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21)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5篇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5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职工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就甲方与乙方关于工资集体协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确保职工工资水平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1. 平等原则:双方应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2. 合作原则: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3. 公平公正原则:工资分配应公平公正,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协商一致原则: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
三、工资制度1. 工资体系:甲方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体系,确保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相适应。
2. 工资增长机制:甲方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3. 奖金、津贴和补贴:甲方应根据公司政策、市场情况和行业惯例,结合乙方的工作表现、业绩贡献等因素,制定奖金、津贴和补贴方案。
1. 工资水平:双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2. 工资调整幅度与周期: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和周期,确保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3. 加班费、夜班费:双方协商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方法和标准,以及夜班费等相关费用。
4. 福利待遇:双方协商确定职工享有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带薪年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6篇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6篇篇1本协议旨在通过双方协商,确定工资分配、支付原则及相关重要事宜,确保公平公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经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员工代表(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集体协商,共同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方案,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协商内容1. 工资分配原则:公司根据经济效益、行业特点、地区差异及个人表现等综合因素,实行以岗位为基础、绩效为导向的工资分配制度。
2. 工资标准:双方协商确定各类岗位的工资标准,确保工资水平与公司规模和发展相适应。
3. 工资调整机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物价指数及个人表现等因素,定期对工资进行调整。
4. 福利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等。
5. 加班工资:员工加班时,公司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6. 工资支付方式与时限:公司每月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支付,应提前告知员工。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权利:根据公司需要安排和调整员工的岗位;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员工的业绩、表现,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2. 甲方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 乙方权利:享有与公司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对公司的薪酬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4. 乙方义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四、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无效,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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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2005年9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多种竞争性的用工岗位管理形式,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二、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采取以下方式计发:(一)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
工会知识竞赛(试卷编号111)

工会知识竞赛(试卷编号111)1.[单选题]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 )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A)立即B)一小时C)二小时答案:A解析:2.[单选题]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 )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国务院C)乡镇(街道)政府答案:A解析:3.[单选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生产经营活动。
A)可以从事B)不得从事C)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继续从事答案:B解析:4.[单选题]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 ) >的决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B)危险化学品安全法C)道路交通安全法答案:A解析:5.[单选题]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的领导。
A)中国共产党B)企业负责人C)各级政府6.[单选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 )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十日B)十五日C)二十日答案:B解析:7.[单选题]劳动保护的任务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 )。
A)安全B)健康C)不受意外伤害D)安全与健康答案:D解析:8.[单选题]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中国工会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工作目标, 积极加强和改进工会自身建设,打造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 )。
A)工会之家B)工会联盟C)幸福之家D)职工之家答案:D解析:9.[单选题]( ) 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有关签订集体合同或 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而进行的商谈交涉行为。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赣人社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20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和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劳〔20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2020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2021年发展计划,制定我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一、2021年度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3%;企业工资增长不设上线。
上述工资指导线以2020年本企业平均工资为基数,适用于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和分配。
二、全省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具体情况,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的总体要求及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建立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协商确定2021年度工资增长比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
(一)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工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内,通过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2021年度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例文(7篇)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例文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
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公司实行工资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
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
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____日。
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可以提前或顺延。
第七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_____%、_____%、_____%工资报酬。
第八条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
第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第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每年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员工工资_____%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2021年职代会制度五项职权

2021年职代会制度五项职权1、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
2、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3、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第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商一致后,根据授权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___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0-202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0-202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0-
2021)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28号发布、第186号修正)要求,省厅组织开展了2020-2021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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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四章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五章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第六章工资集体协商的争议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
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应当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依法订立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总工会、区域(行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七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双方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女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产生。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组织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负责人担任。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职工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条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一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本方协商顾问,为本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双方协商顾问不得互相兼任。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同级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从熟悉经济、法律、工会、劳动工资、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并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二)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本方人员询问;(三)收集、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任期至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之日止。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本方协商代表。
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并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保证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职工方代表在任期内,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工方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
职工方代表在任期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与职工方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企业和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共同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有威胁、收买、欺骗、打击报复对方代表的行为。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十六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五)加班工资标准;(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七)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八)病事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九)工资支付办法;(十)工资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一)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因素。
第十九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会应当给予帮助和指导。
企业工会可以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向企业方发出协商意向书;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意向书。
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提交包含本方协商代表、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的协商意向书;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应当自一方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订立工资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商一方在协商前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其掌握的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另一方应当在协商开始五日之前如实提供。
协商过程中,如需补充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及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草案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方首席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向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合同书面意见。
工资集体合同书面意见对工资集体合同无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协商双方在十五日内未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的,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无异议,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工资集体合同书面意见对工资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内容重新依法协商,并将修改后的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五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职工方应当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第四章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五条经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一)工资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三)企业因兼并、重组、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变更工资集体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职工方可以将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工会。
第二十七条工资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工资集体合同期限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一般为一年。
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协商程序重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除出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集体合同。
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工资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不得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无法定理由或者非经法定程序,降低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五章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本区域、行业工会直接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担任。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本区域、行业内企业经民主推举、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或者由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
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