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全区粮食流通法规知识竞赛决赛试题

全区粮食流通法规知识竞赛决赛题一, 个人必答题(每题分值为10分,答题时间为20秒,答对加10分,在规定时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的不得分)第一轮第一组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国务院令第( B )号公布施行。
A.405 B.407 C.4062, 国家实行粮食收购(A )制度。
A.许可 B.备案 C.审核 D.登记3,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A )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C.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4, 为了销售, 加工或者作为饲料, 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是(A )。
A.粮食收购 B.粮食加工 C.粮食储存 D.粮食运输第二组1, 国家激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激励建立产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格时国家赐予必要的( A ),并在粮食运输方面赐予优先支配。
A.经济优惠 B.税收减免 C.政策扶持 D.信贷支持2, 陈化粮购买资格由(B )认定。
A.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3,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有(B )以上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肯定的仓储设施和保管实力。
A.2万元 B.3万元 C.5万元 D.8万元4, 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时,应当出具质检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及检验结果相一样,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 等级, 代表数量, 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C )。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第三组1, 中央储备粮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应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C )。
C.20%—30% 2, 粮食价格主要由( B ) 确定B. 市场供求3, 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的部门是(A B ) 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4, 粮食收购者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AC)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状况A.收购地 C.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第四组1,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A )号颁布实施 A. 388 2, 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条件的企业,需经(A)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3, 选择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应当遵循( ABC )原则A.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B.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C.有利于降低中央储备粮的成本和费用4,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需保证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达到( CD )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C.收购支配D.轮换支配第二轮第一组1, 各省级人民政府必需依据“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B)销量”的要求建立地方粮食储备。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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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2006年,我局下发了《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6〕91号),请各地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表》。
几年来,各地粮食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粮食监督检查基本数据资料,对了解掌握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促进监督检查体系、制度、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粮食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表中原有的一些指标已经过时,而一些新的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在表中又没有全面反映,为此,我们对原表格进行了修改(调整后的统计表格及填报要求、指标解释详见附件)。
为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的填报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粮食监督检查信息资料填报工作及时认真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是各级粮食部门了解掌握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动态,指导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粮食监督检查信息资料填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省监督检查处要确定专门的报表填报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报我局监督检查司备案。
报表填报人员工作调整时,须及时向监督检查司告知新的填报人员及联系方式。
报表填报人员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客观填写、细心审核、全面汇总报表。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要对报表认真把关。
报表须经填表人、监督检查处负责人签字,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

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 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 一、背景介绍粮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粮食流通的顺畅与否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
为了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管和统计工作,提高粮食流通数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制定并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 二、统计范围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范围包括国家粮食储备与调剂、粮食销售与流通、粮食进口与出口等方面。
1. 国家粮食储备与调剂统计:统计国家粮食储备的数量、品种、质量及调剂情况,包括中央和地方储备粮食。
2. 粮食销售与流通统计:统计粮食在各级市场、超市、商贸企业等销售和流通环节的情况,包括粮食销售量、销售价、销售对象等相关数据。
3. 粮食进口与出口统计:统计粮食进口和出口的数量、类型、价值等相关数据,监测粮食进出口的情况。
## 三、统计指标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应包括以下指标:1. 粮食生产:统计粮食的总产量、品种构成、不同地区的产量等。
2. 粮食储备:统计国家和地方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分布情况等。
3. 粮食调剂:统计国家粮食调剂的数量、范围、对象等。
4. 粮食销售:统计粮食在各级市场、超市、商贸企业等销售的数量、价格、销售对象等。
5. 粮食进口与出口:统计粮食进口和出口的数量、类型、价值等。
## 四、统计方法为了确保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需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1. 抽样调查:根据统计需求,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获取粮食流通数据,确保数据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2. 数据采集:建立粮食流通统计数据库,通过各级统计部门、企事业单位、市场等渠道,收集、整理和归档粮食流通数据。
3. 数据比对与核实:对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比对和核实,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4. 数据分析与报告:将收集到的粮食流通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形成统计报告,及时反映粮食流通的情况和趋势。
## 五、统计责任1. 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组织实施粮食流通抽样调查,汇总并发布相关统计数据。
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一、引言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是粮食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掌握粮食流通情况、制定粮食政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为粮食流通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二、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粮食流通情况,为粮食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数据支持,促进国家粮食安全。
2. 原则:统计调查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等原则。
三、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内容1. 粮食生产统计:包括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产量、品种、品质等。
2. 粮食储备统计:包括国家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企业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分布等。
3. 粮食流通统计:包括粮食收购、销售、运输、储存、加工等环节的数据。
4. 粮食消费统计:包括居民消费、加工消费、饲料消费等。
5. 粮食市场价格统计:包括粮食市场批发价、零售价等。
四、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方法和程序1. 调查方法:采用定期普查、专项调查、抽样调查等多种方法。
2. 调查程序:制定调查计划、开展调查、数据汇总、分析报告等。
五、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组织和管理1. 组织机构:设立粮食流通统计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统计调查工作。
2. 人员配备:选拔具备专业素质和经验的人员负责统计调查工作。
3. 数据管理:建立粮食流通统计数据库,实现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共享。
六、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监督和评价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监督机制,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
2. 评价体系:建立粮食流通统计调查评价体系,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价和反馈。
七、总结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粮食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整的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有助于为粮食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各级粮食部门应高度重视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加强组织和管理,提高统计调查水平,为国家粮食安全贡献力量。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Management is a serious lov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篇一: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为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我县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按照南宁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__年南宁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南粮发[20__]13号)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对纳入全县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我局高度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接到市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后,我局立即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安排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在充分研究之后,成立了由分管领导黄永荣副局长为组长,监督检查股、计财股人员为成员的检查组。
同时,制订《武鸣县粮食局开展20__年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从组织机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措施上予以保障。
二、开展专项检查20__年4月下旬至5月底,在黄永荣副局长的带领下,检查组共出动20人次,10车次,重点深入县粮油购销有限总公司、县岭南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2家国有粮食企业和县扬翔帝龙饲料有限公司、南宁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等2家饲料用粮企业进行检查。
在检查中采取“听、看、查”的方法进行检查。
即:首先听其汇报,其次看其台账,查其报表。
检查涉粮企业一是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了统计台账,台账记载情况是否完整连续、有关数字是否真实准确,台账是否按要求留存归档;二是是否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县粮食局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三是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我局把此次专项检查作为为民服务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粮食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现场讲解指导,进一步帮助粮食企业建立和完善粮食统计台帐,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守法经营意识,努力构建和谐为民的执法关系,从而展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了解和掌握全国粮食流通情况,制定的一套调查统计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统计调查的对象、方式、内容、频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首先,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对象主要包括粮食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农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等。
其次,统计调查的方式通常采用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定额回报等方法,以获取粮食生产、库存、销售等相关数据。
再次,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粮食生产面积、产量、粮食品种、粮食质量、粮食流通量、粮食储备等方面的信息,以全面了解粮食流通的现状。
此外,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了统计调查的频度,一般为年度统计,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季度、月度或特殊时段的调查。
最后,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还包括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统计调查的原则、程序、责任、保密等方面进行规定,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国家粮食管理部门了解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及时做出相关政策干预和调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在国家层面上为了统计和监测粮食流通情况而实行的一系列调查制度。
粮食作为人类最基本的生活物资之一,对于各国的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对于保障粮食供应、优化粮食资源配置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涉及的内容包括粮食种植、收购、仓储、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
通过建立健全的调查制度,可以及时掌握粮食生产、库存和消费的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障粮食供应的稳定和有效性。
首先,粮食种植是粮食流通的起点。
国家可以通过农户登记、农作物种植统计等方式,了解全国各地的粮食产量和品种情况。
这样可以及时调整政策,调节粮食生产的结构和规模,保持粮食供应的平衡。
其次,粮食收购是粮食流通的重要环节。
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粮食收购企业数据库、收购明细登记等方式,统计全国各地的粮食收购情况。
这样可以掌握粮农收入和市场供应情况,为政府调控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供依据。
再次,粮食仓储和加工也是粮食流通的重要环节。
国家可以通过建立仓储和加工企业登记制度,掌握全国各地的粮食仓储和加工情况,了解粮食库存和粮食品质状况。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粮食贮存损失和粮食质量问题,保障粮食贮备和供应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粮食运输和销售是粮食流通的最后环节。
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粮食运输企业和销售商登记制度,掌握全国各地的粮食运输和销售情况。
这样可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需求和市场价格,为政府粮食调运和市场监管提供依据,保证粮食流通的畅通和供应的稳定。
总之,建立和完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对于保障粮食供应、优化粮食资源配置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规范的调查统计,可以及时了解粮食生产、库存、流通和消费的情况,为政府制定粮食政策和进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粮食流通的透明和规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解析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解析首先,统计对象和范围。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统计对象是所有涉及粮食流通的主体,包括生产、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统计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粮食生产、进出口、加工、销售等环节。
其次,统计指标和方法。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于统计指标和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统计指标主要包括粮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加工量、出库量、销售量等。
统计方法包括抽样调查、定点调查、问卷调查、现场检查等。
再次,统计时间和频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了统计时间和频度。
统计时间一般为每年年底,统计频度根据需要可以为每月、每季度或者每年。
同时,制度还规定了统计报告的截止日期,确保及时提交统计数据。
此外,制度还明确了统计数据的收集、报告和发布程序。
统计数据的收集主要通过现场调查、问卷调查、监测系统等方式进行。
收集到的数据需要经过审核和整理后,通过电子报告系统提交到上级统计机构,形成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会经过审核,然后由上级统计机构发布和公布。
最后,制度还对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如果有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拒绝接受调查或者干扰统计工作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等。
总结起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对统计对象、指标、方法、时间、频度、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这项制度的实施将有效加强对粮食流通环节的监管,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重要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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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 年度)国家粮食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12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总说明(一)本调查项目的目的意义。
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工作,促进粮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准确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粮食流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本调查项目的统计对象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含食用油,下同)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
(三)本调查项目的主要指标内容。
粮食流通统计中各类粮油企业的收购、销售、进出口、库存和价格,以及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中城镇、农村居民户、从事粮油经营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生产、消费、省际间购销等指标,全面清晰地反映粮食的地区流向、库存品种布局、消费去向和粮食价格变动情况;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和投资情况等统计指标,主要反映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生产量、研究开发投入和工业总产值等统计指标,反映粮油加工业的生产规模和主要粮油产品的产能和产量;粮食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构成等统计指标。
(四)本调查项目的时间要求和调查频率。
夏粮小麦、早稻、油菜籽和秋粮主要粮食品种和地区的季节性收购报表,米用五日报告制度;粮油价格监报表,采用每周报告制度;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的商品收支、国家最低收购等政策性粮油收支、中央和地方各级储—1 —备收支报表,米用每旬报告制度;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和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收支报表,米用每月报告制度;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报表,采用每季报告制度;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年报表,采用每半年报告制度;规模以下的其他粮食经营者和用粮企业、城镇、农村居民粮食收支存报表,粮食仓储、粮油加工业、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报表,采用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年末调查。
(五)本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法、组织方式和渠道。
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通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调查、汇总上报的组织方式,对辖区内各类粮食、食用油企业和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的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完成相关统计调查项目。
即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全面统计报表;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饲料、工业等用粮企业,各地制定规模水平,采取重点调查; 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则对农户、城镇居民、餐饮企业、以及非重点各类粮油企业的粮食、食用油收支等情况采取抽样调查。
(六)本调查项目的调查结果提供使用范围。
社会普遍关注的主要粮食品种的季节性收购,粮食月度购销等部分调查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杂志向社会发布。
凡涉及内部参阅和确定的密级事项的统计调查内容仅向国务院领导、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报表目录三、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综合反映我国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的情况,科学有效地对粮食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进行组织管理,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准确和及时,发挥统计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粮食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粮食经济现象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
第三条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粮食仓储设施和基础建设投资统计、粮油加工业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等。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各类粮食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并确保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调查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和运用,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各类粮食企业填报。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统计法》,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对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要求,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人员,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保证本级财政预算中的统计工作经费。
各类粮食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促进统计人员提高职业技能,熟悉统计业务。
要为统计人员完成统计任务提供条件,让统计人员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业务指导,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第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
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二)组织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三)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拟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设第条各类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
第十二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
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统计业务第十三条各类粮食企业都应当根据本企业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如实加以记录。
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各类粮食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各类粮食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国家粮食局指定企业采取直报制度。
各项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十六条各项统计数字上报前要严格审核。
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
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表衔接。
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