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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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示范区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有效控制畜禽养殖面源污染,促进X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X区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结构和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二、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

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示范区环保局、农林局《关于印发X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X管环发〔X〕3X号)《X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水源)周边1000米范围内;

2.X、X河、X两侧各400米范围内;

3.X城区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乡镇集镇规划区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4.区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及县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5.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6.各类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五、管理要求

1.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区(场)。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区)场,依据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X年6月前逐步关停、转产或搬迁。目前继续生产的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对不达要求的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依法取缔。

3.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经劝止仍直排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强制拆除。

4.对畜禽禁养区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作出调整、补充。原则上3年内不做调整。

六、工作职责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畜禽污染治理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对各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本方案,出台辖区禁养区管理办法,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区)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X年6月前对老城区(陇海线以北)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有序转迁、关停,并指导督促村(居)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并定期向区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2.区环保局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

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区农林局负责加强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区(场)改进设施和工艺;积极推动新城区(陇海线以南)禁养区内养殖区(场)和养殖户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工作。

4.发改、国土、农业、住建、环保、水务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5.环保、农业、国土、住建、水务及公安等部门为畜禽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单位,依据职责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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