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管理民间公益组织中存在的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事业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之不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但由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晚,加上人们的慈善意识淡薄,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不合理定位以及慈善组织力量的弱小,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缓慢。
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慈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业促进法》等基本法律。
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募捐款项、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
即使已经颁布的涉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也比较零散笼统且难以得到落实。
事实上,不完善的管理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桎梏。
二是慈善组织行政性倾向严重。
慈善组织是在行政需求下建立的。
改革开放后经济改革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各种矛盾突现,而有限的财政无法为所有社会成员缓解社会风险,这时政府不得不寻求第三部门的帮助。
而当时社会力量比较弱小,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当时几乎没有慈善组织。
政府只能从内部分化出慈善组织,以便以合法的手段获取慈善资源。
我国大部分慈善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半官方的组织。
因而,我国慈善组织受到政府严格的控制。
在登记管理上,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制度,抬高了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活动范围和领域。
在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慈善组织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人事任免,慈善组织的大部分领导是政府部门的离退休干部,极容易造成组织的官僚化,效率低下。
三是慈善组织公信力较低。
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很低的,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这是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做出的评价。
我国慈善机构的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几个领导手中,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慈善机构理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决策作用。
我国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 国 民 间组 织参 与公 共政 策存 在 的 问题
李 占乐
( 州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河南 郑 共 政 策 是 民间 组 织 实现 自 身 目标 的 基 本 路 径 , 间 组 织 必 然 要 参 与公 共 政 策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民 我
国越 来越 多的 民 间组 织 开 始 参 与 政 府 的 公 共 政 策 。 然 而 , 前 我 国 民 间组 织 参 与 公 共 政 策 还 存 在 着 一 系 当
列 的 问题 , 中 , 民 间 组 织 层 面 存 在 的 问题 主要 表 现 在 利 益 代 表 及 利 益表 达 意识 不 强 、 其 在 自身 民 主 治 理 及
第2 8卷 第 2期
2 2 年 4 月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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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政 策 是 公 共 权 力 机 关 对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进 行
政 策合 法化 中形 成 强有 力 、 效 和 理性 的参 与 。 因 有 此 , 民必然 会通 过建 立 或 加 入 民 间组 织 来 参 与公 公
共 政策 , 以增 大公 民参与公 共政 策过 程 的效果 。 二、 中国民 间组织参 与公 共政 策的现 状
选择 、 综合 、 配以达 成社会 公众 意愿 的过程 。参 与 分
民间组织管理

民间组织管理指的是对各种非政府组织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由于其独立、自主的特点,民间组织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因此,如何有效地管理这些组织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部分。
一、民间组织现状分析在中国,民间组织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机构、非营利机构等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其数量逐年增加,但管理不足、资源配置不合理、管理体制不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
尤其是一些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出现,使的难度更大。
如何有效地管理这些组织,既保证其活动合法合规,又不影响其独立性和自主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的重要性民间组织是实现社会公益的重要力量,管理得当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首先,民间组织可以为政府提供补充和延伸的社会服务,如教育、医疗、环保等等。
其次,民间组织可以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声音,传递社会和群众的呼声和需求。
最后,民间组织还可以在实践中提高公民的素养和参与度,发挥其主体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三、的主要问题在中,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点:1. 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体制相对分散,各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不一,导致了管理上的困难和不足。
2. 管理手段滞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组织和新型活动层出不穷,传统的管理手段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需要加强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应用。
3. 管理者素质不高。
由于民间组织的管理相对来说比较复杂,需要管理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素质。
但事实上,大多数地方管理者的素质并不高,导致了管理上的不顺畅和不到位。
4. 监管和评估不足。
民间组织的活动通常需要通过评估和监管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但由于管理上的不足,评估和监管水平未能得到有效提升。
四、的对策和建议为了更好地管理民间组织,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管理体制。
应当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规范其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部门的协作和相互配合,以确保民间组织的管理工作顺畅有效。
社会慈善组织存在问题和对策

社会慈善组织存在问题和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慈善事业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慈善事业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衔接社会保障制度、改善贫困群体的生存状况、缓解社会矛盾和提高社会凝聚力、提升公众社会责任与公德起着重要作用,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载体,作为联系人民和社会的中介组织,他的发展也越来越收到人们的关注。
在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也面临许多问题。
尤其是在去年的汶川地震之后,我国慈善组织存在的问题暴露的更加明显。
首先,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层次粗略的研究了我国慈善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外部环境。
1 政府干预过多。
在我国,慈善机构注册的前提是,必须找到一个主管单位,而且这个主管单位必须是政府部门,这样一来,慈善机构就必须与政府建立很好的关系。
也有很多慈善组织由于找不到主管部门而无法注册。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这一类的“官办慈善组织”才有合法募捐的权利,这样其他的民办慈善组织就失去了竞争力,造成了我国慈善组织募集的资源明显不足的现状。
全国每年募集到慈善资源不到全国GDP的%(美国慈善公益团体掌控的资源高达美国GDP的8%-9%)。
慈善组织的发展与政府的大力推动密切相关。
大部分民间捐献被作为政府关怀和救助发放给受助对象。
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包办的模式对于现代的慈善组织仍然就有很大的影响。
但是其实,慈善事业的具体操作过程是排斥政府干预的,因为政府的干预可能改变慈善事业的性质,背离捐献者的意愿.所以,政府的管理理念与政府导向就成为限制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2 制度环境存在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迄今我国尚没有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实体内容的法律与法规条款,即使是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亦因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难以落实。
慈善捐赠的优惠政策还没有完全得到有效落实。
政府促进慈善事业的手段和能力还有待加强,尤其是政府购买服务这套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当前我国民间的组织管理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管理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一、研究背景(一)民间组织概念民间组织(英译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是中国官方使用的概念,又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i] 民政部门根据其性质和任务将社团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大类,典型名称如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ii]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集的基金会即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集的基金会即私募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iii] 包括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体育类、卫生类、劳动类、民政类等。
(二)与民间组织相关的几个概念由于强调的角度与重点不同,目前国际上对区别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有不同的称谓。
如“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非政府组织(NGOs,Non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慈善组织(Charitable Sect or)”、“公益组织(Philanthropie Organizations)”、“志愿组织(Vos,Volunteer Organizations)”、“免税组织(Ttax-exempt Sector)”等等。
“非营利组织”是国际学术界广泛使用的一个术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介于政府和社会个体之间向社会或集体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在中国,非营利组织有两大阵营,一是官方非营利组织,如公益性事业单位,二就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即民间组织;“第三部门”是一个相对中性的概念,由美国学者莱维特(Levitt)最先使用。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事业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之不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但由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晚,加上人们的慈善意识淡薄,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不合理定位以及慈善组织力量的弱小,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缓慢。
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慈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业促进法》等基本法律。
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募捐款项、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
即使已经颁布的涉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也比较零散笼统且难以得到落实。
事实上,不完善的管理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桎梏。
二是慈善组织行政性倾向严重。
慈善组织是在行政需求下建立的。
改革开放后经济改革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各种矛盾突现,而有限的财政无法为所有社会成员缓解社会风险,这时政府不得不寻求第三部门的帮助.而当时社会力量比较弱小,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当时几乎没有慈善组织。
政府只能从内部分化出慈善组织,以便以合法的手段获取慈善资源。
我国大部分慈善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半官方的组织。
因而,我国慈善组织受到政府严格的控制。
在登记管理上,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制度,抬高了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活动范围和领域。
在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慈善组织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人事任免,慈善组织的大部分领导是政府部门的离退休干部,极容易造成组织的官僚化,效率低下.三是慈善组织公信力较低.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很低的,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这是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做出的评价。
我国慈善机构的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几个领导手中,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慈善机构理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决策作用。
浅谈协调民间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浅谈协调民间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摘要]2011年6月,因为“乡村教师培训”活动,崔永元微博怒骂湖南省教育厅,在网上引起激烈讨论。
梳理相关评论,赞同崔永元看法的人居多,但也有人认为小崔骂过了,或不赞成崔永元公益基金会的运作模式。
无论持什么观点,似乎绕不开一个问题:民间公益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应是何种关系。
[关键词]民间慈善组织政府职能协调[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1-0105-01一、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民间慈善组织的产生由于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超出政府治理的能力范围,一些民间组织便应运而生。
我国的民间慈善组织自一开始就是从政府的内部生长出来的,它并不是一个完全的体制外的纯粹事物。
随着我国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和社会组织的发展,在社会服务领域,政府如何管理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将成为重要课题。
在需要共同面对的各种社会问题中,双方如何相互协调合作,以创新的合作方式更好地满足各种社会需求成为社会转型和社会创新的关键时期不容回避且必须直面的问题。
二、民间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一)关于民间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有一类观点这样认为,民间慈善组织与政府是要相互协调的:在开展政府救济的同时,应该为民间慈善组织的成立开启方便之门,发挥民间慈善灵活高效的优势,与政府救济取长补短、互通有无。
这一点,在郭美美事件重创官方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后,尤为迫切。
还有另外一类观点,他们建议组建一个民间慈善机构,不能依靠政府,不能与政府有关系,这样可以避免贪污之嫌,每次捐赠前网站公布计划、集资,社会上有爱心的人可以选择性出资,不强制,可供大家选择。
他们的理由是慈善一旦与政府挂钩,与权力挂钩,必然生出怪胎。
(二)只有“民间组织”和“政府机构”团结一心,才是推动社会进步最好的力量针对崔永元微博怒骂湖南省教育厅一事,有网友称“人家求你监督,你配合一下,既支持鼓励了民间的公益行为,又起到监督的作用”,还有的说“公益慈善最大的责任人,就是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是他们带着民间组织一起往前走。
当代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及趋势分析

当代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及趋势分析一、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概况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面对着日益增长的社会问题和民生需求,公益慈善事业逐渐成为了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也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热点。
1.政府扶持力度不断增加中国政府对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近几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通过税收优惠、公益慈善组织注册等途径,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到公益慈善事业中,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公益慈善组织的管理和监管。
2.社会参与度逐年增强随着公益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其中,社会参与度逐年增强。
尤其是在灾难救助、扶贫济困等领域,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3.公益慈善捐赠逐年增加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公益慈善事业的推广,公益慈善捐赠也逐年增加。
2019年,全国公益慈善捐赠金额达到了1659.7亿元,同比增长了10.9%。
二、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现状尽管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在近几年取得了不少的进展和成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
1.公益慈善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虽然国内民间慈善逐渐增多,但与国外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公益慈善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
2.公益组织面临一些挑战公益组织在有限的经费和资源以及管理才能等方面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更好地发挥作用。
3.公益慈善领域存在的问题公益慈善领域中存在许多问题,如慈善公信、慈善资金管理、志愿者管理等,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公益慈善事业透明度。
三、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趋势在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政策引导下,未来的发展前景值得期待。
1.公益慈善筹款渠道不断丰富未来,随着互联网的崛起和技术的发展,公益慈善筹款渠道将不断丰富。
互联网平台将成为公益慈善捐赠的主要渠道之一,同时也会有更多的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进来。
2.公益组织将逐步提高管理能力为进一步提高公益组织的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未来将会有更多专业团队参与其中,帮助公益组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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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民慈善基金会促进民间公益组织健康发展----秘书长杨建飞----摘要2004年以来,我国民间公益组织发展迅速,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已逐渐成为重要的力量。
然而,十年来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政府管理工作存在着太多不足。
文章是在2013年6月,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责令本基金会整改中,为本会开展学习、总结工作时编写教材而写。
本人总结四年的基金会工作实践基础上,观察地方政府在民间公益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仅就基金会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公益组织基金会政府管理问题观察建议修正一、前言1、概念简述民间公益组织,又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英译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公益是指公共利益。
关于民间公益组织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是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民间社会组织。
较为普遍的认识是,指涉及公共利益领域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组织,其主要活动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
西方学者把公益组织统归于非政府组织,称作第三部门,以区别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
这类组织多以基金会、协会、社会团体形式出现。
其中,民间性和公益性是最为重要的特性。
2、2004年以来民间公益组织发展状况200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
十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主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各种民间组织基本上有了合法设立的途径。
经过10年来的发展,民间公益组织活跃在现代社会的环境保护、能源发展、扶贫建设、权益保护、社区慈善服务、救助等领域,发挥着政府公益供给不足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在公益领域建设中不容忽视的力量,主要表现在:首先是民间公益组织发展步伐加快。
进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阶段以后,民间公益组织数量、种类不断增加,规模扩大,合法性得到增强。
再是民间公益组织积极作用日益彰显。
民间公益组织涉及和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救灾抢险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民间公益组织的管理现状1、工作方针与管理体制目前,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的管理方针是“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
培育发展是目的,监督管理是手段。
民间公益组织管理体制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直以来,政府采用的是“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公益组织管理体制。
所谓“归口登记”,是指民间组织统一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赋予其法律地位。
目前,除了极少数民间公益组织如中华慈善总会采用备案制外,其它民间组织都应到民政部门登记。
“双重负责”,是指每一个民间公益组织都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国务院管理和宏观管理,而业务主管单位则侧重于对所属民间公益组织业务活动上的指导。
“分级管理”,是指县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
一般而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
从总体来,登记管理机关侧重于登记,根据其活动地域或会员分布来划分登记管理权限。
全国性的由民政部直接登记管理;地方性组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民间公益组织由所跨行政区域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分级管理并不意味着民间公益组织有级别,它仅代表组织的活动地域或会员来源不同。
基金会分为全国和省两级登记,陕西省从2013年12月6日起是指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由此决定了民间公益组织的活动范围一定。
2、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目前,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的管理主要包括登记管理、日常行政管理。
主要的管理部门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陕西省民政部门于2010年实施了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统一的办法。
登记管理是政府确认民间公益组织合法性的基本形式,是指调整和规范民间公益组织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行为的法律程序和措施,是民间公益组织管理的一个重要形式。
日常行政管理是指运用一定的机制,对民间公益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监督和指导的过程,也是民间公益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按照有关政策法律规范民间组织的日常活动、对民间公益组织实施年度检查、财务管理、按章程开展活动、接受捐赠资助等等。
此外,对于民间公益组织的监督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一项社会的综合管理,除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外,还需要银行、税务、质监、公安、财政等部门的相互配合才能做好。
三、政府在管理民间公益组织中存在的问题最具有代表性的红会“郭美美”事件曝光后,暴露了我国民间公益组织在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案例陕西省国民慈善基金会于2013年4月21日发生了“法人代表个人指使预买基金会的人,私自到民政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代表变更及新增理事名单手续”的事件,以至转变为该基金会理事会2/3以上投票罢免理事长。
后因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在管理中行政不当和有拒绝受理基金会理事会呈报罢免文件材料的事实,以及领导干部有“变更没有铸成事实”、“你们不要与民管局对抗,你们也抗不过!”之类的语言,在10个月没有定论时,演变出基金会理事会与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干部之间产生矛盾。
2004年后,我国民间公益组织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公益事业在我国尚处在起步阶段,许多工作有待于开拓创新,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新途径加以解决。
目前,我国政府在管理民间公益组织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不健全2004年以来,关于民间公益组织的管理是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条例共同构成了民间公益组织发展的法律框架和法制环境,但是民间公益组织的法律地位仍然不确定。
一方面,关于民间公益组织的立法较为零散,比较多的以国务院或有关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与条例为主,它们分别规定在一般性和特殊性的法律规范文件中。
另有一些单性法律特别就某些特殊的民间公益组织的设立、职能、组织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例如《基金会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它是关于某一方面的单项规定,不成系统。
再一方面,立法速度跟不上受法律约束的对象的发展速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公益组织数量的急剧增加,类型不断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现行的法规条例往往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它们所带有的严格控制与繁琐的审批手续的制度框架严重阻碍了民间公益组织的设立与发展。
2.管理不规范根据民间组织管理法规,要求所有的民间公益组织统一到民政部门登记,赋予其法律地位。
按照现行法规,民间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必须要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
关于这一规定,事实上民政部门早已经改革开放。
陕西省民政厅于2010年初在基金会审批登记设立事项中就实际执行了登记和业务主管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办法,这是好事,有利于促进民间组织的发展,满足了日益多元化公益利益的需求。
但是,这样一来,原来的登记管理机构又担起业务主管职责时,依据的还是没有修改的法规条例,具体执行中由于规定不够明确,内容笼统,管理职责不明,在运作过程中往往出现管理的模棱两可和按领导个人意志办事的随意性,导致对民间公益组织的管理不免出现体制上的漏洞和运作上的困难。
3、监督乏力管理不当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的监管方面,存在监督力量薄弱、监管僵化乏力的问题。
一方面,政府主管监督不到位。
由于对大部分民间组织仍然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实际操作中,两个部门都容易出现对民间公益组织事后监督不力的问题。
如,业务主管单位偏重于申报活动,疏于日常管理与监督,有的甚至放弃管理。
而登记管理机关由于也实际接管了一部分业务主管的职责,面对众多的民间组织,人力资源紧张而无暇顾及民间公益组织具体的日常活动。
这样,双重管理就变成了纯粹的申报与登记或因不熟练民间组织的业务过份干涉,致使双重管理、双重负责体制的落实出现漏洞,造成应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多管,使监督管理出现不当。
例如,在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管理案例中就有如陕西省国民慈善基金会的领导人将组织手续租借给他人举办募捐活动,致使尽百万价值的书画艺术作品被侵占的事件。
该基金会向上级主管单位反映后,不仅无人问津,还依“法人负责制”做依据袒护和延缓错误。
另一方面,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公众无法有效监督。
例如,一些民间公益组织对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未能如实向社会公布,社会捐赠资金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资金的安全隐患。
有的公益组织把社会自愿救助捐赠活动转为变相摊派,有的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这些现象反映了政府缺少科学的、创新监督管理和审计办法,使大量社会善款没有尽其用。
4、不完全竞争的环境公益组织的不完全竞争环境,使得民间公益组织发展环境较差。
民间公益组织向社会提供的是非垄断性公共物品,这意味着它也不应该居于垄断的地位。
可是,在具体的行政管理中,公益组织的待遇却是不同的。
仅就我国西部基金会而言,凡公募基金会大多数享受“捐赠票据、税前抵扣资格”,而非公募基金会在这个资格上就不能享受公平的政策待遇。
从管理的政策上看,政府是要限制民间公益组织之间出现竞争。
其政策目的可能是为了便于控制和管理,也防止由于竞争导致各个民间公益组织之间为了生存和发展更主动地采取各种计划方法,进而偏离政府所希望的方向。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从民间公益组织的角度来看,却人为地造成民间公益组织垄断的局面,既限制了民间组织在相同或相似业务范围内的竞争,也限制了民间公益组织的跨区域的发展,其消极影响是巨大的。
现在,民间公益组织经费不足和能力不足已经成为相当普遍和严重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竞争应当说是一个根本的原因。
由于缺乏竞争,不少民间组织往往不具备进取的条件,也没有能力改进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更不用说:做好一类项目,推进一个地区,教育一代人。
管理和服务跟不上,影响力便必然降低,导致财源萎缩,也留不住优秀人才。
经费和人才不足,自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不良的循环,不利于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
三、建议加强和改善民间公益组织管理,核心目标是设立和扶持民间公益组织成长,归根结底是要推动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
完善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正确定位理顺政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