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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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

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

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一、前言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是根据村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原则,结合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合理分配集体经济收益,促进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村民的共同富裕。

二、股权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遵循先进的分配理论和经济规律。

2. 考核原则:根据每位村民在集体经济发展中的贡献,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3. 激励原则:对村民在集体经济中的贡献进行适当的激励,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4. 公有原则:集体经济的股权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股权分配实施办法1. 股权发行村集体经济股权发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总股数和发行价值。

村民按照自愿原则,参与股权认购,并按认购金额的比例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

2. 权益确认根据村民的股权份额,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确认各个村民对集体经济的权益份额。

3. 股权持有期限村民获得的股权在持有期限内均被限制转让,以保证股权的稳定性和集体经济的发展。

4. 股权收益分配方式(1)基础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固定比例将用于基础分配,以确保每位村民都能分享集体经济的成果,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

(2)绩效分配:根据村民在集体经济中的贡献和绩效,评定绩效指标,并按照一定比例将绩效收益分配给相应的村民。

(3)激励分配:对于在集体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民,可以给予额外的激励性分红,以鼓励他们继续做出更大的贡献。

5. 监督与管理(1)村民委员会负责股权分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平公正。

(2)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明确股东的权益和义务,加强对股权转让和使用的监督。

(3)定期进行股东大会,对股权分配进行公开透明的报告和解释,接受股东监督。

四、股权分配的调整与变更1. 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股权分配方案可以进行调整和变更,但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2. 股权的转让和继承(1)股权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转让,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权量化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权量化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权量化工作方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权量化工作方案一、基本原则一)严守政策底线。

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应动摇,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属于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应根据股份权能(即股权)归成员按份共有,以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股份合作制改革应仅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成员股东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严格规范程序。

在农村集体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及股权管理全过程中,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登记并向持股成员出具记名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收益分配、参与管理决策的凭证。

三)坚持民主决策。

应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人人有股,股份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办法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实施“一村一策”。

各村(社区)应充分调查研究,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

各村、组应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村、组的资产量化、股权配置等细则,再组织实施。

二、资产量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应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主要分为集体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土地资源。

一)集体经营性资产。

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短期投资、经济林木资产、长期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用于经营的其他流动资产和农业资产,特别是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以及货币资金中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

应区分用于经营的和非经营的,将用于经营的部分量化为本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二)经营性土地资源。

除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和已确权的林地以及公益性土地资源、福利性土地资源外,其余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包括未承包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及其他农用地,应区分用于经营的和非经营的,将用于经营的部分作为经营性资源性资产,量化为本集体成员持有的份额,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

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

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

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2日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的股份权益。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行集体产权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建设股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模式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按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类型设置。

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

集体股主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筹建资金、处置遗留问题、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等需要设置。

个人股原则上只设人口基本股,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享有股份。

原则上人均一份,每份所含股数可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状况确定,一般为每份10股。

第六条股份量化的资产范围为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程序清理核实的经营性资产。

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未确权到户的土地和房屋等经营性固定资产、集体所有的现金与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以集体名义投资或合资入股形成的股权及收益、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集体所有的债权和债务等。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

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以采用其他股权管理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和管理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和管理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和管理方案一、背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村居民自愿组成的,以集体所有制形式经营管理土地、林木、水面、草原和其他自然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副业经营、服务业等活动的经济组织。

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需要对其股权设置和管理进行规范。

二、股权设置方案1. 股权种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种类应该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

2. 股份比例普通股份应该占总股本的80%以上,优先股份应该占总股本不超过20%。

3. 股东身份所有成员均可成为普通股东,但需满足入会时间不少于一年,并且要求每户家庭至少持有一定数量的普通股。

优先股东应该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提供重要资源支持的单位或个人。

4. 股份转让普通股可以自由转让,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优先股只能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转让,如股东死亡、单位解散等。

三、股权管理方案1. 股权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建立完善的股权登记制度,对每位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

2. 股东大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如选举理事会成员、审议财务报表等。

普通股东可以通过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 理事会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应该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并对组织内部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4. 分红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红政策,并按照比例向所有普通股东进行分配。

优先股份不参与分红。

5. 盈余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将盈余用于企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其中一部分可用于提高普通股本价值,另一部分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四、总结通过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和管理,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xx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及股权设置方案

xx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及股权设置方案

XX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及股权设置方案为将XX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XX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XX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与量化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XX村实际,经过召开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会议和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产情况村资产清产核资基准日为 2017年 12月31日,资产价值以原值为基础,根据清产核资及评估结果,XX村现有资产情况如下: (一)经营性资产:货币资金:银行存款XX元。

(二)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村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原值XX元。

(三)资源性资产1.公共管理与公益服务用地 XX亩2.待界定资产 0亩(待界定资产)二、股权设置设置办法:经过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决定股权设置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个人股仅设人口股和土地股。

股份分配:人口股占村集体净资产总额比 100 %,土地股占集体净资产总额比 100 %。

具体分配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

(1)人口股:采用一人配“一股”制,符合成员身份资格的XX 村民均等享有一份股权;(2)土地股:采用一亩配“一股”制,仅为XX村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享有,股份数量按农户土地确权证的承包面积为准。

三、资产量化(一)可量化的资产量化资产总额是指含集体统一经营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应付款等在内的经清理核实的村级集体经营性净资产。

其他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只作数量清理和公布,暂不作资产量化,变现后仍归股东按股所有。

因此,此次可用于折股量化的资产总额为XX村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

用以折股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计算方法:1.经营性固定资产按评估价计入股份。

2.流动资产按其有效额减去实际负债后,其余额计入股份。

根据 XX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决定,以银行存款中的20536 万元为可量化的资产,XX村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0万元。

东农〔2009〕68号 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意见(9.21)

东农〔2009〕68号 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意见(9.21)

东农〔2009〕68号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各镇(街)农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切实保障股东群众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农村股份经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现就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股权继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股权是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身份的资格证明,是股东村民享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分配权以及监督管理权等各种权利的凭证依据。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成果,落实“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政策;有利于规范农村股份经济管理,保障村民的集体经济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村民利益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我市于2002年开始试点、2006年底全面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最早改革的村组完成改制已超过6年,随着越来越多股东的死亡,村民要求依法继承股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据统计,2008年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的超过6000宗,随着时间的推移,股权继承诉求将会越来越多。

当前,由于缺乏政策规范,有的村组股权继承办理随意性大,程序手续不完善,给日后股权归属、股东分配留下隐患;有的村组怕出错惹麻烦,没有开展股权继承办理工作,影响了股东权益的有效行使和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加强股权继承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抓好股权继承管理。

二、明确股权继承的原则要求股权继承要坚持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和内部协调原则,推动股权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一)依法依规。

要严格遵循《继承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以村规民约、家长意志等妨碍公民的合法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1、执行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2、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股东(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3、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4、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5、发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6、经营管理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及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有关生产经营的资产和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各有关帮扶单位和社会团体资助、捐赠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资金;7、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接受区镇(办)农经部门、财政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8、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办)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股东(成员)的监督;9、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2、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3、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4、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5、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6、年度收益分配方案;7、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12号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12号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12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现将《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2018年10月16日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的财产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经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股东参加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可依法流转,也可质押融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登记和流转管理。

各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和流转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股权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

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包括有偿退出以及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持股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二章股权登记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和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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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设置与管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股权设置
1. 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由村民代表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并经区县政府确认。

股权的设置应按照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合理划分。

2. 股权设置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激励机制、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等。

股权可以根据村集体成员的贡献、劳动力投入、土地使用、资金投入等因素进行分配。

股权分配原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股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

不同类型股权应当根据其权益、风险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分红、受益和投票权。

三、股权管理
1. 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包括股东权利和义务、股权转让、纳税义务等相关规定。

2. 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包括参与组织发展决策、享受分红、
受益和支配股权的权利等。

股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使相应的权益。

3. 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但应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股权的转让应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并遵守相关规定。

4. 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缴纳税费,并及时向股东公开相关的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5. 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征求股东意见,并向股东报告相关决策和经营情况。

四、监督管理
1. 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对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与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财务、经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3. 村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权对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与管理提出投诉和意见,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回应。

五、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相关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六、股权设置与激励机制
股权设置应考虑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其中,村民代表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应负责决定股权的划分。

股权的设置应遵循公平公正、激励机制、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等原则。

在股权划分中,应该考虑到村集体成员的贡献、劳动力投入、土地使用、资金投入等各种因素。

对于较为杰出的贡献者,可以适当增加其股权比重,以激励他们更好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出贡献。

在设置股权类型时,可以考虑普通股和优先股等不同类型。

普通股的股东享有相等的权益,具有相同的受益和投票权利;而优先股的股东则享有较高的分红和受益权利,但在决策方面可能相对较弱。

不同类型股权的创设应根据其权益和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相应的分红、受益和投票权。

为了保持股权设置的稳定性,应在规定中明确股权的变动原则和条件。

例如,股权的转让应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并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

此外,股权的继承和转让等方面也需要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股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七、股权管理制度
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以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并规范股东的权益和义务、股权转让、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首先,应规定股东的权益和义务。

股东在相应程度上享有参与组织发展决策、享受分红、受益和支配股权的权利。

与之对应的,则是相应的义务,包括按时缴纳出资款项等。

股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使权益,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次,应规定股权的转让程序和条件。

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但应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股权的转让应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并遵守相关规定。

在转让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公告和协议等文件,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再次,应规定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纳税义务。

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时缴纳相关税费,并及时向股东公开相关的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报表制度,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最后,为了保障股东的权益,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征求股东意见,并向股东报告相关决策和经营情况。

股东大会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八、监督管理
为了保证股权设置与管理的规范和公正,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他们应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对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财务、经营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与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采取相关措施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此外,村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权对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与管理提出投诉和意见。

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回应这些投诉和意见,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股权设置和管理。

九、总结
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设置与管理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本暂行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与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在股权设置方面,应按照公平公正、激励机制、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等原则进行划分。

在股权管理方面,则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股东的权益和义务、股权转让、纳税义务等事项。

最后,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股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村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应积极参与股权管理,监督股权设置与管理的执行情况,共同促进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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