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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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一、目的(一)规范成本控制部预结算管理工作的关键行为及流程,保证预结算成果质量及及时性。

(二)通过预算的办理及时回顾项目动态成本;提供新项目甲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的支持数据及工程款支付控制。

(三)及时准确积累工程实施后的实际造价数据,形成公司所开发项目历史成本数据库。

二、本办法制定依据(一)本管理办法依据现有相关制度及现阶段组织架构制定。

三、适用范围(一)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的预算及结算的编制、审核工作;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等需确定费用的审核工作的管理。

四、术语及定义(一)预算书:在施工图会审并经设计部确认后的施工图,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合同约定计价原则、合同约定材料单价或暂定单价等编制和确定的工程造价预控文件。

(二)变更、核定及签证结算书:依据经复核手续完备、有效的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签证单所办理的费用结算文件。

(三)材料结算书: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施工单位实际领用材料数量和其合同约定的材料结算办法办理的材料结算文件。

(四)竣工结算书:工程项目竣工或验收备案,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计价计量原则审核确认后的工程最终造价结算文件。

五、结算办理原则(一)职能与责权分离原则:1、预算的编制及初步审核由造价工程师负责;2、项目的变更、核定、签证一单一结,一月一清,由造价工程师负责,成本控制部负责审核。

3、结算资料的收集完整、准确及结算的编制及初审由造价工程师负责,成本控制部负责审核。

4、造价工程师为预结算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二)原件结算原则:办理预结算的有关手续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如的确无原件的,复印件须盖公司公章),否则不得作为办理预结算的依据。

(三)可追溯性原则: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全过程要求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及完整的资料。

六、预结算管理要求(一)预算管理1、基本要求:除施工图纸总价包干合同以外的所有工程项目须编制施工图预算或重计量。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公司各工程项目规范、有序、高效实施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流程一、工程管理部对现场管理工程要做到“八个心中有数”:1、对工程形象进度应做到心中有数;2、对施工人员活动情况应做到心中有数;3、对各施工承包单位交叉施工情况应做到心中有数;4、对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数量和附属设备的进场制安情况应做到心中有数;5、对施工图纸的设计修改、变更情况应做到心中有数;6、对施工中存在的主要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诸方面的现场动态管理及应对举措应做到心中有数;7、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特别是自营、自供的项目及材质)应做到心中有数;8、对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应做到心中有数。

二、竣工验收:1、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发包内容完成施工任务后,经监理公司、工程部、技术部、预算部、采购部、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进行验收,验收达标后,视为工程竣工初验日期,同时议定工程整修完善时段。

2、工程整修完毕后,工程部应及时组织五大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

3、各施工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30天内,将竣工图纸、变更资料及签证资料、工期提前或逾期资料一式两份报送给工程部、技术部审定确认(工程部应制订相关约束制度)。

4、工程竣工资料的确认:工程部在接到的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竣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如发现报送的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补报或重新报送,直至合格为止(工程部应制订相关约束制度)。

并在“竣工决算图纸、变更资料审查单”上签注意见,移交技术部审核。

5、工程技术部在接到工程部移交的完整竣工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就技术资料及相关经济资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竣工决算图纸、变更资料审查单”上签注意见,移交给预算部。

按照附件三的格式执行。

6、工程部应自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完成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7、自营的零星工程项目,7.1自营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由工程部组织工程技术部、预算部、物业服务公司,必要时邀请采购部共同进行工程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单(按照附件四格式),7.2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部报送完整的竣工图纸、资料一式两份及竣工决算书一份,工程部审核后经工程技术部确认(时间限定: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交预算部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造价进行复审(时间限定:视工程项目的大小在3~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工程造价审定单,呈送公司总经理汇决后转财务部安排付款。

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制度一、概述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工程项目全部工作完成后,进行结算并制定最终费用的过程。

为了规范和管理工程竣工决算,确保费用准确、合理,制定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费用结算流程1. 资料准备在进行竣工决算前,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包括项目工程量清单、变更记录、图纸设计文件等,确保决算的准确性。

2. 费用计算根据项目工程量清单和变更记录,对工程所需材料、人工和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计算。

同时,还应考虑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因素,确保费用计算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费用核对对计算得出的费用进行核对,确保每一项费用都有明确的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式。

如有必要,还可以进行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核,以确保决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决算编制在完成费用计算和核对后,将决算结果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决算书中应包括项目概况、费用明细、费用计算依据等内容,以便审查和查阅。

5. 决算审批决算书完成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审批。

审批人员应对决算书中的各项费用进行仔细审核,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6. 决算公示经过审批的决算书需进行公示,向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

公示的方式可以通过发布公告、张贴告示等形式。

7. 决算支付完成审批和公示后,根据决算结果,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支付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资金使用,确保决算资金的安全和合理性。

三、监管措施1. 决算监督建立决算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和权限,对决算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执法。

监督部门应及时发现和处理决算中的问题,确保合同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决算审计对决算结果进行审计,对决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查验和检查。

审计部门应独立公正,对决算书中的各项费用进行核实和验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3. 惩罚措施对决算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违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决算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总结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确保工程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1目的1.1控制工程投资1.2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1.3为核定固定资产价值提供依据2适应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对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

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完成呈报的工程量,经验收质量合格,竣工资料齐全,符合合同结算条件的要求后,向发包单位(建设单位)进行最终结算。

2.2对由监理单位参与竣工决算的部分工作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呼城建发【2011】580号)等法律法规。

4内容与要求4.1竣工结算的程序⑴、承包单位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单》、《工程结算会签单》、《工程量签证单》。

⑵、承包单位按《工程量签证单》内容及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⑶、各专业造价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⑷、主管领导审核竣工结算报表,与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报总经理审核并签发竣工结算文件。

⑸、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4.2工程竣工结算的原则⑴、工程竣工结算的条件是:1)按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经验收合格,不留尾工。

2)要求试运行的项目,需待试运行合格。

3)增减投资的依据性文件应齐全。

⑵、在月度预结算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全面核查,并对合同开口的条款逐一予以核定,做到量准、价实、取费合理,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结算。

4.3工程量计算原则⑴、对工程量包死的招标工程,结算时按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计算,开口部分的工程量按施工图计算。

⑵、对以施工图计算造价的承包项目,其工程量依据经过核准的施工图纸计算。

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新增项目、材料代用均按施工图计算,设计变更、材料代用计算时均应扣除原图纸所示部分的工程量。

⑷、工程量计算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清单规范及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

4.4造价计算原则⑴、合同以建成价一次包死的,不再变更。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1目的1.1控制工程投资1.2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1.3为核定固定资产价值提供依据2适应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对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

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完成呈报的工程量,经验收质量合格,竣工资料齐全,符合合同结算条件的要求后,向发包单位(建设单位)进行最终结算。

2.2对由监理单位参与竣工决算的部分工作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呼城建发【2011】580号)等法律法规。

4内容与要求4.1竣工结算的程序⑴、承包单位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单》、《工程结算会签单》、《工程量签证单》。

⑵、承包单位按《工程量签证单》内容及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⑶、各专业造价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⑷、主管领导审核竣工结算报表,与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报总经理审核并签发竣工结算文件。

⑸、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4.2工程竣工结算的原则⑴、工程竣工结算的条件是:1)按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经验收合格,不留尾工。

2)要求试运行的项目,需待试运行合格。

3)增减投资的依据性文件应齐全。

⑵、在月度预结算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全面核查,并对合同开口的条款逐一予以核定,做到量准、价实、取费合理,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结算。

4.3工程量计算原则⑴、对工程量包死的招标工程,结算时按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计算,开口部分的工程量按施工图计算。

⑵、对以施工图计算造价的承包项目,其工程量依据经过核准的施工图纸计算。

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新增项目、材料代用均按施工图计算,设计变更、材料代用计算时均应扣除原图纸所示部分的工程量。

⑷、工程量计算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清单规范及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

4.4造价计算原则⑴、合同以建成价一次包死的,不再变更。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完成一项工程项目后,向业主提交结算报告,并经过审核后支付相应的款项。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是指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结算过程规范、公正、透明,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工作步骤。

一、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1.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竣工结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等。

2.结算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应当由施工合同、变更单、工程量清单等文件作为依据,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结算时间:工程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通常要求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

4.结算人员:结算过程应有专门负责的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参与,确保结算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6.结算支付:结算报告经审核后,业主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应付的款项。

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流程1.准备工作: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准备好项目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包括合同文本、变更单、工程量清单、工程图纸等。

2.编制结算报告:承包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包括工程量计算表、计价依据说明、费用计算明细等内容。

3.报送结算报告:承包商将编制好的竣工结算报告提交给业主方,同时提供相关的支持文件和证明材料,如工作记录、检测报告、施工日志等。

4.审核结算报告:业主方组织相关人员对提交的结算报告进行审核,核对结算金额、计算方法和工程量等内容。

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或调整的意见。

5.合同追加/扣减:根据结算审核结果,业主方与承包商协商后,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合同追加或扣减,确定最终的结算金额。

6.结算支付:结算金额经双方确认后,业主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应付的款项。

7.结算备案:完成结算后,承包商和业主方应进行结算备案,将结算报告和相关文件归档保存,作为工程项目的重要参考资料。

总之,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的制定和遵守,是确保工程项目结算公正合法的基础。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制度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的核算计算和清算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规范和优化工程竣工结算管理,保证结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制度。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总则1.为了规范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提高结算效率,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管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

3.工程竣工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合规,坚持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

二、结算程序1.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完成工程竣工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

2.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职责,组织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并与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进行沟通协商。

3.竣工结算书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成本计算、工程质量检验报告、施工及监理人员工作量、工程款支付计划等内容。

4.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应对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异议。

5.竣工结算书经竣工验收、审查无异议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支付工程款项。

三、结算依据1.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2.工程量应按照施工图纸、工程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计算。

3.工程成本计算应按照预算报价、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

4.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应由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结果应准确、合理。

5.施工及监理人员工作量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算。

四、结算争议处理1.若在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2.业主单位应依法合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仲裁或调解。

3.对于涉及法律责任的争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处理。

五、监督和管理1.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

2.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核实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成本计算的准确性。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建设、管理的长输管道项目造价,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与管理,结合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商依据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项目经理部办理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文件即项目竣工结算。

包括设计、采购、工程施工费用结算及建设用地补偿、其它费用结算。

第三条造价管理处是竣工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各责任处室及项目(分)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竣工结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经理部建设、管理的长输管道项目。

第二章管理原则条件第五条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造价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和项目经理部有关造价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实行EPC招标的项目,按中标合同价款及相关合同规定进行结算。

第七条实行概算包干或部分概算切块的项目,原则以包干价进行结算。

第八条直接发包或非概算包干项目,依照合同规定原则在合同价范围内进行结算。

第九条竣工结算一般按每个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由造价管理处进行结算汇总。

第三章部门职责范围第十条造价管理处依据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项目竣工结算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编制并下达项目经理部项目竣工结算工作计划;(二)指导督促各项目保质、按期上报结算资料;(三)组织各责任部门对项目(分)部上报的结算书进行复核,其中:工程管理处负责施工签证、工程技术处负责设计变更、公共关系处负责土地面积及费用标准、采办处负责甲供物资的结算;(四)负责项目经理部各类项目竣工结算复审及汇总。

第十一条项目(分)部负责本项目实施期间的工程费用、监理费用、检测费用、用地及补偿费用、林业补偿费用、文物调查发掘保护费用、保护区通过与补偿费用和合同规定允许调整费用项目的竣工结算组织和审核,组织监理进行竣工结算初审。

第十二条财务处负责工程保险合同、各项管理费用和利息费用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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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建设、管理的长输管道项目造价,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与管理,结合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商依据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项目经理部办理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文件即项目竣工结算。

包括设计、采购、工程施工费用结算及建设用地补偿、其它费用结算。

第三条造价管理处是竣工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各责任处室及项目(分)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竣工结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经理部建设、管理的长输管道项目。

第二章管理原则条件第五条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造价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和项目经理部有关造价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实行EPC招标的项目,按中标合同价款及相关合同规定进行结算。

第七条实行概算包干或部分概算切块的项目,原则以包干价进行结算。

第八条直接发包或非概算包干项目,依照合同规定原则在合同价范围内进行结算。

第九条竣工结算一般按每个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由造价管理处进行结算汇总。

第三章部门职责范围第十条造价管理处依据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项目竣工结算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编制并下达项目经理部项目竣工结算工作计划;(二)指导督促各项目保质、按期上报结算资料;(三)组织各责任部门对项目(分)部上报的结算书进行复核,其中:工程管理处负责施工签证、工程技术处负责设计变更、公共关系处负责土地面积及费用标准、采办处负责甲供物资的结算;(四)负责项目经理部各类项目竣工结算复审及汇总。

第十一条项目(分)部负责本项目实施期间的工程费用、监理费用、检测费用、用地及补偿费用、林业补偿费用、文物调查发掘保护费用、保护区通过与补偿费用和合同规定允许调整费用项目的竣工结算组织和审核,组织监理进行竣工结算初审。

第十二条财务处负责工程保险合同、各项管理费用和利息费用的结算。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处负责工程进度款支付、焊接工艺评定、试运投产相关费用的结算。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处负责可研、勘察、设计、专项评价、技术咨询合同的结算。

第十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安全评价验收、水土保持评价验收、环境保护评价验收、职业病控制效果验收、供应商产品质量抽检与监造、劳动保护、健康安全与培训合同的结算。

第十六条物资采办处负责甲供物资采购、运输和中转站服务合同的结算。

第十七条公共关系处负责征地、林业、文物、保护区等外协费用结算标准的管理。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处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四章审查程序及时间要求第十九条竣工结算实行监理、项目(分)部或责任处室、造价管理处三级审查制度,各级部门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完成审核,完成一项上报一项。

(一)承包商在项目实施阶段,按照单项工程验收证明书或施工标段验收证明书30天内完成结算书上报;(二)建设项目达到竣工结算启动条件时,承包商60天内完成所有项目竣工结算书的上报;(三)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阶段负责进度结算及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归纳整理审核工作,监理单位在承包商上报竣工结算截止日期后的30天内完成初审,报项目(分)部。

第二十条项目(分)部、各责任处室在收到承包商(或监理)上报的竣工结算资料30天内完成确认,确认结果报造价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造价管理处负责竣工结算的复审工作,在接到经项目(分)部或责任处室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后的6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复审。

第二十二条造价管理处将复审后的竣工结算完整资料提交审计监察处;各责任处室及项目(分)部积极配合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承包商应按规定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并积极配合审查,否则,项目经理部将以单方面确认的金额直接作为竣工结算额。

第五章竣工结算的具体要求第二十四条结算书编制与审核的工程资料依据(一)工程项目合同;(二)工程招标文件(招标工程);(三)工程竣工报告或验交证书;(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含Excel电子版);(五)批复的施工总体部署、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六)加盖“竣工图”印章的全套施工图纸(含应发标准设计图);(七)设计服务商出具的设计变更单,其变更内容应在“竣工图”中体现,工程结算依据“竣工图”对最终工程内容及其工程量进行确认。

(八)项目(分)部出具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应编号规范、项目明确、内容清楚、数量准确、签署齐全,必要时应附以草图。

第二十五条结算文件格式要求:审查实行电子版(excel)审查制度,各级审查人员应在修改参数的单元格内涂以颜色(初审为红色、复审为黄色),并加以必要的文字批注,保留审查痕迹。

第二十六条竣工结算计费依据竣工结算时按合同规定,包干项目实行总价包干不调整。

新增项目、按实结算项目、变更项目有合同单价的执行清单价,无合同单价的参考同类项目的近似单价,没有参考价的按现行相关定额、标准及收费文件进行费用计算。

(一)线路安装工程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西气东输管道工程临时补充计价依据》、《西气东输管道工程临时补充计价依据》(续一)配套费用定额。

(二)站场工艺设备及管道安装、机械安装、电气安装、阴极保护、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等安装工程,与房建配套的水、暖、电、信等室内安装工程,定额执行2000年《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西气东输管道工程临时补充计价依据》、《西气东输管道工程临时补充计价依据(续一)》,定额子目不足部分参照《全国统一安装定额》及配套地区单位估价表;取费执行“中油计字[2005]519号文件”。

(三)执行“2000年《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项目,在编制预算时,按定额基价执行,不得随意换算。

定额内计价材料的调整和机械费调整的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四)建构筑物工程(包括房建、道路、场坪、围墙、构筑物等)及站内装饰、装修工程执行工程所在地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地区单位估价表;取费执行当地现行的与定额配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定额子目不足部分参照工程所在地现行装饰装修、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地区单位估价表,但取费仍执行当地现行的与建筑工程配套的费用定额。

(五)站场绿化工程执行地方现行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费用定额。

(六)站场标识标牌等标准化建设:按照中国石油企业文化标识的相关要求统一标准及方案,根据市场行情并参照西气东输一线的价格标准确定标准化建设费用。

(七)站场的管沟土石方不论人工还是机械作业,均执行工程所在地建筑预算定额及相应取费标准。

(八)线路阀室安装工程,按一类工程执行“输送管道工程”标准取费;站场安装工程按二类工程执行“站场工程”标准取费。

(九)预算包干费不计取(单独签订的包干项目除外)。

(十)站场、阀室的建筑与装饰工程按三类工程计取费用。

(十一)站场、阀室不计取工程保险费,人员及设备机具保险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十二)站场、阀室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按表一计取。

表一:站场施工队伍调遣费计取规定(十三)税金:按纳税地点分市区、县城镇及其它三级计取。

设备费不计取税金,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按中油基字第79号文相关规定。

(十四)地材价格:按各省市、地区造价管理部门或价格信息部门发布的相对最新的价格信息或指导价执行。

(十五)安装工程材料、设备:甲供设备、材料(含EPC供应材料、设备)按采办处提供的物资结算清单价格计取;其余承包商自购材料等,当地有价格信息或指导价的,执行信息价或指导价。

没有信息价或指导价的,承包商应提供等额购货发票或相关价格依据。

(十六)定额内未计价材料、装饰装修工程材料价格:当地有价格信息或指导价的,执行信息价或指导价;没有信息价或指导价的,承包商应提供等额购货发票或相关价格依据,其中大宗材料应有监理、项目经理部确认的价格会议纪要。

(十七)材料运费:站场、阀室、水工保护的材料运输距离扣除所在地区材料指导价格内已包括的运输距离,材料运输费用计费标准为:(十八)地材类:不分路况均执行运输单价0.58元/吨.公里(含过路过桥费),其中吨为载货重量,运距按地图里程加20%的绕路、下道里程,特殊情况下需办理签证。

(十九)甲供材料、设备类(含EPC供应材料、设备):以机械台班计算运输费。

200公里以内计一个台班,90公里以内计0.5个台班。

承包商依据施工图中甲供材料、设备数量编制拉运方案,并报监理、项目(分)部审核,台班数量将根据拉运方案确定。

(二十)建构物工程中涉及到借土回填,余土外运,戈壁、碎石、砂石等运输的,3km内执行工程所在地单位估价表,3km以上的执行0.58元/吨.公里(含过路过桥费其中吨为载货重量)的费用标准,3km以上运费只计税金。

(二十一)站场、阀室的安装工程设备材料采购保管费按表二计取。

表二:管道工程站场设备材料采购保管费(二十二)隧道等穿跨越工程1.隧道本体工程:山岭隧道执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取费标准;顶管隧道执行当地《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取费标准)。

2.其它土建工程:执行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费用标准。

3.安装工程:《西气东输管道工程临时补充计价依据》、《西气东输管道工程临时补充计价依据》(续一)及配套费用定额。

(二十三)线路通信工程执行工信部规(2008)75号文、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配套法规文件汇编》以及工程所在地规定。

(二十四)10KV及以上的外供电工程,执行电力部《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与配套的费用定额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10KV以下的外供电工程,执行《石油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与相应费用定额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

(二十五)因计价依据缺项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而编制的补充单位估价表由项目(分)部报造价管理处审批,经造价管理处报造价中心备案后在指定范围内使用。

(二十六)监理、检测、咨询、服务、外协等费用计算依据国家、地方、专业部委法规和合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甲供设备、材料价格依据采办处出具的物资结算清单,数量依据竣工结算工料分析数量确定。

在试运投产结束后45天内采办处向造价管理处和项目(分)部提供甲供物资价格清单(包括价格、数量和金额),对于线路管材提供各标段管材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八条变更费用审核严格按规定执行,所有提交审核变更费用的资料必须一次性提供齐全,不满足条件或资料提供不全的变更不予审核。

变更项目审批条件及资料要求详见附表1《变更项目费用审批资料需求表》。

第二十九条项目(分)部、各责任处室根据结算管理职责组织承包商开展竣工结算资料收集整理、编制竣工结算书。

工程交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商完成所有变更签证结算书的编制与上报,工程交工验收后60天内承包商完成整体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与上报。

第三十条竣工结算书编制一式5份,造价管理处、财务处、承包商各保存一份、存档二份。

承包商上报结算书先上报纸质版1套、封面5份、电子文档1套,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承包商出全5套经审核的竣工结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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