通讯中断5、标记为“炉温特别”的,应备注炉膛温度特别的缘由以及提前实行哪些把握烟气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 ABC 〕,并保存运维记录和台账资料备查。
A:加强垃圾预处理B:启动关心燃烧器C:加大活性炭喷入量D:增加石灰投入量6. 因热电偶结焦、损坏等状况导致热电偶测量温度不能反映实际温度的时段,可标记为“〔 D 〕”。
A: 故障B: 事故C:炉温特别 D:热电偶故障7、标记为“热电偶故障”的,应备注哪些内容〔ABCD 〕A:故障测点位置B: 故障缘由C:修理或更换过程D: 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和台账备。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为保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我部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2019年11月26日附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为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制定本规则。
1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的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
只焚烧不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
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 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系统,由垃圾焚烧厂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垃圾焚烧厂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垃圾焚烧厂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设备。
3.2 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
3.3 数据标记垃圾焚烧厂利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企业端)等工具,按照本规则对每台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标准的分析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标准的分析1前言目前国内已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均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或欧盟1992标准。
随着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及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国内已有部分筹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执行EU2000/76/EC (欧盟2000)标准。
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标准GB18485-2001、欧盟1992标准、EU2000/76/EC见表1。
注:1)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02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
目前国内已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均未设置专门的脱氮装置,烟气中的NOx排放浓度一2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1h内累计不得超过5min。
3GB18485-2001 中HCI、HF、SOX NOX CO为小时均值,而欧盟1992、EU2000/76/EC 为日均值。
其余污染物均为测定均值。
2焚烧厂常用的烟气处理工艺描述垃圾焚烧厂烟气处理工艺主要是对酸性气体(HCI, HF,SOX、氮氧化物(NOX、颗粒物、有机物(包括二恶英)及重金属等进行控制。
2.1 NOx去除工艺般可控制在300~400mg/Nm3能够达到GB18485-2001中400mg/Nm3的排放限值,但达不到EU2000/76/EC中200mg/Nm3的排放限值,必须设置专门的脱氮设施。
NOx去除工艺主要有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
SCR法是在催化剂作用下NOx被还原成N2,为达到SCR法还原反应所需的200 C的温度,烟气在进入催化脱氮器前需加热。
SCR法可将NOx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Nm3以下。
SNCR是以NH4O(氨水)或(NH2)2CO(尿素)作为还原剂,将其喷入焚烧炉内。
NOx在高温下被还原为N2和H2Q SNCR法可将NOx排放浓度控制在200mg/Nm3以下。
与SNCR法相比,SCR法脱氮效果更好,但需要消耗昂贵的催化剂,加热还需耗用大量热能,处理成本远大于SNCR法。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造成的二次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该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155.1~155.11-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3.1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3.2焚烧炉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处理量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垃圾的质量。
3.4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5焚烧炉渣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3.6热灼减率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100%;a--干燥后的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炉渣经600±25℃3h灼热,然后冷却室温后的质量,g。
3.7xx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xx类毒性当量(teq)二恶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
附件二: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关于 2010 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的说明2010 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与 2009 年更新调查 相比,对于部分报表进行了调整。
具体调整变化如下:(一)工业源采用重点调查加非重点估算方式进行。
工业源更新调查基表仍为 15 张,但在 2009 年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增删了部分指标,并进一步修正和完善了工 业污染物的核算方法。
工业源更新调查汇总表分为 6 张重点调查汇总表、1 张非重点调查测算表及 7 张加和汇总表。
2010 年更新调查对非重点测算的指标进行了精简,非重点调查测算 表由 6 张简化为 1 张。
(二)农业源只发表调查畜禽养殖业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不再 对水产养殖业中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发表调查。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调查 基表 1 张,汇总表 2 张,农业源基本情况调查基表 1 张,农业源基本情况汇总表 1 张,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 1 张。
农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在 2009 年更 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修正和完善。
(三)城镇生活调查表的基本填报单位由区县级改为地市级环保部门,调查表 由 1 张基表和 1 张汇总表调整为 2 张基表和 1 张汇总表。
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不 仅包括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还包括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 院及独立燃烧设施。
生活源污染物核算系数在 2009 年更新调查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0-修正和完善。
机动车调查表仍为 1 张基表和 1 张汇总表。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报表与 2009 年基本相同。
调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表为 15 张基表和 3 张汇总表,其中污水处理厂调查表 3 张,垃圾处理厂(场)调查表 4 张, 危险废物处置厂调查表 4 张,医疗废物处置厂调查表 4 张。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系数手册(2010修订)
关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系数手册》的调整说明一、调整原则在保持产排污系数表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核算方法中的计算公式及其相关参数,使得所有通过填报获得的计算参数和计算值的单位与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和2009年普查动态更新使用的报表中的单位一一对应。
二、调整内容调整内容主要包括:1.调整核算方法中的计算公式及其相关参数的单位。
根据涉及报表中的单位以及计算公式等式左右的量纲平衡进行调整。
调整的内容主要分布在“第二分册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第三分册危险废物集中式处理设施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
2.调整个别产排污系数的单位。
如危险废物中的残渣,由“吨/吨-危险废物”调整为“千克/吨-危险废物”;3.其他:如计算公式中参数上下标的对应问题,等等。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序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系数手册),涵盖了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集中式处理设施等三部分内容。
本手册一共有三个分册。
第一分册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系数手册涉及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产生量的核算公式以及相应的污泥产生系数,合计135个核算系数和校核系数,主要应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填报数据的校核或缺失、失实数据的核算,也可供其他类似的调查工作参考使用。
第二分册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涉及渗滤液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总磷,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氰化物、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飞灰、炉渣、等19个系数指标,1064个区域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产排污核算系数和校核系数,主要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的各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填报数据的校核,或缺失、失实数据的核算。
第三分册危险废物集中式处理设施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涉及渗滤液及其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总铬、汞、镉、铅、砷等污染物;焚烧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固体废物(焚烧残渣、飞灰)等17个系数指标,328个产排污核算系数和校核系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填报; 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3.采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填报本表,未使用监测数据的单位不填报;如果部分项目监测,只填报 监测项目,未监测的项目不填; 4.普查对象若有多个排放口,则按不同排放口分别填报;排放口编号的编制方法见指标解释; 5.污染物浓度按年平均浓度填报并按监测方法对应的有效数字填报;废气流量保留整数,污染物浓度按监测方法 对应的有效数字填报; 6.监测方式:指获取监测数据的监测活动方式,按1.在线监测,2.企业自测(手工),3.委托监测,4.监督监测, 将代码填入表格内。
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表 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废气排放口编号: 指标名称 甲 焚烧废气流量 年排放时间 二氧化硫浓度 氮氧化物浓度 颗粒物浓度 砷及其化合物浓度 铅及其化合物浓度 镉及其化合物浓度 铬及其化合物浓度 汞及其化合物浓度 单位负责人: 计量单位 乙 立方米/天 小时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2017 年 代码 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填报人: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 ( ( ) ) )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监测方法 1 指标值 2 号: J104-2表 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填报; 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3.采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填报本表,未使用监测数据的单位不填报;如果部分项目监测,只填报 监测项目,未监测的项目不填; 4.普查对象若有多个排放口,则按不同排放口分别填报;排放口编号的编制方法见指标解释; 5.污染物浓度按年平均浓度填报并按监测方法对应的有效数字填报;废气流量保留整数,污染物浓度按监测方法 对应的有效数字填报; 6.监测方式:指获取监测数据的监测活动方式,按1.在线监测,2.企业自测(手工),3.委托监测,4.监督监测, 将代码填入表格内。
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表 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废气排放口编号: 指标名称 甲 焚烧废气流量 年排放时间 二氧化硫浓度 氮氧化物浓度 颗粒物浓度 砷及其化合物浓度 铅及其化合物浓度 镉及其化合物浓度 铬及其化合物浓度 汞及其化合物浓度 单位负责人: 计量单位 乙 立方米/天 小时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2017 年 代码 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填报人: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 ( ( ) ) )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监测方法 1 指标值 2 号: J104-2表 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填报; 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3.采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填报本表,未使用监测数据的单位不填报;如果部分项目监测,只填报 监测项目,未监测的项目不填; 4.普查对象若有多个排放口,则按不同排放口分别填报;排放口编号的编制方法见指标解释; 5.污染物浓度按年平均浓度填报并按监测方法对应的有效数字填报;废气流量保留整数,污染物浓度按监测方法 对应的有效数字填报; 6.监测方式:指获取监测数据的监测活动方式,按1.在线监测,2.企业自测(手工),3.委托监测,4.监督监测, 将代码填入表格内。
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表 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废气排放口编号: 指标名称 甲 焚烧废气流量 年排放时间 二氧化硫浓度 氮氧化物浓度 颗粒物浓度 砷及其化合物浓度 铅及其化合物浓度 镉及其化合物浓度 铬及其化合物浓度 汞及其化合物浓度 单位负责人: 计量单位 乙 立方米/天 小时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2017 年 代码 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填报人: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 ( ( ) ) )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监测方法 1 指标值 2 号: J104-2表 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表 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废气排放口编号: 指标名称 甲 焚烧废气流量 年排放时间 二氧化硫浓度 氮氧化物浓度 颗粒物浓度 砷及其化合物浓度 铅及其化合物浓度 镉及其化合物浓度 铬及其化合物浓度 汞及其化合物浓度 单位负责人: 计量单位 乙 立方米/天 小时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2017 年 代码 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填报人: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 ( ( ) ) )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监测方法 1 指标值 2 号: J104-2表 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表 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废气排放口编号: 指标名称 甲 焚烧废气流量 年排放时间 二氧化硫浓度 氮氧化物浓度 颗粒物浓度 砷及其化合物浓度 铅及其化合物浓度 镉及其化合物浓度 铬及其化合物浓度 汞及其化合物浓度 单位负责人: 计量单位 乙 立方米/天 小时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2017 年 代码 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填报人: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 ( ( ) ) )2 号: J104-2表 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表 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废气排放口编号: 指标名称 甲 焚烧废气流量 年排放时间 二氧化硫浓度 氮氧化物浓度 颗粒物浓度 砷及其化合物浓度 铅及其化合物浓度 镉及其化合物浓度 铬及其化合物浓度 汞及其化合物浓度 单位负责人: 计量单位 乙 立方米/天 小时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2017 年 代码 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填报人: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 ( ( ) ) )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监测方法 1 指标值 2 号: J104-2表 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表 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废气排放口编号: 指标名称 甲 焚烧废气流量 年排放时间 二氧化硫浓度 氮氧化物浓度 颗粒物浓度 砷及其化合物浓度 铅及其化合物浓度 镉及其化合物浓度 铬及其化合物浓度 汞及其化合物浓度 单位负责人: 计量单位 乙 立方米/天 小时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2017 年 代码 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填报人: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 ( ( ) ) )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监测方法 1 指标值 2 号: J104-2表 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填报; 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3.采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填报本表,未使用监测数据的单位不填报;如果部分项目监测,只填报 监测项目,未监测的项目不填; 4.普查对象若有多个排放口,则按不同排放口分别填报;排放口编号的编制方法见指标解释; 5.污染物浓度按年平均浓度填报并按监测方法对应的有效数字填报;废气流量保留整数,污染物浓度按监测方法 对应的有效数字填报; 6.监测方式:指获取监测数据的监测活动方式,按1.在线监测,2.企业自测(手工),3.委托监测,4.监督监测, 将代码填入表格内。
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填报; 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3.采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填报本表,未使用监测数据的单位不填报;如果部分项目监测,只填报 监测项目,未监测的项目不填; 4.普查对象若有多个排放口,则按不同排放口分别填报;排放口编号的编制方法见指标解释; 5.污染物浓度按年平均浓度填报并按监测方法对应的有效数字填报;废气流量保留整数,污染物浓度按监测方法 对应的有效数字填报; 6.监测方式:指获取监测数据的监测活动方式,按1.在线监测,2.企业自测(手工),3.委托监测,4.监督监测, 将代码填入表格内。
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表 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废气排放口编号: 指标名称 甲 焚烧废气流量 年排放时间 二氧化硫浓度 氮氧化物浓度 颗粒物浓度 砷及其化合物浓度 铅及其化合物浓度 镉及其化合物浓度 铬及其化合物浓度 汞及其化合物浓度 单位负责人: 计量单位 乙 立方米/天 小时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毫克/升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2017 年 代码 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填报人: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 ( ( ) ) )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监测方法 1 指标值 2 号: J104-2表 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