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制度创新

合集下载

我国运动员管理办法

我国运动员管理办法

体育运动员管理教育中几个问题关系:
第一,成绩和荣誉关系。 经过历年奋斗以后,优秀运动员在比赛中显露才华,取 得较好成绩。这无疑是好事。但是,如果运动员不能正 确对待自已的成绩,成绩就会成为包袱,优秀运动员一 旦在成绩面前沾沾自喜,骄傲自满,就会停步不前,同 时,也会伴随产生各种各样的毛病。 第二,挫折和失败有关系。 一个运动员的体育生涯中,拼搏的机会并不多,但挫折 和失败却是常常结伴而来,做胜利的英雄容易,做失败 的英雄难。 第三,恋爱与事业的关系。 运动员到了一定的年龄,就开始考虑婚恋问题,处理得 好,可以变成动力,反之,可能变成包袱,甚至会使运 动寿命过早夭折。 第四,物质与事业的关系。 一个领队,就是一个带兵的人,要带好这些人,除大量 正常的训练管理王作外,还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及时发 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个人与环境的关系。 运动员技术到了一定的水平后,运动员就要离开生他、 养他、培养他的地方进行一种新的生活,就是从地方队 到国家队。
我国运动员管理办法
分析人:邵雨奇 许士阳 张耀冬 艾昊
针对,目前的现状分析,将运动员分类别的进行分析,针对性的进行管 理。使其能够在保证大政策不变的情况之下,进行妥善的管理,让运动 员管理章程有章可循,有利于体育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国运动员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 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 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体竞字[2009]63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1.背景为推动国家体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运动员的竞技水平,切实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2.目的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运动员技能等级评定标准,促进运动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培养,并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

3.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体育项目的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比赛、省级比赛、市级比赛等。

4.等级划分运动员的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1.初级运动员:完成项目基本技能,具备比赛能力,但尚未达到比赛级别的运动员。

2.二级运动员:能够稳定地完整完成比赛项目,进入市级比赛级别的运动员。

3.一级运动员:具备在全国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4.国家二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5.国家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5.评定方法5.1 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由省级、市级体育局及其代表机构的专业技术评委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5.2 评定标准(1)初级运动员:达到省、市、县级比赛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有一定基础训练。

(2)二级运动员:具备中级比赛的技能和实力,能够稳定地完整完成比赛,具备参赛和获奖的实力。

(3)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全国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全国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4)国家二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国家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5)国家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国家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5.3 评定流程(1)运动员参加规定的比赛,获得相应的比赛成绩。

(2)运动员递交个人的训练资料和比赛成绩高于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运动员经过专业技术评委的考核,达到每个等级的评定标准,方可评定为该等级的运动员。

5.4 标准化管理本等级评定将通过标准化管理来确保评定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

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

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动员等级管理工作,提高运动员水平,确保运动员竞技水平的准确评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运动员等级管理,并适用于所有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等级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对运动员进行科学和全面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运动员的等级。

第四条运动员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代表了运动员的竞技水平。

第五条运动员等级鼓励逐级提高,没有硬性要求,运动员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升等级。

第六条运动员等级的评价主要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技能评估。

第七条运动员等级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由相关体育组织负责。

第二章运动员等级评价第八条运动员等级评价由专业评委组成的评委团进行,评委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第九条运动员等级评价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进行,标准由相关体育组织制定并公开。

第十条运动员等级评价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评估两个环节。

第十一条理论考试主要考察运动员对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考试内容包括运动规则、战术技术等。

第十二条实际技能评估主要考察运动员在竞技场上实际的技能表现,评估内容包括技术动作的正确性、灵活性和运动能力。

第十三条运动员等级评价的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运动员的等级。

第三章运动员等级证书第十四条运动员等级证书是评价合格的运动员所获得的证明,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第十五条运动员等级证书采用统一的格式和标志,由相关体育组织进行统一设计和发行。

第十六条运动员等级证书的颁发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第四章运动员等级管理第十七条运动员等级管理由各级体育组织负责,包括申请、评价、发证、变更等环节。

第十八条运动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参加运动员等级评价,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运动员等级评价的时间和地点由各级体育组织统一规划和组织,评价费用由评价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运动员等级的变更由运动员自行申请,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相关体育组织的审核。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7.25•【文号】体竞字[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0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火车头体协、前卫体协,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自五十年代末以来在我国实行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我国体育人才培养,推动体育运动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体育总局不断采取措施加强管理,进行规范和完善。

2005年先后下发了体竞字[2005]172号、体竞字[2005]174号和体竞字[2005]209号文件,将重新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下发施行。

实行政务公开,将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资格的44个单位和具有二级运动员审批资格的409个单位名单重新审核并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近期,部分省市体育局在与教育部门组织的对持有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测试中,发现一些单位把关不严,存在滥发运动员等级证书的情况。

被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国家体育总局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关省市地市级体育局停止其一年二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处罚。

针对在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强化监督,严肃纪律,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5]172号文件要求实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审批工作,不得违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最新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第三章申请条件期限程序第十一条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前言国家体育局近些年加强了对体育运动员的管理,为了更好地发掘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实行了一套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我国体育运动的水平和竞争力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中国体育运动在国际赛事中屡屡取得佳绩,但我国在赢得奖牌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我国的优秀运动员严重不足,同时高水平教练队伍也不够完善。

因此,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制度就有了更为紧迫的意义。

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制度的意义该制度实施的目的在于:1.促进中国体育的全面发展和提高竞技水准。

2.激发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培养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

3.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运动员选拔和培养计划。

4.促进体育成绩的持久稳定提高,提高我国体育的竞争实力。

三、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运动员技术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年龄和技能水平的不同,运动员可以分为以下七个等级:•一级(省市运动员)•二级(国家二队队员)•三级(国家一队后备队员)•四级(国家一队正式队员)•五级(全国精英队员)•六级(全国优秀队员)•七级(普通队员)运动员的技术等级会根据训练成果与年龄水平综合评定,划分标准统一执行。

2. 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根据《体育竞赛成绩等级评定暂行规定》实行,具体评定逻辑如下:1.运动员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评级标准,提供相对应申请书及各类证据材料后,递交至省(市、区)体育局(委)技术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后,由省(市、区)体育局(委)技术部门核查申请资料,确定初步等级,交有关专家进行技术确认。

3.运动员参加省(区、市)及以上各级比赛、选拔赛和正式国家比赛等成绩考核评定,按成绩档次确认技术等级。

4.运动员的初步等级和最终等级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制度的实施1. 监管部门该制度由体育部门统一管理实施,确保各级管理部门执行标准化要求和实施标准一致性。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

第四条正式参加等级标准规定比赛且成绩达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不得以该成绩申请等级称号。

第五条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等级称号的管理和授予第六条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分级管理,等级称号分级授予。

第七条总局管理全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称号。

第八条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九条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相应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可以授权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相应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运动员有参赛代表单位的,由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或系统的体育主管部门管理;以个人身份参赛的,由户籍所在行政区域的体育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管理一定范围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三章等级称号的申请和授予第十二条总局建立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等级管理系统”),提供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文件发布、等级称号网上申请和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颁发和查阅、运动员技术等级信息查阅和询问等服务。

第十三条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

等级证书编号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的规定,另行发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体育文化导刊 2011年6月 第6期 Sports Culture Guide No.6.Jun.2011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制度创新研究郝强 康萍(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北京 100763)摘要: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是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一项基本体育制度。

近年来,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从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制度本身进行改革和创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建议: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研讨;确保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与时俱进,科学、规范、有序实施;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建立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查询系统;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加强研究,科学合理修订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关键词:体育管理;竞技体育;运动员技术等级1 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目前,我国根据各项目运动员运动水平的不同,将运动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运动健将、国家级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确立了重视国民健康的指导思想,根据当时的情况,学习借鉴苏联的经验,建立并推行劳卫制。

劳卫制,曾是在学校、部队和机关等推广的一套体育锻炼制度,是我国体育制度的基础,其目的是培养人们成为健康、勇敢、乐观的祖国保卫者和社会主义建设者。

该制度规定了全国统一的体育锻炼项目和考核标准,根据体能、技术及体育运动发展情况将体育锻炼标准分为三级:劳卫制预备级(准备阶段)、劳卫制第一级和劳卫制第二级,并根据性别、年龄对每一级进行分组,男、女各分三组。

在推行劳卫制的基础上,国家体委在1956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员等级制度条例》(草案)和田径、游泳等16个单项的运动员等级标准。

1958年6月21日正式发布《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1963年10月10日重新修订颁布。

1981年11月16日再次重新颁发;1984年12月31日以[(84)体综办字1号]文“关于颁发〈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通知”重新修订颁发,并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开始颁布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2005年10月重新修订下发了[体竞字(2005)172号]“《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至6月2日,国家体育总局连续下发了体竞字[2009]63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85号《关于做好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发放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09]92号《关于公布一级、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和实施编码的通知》3个文件,对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整改。

全国各省市区体育局为了适应新形势,针对新情况,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一,各省区市体育局把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作为体育的一项基础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执行下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批。

第二,部分省区市体育局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总局的文件精神,制订更为详细、具体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符合自身的主要领导负责制、赛事公开、审批备案和公示等制度,丰富和完善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制度的内容,确保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1作者简介:郝强(1966-)男。

博士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科学、竞技体育管理与实践。

1第三,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勤奋敬业、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严格审批。

2 当前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建立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不仅是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促进运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激励机制,更是促进体育人才的培养、推进体育运动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多渠道为国家培养多种人才。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建立,也得到了教育部门的认可,体现在每年给获相应等级的优秀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进行高考加分和组织的单招考试上。

近年来,在对等级运动员高考加分和免试入学等相关政策的实施中,因利益因素的驱使,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

目前存在的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个别单位,特别是二级审批单位,不能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不明确,责权不清晰,管理不严格,随意性强。

(2)个别人员走关系,钻空子,放口子,拿好处,弄虚作假,明知申请人不具备资格仍给予审批发证,办“人情证”、“关系证”,“假成绩,真证书”现象仍有发生。

(3)从涉及的范围看,一级运动员也出现弄虚作假、违规办证等问题。

3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措施近年来,国家体育总局一直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和创新制度设计,加大监管力度,主要对策和措施如下:3.1 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管力度,形成齐抓共管局面从2006年起,国家体育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06]8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08]26号),对组织领导、责任制、备案、检查、监管等方面提出要求。

2006年、2007年、2008年又分区、分片、分专题连续在广东、贵州、湖南、湖北、云南就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召开专题研讨会,全国各省区市的业务骨干在会上业务交流,并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做出部署和动员,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并对各省市在运动员等级审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做出及时处理。

2008年底,为从根本上解决等级审批存在的问题,又启动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从分级授权、公示、公开等环节健全制度。

2009年初启动对《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修订工作,针对项目标准不均衡,赛事名称笼统,条款表述不严密等问题,制定科学的等级标准。

3.2 抓纲治本,加强法规建设,确保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与时俱进,科学、规范、有序实施重新修订完成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月4月13日以体竞字[2009]63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形式正式印发全国实施。

新修订后的《办法》共7章39条,从七个方面进行了制度的重新设计和修订:第一,逐级授权,层层落实责任,充分调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修订后的《办法》将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分别授权给地市和区县体育局,并明确界定授权单位的审批管辖范围,包括特殊授权单位。

这些主要体现在新《办法》第二章的第5、6、7、8、9、10条。

第二,明确规定赛事的申请条件、期限,申请材料的内容,申请程序的要求。

这些主要体现在新《办法》第三章的第11至18条。

第三,明确审核、审批单位的告知义务和说明理由义务,保障申请人知情权。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人和审核、审批单位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审核、审批单位通常知晓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工作进展等,申请人作为个体一旦提交了申请材料,很少获得后续的相关信息。

为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在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各级等级称号的审批程序,规定了审核、审批单位的告知义务和说明理由义务,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这些主要体在新《办法》第四章的第19、20条。

第四,增加了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的公示程序2和公布范围要求,体现政务公开和透明。

这些主要体现在新《办法》第四章的第21、22条。

第五,对证书进行规范。

修订后的《办法》第五章对证书发放单位、生效条件、证书发放流程、补办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主要体现在新《办法》第五章的第24至28条。

第六,加强监督,强化处罚措施。

修订后的《办法》,细化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特别是增加了对提供虚假材料运动员和参与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的处罚条款。

这些主要体现在新《办法》第六章的第31条至35条。

第七,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考虑到运动员等级审批管理工作各地区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总局授权审批单位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地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条款。

这些主要体现在新《办法》第七章第37条。

3.3 对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实施编号,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的发放和管理除了在新修订的《办法》中专门设置第五章《证书》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外,国家体育总局对现行的运动员等级证书版式进行重新设计,增强了证书的防伪工艺等,并于2009年5月27日下发了体竞字[2009]85号文《关于做好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发放工作的通知》,从证书的发放单位、领取单位、寄送时间、发放程序等做出具体要求和部署,明确规定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有关的费用。

国家体育总局2009年6月2日下发了体竞字[2009]92号文《关于公布一级、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和实施编码的通知》,对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编号,明确要求各审批单位须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不在公布名单内的单位无权授予等级称号,超越审批权限授予的等级称号无效。

具体方案如下:国际级运动健将证书编号8位,其中前4位为审批年份,后4位为审批顺序号,如20082764;运动健将证书编号9位,其中前4位为审批年份,第5位为等级标志编码“0”,最后4位是审批顺序号,如200801689;一级运动员证书编号13位,其中前4位为审批年份,5-8位为审批单位编码,第9位为等级标志编码“1”,最后4位是审批顺序号,如2005010010007;二级运动员证书编号13位,其中前4位为审批年份,5-8位为审批单位编码,第9位为等级标志编码“2”,最后4位是审批顺序号,如2007010120189;三级运动员不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3.4 建立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政务公开按照新《办法》,要求各单位将审批后的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及时采集录入并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查询和监督。

3.5 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加强研究,科学合理修订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通过召开研讨会征求意见和工作中与各地工作的交流,现行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存在各项目之间标准不统一、赛事名称笼统、条款表述不严谨等问题,加之新的奥运周期有部分项目赛事类别、规格和名称都发生了变化,部分项目标准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

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通过广泛听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体育院校、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意见和多次召开研讨会收集建议,对《标准》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1.适当提高可申请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赛事规格,从比赛的源头制止弄虚作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