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实用八篇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平安,制定了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方法并将于20xx年2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方法的具体内容。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7号《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方法》已经20xx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20xx年11月30日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平安,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平安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纳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城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本方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桥及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一规划、优先进展、平安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进展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应急大事处置等有关重大事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
详细建设活动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规划、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保、水务、生态、价格、平安生产监督、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房屋征收工作,协作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设施爱护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违规行为的分类和处罚措施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责任追究的方式和依据 违规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
宣传教育与培训考核
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轨道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培训考核:对轨道交通运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修订与 完善
修订完善的原因和依据
运营管理规定存在漏洞,需 要修订完善以加强安全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修订完善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迅速,原 有规定已不适应新的发展需 求
修订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管理规定可以提升服务质量,
提高乘客出行体验
修订完善的过程和方法
修订背景:城 市轨道交通发 展迅速,原有 规定已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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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 营管理规定
XX,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ies
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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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 理规定概述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 理规定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 理规定的实施与监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 理规定的修订与完善
新形势
修订原则:科 学合理、安全 可靠、经济适 用、节能环保
修订内容:线 路规划、建设 标准、运营管 理、安全保障
等方面
完善方法:广 泛征求意见、 充分论证、试 点先行、逐步
推广
修订完善的结果和影响
提高了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的安全 性和可靠性
优化了城市轨道 交通的运营效率 和服务质量
促进了城市轨道 交通的可持续发 展和创新
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制定目的: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 进行应急处置,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有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是指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段(场)、控制中心、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与轨道交通相关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经济舒适、规范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轨道交通运营日常监督管理、安全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需要。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资金通过经营收入、政府投入、社会资本、市场融资等多渠道、多方式解决。
轨道交通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运营单位应当对志愿者开展培训。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遵守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并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轨道线路管理规定(4篇)

轨道线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线路的管理和运营,确保乘客的乘车安全和运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轨道线路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有轨电车等。
第二章轨道线路的划分和命名第三条轨道线路根据运营区域和功能划分,命名规则如下:1. 城市轨道交通:以城市名称缩写+线路功能类型+序号进行命名,例如:A线、B线、C线等。
2. 地铁:以地理位置或特定区域+线路功能类型+序号进行命名,例如:1号线、2号线、环线等。
3. 有轨电车:以城市名称缩写+线路功能类型+序号进行命名,例如:A线、B线、循环线等。
第四条轨道线路的划分和命名应当与城市规划相一致,统一命名,不得混淆和重复。
第三章轨道线路的运营管理第五条轨道线路的运营管理包括列车运行、车站管理、设备维护等。
第六条列车运行的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列车应当按照定时发车的方式运营,确保乘客的出行需求。
2. 列车应当按照设定的速度运行,不得超速或低速运行,确保行车安全。
3. 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列车开车和停车,确保运营秩序。
第七条车站管理的规定如下:1. 车站应当保持干净整洁,维护好车站设施设备,确保乘客的乘车环境。
2. 车站应当设置明确的出入口和安全通道,并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
3. 车站应当配备足够的售票窗口和自动售票机,方便乘客购票。
第八条设备维护的规定如下:1. 对于轨道线路上的电气设备、信号设备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维护和检修周期进行维护。
2. 设备维护应当采取科学的维修方案,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 设备维护应当及时响应,对于设备故障应当及时处理,避免对运营影响。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九条轨道线路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2. 预防为主,采取安全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3. 综合管理,各部门进行联合管理。
第十条轨道线路的安全管理包括乘客安全、设备安全等。
兰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办法

兰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与工程风险控制是密不可分的。
在建设阶段要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加强与规范对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预防各类风险事件,减少或避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工期延误和社会负面影响。
本管理办法希望各相关参建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坚持持续改进的原则,及时将修改、补充意见反馈给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处负责,业主代表具体执行管辖标段的风险管理工作。
建议委托风险管理咨询单位协助实施施工现场风险管理。
第一条管理目标1.通过地质、环境核查及对设计文件的全面分析,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条件(施工设备、工艺、工序等),提出风险控制的优化措施和建议,确保施工工艺、工法、施工设备等满足设计要求,为施工风险管理提供依据。
2.通过施工过程的风险监控、评估预警和预警处理等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避免工程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管理内容1.地质和环境核查;2.设计交底;3.风险深入识别及分级调整;4.施工风险通告;5.专项施工方案审查;6.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的风险源进行辨识、评估;7.按照巡视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现场风险巡查;8.风险管理咨询单位的风险源动态管理;9.工程变更的风险分析;10.监控量测的风险管理;11.预警、报警、消警和信息报送管理;12.视频监控管理;13.风险监控信息平台管理;14.应急救援管理(包括组织机构、信息报送与反馈、应急响应等);15.风险管理阶段性报告(包括周报、月报、年报)。
第三条管理方法1.在施工前,主要通过地质核查、环境核查、设计交底、风险深入识别及风险分级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等手段实现。
2.在施工过程中,主要通过风险监控(监测、巡视、视频监控)、预警、处置等手段,对前期制定的风险控制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若发现异常,根据现场风险状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根据完备的预警报送、响应及处理程序,及时反馈到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处置。
地铁管理办法

地铁管理办法一、安全管理(一)设施设备安全1、定期对地铁轨道、车辆、信号系统、供电系统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建立设备故障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3、对新投入使用的设备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估。
(二)人员安全1、对地铁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要求乘客遵守地铁安全规定,如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在车厢内吸烟等。
3、在地铁站和车厢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紧急逃生指示。
(三)应急管理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各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
3、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并确保其随时可用。
二、运营管理(一)行车组织1、合理安排地铁列车的运行班次和时间,根据客流量的变化及时调整。
2、确保列车准点运行,严格控制列车的行驶速度和停靠时间。
3、优化列车的调度方案,提高地铁系统的运输效率。
(二)客运服务1、保持地铁站和车厢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通风。
2、为乘客提供清晰的线路指引和乘车信息,方便乘客出行。
3、设立乘客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乘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三)票务管理1、制定合理的票价政策,兼顾运营成本和社会效益。
2、加强票务系统的管理和维护,防止票务欺诈行为。
3、推广电子票务,提高购票的便利性。
三、设施管理(一)车站设施1、对地铁站的出入口、楼梯、扶梯、电梯等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乘客通行安全。
2、完善车站的照明、通风、空调等设施,为乘客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
3、加强对车站公共卫生间的管理,保持其清洁和正常使用。
(二)轨道设施1、定期对轨道进行巡检,及时修复轨道的损坏和变形。
2、做好轨道的防腐和防锈处理,延长轨道的使用寿命。
3、清理轨道沿线的障碍物,确保列车行驶安全。
四、人员管理(一)员工招聘与培训1、严格按照岗位要求招聘地铁工作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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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获悉,《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经兰州市政府第156号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从规划与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等方面,对兰州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都做了明确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办法》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安全运营、设施维护、应急处置等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需交纳的各种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市级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产权单位应配合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行管线迁改《办法》规定,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对管线迁改的,管线产权单位应予以配合。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须拆除和迁移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与相关产权单位进行协商,有关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完成后,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拆除和迁移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恢复。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占用公共绿地或者移植树木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市生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共绿地占用、恢复及苗木移植方案,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公共绿地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恢复;树木由绿化管理单位组织移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移植费用。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乘客逃票将纳入个人征信档案《办法》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
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轨道线路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轨道线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轨道线路的管理,保障运行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轨道线路的管理。
第三条轨道线路的管理应当遵循维护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和提高运输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轨道线路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人员培训和考核,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可行。
第五条轨道线路的管理范围包括轨道线路的日常维护、故障排除、安全检修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轨道线路的日常维护第六条轨道线路的日常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标准进行,保证线路的顺畅和安全。
第七条轨道线路的日常维护包括线路清扫、道口清理、渗水排气等基础性和常规性工作。
第八条轨道线路的日常维护应当做到有计划、有序、及时完成,确保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轨道线路的日常维护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轨道线路的日常维护人员应当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装备,保证自身的安全。
第三章轨道线路的故障排除第十一条发生轨道线路故障时,应当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排查和修复。
第十二条轨道线路的故障排除应当遵循快速、准确、安全的原则,确保线路能够尽快恢复运行。
第十三条轨道线路的故障排除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技能,能够迅速定位和修复故障。
第十四条轨道线路的故障排除应当配备必要的工具设备和备件,以备修复所需。
第十五条轨道线路的故障排除人员在进行维修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和周围环境的保护。
第四章轨道线路的安全检修第十六条轨道线路的安全检修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线路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七条轨道线路的安全检修包括设备检查、线路修复、防护设施检测等内容。
第十八条轨道线路的安全检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修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准确和安全。
第十九条轨道线路的安全检修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修工作,并填写相应的检修记录。
第二十条轨道线路的安全检修工作必须在停运期间进行,确保运营安全和顺利。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轨道线路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轨道线路管理档案,记录各项工作的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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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实用八篇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1第__条城市轨道交通实行保护区管理__,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范围分别为:(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五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三)出入口(含连通道)、通风亭、__中心、变电所、冷却塔、地面站房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边界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河、洪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十米至一百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市人民__批准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易遭到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第二十五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一般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__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四)敷设管线、设置跨线等__作业;(五)在过河、洪道段实施疏浚、清淤、吹填、船舶下锚停靠等作业;(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作业单位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保护标准,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施工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__,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设计、施工方案__论证,作业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落实保护措施,并按照方案__施工。
在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必需的市政、交通、环卫、国防和人防工程除外。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进行巡查。
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作业单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__处理。
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敷设在保护区内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检查维护管线需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配合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损毁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防护网、接触网、护坡、挡土墙、排水沟、车辆、电缆、通讯基站等设施;(二)在高架线路、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三)在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2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业单位未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的,或者未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__的,或者未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可、论证的方案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交通设施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场、宾馆等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的,由__机关依照《__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__的,__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行为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有__、__、__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责任事故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__门__追究行政责任;构成__的,__追究刑事责任。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3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兼顾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建设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等。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__编制,并按__的有关程序报批。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县)人民__、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__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混合开发居住、商业、办公等复合利用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土地供应方式。
主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兼容用途用地,按协议分摊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转让,其所获经营收益优先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第十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规划__管理。
在确定轨道交通车站用地范围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__实行分层登记。
土地使用权属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
第十五条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__规划设计,相互融合。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供应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__规划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已经供应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轨道交通设施__规划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求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__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4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5第十六条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__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计划,报市人民__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__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构)筑物、管线、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安全生产__、环保、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进行__管理。
第十九条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对管线迁改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按照原标准迁改的,管线迁改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迁改的,所增加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承担;废弃管线不予补偿。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占用、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占用、拆除、报废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须拆除和迁移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相关产权单位进行协商,有关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完成后,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拆除和迁移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恢复,恢复方案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产权单位共同制定。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占用公共绿地或者移植树木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市生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共绿地占用、恢复及苗木移植方案,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公共绿地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恢复;树木由绿化管理单位__移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移植费用。
需占用其它绿地或移植树木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市生态行政主管部门及绿地(树木)产权或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占用、苗木移植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委托专业园林绿化企业进行移植。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的建设,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限制。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上空间的,其上方和相邻的建(构)筑物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沿线上方及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以及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期间,__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__工程验收。
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__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__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