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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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141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141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141号2003年3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局、总公司: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燃气价格结构,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燃气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销售价格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70元调为1.90元。

公共服务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2.20调为2.40元。

制冷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80元调为1.70元。

热电联产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1.40元。

工业生产、燃气锅炉等采暖用户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80元。

车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45元。

市燃气集团供应顺义区燃气公司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60元调为1.65元;顺义区燃气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北京市统一用户分类价格标准。

为治理首都大气环境,促进天然气的发展使用,市燃气集团公司可对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适当向下浮动。

向下浮动后的具体销售价格由市燃气集团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自主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市燃气集团公司供市热力集团公司天然气价格原则上仍按我局京价(商)字[2002]3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燃气集团公司可按文件规定价格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向下浮动。

二、人工煤气价格民用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0.90元调为1.20元。

公共服务用户用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10元调为1.20元。

工业生产和锅炉采暖用户用人工煤气每立方米由1.10元调为1.20元。

答辩状范文

答辩状范文

答辩状范文篇一:答辩状范本答辩状答辩人: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地址:新昌西镇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梁忠兴厂长因原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4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号为204ZTC101631--3),答辩人已按约定完成了加工义务,现被答辩人却在该合同履行后近一年时才向我厂提出质量问题,并起诉我厂要求赔偿所谓的退货“损失”,这与事实不符,更不符合法律规定.1、答辩人已按约定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被答辩人面料的采购,工艺单及加工费的高低等问题致使原定于2004年4月28日交货到慈溪工厂的期限延迟,2004年5月14日被答辩人代表即检验员马杰来传中也表示了迟交意思.2004年5月18日该货完工并于当日由马杰按合同第五条的验收方式检验合格后装箱发货,马杰也于2004年5月20日出具了欠条,言明结欠我厂的28000元加工款在5月26日付清.之前,被答辩人也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答辩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双方2004年5月19日对帐目结算,检验均无异议且达成一致意见后至今,被答辩人一直未向我厂提出过书面异议,现又何来质量问题?答辩人认为:本案不排除被答辩人自行将睡衣污损伪造有质量问题而索赔的可能.2、答辩人的加工成果是符合要求的.验收是双方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根据公平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作人在接到成果时,应当及时检查验收,否则工作成果质量符合要求,更何况本加工合同约定的是出货前检验,即当场检验,根本不存在出货后再检验这一理由.被答辩人绝不得将其未及时检验或在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后怠于通知的法律责任强加于答辩人.3、有质量问题的服装并不是答辩人厂加工的.双方签订加工合同时,马杰曾有一份被答辩人公司的装箱单,载明一起为被答辩人加工睡衣的厂家有新昌和慈溪两家,且都有明确的加工款号和数量;从证据上分析,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退运提单、退运货物报关单、151箱原出口日本睡衣套退货的运费印花税和海运印花税发票以及行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都因没有明确注明所退睡衣的款号及加工厂家而不能明确、系统地证明退运的睡衣是答辩人加工的.结论书的作出人并没有审查实际的加工主体,而是凭一份被答辩人单方提供的加工合同和所谓的空白厂检报告(实为面料质量报告);151箱退运睡衣的提单和发票也只能证明退货的事实,并没有也不能证明确系答辩人的加工成果.4、 2004年4月23日的空白厂检报告是一份面料质量报告,而非答辩人对本厂加工服的出厂检查报告.理由很简单:加工物出货是在5月18日左右,哪有在4月23日未加工服装前就预先打好出厂检查报告的道理?这是被答辩人在滥用证据,盲目证明.事实是:被答辩人自己联系好面料厂家嵊州市众旺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嵊州公司)(合同号为204ZTC101631),嵊州公司委托被答辩人付款15万元面料款给答辩人,但因担心面料质量,又委托答辩人根据>第256条有关“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材料应当及时检验”的规定进行厂检并作出了应填内容为空白的报告.报告中最后“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号为204ZTC101631项下的货物将严格按照此厂检报告执行,我厂承担一切违约责任”也明确证明了这是一份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向嵊州公司(合同号为204ZTC101631)采购的面料所作的一份厂检报告,而非加工成品.5、被答辩人故意夸大损失,转嫁责任.签订204ZTC101631--3加工合同时,被答辩人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答辩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其与外方签订的合同利益也并非答辩人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该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总而言之,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既然已按合同约定在出货前就已验收合格,近一年后现又以质量问题诉请赔偿损失的要求是错误的.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新昌县华光制衣厂代理人:周黎锋2005年3月14日篇二:民事答辩状范文2014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XXX住所地:XXXXXXx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 XXXX住所地:XXXX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014年XXXXX月XXXXX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

京价(商)字[2001]372号

京价(商)字[2001]372号

京价(商)字〔2001〕372号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促进北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缓解企业亏损的矛盾,进一步理顺供暖价格,经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和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01年至2002年采暖期起适当调整我市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及生活热水加热费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生活热水加热费由每吨2.5元调整为5元。

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锅炉供暖价格1、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3、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三、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国华北京热电厂(供热基数380万吉焦)、北京第二热电厂(供热基数420万吉焦)供热基数内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5元/吉焦,超出供热基数部分的尖峰锅炉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7元/吉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4.11.01
•【文号】发改价格[2004]2402号
•【施行日期】2004.1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402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用电价格的请示》(京发改文[2004]2104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调0.04元。

二、以上价格调整自2004年11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宝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蒸汽价格的通知-京价[工]字[2000]137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宝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蒸汽价格的通知-京价[工]字[2000]137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宝能热力
有限责任公司蒸汽价格的通知
(京价(工)字[2000]137号 2000年3月22日)
北京宝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蒸汽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你公司蒸汽成本上升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公司外供蒸汽价格,即每吨由97元调整到100元。居民供暖价格仍按我市统一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执行。
——结束——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宝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蒸汽价格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0.03.22
施行日期
2000.04.01
文号
京价[工]字[2000]137号
主题类别Biblioteka 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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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范文2019

民事答辩状范文2019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XXX住所地:XXXXXXx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 XXXX住所地:XXXX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014年XXXXX月XXXXX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

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诉讼主体不合法。

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容发〔2010〕61号“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

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整或解除。

截止目前,我与XXXXX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XXXXX公司无权向法院起诉我。

二、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文件。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因XXXXX室的房产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

且XXXXX室就是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

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1.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

2.居委会无权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

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说明XXXXX室是住宅只能用于居住。

四、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承诺北京第三热电厂燃气机组电价的函-京价[商]字[2000]351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承诺北京第三热电厂燃气机组电价的函-京价[商]字[2000]351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承诺北京第三热电厂燃气机组电价的函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承诺北京第三热电厂燃气机组电价的函
(京价(商)字[2000]351号)
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承诺北京第三热电厂燃气机组电价计算原则的报告》(京电字[2000]04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北京第三热电厂利用天然气燃气机组发电经国家计委立项,并列为北京市50项重点工程之一。

经研究,关于该项目建成后的电价问题,同意待该项目投产后,根据国家有关电价政策按经营期内的合理成本及费用支出,满足运行成本、税金,还贷付息适当盈利等原则核定其价格水平,并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000年八月三十日
——结束——。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北京热力执行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居民用户按面积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2001]372号),收费标准如下:大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24元。

独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燃油、燃气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

居民用户按热计量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XX]98号),收费标准如下:(1)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价格为两部制,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

(2)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大网供应的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2元;独网供应的燃气、燃油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

(3)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为每千瓦时0.16元(折合每吉焦44.45元)。

对于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

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实行超高加价。

面积依据建筑面积的依据主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带有测绘法律依据印章的实测报告)或其他在法律上对于建筑物面积认可的文件。

对于提供不出以上材料的建筑物或房间可以暂时依照建筑物的预测报告、竣工图纸、施工图纸或进行实地丈量和上下套裁等来计算供暖面积,待取得法律认可的依据后进行调整变更。

签订合同线下签订用户可联系北京热力供热服务网点、小区供热服务管家进行签订、换签,或拨打96069提出签订、换签需求,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联系用户进行合同换签工作。

签订供暖合同时,用热人需要准备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签订还需提供《产权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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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1〕372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促进北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缓解企业亏损的矛盾,进一步理顺供暖价格,经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和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01年至2002年采暖期起适当调整我市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及生活热水加热费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生活热水加热费由每吨2.5元调整为5元。

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锅炉供暖价格
1、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
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3、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三、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国华北京热电厂(供热基数380万吉焦)、北京第二热电厂(供热基数420万吉焦)供热基数内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5元/吉焦,超出供热基数部分的尖峰锅炉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7元/吉焦。

华能北京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27.5元/吉焦下调为25元/吉焦。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原石景山热电厂)和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第三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2.76元/吉焦、13元/吉焦统一调整为18元/吉焦。

各热电厂的“少回水”价格仍按原批准价格执行,有关计量问题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四、其它事项
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

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

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

以上供暖价格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供热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积极做好对单位、居民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供热质量,确保供暖温度达到标准(室内温度18℃±2℃以内),对有隐患的部位要及时维修,保证居民安全过冬。

对借机乱收费的单位,物价检查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二00一年十月七日
d28163--020111xkj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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