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无线电台设置审批及电台频率的指配服务
铁路无线电台设置审批及电台频率的指配申请材料文本格式

铁路无线电台设置审批及电台频率的指配
申请材料文本格式
1.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相关附件
2.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设置审批相关附件
附件1
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相关附件目录
1-1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1-2 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查表
附件1-1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注: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
签收人:签收日期:
附件1-2
编号:TX-20XX-XXX
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
审查表
申请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日期:年月日
(规格:A4)
附件2
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设置审批相关附件目录
2-1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2-2 机车制式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
2-3 机车制式电台专业维护人员情况表
附件2-1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注: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
签收人:签收日期:
附件2-2
机车制式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
附件2-3
机车制式电台专业维护人员情况表。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解读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解读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是指针对铁路运输中使用的无线电设备进行规范管理的办法,其主要作用是确保铁路运输的效率和安全,并且保证无线电设备的合理利用。
一、主要内容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设备标准管理。
铁路无线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标准,同时应按照国家或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认证和检测。
2.无线电频率管理。
铁路无线电设备应按照有关频率的规定进行使用,确保其频率合法、规范。
3.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铁路无线电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4.设备调试管理。
铁路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调试,保障设备的稳定性和优良性。
5.无线电频谱监测管理。
铁路部门应及时进行频谱监测,保证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行,降低干扰和安全风险。
6.设备安全保障管理。
铁路部门应注重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定期进行设备的巡检和维修,保障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解读内容以上是主要的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内容,下面将对每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1.设备标准管理: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保证其正常使用的前提。
社会发展到现在的时代,无线电设备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和工作的必备之物,并且不断发展壮大。
铁路无线电设备应该有国家或铁路部门认证,并且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以保障其质量和可靠性。
2.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通信受到很多的因素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频率。
在铁路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场合,应严格遵守国家电信管理局和铁路部门的频率规定,严禁使用不合法或规范的频率。
这样才能保证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
3.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铁路无线电设备类别繁多,涵盖范围广,使用人员来自不同的领域和专业。
因此,设备使用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维护。
在使用过程中,要防范安全隐患,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指南。
4.设备调试管理:无线电设备是高科技类产品,其建设和调试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涉及到交流、通信等方面的知识。
无线电频率指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无线电频率指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事项办理指南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无线电频率指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三、办理类型名称C类:广播电视台(站)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颁发无线电台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微波接力通信台站、雷达等无线电台(站),还需按照国家规定,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颁发无线电台执照。
”五、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具备的条件1、所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符合国家和本市无线电频率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2、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3、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4、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5、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需盖公章);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需盖公章);3、《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4、国家或省广电部门关于开通广播电视频道,配置频率资源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楼行政审批室第152-1号窗口)领取《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和《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4.02.14•【文号】国铁科法[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铁科法〔2014〕12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国家铁路局2013年组织对原铁道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分类研究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微观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落实政企分开要求。
对社会投资者有积极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发挥作用的事项,坚决不再搞行政审批,进一步调动社会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积极性,释放市场活力;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由企业负责安全审查把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直接关系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严格规范管理。
经清理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先后取消11项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取消的“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等11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依法保留并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等8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并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规范管理。
一、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国家铁路局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铁路改革,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已取消项目的工作要求。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第十七条规定: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XX市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实施主体:XX市无线电管理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办理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使用的频率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所开展的通信业务在国家许可范围内;(二)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且在拟使用的地域内有可供使用的频率;(三)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四)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五)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设台用户,即有用台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使用频率申请文件。
申请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等(二)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小型网络、台站只报组网方案。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四)必要的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五)微波路由表(涉及微波频率的申请需提交)。
(六)电信运营资格证明(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需提交)。
(七)海事部门出具的船名证明、船籍港证明、船检证、船主的公司注册证明等材料及电台设备等资料,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涉及船舶电台和呼号的申请需提交)。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0〕54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0〕54号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局装备技术中心:现将《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1月30日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设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以下简称“机车制式电台”)指固定设置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下同)上,使用专门用于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全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台。
第三条设置、使用机车制式电台应取得铁路机车制式电台执照。
国家铁路局对设置、使用机车制式电台实施行政许可,根据设台单位设置、使用的电台型号核发机车制式电台执照。
第四条机车制式电台执照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条设置、使用机车制式电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二)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五)有能够保证机车制式电台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机车制式电台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二章执照申请与发放第六条设台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置、使用的电台型号申请办理铁路机车制式电台执照。
关于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

关于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有利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铁路各单位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购置、进口铁路无线电设备,以及安装使用辐射电磁波、影响铁路无线电通信的设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根据需要,铁道部、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设立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或指定职能机构(以下称铁道部、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分局(含铁路总公司,下同)设立无线电管理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或指定职能机构(以下称铁路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铁路局、铁路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受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业务领导,同时接受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业务领导。
其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应报上一级铁路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全路无线电管理的规章、制度;(三)负责全路各部门机车制式无线电台(站)的频率指配,以及分配给铁路系统全国使用无线电频率(简称铁路通信频率)的统一规划;(四)负责办理铁道部在京直属单位和跨铁路局通信的非机车制式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申请手续;(五)负责全路无线电台(站)操作和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频率、台站数据库的管理工作;(六)履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铁道部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本局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办法;(三)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审核局管内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台址,核定铁路通信频率,代理核发机车制式电台执照;(五)负责领导本局各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业务工作;(六)负责本局内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工作;(七)负责督促和办理本局管区频率占用费缴纳工作。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办事简版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BSZN-1000500—2016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办事指南(简版)云南省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9月1日发布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办事指南(简版)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
二、审批条件1、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型号核准证;2、符合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的无线电台址规划;3、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可的操作资格;4、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并经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法律和业务培训合格;5、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古建筑保护等规划;6、无线电频率使用,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及其相应的材料附件。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受理地点: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7号保安大厦办事窗口: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市工信委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乘车方式:市内可乘13、18路公交车到保安大厦下车即到。
四、申请材料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1 云南省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纸质12 法人资格证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13 委托书复印件纸质14 运营许可证复印件纸质15 频率批文复印件纸质16 频率使用设计方案复印件纸质17 网络设计方案复印件纸质18 网络可研报告复印件纸质19 卫星通信网许可批件复印件纸质110 电磁环境测试和兼容分析报告复印件纸质111 干扰分析报告复印件纸质112 无线电管理制度复印件纸质113 业余电台操作资格证复印件纸质114 台站设计方案复印件纸质115 网络扩容建设方案复印件纸质116 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复印件纸质117 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纸质1五、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六、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根据国家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审批结果:无线电台频率使用许可证书送达方式:直接领取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市工信委窗口八、咨询及监督渠道咨询电话,监督电话0877-12310咨询及投诉地址: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下载地址:—“网上办事”—“单位办事”—“行政许可事项”—“无线电台频率使用审批”—“办事指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路无线电台设置审批及电台频率的指配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铁路无线电台设置审批及电台频率的指配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铁路无线电台设置审批及电台频率的指配(二)子项名称:无(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审批对象:企业(五)项目编码:53003三、办理依据(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128号令)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三)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审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二)具体规范:(铁运〔2005〕9号)《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办法》《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国无管〔1996〕6号)四、受理机构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五、决定机构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审查)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办事条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发展规划;(二)频率的使用应符合铁路通信频率规划并应满足电磁环境要求;(三)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技能;(四)列车无线移动通信系统的设置还应兼顾机车交路和接轨站、接入线路既有系统的频率使用,减少对相邻线路、铁路枢纽地区的频率干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一)形式要求: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般不予退还。
提供的材料请按照下表顺序,采用A4纸规格无线胶订成册(加盖骑缝章)。
各类证明、说明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3 / 18(二)申请材料清单:铁路无线电台设置审批及电台频率的指配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 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2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一份单页,一份装订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2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一份单页,一份装订3 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查表原件1 纸质 具体格式及要求见附件: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查表4 使用设备的相关资料 复印件 1 纸质5 操作人员的相关资料 复印件 1 纸质4 / 186 立项批复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7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科研技术方案复印件 1 纸质8与既有无线通信系统需互联互通时,既有系统的通信频率运用情况复印件1 纸质9 运用交路(需要时)复印件1 纸质10 磁环境监测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11系统组网方案,设台数量和固定台站的站址,台站主要技术规格复印件 1 纸质12 进行科学试验需临时设置无线电台(站),所在地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原件 1 纸质5 / 1813合资、地方铁路使用铁路通信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接轨站所属铁路局和该合资、地方铁路属地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原件1纸质1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1纸质九、申请接收(一)提交预约申请,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铁路局网站的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https:///)办理预约申请。
办理预约申请的,应当在网上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真实信息和完整的申请材料目录。
受理部门提供网上预审查服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方便申请人完善申请材料。
(二)提交正式申请材料1.提交方式:窗口现场提交、邮寄提交(适用于补充材料)2.接收窗口: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法规处3.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4.邮政编码:1008915.联系电话:(010)51897552,(010)51897642十、办理基本流程办理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网上预约申请,并提交电子材料受理部门接收材料,登记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网上预审 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 转送申请材料给审查部门审查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实质内容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申请人补全材料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审查部门提出审查意见,起草行政许可决定及证件记载内容受理部门制作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及证件,通知申请人领取(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受理部门合法性审核分管局领导审定十一、办理方式通用程序:接收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事项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审查→决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许可)→许可决定书及证书的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绿色通道:对于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或企业急需的许可,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可建立绿色通道,按优先办理、主动服务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一)新办及延续许可1.适用情形:新申请许可项目的、需增设无线电台(站)和调整或扩展使用频率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需延续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铁路运输企业。
2.有关要求及依据:申请企业应当按照《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办法》的许可范围和许可条件,于生产前提出申请。
具体申请材料参照本指南第八条中相关规定。
(二)注销许可1.适用情形: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有关要求及依据:国家铁路局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十二、审批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本许可办理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1:准予许可决定书样式2:不予许可决定书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咨询途径(一)咨询窗口: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法规处(二)电话咨询:(010)51897552,(010)51897642(三)电子邮件咨询:xzxk@ (请注明联系电话)(四)信函咨询: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法规处 邮编:100891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和投诉由国家铁路局机关纪委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铁路局机关纪委(二)电话投诉:(010)51897648(三)电子邮件投诉:jgjw@(四)信函投诉: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机关纪委 邮编:100891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1号楼108室。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1.公交:乘1、99、21、65、320、308、78路到木樨地西下车。
2.地铁:1号线木樨地站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件:1.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2.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查表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个人申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住 址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单位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邮编电子邮箱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住 址联系电话 邮编电子邮箱行政许可申请项目行政许可申请内容所附申请材料目录注: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签收人: 签收日期:编号:TX-20XX-XXX 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查表申请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申报日期: 年 月 日(规格:A4)一、申请人概况二、工程或科研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范围拟使用频率技术方案概述台站类别和数量:三、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运用部门的意见(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申请人提报的其他材料目录(材料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