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灯光信号规定?
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最新

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最新船舶灯具作为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标准对于保障船舶夜间航行、作业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是最新的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概述:引言随着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灯具技术也在不断进步,新的规范标准应运而生,以适应现代船舶对照明性能、能效、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1. 灯具分类船舶灯具按照用途可分为航行灯、信号灯、甲板灯、舱室灯、应急灯等。
每种灯具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使用环境。
2. 技术要求- 光源:应使用高效、长寿命的光源,如LED灯。
- 光效:灯具的光效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最低标准。
- 防水性能:灯具必须具备良好的防水性能,以适应恶劣的海洋环境。
- 抗冲击性:灯具应能承受一定的冲击力,保证在船舶震动或碰撞时不损坏。
- 耐腐蚀性:灯具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以适应海洋环境中的盐雾侵蚀。
3. 安装规范- 灯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船舶设计规范,确保照明效果和信号的清晰可见。
- 航行灯和信号灯应安装在船舶的指定位置,以符合国际信号规则。
- 应急灯具应安装在易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启用。
4. 能效标准- 船舶灯具应符合国际能效标准,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船舶运营成本。
5. 环保要求- 灯具的设计和制造应遵循环保原则,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如汞等。
6. 安全标准- 灯具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避免因灯具故障或不当操作导致的事故。
7. 维护与检测- 船舶灯具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性能稳定和安全运行。
8. 认证与标识- 所有船舶灯具均应通过相关认证,如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认证,并在产品上明确标识。
结语随着船舶行业标准的不断更新,船舶灯具规范也在不断完善。
船舶运营者应密切关注最新的规范标准,确保其船舶灯具符合最新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以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和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声响与灯光信号

第 三 节 能 见 度 不 良 使 用 的 声 号
§3—4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34 一、适用范围: 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附近的船舶。 “附近” ——若一船接近到雾区边缘,且达到声号的可 听距离时,被认为“附近”(一般为2„) 不考虑是否互见,不论白天夜间 二、声号的规定: 在航: ——号笛 周期≤ 2分钟(不超过2分钟重复鸣放) 锚泊(搁浅) ——号钟、号锣 周期≤ 1分钟(不超过1分钟重复鸣放)
遇 险 信 号
2.除为表示遇险需要救助外,禁止使 用或显示上述任何信号以及可能与上述 任何信号相混淆的其他信号。 3.应注意《国际信号规则》的有关部 分,《商船搜寻和救助手册》以及下述 的信号: (1)一张橙色帆布上带有一个黑色正 方形和圆圈或者其他合适的符号(供空 中识别); (2)海水染色标志。
第 二 节 操 纵 与 警 告 信 号
§3—2 操纵与警告信号(№ 32) 一、操纵与警告信号 1.操纵信号 1)操纵行动声号 2)操纵行动灯号 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越操纵声号 2.警告信号 1)“怀疑”(警告)声号 2)“怀疑”(警告)灯号 3)“过弯道”声号
第 二 节 操 纵 与 警 告 信 号
二、操纵行动声号 № 34(1) 1.适用范围: 1)互见 2)在航机动船(包括对水移动和不 对水移动) 3)按规则准许或要求采取操纵行 动时 “准许”一词 ——意指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行动
第 一 节
概 况
3)联合号笛系统 ①号笛水平间距应不大于100m ②各号笛的发声频率要相差10Hz ③若多个号笛的水平距离大于 100m,则只能鸣放其中的一个. 4)号锣的音调和声音不可与号钟相 混淆; 5)有关声响器具的结构、性能应符 合船旗国政府或有关主管机关的 要求。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1. 针对渔船的特殊规定,COLREGs中有专门的规定适用于渔船,这些规定旨在考虑到渔船在海上的特殊情况,例如渔船在作业时可
能会有固定设备(如拖网)延伸到水面以上。
2. 导航灯,根据COLREGs规定,渔船在夜间或能见度不佳时必
须展示特定的导航灯。
一般情况下,渔船应该展示红绿两色的导航灯,以及白色的360度全方位航行灯。
3. 信号灯的展示方式,根据COLREGs规定,渔船在作业时需要
展示特定的信号灯,以便其他船只能够识别并避让。
例如,渔船在
拖网作业时,需要展示特定的信号灯,提示其他船只避让。
4. 避让规则,COLREGs中也规定了船舶在遇到渔船时的避让规则,以确保船舶在交汇时能够安全地避让。
这些规定包括了在不同
情况下应该采取的行动,以及避让责任的分配等内容。
总的来说,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是为了确保渔船在海上航行时
能够安全地与其他船只交汇和作业,避免发生碰撞和意外。
遵守这
些规则对于所有船舶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能够有效地维护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摘要: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且种类繁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文中以某型散货船为例,详细介绍了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所得结果对其它船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布置;航行灯;信号灯;安全航行;船舶1、前言船舶是海洋运输的主要交通工具,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海洋运输也变得异常繁忙。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海上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重大的船舶事故,不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甚至使航运企业破产倒闭。
因此船舶的安全航行是至关重要的。
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因素很多,包括外部环境条件、人为因素以及设计上的问题等,因此我们从船舶设计阶段开始就要考虑到航行安全的要求。
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而且由于船舶日益现代化,船舶上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也日渐增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而在船舶设计过程中,我们就需要认真考虑航行灯和信号灯在船舶上的布置要求,力争做到科学合理。
2、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主要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三大类。
随着船舶的日益现代化,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也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复杂。
船舶航行灯主要是用于表示夜间船舶大小和航行方向的灯具,根据船舶的吨位和大小,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所区别,但一般而言,船舶航行灯主要包括:桅灯、舷灯、尾灯及桅顶灯。
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一所示。
船舶信号灯也是船舶灯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般用于表示船舶所处的状态或者发出某种信号以及进行近距离通信联络等的一类灯具。
根据船舶的吨位以及用途的不同,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一定的区别,但对于普通的商船或者货船而言,它一般包括:环照灯、锚泊灯、闪光灯和通信闪光灯等。
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二所示。
表一船舶航行灯种类划分及描述表二船舶信号灯种类划分及描述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一切航行于公海(包括能与公海连通的水域)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置各种航行灯和信号灯。
第三章 号灯、号型

(2) 长度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 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 也应显示舷灯;
(3)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 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 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 上,或尽可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 尾线处。
(5)“环照灯(All-round Light)”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 光的号灯。
(6)“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120 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二条 号灯能见距离
第二节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第二十六条 渔 船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一条 定义 (1)“桅灯(Masthead Light)”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 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 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Sidelights)”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 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 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 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第28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 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 体。
航行灯,信号灯安装规则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船舶照明亮度标准

船舶照明亮度标准
船舶照明亮度标准应符合船舶安全要求,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清晰地看到周围环境。
通常,船舶照明亮度的标准会要求达到一定的亮度,如不低于10勒克斯,以确保足够的能见度。
对于不同类型的船舶灯具,也有相应的规范标准。
例如,桅灯是一种按国际航海规则装在前后船桅上的白色信号灯,用于指明夜航船行方向。
其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高出其他灯光,并从船正前方向每一舷正横后22.5°内,在225°的水平光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白灯。
对于船长大于等于50米的船舶,桅灯的能见度应达到5海里,而其他灯的能见度应达到3海里。
此外,船舶照明还需要考虑避免眩光和光源的设计等因素。
在驾驶室等环境中,应最大程度地避免眩光和零散的镜面反射光。
光源的设计与安装应避免在工作台面和显示面产生眩光,同时应保证照度要求。
各类船舶显示信号

的在航机动船
同上述(1)或(2)中的号灯或者 两盏舷灯和一盏环照白灯 (注意:该白灯相当于由一盏桅灯和一盏尾灯合并而成)
第 23条 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舷灯、尾灯、桅灯 (1)大于等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前后桅 (2)大于等于12米、小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一桅 (3)船长大于等于7米小于12米及船长小于7米且最高航速超过
上述(1)或(2)中的号灯或者一盏环照白灯;如可行,应显示舷灯
课堂训练(对应习题)
《避碰与值班》习题集184-195
184.机动船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应: A A.显示舷灯、尾灯、桅灯 B.显示舷灯尾灯 C.关闭舷灯和尾灯 D.不必显示尾灯 186.机帆并用的在航船舶,在夜间应显示: A.上红下绿环照灯() B.舷灯、尾灯() C.桅灯、舷灯、尾灯() D.舷灯、尾灯、上红下绿环照灯() C
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第23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从正前方看非排水状态下的气垫船从左侧看非排水状态下的气垫船从船尾看非排水状态下的气垫船从右侧看非排水状态下的气垫船3
《船舶避碰》
——各类船舶显示的 号灯和号型
主讲:航海教学工作部
2012 05
学习目标及方法
7Kn的在航机动船
同上述(1)或(2)中的号灯或者 两盏舷灯和一盏环照白灯 (注意:该白灯相当于由一盏桅灯和一盏尾灯合并而成) (4)船长小于7米且最高航速不超过7Kn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同上述1)或2)中的号灯或者 一盏环照白灯;如可行,应显示舷灯
课堂小结
舷灯、尾灯、桅灯 两舷、一尾、前后桅
1、在航机动船均应显示:
舷灯 舷灯 尾灯 尾灯 桅灯 桅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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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灯光信号规定?
灯语(灯光通信)是船只之间通信的一种通用化语言,在国际上的使用十分广泛。
“灯语”一词由来已久。
在通讯还不发达的年代,灯语在航海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利用灯光的闪烁频率,以二进制的摩尔斯码传递信息,可以帮助船员在较远的目视距离相互沟通。
頭條萊垍
船舶的号灯按用途分为两种:航行灯和一般信号灯。
号灯的开、关时间一般是以日落、日出为时间界限的。
萊垍頭條
信号灯:是船舶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灯光标志,特别是夜间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信联络的工具之一。
信号灯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驾驶台,要求两路供电。
信号灯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某些国家的港口和狭小水通道的特殊要求,远洋船舶的信号灯设置比较复杂。
这些信号灯通常安装在驾驶台顶上专设的信号桅或雷达桅上,按照规定数盏(8~12盏)红、绿、白等颜色的环照灯分成两行或三行安装。
垍頭條萊航行灯:是船舶照明系统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是保证船舶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灯光信号。
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状态、类型、有无拖船等,从而防止周围或过往船舶误会,造成海损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际规则规定,根据船舶的大小和长短尺寸,数量上有所不同。
长度大于50米的船舶,应安装5只航行灯,分别为前桅灯,后桅灯,后艉灯,左右两盏舷灯。
相关规则规定,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任何时候,即使是在白天,也要开启航行灯。
萊垍頭條
船舶灯光通信使用摩尔斯符号(Morse),发信人手工操纵闪光灯发送,收信人凭视觉接收。
摩尔斯符号以点码(短)和划码(长)单独或组合来组成字母和数字。
约定发送方法为:点码持续1单位时间;划码持续3单位时间或更长些;字符内码与码间隔1单位时间;字符之间间隔3单位时间或更长些。
然而,在实际发送过程中,存在着单位时间长度(或者说发送速度)因人而异,以及随机误差引起点码(或划码)长短不一的问题。
只有经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才能发送得比较规范,易于被收信人识别。
萊
垍頭條
然而灯语的发送和读取都是靠人工获得和解码,如果缺少专业人员,那么将会对航行船只造成十分巨大的影响。
由于人的视觉暂留为0.1-0.4秒,因此闪光和简写的单位长度应该超过人的视觉暂留,这随双方信号员个人情况而有所变化。
而视觉暂留现象,是灯光通信的速度受到了很大限制。
垍頭條萊
现代科学技术将灯光信号的发送和接收自动化后,使用不可见光代替原来的可见光通信,也就成为了可能。
这一改造将使灯光通信更加保密,更加隐蔽化。
但是现有的光通信技术主要应用于陆路交通运输中,在载具间传递简单的距离、位置信息;而海路航运与陆路运输不同,其存在以下问题:1.海路航运中船舶间距离相比陆路运输中车辆间距离远的多,对信号传播距离有更高的要求;2.海路通信方式不如陆路通信方式多样,特别是遭遇战争、恶劣天气或设备损坏等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因此灯光通信作为一种相对较为稳定的传播方式,相对于陆路环境中更需要依靠其传递更多的信息,所以对信号编码及信号的接收有更高的要求。
條萊垍頭
现代船舶(包括海洋钻井平台)上用于满足各种照明和信号要求的一类交通灯。
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3类。
按国际公约规定,船舶在夜航、作业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为了表明它的位置、在航状态及种类等特征,在船上须装备各种灯具,显示各种信号,以便识别和避让。
为此,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光弧、能见距离、色度、外壳防护和安装位置都有严格规定。
船灯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船舶规范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装设使用。
條萊垍頭
正所谓:“人有人言,灯有灯语,”灯语也是一种通讯工具,夜晚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就是靠各种灯光的变化进行交流和沟通,以保证船舶正常有序的通行。
頭條萊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