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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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莱芜市城区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2016莱芜市城区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2016莱芜市城区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城区各供热企业:为进一步理顺供热价格体系,更好地惠及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区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如下:一、供热价格1、高温水出厂价格由42.17元/吉焦调整为37.73元/吉焦;热力交换站与输配企业的结算价格由51.28元/吉焦调整为46.84元/吉焦;居民到户价格由24元/平方米调整为22元/平方米。

热源企业亏损部分由财政补贴。

2、居民住宅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计量收费条件、实行计量收费的,其价格作相应调整。

即:居民供热基本热价由现行的7.2元/平方米调整为6.6元/平方米;居民供热计量热价由现行的37.22元/吉焦(0.134元/千瓦时)调整为34.22元/吉焦(0.123元/千瓦时)。

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供热企业暂按供热面积收费。

二、计费面积1、供热计费单位为建筑面积。

2、阁楼安装供热设施的,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面积计收取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实有面积计收取暖费。

3、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供热设施、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计收取暖费。

4、带电梯住宅楼按95%计收取暖费。

三、供热时间供热期限为120天,自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四、优惠政策1、学校、幼儿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办公用热价格执行居民价格。

2、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或莱芜市总工会登记在册的困难职工居民家庭用热,实行优惠政策,按17.30元/平方米收取。

实行两部制的,居民供热基本热价由现行的2.5元/平方米降至1.9元/平方米;居民供热计量热价由现行的37.22元/吉焦(0.134元/千瓦时)降至34.22元/吉焦(0.123元/千瓦时)。

五、其他1、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京价(商)字[2001]372号

京价(商)字[2001]372号

京价(商)字〔2001〕372号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促进北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缓解企业亏损的矛盾,进一步理顺供暖价格,经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和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01年至2002年采暖期起适当调整我市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及生活热水加热费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生活热水加热费由每吨2.5元调整为5元。

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锅炉供暖价格1、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3、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三、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国华北京热电厂(供热基数380万吉焦)、北京第二热电厂(供热基数420万吉焦)供热基数内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5元/吉焦,超出供热基数部分的尖峰锅炉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7元/吉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
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07
•【字号】京发改〔2019〕1545号
•【施行日期】2019.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
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9〕1545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及本市供热企业供热成本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按面积收费的统一上调3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热计量收费的计量热价统一上调0.11元/千瓦时。

调整后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对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含居民),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

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得实行超高加价。

三、本通知自2019-2020年采暖季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5〕2619号)同时废止。

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中有关加倍收费的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销售价格表(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7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供热出厂价格的通知-沈价发[1999]207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供热出厂价格的通知-沈价发[1999]207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供热出厂价格的通知
正文:
----------------------------------------------------------------------------------------------------------------------------------------------------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沈阳皇姑热电
有限公司供热出厂价格的通知
(沈价发[1999]207号1999年12月9日)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调整供热价格的请示》收悉。

为促进我市集中供暖事业发展,根据沈阳皇姑热电供暖公司供暖实际情况,本着兼顾双方利益同时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经审核决定,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供给沈阳皇姑热电供暖有限公司供热出厂价格由每吉焦14.00元调整到18.00元(含税价格)。

沈阳皇姑热电供暖有限公司对用户的供暖价格仍按市物价局沈价发[1999]10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12月10日起执行。

——结束——。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理顺供热价格,促进我市供热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全省城镇供热系统化治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黑建函〔2023〕188号)和《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发改规〔2023〕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供热成本监审结论,经市政府十六届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调整我市市区供热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供热出厂价格供热出厂价格由25.21元/吉焦调整为26.98元/吉焦。

二、供热销售价格(一)居民。

每供热期继续执行27.78元/平方米(含维修费)供热销售价格。

(二)非居民。

每供热期继续执行39.31元/平方米供热销售价格。

三、供热层高收费对非居民供热用户以建筑层高3.2米为基数计收。

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到100%为止。

四、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收费标准为申请停止供热用户正常缴纳热费全额的25%。

五、供热面积计算方法(一)居民住宅按房屋所有权证标定建筑面积扣除无散热片的阳台和楼梯间分摊面积计算。

(二)非居民按房屋所有权证标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六、其他事项(一)居民住宅房屋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混合使用的,经营部分按非居民供热销售价格及所占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缴费。

其余部分按居民住宅供热销售价格和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缴费。

(二)供热温度、退还热费、申请停止用热,以及供热设施更新、维修等,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供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公众号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供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咨询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热力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热力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热力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正文:----------------------------------------------------------------------------------------------------------------------------------------------------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热力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各有关热电公司,市热力总公司: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价格上涨造成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冬季正常供暖,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今冬供热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价管[2011]41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1年11月供暖之日起,对市区(不含丰南区)非居民热力出厂和销售价格采取临时燃料加价的措施,并适当疏导供热价格的相关矛盾,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非居民供热燃料加价标准及加价办法1、出厂价格在每吉焦27元的基础上临时加价5元,生产企业实际销售热量的24%可收取燃料加价;非居民用热销售价格在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32元的基础上临时加价2.3元。

2、非居民计量热价实行燃料加价的标准为:基本热价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1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015元;试行计量供热新办法的嘉园六合小区基本热价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0.69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02元。

二、完善相关热价1、提高电厂除盐水价格。

热网补水(除盐水)价格提高到每立方米5.84元。

2、收取容量备用和热量损失费。

对非居民用户申请临时停热的,按热费的20%收取。

三、改革工业热价格改革新区热电厂工业热价格,试行对终端用户最高销售价格管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高销售价格为每吉焦69元,在此基础上由热源厂、热力总公司、终端用户三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唐山市物价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结束——。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促进北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缓解企业亏损的矛盾,进一步理顺供暖价格,经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和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01年至2002年采暖期起适当调整我市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及生活热水加热费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生活热水加热费由每吨2.5元调整为5元。

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锅炉供暖价格1、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改革调整的通知-洛发改价管[2013]12号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改革调整的通知-洛发改价管[2013]12号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改革调整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改革调整的通知(洛发改价管﹝2013﹞12号)各城市区(不含吉利区)发改委、各热力生产经营企业、各相关单位:根据市公用事业局调整供暖价格的申请和市价格成本所供热成本监审结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依照“稳定热力出厂价和非居民热价,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兼顾承受能力,适度调整居民供暖价格,合理补偿供热成本”的热价调整原则,在广泛调研并充分听取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进行改革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居民生活供暖价格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按面积收费由0.16元/日﹒平方米调整到0.18元/日﹒平方米。

城市居民生活供暖分户计量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由0.048元/日﹒平方米调整为0.054元/日﹒平方米,计量热价由0.125元/千瓦时调整为0.142元/千瓦时。

居民小区热交换站的蒸汽价格由105元/吨调整到118元/吨;高温热水价格由39元/吉焦调整到44元/吉焦。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1.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和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幼儿园、中小学、高校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及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等采暖用热按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执行。

2.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建筑的居民生活采暖收费面积仍分别按建筑面积的90%、86%和82%计算。

3.继续实行基本热费政策。

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暖期申请不用热的居民用户,缴纳基本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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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1〕372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促进北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缓解企业亏损的矛盾,进一步理顺供暖价格,经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和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01年至2002年采暖期起适当调整我市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及生活热水加热费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生活热水加热费由每吨2.5元调整为5元。

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锅炉供暖价格
1、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3、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三、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国华北京热电厂(供热基数380万吉焦)、北京第二热电厂(供热基数420万吉焦)供热基数内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5元/吉焦,超出供热基数部分的尖峰锅炉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7元/吉焦。

华能北京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27.5元/吉焦下调为25元/吉焦。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原石景山热电厂)和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第三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2.76元/吉焦、13元/吉焦统一调整为18元/吉焦。

各热电厂的“少回水”价格仍按原批准价格执行,有关计量问题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四、其它事项
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

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

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

以上供暖价格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供热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积极做好对单位、居民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供热质量,确保供暖温度达到标准(室内温度18℃±2℃以内),对有隐患的部位要及时维修,保证居民安全过冬。

对借机乱收费的单位,物价检查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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