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中,村集体拥有、以建设为目的的土地;2.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本管理办法所称“入市”,包括土地收购、征用、出租、出售、抵押等方式;4.本管理办法应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相一致。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途径1.政府购买: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向村集体购买农村建设用地;2.拍卖: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竞价或挂牌交易;3.协商:政府、村集体与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协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4.其他:按照相关法规实行其他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1.土地计划确认: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公布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计划,明确土地用途、流转方式、标准;2.土地公告:政府向社会公告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情况,包括地块位置、流转方式、流转门槛、评估价等信息;3.土地评估: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应按照市场价值和公共利益制定,进行评估后公开;4.土地交易:参与流转的各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签订土地流转合同;5.土地登记:土地交易完成后,依据法律程序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6.土地监管:政府应对土地使用情况定期监管,确保土地流转合规合法,防止滥用或买卖。
四、准入门槛1.农村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流转应公开、公平;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得到集体决策;4.涉及林地、山地等特殊区域的流转应当遵守法规、环境保护原则。
五、财政补贴1.为了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成果的实现,政府应结合具体情况,为农民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同时严格监管;2.适当的补贴应该纳入当地财政配套支持。
六、责任与处罚1.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监管工作,认真审核,并依法审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处罚,并撤销相关土地交易;2.对那些“谋求私利”、损害农村建设用地公益性和集体利益,违反土地流转计划和市场规则,欺诈、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津政办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15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4日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和自然资源部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分类别、有级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收益;保障入市土地权能,盘活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面深化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制度、政策和措施保障。
二、试点任务(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1.推进规划编制。
加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统筹并合理安排入市的规模、布局、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等,完善功能配套,促进集聚发展,探索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规划编制方法。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武清区人民政府、静海区人民政府、蓟州区人民政府。
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级市场交易规则第三章二级市场交易规则第四章服务与监管第五章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第六章入市收益分配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和《XX 市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3”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并在村庄规划或XX市中心XX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为商业、旅游、工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使用,并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是指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行为。
本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区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使用权再流转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受同等权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依照本规定开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流转交易,应依法依规履行税费缴纳义务。
第五条市级和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一文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本⽂由⼯隆建通研究员余能整理随着部分区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宗⼊市发证、⼊市交易系统上线、⼊市⼟地转让成功及使⽤权抵押贷款落地等消息相继公开,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探索实践也在逐步深⼊。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地闲置荒废、使⽤低效的现象⽐较普遍,没有发挥出⼟地的最⼤效益。
为了解决这⼀问题,国家从逐渐放开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设⽴33个试点区县,到新《⼟地管理法》正式扫除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的法律障碍,在法律、制度、实践⽅⾯都做了不少尝试和突破。
作为农村集体建设⽤地中的⼀类(其他两类为宅基地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地),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市,⼀⽅⾯为城市扩张提供⼟地资源,解决城市⼟地资源紧缺的问题和城市扩张与农村集体占有⼟地之间的⽭盾。
另⼀⽅⾯,可解决农民收⼊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可以使得农民的财产性收⼊明显提升,⽆论是⼀次性收⼊还是可持续性收⼊,都将获得明显的改善。
因此,基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发展探索将是⼀个巨⼤的风⼝,我们现将相关知识政策整理如下,以供⼤家学习参考。
01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是指具有⽣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以⼟地使⽤权⼊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的农村集体建设⽤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是指这部分⼟地在市场上流转,具体包括转让、出租和⼊股等⽅式,实质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在市场上优化配置过程。
0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历程(⼀)改⾰开放⾄20世纪90年代末——严格控制阶段1992年《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问题的通知》:集体所有⼟地不得直接出让;1998年修订《⼟地管理法》:严禁农村集体⼟地⽤于任何⾮农建设;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地的通知》:严禁城市居民在农村建设及购买住宅;总之,政府明确不允许农村集体建设⽤地⼊市交易。
高平市统筹协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实施方案

高平市统筹协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5月12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高平市《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借鉴泽州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高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努力发挥法律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推进政策和制度创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1用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抢抓机遇,坚守底线。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
要主动靠前,抢抓机遇,加快实施,同时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二)制度先行,有序推进。
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确保改革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积极争取各级各方面大力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明确重点,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改革。
(三)政府主导,村为主体。
充分发挥市委市政府的主导作用,有效落实村级主体地位,保证入市主体充分公平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四)农民参与,公平规范。
保障农民参与,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反映农民诉求,通过民主协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增加群众获得感。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申请人提交投标或者竞买申请时,存在材料弄虚作假、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等违法违 规和其他严重违反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县自然资源局可以禁止其参与投标或者竞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入市交易土地使用权人将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申请公开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交易信息,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省、XX市、XX县主要媒 体发布信息公告。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拟交易宗地的使用权人、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报名 条件、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按照我县现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及程序,依法 签订协议,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承办。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详细流程

农地入市流程1.出台政策文件政策配套文件是农地入市工作的前置条件,是所有工作开展的依据,地块入市工作开始前,需完善入市管理办法、入市细则、收益分配、基准地价、入市流程、入市途径等相关配套政策。
2.拟定入市地块依据相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衔接方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初步拟定入市地块,入市地块必须符合规划、权属清晰、且成立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村民入市意愿高。
3.确定实施主体入市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据相关政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相关平台公司作为入市实施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平台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约定相关利益分配。
由平台公司全程办理地块入市的相关工作。
4.申请符合入市条件的地块,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土地所有权人或得到土地所有权人授权的实施主体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递交入市申请书,并提交村民成员或村民代表的表决书等相关材料,入市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入市宗地位置、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
5.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入市地块的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进行初审后,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初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入市条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依据相关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明确拟入市宗地的土地使用条件。
6.地价评估及入市方案拟定对审查同意入市的宗地,由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价评估,并拟定入市方案。
入市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入市宗地位置、面积、权属、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年限、土地评估价格、配置方式(出让、出租或作价出资)、入市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等内容。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入市主体根据地块评估价格、产业政策等因素,集体决策确定底价,并予以保密。
底价不得低于入市成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实施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管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中零星、分散地块调整入市的规定,明确异地调整地块条件、操作程序、收益分配等事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是指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其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复垦后,按计划调整到本市行政辖区内产业集中区入市的一种入市途径。
第三条异地调整入市涉及复垦地块与入市地块。
本办法所称复垦地块,是指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先行复垦为农用地,并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产业集中区或其他符合条件区域入市的地块。
本办法所称入市地块,是指在产业集中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内,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与城乡规划已规划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复垦地块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入市交易的地块。
第四条异地调整入市的入市主体为入市地块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入市主体应按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复垦地块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复垦补偿金。
第五条异地调整入市不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
在实施异地调整入市前,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对土地产权关系进行调整的,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自愿协商原则进行调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政策指导。
第二章异地调整地块条件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应当以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城乡规划为依据,按照先复垦、后入市的原则实施,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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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集体建设用地
入市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方案旨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和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城市建设的有序推进。
一、方案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的供给日益紧张。
为了更好地促进土地
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进行规范管理。
因此,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方案目标。
1. 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
3. 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方案内容。
1. 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
2. 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推动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 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培训,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方案实施。
1. 加强政府主导,建立健全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机制;
2. 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
3. 强化监管执法,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 加强农民政策宣传和培训,保障农民利益。
五、方案效果。
1.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六、方案总结。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为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城市建设的有序推进作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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