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电视法制节目叙事分析
电视法制节目的叙事话语分析

式 ,减少 电视法制节 目在 创新过 程 中存 在的不 确定
性。 否则就会 引起受众类别 意识 的紊乱 。 致受众 心 导 理机制 的不 适应 , 而影响节 目的表现力 。 从
作者简介: 汪露 蓉(9 2 )女 , 北 潜 江人 , 18 一 , 湖 韶关 电视 台民 生新 闻部 记者 , 播 学 硕士 , 传 主要从 事 广 播 电视 新 闻研 究 。 14 9
不 一样 , 也就 决定 了一个 节 目和另一个 节 目不一 样 。
个互 相作用 的过 程 。 因此 , 电视法制 节 目的创 新 , 要在 分析原 有法 制
节 目结 构标 准和叙 事标 准 的基础 上进行 组织 结构 和
表述方式 的创新 。 留观众可 预期 、 保 可理 解的叙 事方
部 门的义 务。 当初 的开办 是与政府 和 当地 直接 推动 有关 的‘ 制节 目在开 办 的初 期所 有 的 内容 和形 式 , 法 都是 由这 一功能所决 定 。法制节 目除 了叙 事方式 有
的规则 和模式来制作节 目。 人们在 长期 的收视过程 中
时; 第二 种是普 法讲 座 型 , 《 日说 法 》 是 对完 成 如 今 ,
案 例进行 法律分 析和 评说 的模 式 ; 三种 是 故事 演 第 绎型, 《 如 法治纵 横》 具有 戏剧 冲 突性 , , 以现 场 和模
拍方 式再 现故事 情节 , 阐释道 理 。前两 种 是 在法 制 节 目发展初 期采用 比较多 的手 法 , 在 已经 明显 被 现
21 年 3 01 月 第3 卷 2 第 3期
韶关 学院学报 ・ 会科学 社
J u a f h o u n Unv ri 。S ca ce c o r l a g a iest n oS y o ilS in e
法律真实案件讲解节目(3篇)

第1篇节目时间:2023年X月X日主持人:张律师嘉宾:王法官、李检察官【开场】张律师:(微笑)大家好,欢迎收看《法律真实案件解析》。
我是张律师,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王法官和李检察官,他们将为我们带来一起真实、引人深思的法律案件。
让我们一起揭开法律的神秘面纱,探寻正义的真相。
【案件背景】张律师: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今天要讨论的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市的真实案例,涉及到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张律师:2019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200万元购买张某的一套房产。
合同中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张某负责办理。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
2020年,李某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以房屋市场价值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李某无奈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王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张某则辩称,房屋市场价值上涨,拒绝履行合同是合理的。
李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被告张某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
首先,张某声称房屋市场价值上涨,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其次,张某在合同签订后,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原告李某的权益受损。
【案件焦点】张律师:那么,这起案件的焦点是什么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 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张某是否有权拒绝履行合同?3. 原告李某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法官观点】王法官:首先,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即为有效。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其次,关于被告张某是否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因此,其无权拒绝履行合同。
法律案例电视节目(3篇)

第1篇节目简介:本节目将深度解析一起发生在我国某高校的校园欺凌案件,通过还原案件现场、剖析法律依据、探讨社会影响等多个角度,引导观众对校园欺凌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高校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欺凌案件。
受害者小王(化名)在校园内遭受多名同学长达数月的欺凌,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案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案发初期,小王在校园内遭受同学欺负,包括言语侮辱、殴打等行为。
小王因恐惧和羞愧,未向家长和老师反映情况。
2. 随着时间的推移,欺凌行为愈发严重,小王身心受到严重影响。
在校园内,小王被同学称为“废物”、“狗”等侮辱性外号,甚至被逼迫当众下跪。
3. 小王的家长在得知情况后,向学校反映。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4. 调查结果显示,涉嫌欺凌的同学共有五人,均已被学校开除。
5. 案件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涉嫌欺凌的同学被警方拘留。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案件反思1. 校园欺凌现象不容忽视。
我国校园欺凌案件频发,反映出我国青少年教育、家庭教育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2. 学校、家庭、社会应共同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家庭要关注孩子的成长,社会要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3. 法律对校园欺凌行为有明确规定。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校园欺凌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4. 青少年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电视剧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电视剧产业的蓬勃发展,各类题材的电视剧层出不穷。
然而,其中也不乏涉及法律问题的作品。
本文将以一部近期热播的电视剧为例,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简介该剧以一起重大经济案件为背景,讲述了主人公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揭露了背后一系列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权力斗争。
案件涉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2. 法律问题分析(1)贪污罪剧中,主人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巨额公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巨额公款,构成贪污罪。
(2)受贿罪剧中,某官员在为企业负责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收受了巨额贿赂。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该官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3)敲诈勒索罪剧中,某黑恶势力团伙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向企业敲诈勒索巨额财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黑恶势力团伙以威胁、恐吓手段向企业敲诈勒索,构成敲诈勒索罪。
(4)虚假诉讼罪剧中,某企业负责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是指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企业负责人指使他人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案例分析总结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电视剧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敲诈勒索罪和虚假诉讼罪。
这些案件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警示我们要加强法治意识,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电视法制节目的故事化叙事手法分析——以四川广播电视台《黄金30

电视虽然是视频化的呈现,但文本 (Text)作为编导(剧本)、后期剪辑的 基本元素,使得文本性成为电视节目的 基本属性之一。麦克卢汉之所以将电视 划归为“冷媒介”,就是因为电视的文 本性需要受众的深度参与,解读镜头语 言背后的文本性。文本也是叙事学的基 本构成,从叙事学上来说,故事化的手 法就是用文本将事件的来龙去脉整合成 一个叙事闭环, 有开端、 有高潮、 有结尾。 近年来,故事化的叙事手法大量运用到 电视法制节目中,这背后既有电视语言 的变革,也有电视节目市场化竞争的逻 辑。法制电视节目改变了以往单调的纪 实呈现和枯燥说教 , 用故事化的叙事手法 和镜头语言来制作整个节目 , 有力地增强 了节目的趣味性和吸引力,成为提高收 视率的制胜法宝。本文所要分析的《黄 金 30 分》栏目就是这些“故事化”的法 治节目中的一个。 1 故事化的叙事手法在电视法制节目中 的运用 “电视法制节目是以电视为载体, 借助电视的制作和表现手段,以普及法 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素养,倡导法制 观念为主要目的的社教类节目形态。”。 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是伴随着我国法治 化进程发展起来的,具有传播法理、教 化民众遵纪守法的作用。但是因为法律 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制电视节目在开 办之初就以一种严肃刻板的说教形式展
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为了提高收视率, 获得广告赞助,电视节目开始转变策略, 以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做节目,法制 类电视节目也不例外。此外,法律事件 本身往往包含有对抗性的人物关系、情 节性强的矛盾冲突以及暴力、血腥等刺 激性场面,这种特性决定了其在吸引受 众关注方面具有独特魅力。《黄金 30 分》 是一档民生类专题法制节目,由两个 20 分钟版块——〈视线〉/〈焦点〉和一个 40 分钟版块《非常话题》构成,周一至 周日在四川新闻资讯频道(SCTV-4)播 出。在当地有很高的收视率(见图 1), 深受观众的喜爱。
总结五个法律节目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节目在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治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针对五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节目案例进行总结分析,以期为我国法律节目的制作和传播提供借鉴。
二、案例一:中国法制节目《今日说法》1. 案例背景《今日说法》是我国首档大型法制节目,自1999年开播以来,以真实、客观、公正的报道,为广大观众提供了丰富的法律知识。
本案例以一起因房屋纠纷引发的命案为例,分析了节目中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权益。
2. 案例分析(1)案件背景介绍:节目中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让观众了解案件的全貌。
(2)法律知识普及:节目通过专家解读,向观众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如房屋产权、继承法等。
(3)法律程序解读:节目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程序进行了详细解读,让观众了解我国司法制度的运作。
(4)案件启示:节目通过案件启示观众,要尊重法律,依法维权。
三、案例二:法制节目《法治在线》1. 案例背景《法治在线》是我国一档深度报道法制案件的节目,以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为宗旨。
本案例以一起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例,分析了节目中如何报道和解决民生问题。
2. 案例分析(1)事件报道:节目详细报道了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让观众了解事件的真相。
(2)法律分析:节目邀请专家对事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为观众提供法律参考。
(3)解决方案:节目提出了解决事件的方案,为相关部门提供了决策依据。
(4)民生关注:节目关注民生问题,体现了法治节目服务群众的理念。
四、案例三:法律节目《律师来了》1. 案例背景《律师来了》是一档以律师为主体,为观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节目。
本案例以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为例,分析了节目中如何帮助观众解决法律问题。
2. 案例分析(1)案件背景介绍:节目中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
(2)法律咨询:节目邀请律师为观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答观众的法律疑问。
(3)解决方案:节目针对案件提出了解决方案,帮助观众解决法律问题。
浅析电视法制节目“故事化”叙事手法
的竞争越来越激烈。9 9年 《 日说法 》 19 今
开播 , 开始把 “ 故事化 ” 叙事手法运用到法
制 节 目中 , 后 越 来 越 多 的 法 制 节 目开 始 随
、
“ 故事 化 ” 叙事 手法 在 法 制节 目
列“ 说书式 ” 法制 节 目的 出现 。 种讲故 这
事的叙事手法有 利于表 现案例 的来龙去
广 泛 的实 践 。
一
法 型节 目,比如 中央 电视 台的 《 日说 今
法》 《 、 经济与法 》 ; 有以故事情节见 等 还 长的案例追 踪型节 目,比如新 闻频 道 的
3提 高 了节 目的收视率 、 从 中国第一个法 制节 目 《 律与道 法
德》 的诞生到现在 电视上各类法制节 目百
浅析电视法制节 目 “ 故事化 "
■张佳梅 姚 雪婧
近些年来 , 故事化手法的运用可以说 是 为法制节 目打开了一扇 门, 让法制节 目 找 到了新的发展 方向。从 中央电视 台的
1增 强 节 目的可 视 性 、
促进 民主法制化建设进程 。 普法一 直是 法
电视法制节 目一 直存 在着一个 矛盾 , 那 就是法律专业性 和 电视节 目可视性 的
中的 运 用
借鉴这种手法 以吸引受众 , 提高收视率。
二、 法制节 目中 “ 事化 ” 事手法 故 叙
的 特 点
我 国法制节 目是在改革开放 、 市场化
脉, 再现案件现场 , 强了现场感染 力 , 增 使
得原本生硬死板的法理法条显得生动 , 提 高了法制节 目的可视性 , 赢得 了众多观众
中国法制节 目的黄金 时代 , 到重庆卫视的
矛 盾。 统的法制 节 目重在说法 , 传 常常是 严 肃有余 , 趣味不 足 , 无法 吸引观 众的注 意力 , 收视率不 高。 近些年来 , 随着 电视传
电视剧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电视剧《法治人生》讲述了一个发生在现代都市的法治故事。
剧中,主人公林涛是一名年轻律师,他接手了一起看似简单的离婚案件,却发现背后隐藏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困境。
本文将以该剧中的一个关键案例——离婚案件为例,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林涛接受了一位名叫张晓丽的女性客户的委托,她要求与丈夫李明离婚。
经过调查,林涛发现李明在外有情人,且长期对张晓丽实施家庭暴力。
在了解案情后,林涛认为张晓丽有充分的理由提出离婚。
然而,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林涛发现李明竟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此时,林涛面临着一个道德和法律的选择:是帮助张晓丽尽快离婚,还是揭露李明的违法行为?三、法律分析1. 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张晓丽因李明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有充分的理由提出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审理。
2. 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李明长期对张晓丽实施家庭暴力,符合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处理。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张晓丽的合法权益,并对李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3. 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涉嫌构成侵占罪。
法律节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个体经营者。
2019年,张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买卖业务。
经调查,张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量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并在网上进行买卖,涉及金额达100余万元。
2020年5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1. 案件性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案件事实张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量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并在网上进行买卖。
经调查,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及金额达1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3. 案件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1)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扣押的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案例分析1. 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 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没收财产。
法律案例分析的电视节目(3篇)
第1篇【节目开场】主持人:尊敬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每一个案例背后都蕴含着深刻的法律内涵和道德考量。
今天,我们将深入剖析一起典型案例,带您了解法律的力量与智慧。
本期节目由我来主持,让我们共同走进法律的殿堂。
【案例介绍】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财产纠纷案案件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因家庭矛盾,两人于2019年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约定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获得一定的现金补偿。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某发现房产证上的登记信息有误,导致过户受阻。
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案件于2020年1月立案,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于2020年4月开庭审理。
2.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了双方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协议有效,房产归张某某所有。
但考虑到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张某某协助李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协议的效力:双方离婚协议是否有效?2. 房产过户手续:张某某是否应协助李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案例分析】一、离婚协议的效力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应当自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双方离婚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离婚协议有效。
二、房产过户手续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买卖、赠与、互易、继承等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当事人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某所有,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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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普法进程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报刊、电视等各种传播媒介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制版面或者法制栏目。
电视法制节目虽然表现形态各有差异,但在重视叙事技巧和策略上,却又有相同之处。
因此,本文拟以《法律讲堂》为分析样本,探讨电视法制节目的叙事艺术。
我们所关心的是:电视法制节目要传播怎样的现实规范?这一目的又是怎样通过各种叙事手段而得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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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威的叙述者与教化功能
对故事的好奇和热爱是人类自古以来的天性。
从远古时代起,人类就没有停止过讲故事的活动。
“巫师和祭司在神坛上讲故事,吟游诗人在村舍和集市里讲故事,说书艺人在勾栏瓦舍中讲故事,老奶奶在炉边讲故事……人们听得如痴如醉,通过对故事中人物的同情关照自己的人生。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正是通过故事来理解生活的。
”①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们是通过《法律讲堂》所讲述的法律案例中的故事来理解法律、规范生活秩序的。
而《法律讲堂》到底要传达什么样的意义、它通过故事的讲述旨在规范怎样的生活秩序,都与其叙述者有莫大的关系。
l.权威叙述者。
“叙事者是叙事本文分析中的最主要的概念。
叙事者的身份及其在本文中被指明的程度和方式,以及所暗示出的选择赋予本文特殊的性质。
”②可见叙述者在叙事文本中的中心位置。
“叙述者”之所以重要,在于“他”体现着作者对文本叙述形式意味上的审美选择,通过“他”,彰显出作者的意图与风格、故事的重心与指向、观众的视野与目光所在。
在《法律讲堂》中,几乎所有的叙述者都是全知全能的叙述者,其叙述视角呈现为全知视角。
叙述者以第三人称的方式置身于故事之外,可以随意观察案例中人物的行为,甚至进入人物的内心,呈现他们不为人知的秘密。
选择这一叙述视角与主体的创作目的与观念相关:《法律讲堂》的栏目受众定位是“渴望获取法律知识的普通大众”、“诠释法理内涵,凸显节目特有的权威性”③。
因此,《法律讲堂》所选择的叙述者都是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律师或学者,他们有丰厚的学术根基,对法律条文烂熟于心。
叙述者通过全知叙事,以不容置疑的方式使叙述主体想要传达的意义得以播洒,在这里,叙述主体往往具有卓越的洞察力和无可怀疑的价值判断力,并向受众传达明确的价值判断:法律是正义和公平的,触犯法律者终将受到惩罚,而无辜者将被保护。
比如,在2008年8月1日的节目《嫁给富翁之后》中,擅自伙同他人篡改丈夫汤磊遗嘱的妻子沈菲儿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而被侵犯财产收益的母子最终获得其应该得到的继承权。
通过运用这一叙述视角,叙述主体以权威的方式杜绝了观众对多样意义的探讨,并潜在地决定了意义的表达与建构的不容置疑性:现实世界是一个有严密秩序的世界,任何对现实秩序的侵犯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换言之,权威叙述主体的运用旨在建构并修复人们对现实社会秩序的信心,从而维护现存秩序。
2.限制的叙述视角。
由于全知叙述视角具有叙事的真实可信性容易受到质疑,且面面俱到的信息提供会太过直露,缺乏含蓄内敛、易削弱受众的参与性和期待心理等缺点,因此要使受众对叙事的真实感不起怀疑,以故事内人物为叙述者的限制叙述视角的运用就理所当然了。
在《法律讲堂》中,在权威叙述者的笼罩之下,限制的叙述视角在《法律讲堂》中也被多次运用,这是因为这一叙述视角可赋予受众叙述内容的真实性,使所叙述的内容如真正发生过一样。
有趣的是,虽然限制的叙述视角在《法律讲堂》中被经常运用,但它并没有在文本意义以及价值取向上给观众造成困扰。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全知全能的叙述者掌控着整个文本的叙述,它以“客观”、“中立”、“真实”的面目在总体上确定了其叙述世界的情感倾向与价值尺度,从而使人不容置疑。
二、基于“冲突”和“悬念”的叙述结构
大凡叙事作品,一般都存在着一个打破平衡到恢复平衡的过程。
现代叙事学家托多罗夫在吸收普罗普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普归纳出来的31种叙事功能简化为:一篇理想的叙事文总是以一种稳定的状态为开端,然后这个状态受到某种破坏,出现平衡失调的局面,最后另一种来自相反方向的力量重新恢复了平衡。
④这一点鲜明地体现在《法律讲堂》所讲述的各个故事中:“出现矛盾”――解决矛盾――出现矛盾――解决矛盾成为循环性结构。
通过这种叙述结构的运用,现实社会中种种违背社会秩序的事件被叙述为“违规者被惩处、遵守者得到扶植”的寓言。
要将这样的社会规制寓言传达于大众,最好的方式便是借助大众文化的种种形式。
具体而言,《法律讲堂》主要运用了契合大众心理的“冲突”和“悬念”这一“俗套”的叙述结构。
1.以“悬念”来连接叙述结构。
对《法律讲堂》这样的“讲坛”类节目而言,由于其布景简单、形式相对单调,更是要想方设法在节目开头吸引观众,于是,“悬念”成为必不可少的叙事手段。
悬念是艺术创作中造成受众某种急切期待和热烈关切的心理状态的一种手法,它可以引起人们的好奇心,从而引导人们保持对节目的持续关注――直至最后事情真相水落石出。
在《法律讲堂》中,悬念的运用可谓无处不在。
首先,在节目名字上设置悬念。
比如,2008年8月25日的节目名《儿子“变”兄弟》就是典型的设置悬念。
2008年8月1日《消失的新郎》、8月10日《夜半鼾声》、8月3日《一只手的婴儿》的名字都在悬念上做了文章。
于是,观众的兴趣自然被调动起来,从而有了观看的欲望。
其次,在叙述结构上安排悬念。
这主要表现为倒叙的叙述顺序和“提出疑问――解答疑问”的叙述段落组合。
就倒叙的叙述顺序而言,几乎《法律讲堂》所有的节目都采用了这一方式:在节目开头就把案例当中最具吸引力的场景直接呈现在你的眼前,来刺激你的好奇心:为什么会这样?怎么就这样了呢?……于是在不知不觉中,观众被主持人牵引着一起去了解事情的真相。
比如在《嫁给富翁之后》、《一只手的婴儿》中,都在最开始就提出了观众最感兴趣的问题。
于是接下来通过情景再现,对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叙述。
就叙述段落而言,每一期《法律讲堂》的节目基本上都由几个悬念而引起的叙述段落组合而成。
这些叙述段落的悬念基本上按照“提出疑问――解答疑问”的方式环环相扣。
这样的悬念式叙述段落组合在一起,使整个叙述仿佛侦探小说一般,让观众始终保持高度的关注度和兴奋度。
2.省略/program/fljt/03/index.shtml
④张寅德编选:《叙述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5页、86页。
(贺艳为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师;祝光明为重庆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教师) 编校:杨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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