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22年)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38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22年)(2011年5月2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区及设施保护第四章运营第五章综合开发第六章安全应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西安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西安轨道交通运营管理1. 简介西安是中国古都之一,也是西北地区的大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数量的增加和交通需求的增长,西安轨道交通越来越受到重视。
西安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是保证西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2. 运营管理的职责和目标西安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职责是为乘客提供一个舒适、安全、高效、准时的出行环境。
其主要目标是实现线路服务的稳定运营,确保旅客的出行安全,同时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3. 运营管理的主要内容3.1 运营计划和调度运营计划和调度是西安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核心工作。
在制定运营计划时,需要考虑到城市的交通状况、人口分布、出行需求和拥挤情况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根据运营计划进行列车的调度,确保各线路的列车按时运行。
3.2 乘客服务管理乘客服务管理是为乘客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的重要内容。
包括车站的管理、设施维护、信息发布等。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乘客服务流程,解决乘客的问题和投诉,并及时反馈和处理。
3.3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西安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首要任务。
运营管理人员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车辆、设备和线路的安全运行。
同时,还需要组织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4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保证西安轨道交通运营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包括车辆的维护保养、线路的检修、设备的更新等。
同时,还需要进行运营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运营管理存在的挑战虽然西安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在提供城市交通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西安轨道交通系统的扩建和运营面临着土地、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
其次,人员管理和培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运营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对于保证运营质量至关重要。
另外,运营管理需要与其他交通方式和城市规划相互协调,确保整个交通系统的顺畅运行。
5. 运营管理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西安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也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正文:----------------------------------------------------------------------------------------------------------------------------------------------------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2年5月13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郊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环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堤坝,以及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附属设施;(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是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道路、桥涵、排水、防洪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加强养护,实行有偿使用。
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保证质量,实行保修制度。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
以贷款修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设施,可以收取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8-2024年)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8-2024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2•【文号】发改基础〔2019〕1049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8-2024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9〕1049号陕西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请审定〈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8-2024年)〉的请示》(陕发改基础〔2018〕463号)、《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8-2024年)规模及建设年限的请示》(陕发改基础〔2018〕1496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国家及区域发展战略,推进西咸一体化进程,支撑大西安都市圈发展,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优化综合交通枢纽衔接,原则同意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建设1号线三期、2号线二期、8号线、10号线一期、14号线、15号线一期、16号线一期等7个项目,规划期为2019-2024年。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现代、安全、高效、绿色、经济的原则,统筹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三、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与综合交通系统的衔接,进一步优化换乘衔接与完善综合交通一体化。
优化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换乘衔接、运能匹配以及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资源共享方案。
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机场等对外交通衔接和轨道交通站点公交配套。
落实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发挥土地增值效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和权限审批(核准)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
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
建质[2010]5号
![建质[20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bf5c2543323968011c925b.p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组织调查前款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八条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在避让。
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施,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西安地铁文明乘车守则

西安地铁⽂明乘车守则西安地铁⽂明乘车守则 ⼀般乘坐地铁都需遵守⼀定的乘车守则,那么,下⾯是⼩编给⼤家整理的西安地铁⽂明乘车守则,供⼤家阅读参考。
西安地铁⽂明乘车守则 根据《西安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试⾏)运营部分,特制订西安地铁⽂明乘车守则: 第⼀条乘客应持有效车票乘车。
越站乘车的乘客,出站时应补交越过部分票款;⽆票或持⽆效车票乘车时,须按全程票价补收票款。
第⼆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有序乘降。
候车时乘客应在安全区域内,乘车时做到先下后上,车到客运终点后乘客应当全部下车;在整个乘车过程中,乘客不得做出阻碍车门的开启与关闭等⼀切影响乘降秩序的⾏为。
第三条⼀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名⾝⾼不⾜1.3⽶的⼉童乘车,超过⼀名按超过⼈数购票。
第四条乘客进站乘车时携带的⾏李重量不超过30千克,长度(长、宽、⾼之和)不得超过1.8⽶,体积不得超过0.15⽴⽅⽶。
第五条乘客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及充⽓⽓球、畜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第六条禁⽌携带⾃⾏车进站。
第七条乘客应主动为⽼、弱、病、残、孕及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第⼋条车内禁⽌饮⾷。
第九条乘客禁⽌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使⽤滑板和溜冰鞋;⾚脚、⾚膊、油污⾐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监护⼈陪伴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安全者进站、乘车。
第⼗条乘客禁⽌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强⾏上下车等。
第⼗⼀条乘客进⼊地铁车站和乘坐地铁时,不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不得擅⾃进⼊地铁轨道区域,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不得在轨道交通设施内或列车上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纸屑、吐⼝⾹糖、⼤声喧哗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觉维护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的安全和环境卫⽣。
第⼗⼆条发⽣列车故障、公交接驳等,应听从⼯作⼈员指引,对乘客⼿持车票建议7天之内来地铁站办理或乘坐地铁全程⼀次,尽量减少对地铁的影响。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0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7月12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街道、街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条驻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机关。
交通警察应当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勤,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第二章城市道路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井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交通管理费、占道费。
第八条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悬挂《道路施工许可证>》,井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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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包括轨道、路基、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站、集中供冷站、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综合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扶梯(含楼梯升降机)、屏蔽门(安全门)、防淹门、人防门、门襟、乘客信息系统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它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条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配合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
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规划及建设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
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批准。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预留必要空间。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
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交通设施和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3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应当先期进行考古勘探,发现文物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文物附近施工时,应当制定详尽的动态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控,及时优化施工工艺和支护方案,保证文物安全。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拆迁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拆迁、安置,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4资源综合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所得收益用于轨道交通的建设。
第十六条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提供通信、供电、供水、排水、热力、燃气和人防工程等管线、设施的档案资料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管线产权单位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通信、供电、供水、排水、热力、燃气和人防工程以及其它设施等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赔偿。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永久拆迁管线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将管线拆迁列入工程预算,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并协助实施。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城市轨道交通电5缆管线档案资料。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对有关工程进行行政许可时提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的施工要求。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资源保护、城市道路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保护区及设施保护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保护区指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在建、运营线路控制保护的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其范围为:(一)地下车站与区间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十米至五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集中供冷站、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地面站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三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三米至十米内为6控制保护区;(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河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两侧各二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二十米至一百米范围以内为控制保护区。
以上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均为保护区域。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在建线路和运营线路保护区范围相同。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在建和运营线路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意见。
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从事基坑(槽)开挖、挖掘、桩基础施工、顶进、爆破、地基加固、灌浆、锚杆、钻探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五)在过河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的作业;7(六)其它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不需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并制定安全完善的防护方案。
在控制保护区内施工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专项评估,并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方案。
安全防护方案经专家审查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规范施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对保护区内的施工情况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桥梁、8轨道封闭网、平交道口、车站等设施设备;(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防护监视系统;(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五)在高架道路(含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它承力绳索;(六)其它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四章运营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第三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并提供有关地面交通信息。
列车因故延误、调整首末班行车时间及临时调整停靠站点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的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9第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电力、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三十六条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的乘客守则。
乘客应当按照乘客守则接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时,可向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不得影响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和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三十七条电扶梯(含楼梯升降机)、自动售检票设备以及其它有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九条乘客候车时应在安全区域内等候,按照先下后上的顺序乘降。
乘车过程中,不得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的开启与关闭。
10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三)强行上下列车;(四)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五)穿戴滑轮鞋等助力工具进站、乘车;(六)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进站、乘车;(七)携带畜禽和猫、狗等宠物进站、乘车;(八)在车站、站台或者其它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各种销售活动;(十)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监护人陪伴的精神病患者进站、乘车;(十一)在车站、站台或者其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允许派发印刷品;(十二)在车站、站台或者其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十三)其它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