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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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一般定义

船舶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一般定义

船舶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一般定义船舶避碰是指在水上航行中,遇到其他船只时,需要根据一定的规则和信号进行避碰操作,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和顺利通行。

内河避碰规则是特定于内河水域的避碰规则,根据内河交通特点和船舶数量的不同制定,以保障内河航行的安全和顺畅。

以下是一般定义的内河避碰规则。

一、航行信号1.船舶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应当根据天候、能见度和水域状况发出适当的常规信号,以提醒其他船舶自己的航行意图和状态。

2.船舶在夜间航行时,应当展示适当的航行灯光信号,包括导航灯(船头红灯、船尾绿灯)、瞭望灯、搜寻灯等,以便其他船舶能够辨认和判断船舶的位置和航行方向。

二、遇到其他船舶的情况1.当两艘船舶相交时,应当根据内河避碰规则确定让道和让行的义务。

2.根据规定,遇到其他船舶时,如果两船的航向相反或近似相反,并且距离较近,应当由右舷让道;如果两船的航向相同或近似相同,并且距离较近,应当向左让道。

3.当船舶遇到搁浅或者失控状态的船只时,应当尽力避免与之相撞,并向港务管理部门报告。

三、超越其他船舶1.当船舶超越另一艘船舶时,应当确保有足够安全距离,并在超过前发出合适的信号通知对方船舶。

2.超越时,应当避免离开自己原定航线过远,以免影响与其他船舶的交会和通行。

四、停泊和锚泊1.船舶在内河水域进行停泊或锚泊时,应当选择合适的位置,并展示适当的灯光和信号,以提示其他船舶注意避让。

2.停泊或锚泊的船舶应当放置足够的锚链和锚灯,并在必要时使用辅助锚和锚标,以确保船只稳定和明显可见。

五、非机动船舶避碰1.机动船舶在遇到非机动船舶时,应当优先避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非机动船舶在遇到机动船舶时,应当避免阻碍其航行,并及时发出相应的信号,以通知机动船舶自己的位置和航行意图。

六、特殊情况1.在特殊情况下,如遇到水雾、暴雨、强风等恶劣天气,船舶应当根据能见度和水域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行动,保证航行安全。

2.在船舶遇到突发情况或危险时,应当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并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以确保船员生命安全和船舶不受严重损坏。

船舶各种灯泡型号规格(附图)

船舶各种灯泡型号规格(附图)
船体外
船体外的灯泡主要用于航行安全 和信号标识,通常安装在船体外
侧的航标灯、信号灯等位置。
02
灯泡型号规格介绍
卤素灯泡
卤素灯泡是一种白炽灯,其发光原理是通过加热钨丝产生光线。卤素灯泡具有较 长的寿命和较高的发光效率,因此在船舶照明中广泛应用。
卤素灯泡的型号规格通常由灯头型号、功率和光通量等参数组成。常见的卤素灯 泡型号有PAR30、PAR38、MR16等,这些型号的灯泡适用于各种不同的照明场 合。
荧光灯泡
荧光灯泡是一种通过荧光物质激发产 生光线的照明灯具。荧光灯泡具有发 光效率高、寿命长等优点,因此在船 舶照明中也有一定的应用。
荧光灯泡的型号规格通常由灯头型号 、功率和长度等参数组成。常见的荧 光灯泡型号有T5、T8、T12等,这些 灯泡适用于需要较高照度的照明场合 。
白炽灯泡
白炽灯泡是一种通过加热钨丝产生光线的照明灯具。白炽 灯泡具有成本低、制造工艺简单等优点,但发光效率较低 、寿命较短。
用于高亮度、低能耗的 照明,如航行灯、信号
灯等。
用于需要高亮度和强光 照射的场合,如驾驶室、
仪器仪表盘等。
船舶灯泡的安装位置
船舱内
船舱内的灯泡主要用于照明, 通常安装在天花板、墙壁或床
头等位置。
甲板上
甲板上的灯泡主要用于照明和 航行安全,通常安装在航标灯 、信号灯等位置。
仪器仪表盘上
仪器仪表盘上的灯泡主要用于 显示仪表和指示器,通常安装 在仪表盘的面板上。
LED灯泡
LED灯泡是一种使用LED作为发光元件的照明灯具。LED具有 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因此在船舶照明中逐渐取代传统 灯具。
LED灯泡的型号规格通常包括灯头型号、功率、光通量、色 温等参数。常见的LED灯泡型号有LED球泡灯、LED筒灯、 LED投光灯等,这些灯泡适用于船舱、甲板、货仓等不同区 域的照明。

航行灯要求

航行灯要求

航行灯英文名称:navigation light;running light定义1:海上避碰规则等规定的船舶在航行时必须点亮的号灯。

应用学科:船舶工程(一级学科);船舶电气(二级学科)定义2:航空器飞行时,或在黑暗条件下地面滑行时,为显示航空器轮廓,辨明航空器位置和运动方向,防止航空器碰撞而设置的机上外部灯具。

应用学科:航空科技(一级学科);航空机电系统(二级学科)航空器或船舶夜航时,用以表示自身位置和运动方向,便于互相避让、识别的信号灯。

一般规定:飞机左翼尖装红灯,右翼尖装绿灯,尾翼端装白灯;直升机机身左侧装红灯,右侧装绿灯,尾端装白灯,在旋翼尖装红灯。

船舶左舷装红灯,右舷装绿灯,桅杆和船尾装白灯;非机动船只装舷灯;木帆船只装一盏白灯。

飞机的外部灯光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和特殊含义,在使用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由于飞机机型、厂商的不同,飞机的灯光系统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基本上大致规则是一致的。

常见的标准外部灯光系统有:1、红色防撞灯又叫做信标灯,EACON LIGHT或BEACON,分别安装在飞机的上下中部,各一支。

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

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

此灯在飞机推出及发动机运行时打开!(只要飞机动就必开)2、机翼灯又叫WING LIGHT,位于机翼每侧的两个单光束灯光,照明机翼前缘及发动机进气口。

用于检查结冰情况。

此灯在有结冰可能时应打开,但实际应用中一般常开3、航行及标志灯航行灯NAVIAGATION LIGHT,标志灯LOGO LIGHT,波音飞机飞为两个电门,空客飞机合在一起。

航行灯分别为左红、右绿、尾椎白分别安装在机翼尖和尾追上。

用于判明飞行物是飞机及指示飞行方向。

标志灯分别安装在两侧的水平安定面翼尖上,提供垂直安定面上的航空公司标志进行照明。

空客飞机位两组航行灯,它的LOGO灯当主起落架减震支柱被压缩或襟翼伸出15度以上时标志灯亮。

航行灯为只要飞机上有人就必须打开4、机头灯(空客飞机)NOSE,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上,两个灯分别叫做起飞灯和滑行灯。

船舶号灯号型总结

船舶号灯号型总结

声响和灯光信号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声号设备的配备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 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 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 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

航行灯规范

航行灯规范

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船舶海上避碰基本的常识

船舶海上避碰基本的常识
• 1、种类、灯质、频率、范围 • (1)“桅灯” • 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 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 后22.5度内显示。
一、号灯
• (2)“舷灯” • 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 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 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 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 中心线上。
船舶海上避碰基本 的常识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确保船舶航行安 全,预防和减少船舶碰撞,规定除在港口、 河流实施地方性的规则外,在公海和连接于 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 切
船舶都共同遵守的海上避碰规则。
一、号灯
一、号灯
• 从日没到日出或能见度不良时或认为必要 的情况下,海船应显示规则规定的号灯。
推进(装有机器且可使用)的船舶,尚无权威说 法。为了安全起见,应该视为帆船。
三、一般定义
•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 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 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 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 判断船舶是否是“从事捕鱼的船舶”的两个条件: • (1)是否正在从事捕鱼作业 • 一渔船正驶往渔场或返回渔港的途中的航行或在
一、号灯
• (5)环照灯”
• 灯质为白、红、绿、黄等,根据用途而定; 不间断灯光。范围: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 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 (6)“闪光灯” • 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120次
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一、号灯
• 2、号灯的能见距离 • 本规则条款规定的号灯,在以下最小距离

航行灯,信号灯安装规则

航行灯,信号灯安装规则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航行灯布置及信号意义

航行灯布置及信号意义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臵的要求如下:桅顶:安臵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臵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臵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臵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臵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臵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臵,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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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
1.船舶航行灯是指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使用的各种灯光设备,用于指示船舶的航向、位置和状态。

2.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规定,各种船舶必须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使用相应的航行灯。

3. 不同种类和类型的船舶使用的航行灯不同,船舶的大小、航行位置和目的地也会影响航行灯的使用。

4. 船舶航行灯分为三种颜色:红色、绿色和白色。

红色航行灯放在船舶左侧,绿色航行灯放在船舶右侧,白色航行灯放在船舶正前方。

5. 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必须保持航行灯的亮度充足,以确保其他船舶能够清楚地看到自己的位置和状态。

6. 船舶航行灯的使用应该遵循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和本国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航行安全和避免对其他船舶的干扰。

7. 船舶航行灯的检修和维护应该及时、有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以确保航行灯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8. 对于违反航行灯使用规则的船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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