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批复-汉政函〔2017〕5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批复-汉政函〔2017〕5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批复
正文:
----------------------------------------------------------------------------------------------------------------------------------------------------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批复
汉政函〔2017〕51号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你局《关于审批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请示》(汉市建规字〔2017〕6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局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规划》,在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中积极贯彻《规划》,充分运用《规划》指导城市建设,逐步实现《规划》目标。

三、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要重点推动管网提升、道路改造、河道整治、湿地保护、中水利用等五大项目,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和防洪防涝的能力。

四、你局要加强《规划》宣传力度,指导各县参照《规划》做好本县的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

五、《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修改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3日
——结束——。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汉中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汉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东以城固县的老庄镇、文川镇、柳林镇为界;南以南郑县的黄官镇、红庙镇为界;西以勉县老道寺镇以及南郑县的阳春镇、协税镇、濂水镇为界;北以汉台区的河东店镇、武乡镇、汉王镇为界。

城市规划区总面积为1289平方公里。

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100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包括三条高速合围地界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和其外的三个城市组团(即柳林组团、褒城组团、周家坪组团)。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详见附件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及各分局职责的划分)。

发改、国土、住管、执法局、公安机关交管等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和时序,突出城乡地域文化特色,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城市紫线、绿线、蓝线、黄线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林地、水源地、历史文化遗存和风景名胜区。

第七条实行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公示制度。

凡城乡重要规划、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均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城市建成区内的改造、插建项目及其他易引起建设纠纷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进行批前公示。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序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汉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包括:城市中心区(含汉台城区、大河坎、褒河车站、汉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四个城市组团,以及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风景名胜区。

本规定所称各项建设活动指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防洪设施、人防设施、广告设施、城市雕塑,以及建筑外部装饰装修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汉中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设立汉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导城市规划工作,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规划工作,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应按法定程序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进行申报。

城市中心区(除汉中经济开发区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统一在汉中市规划报建大厅申报,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汉中经济开发区及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组团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办理。

在派驻机构设立前,上述组团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所在县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

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等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汉中市中心城区高层建筑管理规定-20110118

汉中市中心城区高层建筑管理规定-20110118

汉中市中心城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汉中市中心城区高层民用建筑(简称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控制与引导高层建筑有序建设,创造丰富且有特色的城市空间形象,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和《汉中市城市风貌特色总体规划》,结合汉中市中心城区的空间条件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的规划审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第四条高层建筑布局原则:高层建筑布局应按高层建筑规划分区要求,不得在禁建区审批建设高层建筑;对限建区高层建筑的布点和建筑高度要实行严格控制;在适建区避免密集无序建设,做到集中成组、高低错落、疏密有致,形成环境协调、特色突出的精品建筑。

第五条高层建筑布局规划分区:以《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将中心城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分为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

禁建区包括以下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西汉三遗址和东关正街、西关正街、南关正街历史文化街区绝对保护区及相关城市特色意图区。

该区域原则上禁止建设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如确有建设必要的,应进行专题论证。

限建区:指汉台老城区(劳动路以南、西环路以东、将坛路以北、北团结街以西汉中历史老城区范围内);“一江两岸”特色景观控制区域。

该区域建筑高度原则控制在50米以下,高层建筑应集中成组布置,不宜分散零星插建。

如确有建设必要的,应进行专题论证。

适建区指除禁建区、限建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该区域建筑高度原则控制在100米以下,避免密集无序建设,做到集中成组、高低错落、疏密有致,形成环境协调、特色突出的精品建筑和建筑群。

为体现汉中城市现代风貌特色的一面,在适建区的适当区域应建设地标性超高层建筑(H>100米),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划指标进行专题论证。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范围。

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涵盖范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陕政函[2010]1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陕政函[2010]1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陕政函〔2010〕161号)汉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批准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汉政字〔2010〕8号)收悉。

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你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继续加快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点地发展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绿色食品等特色产业。

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城市功能,把汉中市逐步建设成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特色突出,生态环境一流的现代化城市。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工作。

你市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重点镇,推进撤乡并镇工作,逐步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形成以汉中中心城区为主,勉县、城固、洋县三个县城为辅的“汉中盆地城镇发展区”,促进城镇发展区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区域的合理分工和优势互补。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你市要将中心城区人口规模控制在10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0平方公里以内。

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加强耕地保护,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范围。

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涵盖范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补充规定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补充规定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第一章建筑密度、容积率1.1 城市一环内按旧区执行,城市一环外按新区执行。

1.2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省规》2.5 执行。

同时取消《市规》第39 条。

第二章建筑间距2.1《市规》中第38 条中其它形式的居住、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省规》3.8、3.9、3.10、3.11、3.12 执行。

第三章建筑退让3.1 建筑(地下建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执行《省规》4.1、4.2。

3.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执行《市规》中第43 条。

3.3 建筑退公路、铁路、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距离分别执行《省规》4.7、4.8、4.9、4.10、4.11、4.12。

3.4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70 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 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3.5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 米或总长度超过220 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 米的消防车道。

第四章停车泊位4.1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1 的规定。

同时取消《市规》第41 条。

表 4.1?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项目指标单位机动车自行车备注一类车位/户0.81 高档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

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住宅二类车位/ 户0.52.0主。

三类车位/户0.3?2.0 经济实用房、廉租房一类车位/100m20.63 省市级行政机关、金融办公二类车位/100m20.52 其他机构一类车位/100m20.8-高级、星级宾馆旅馆二类车位/100m20.4-一般宾馆、招待所商业场所车位/100m20.53一类车位/百座4.020.00体育馆:一类>4000座;二类4000座?体育场:一类体育馆>1500(座;二类V 15000座?二类车位/百座2.020.00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作者:来源:时间:2010年02月25日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序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汉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包括:城市中心区(含汉台城区、大河坎、褒河车站、汉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四个城市组团,以及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风景名胜区。

本规定所称各项建设活动指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防洪设施、人防设施、广告设施、城市雕塑,以及建筑外部装饰装修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汉中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设立汉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导城市规划工作,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规划工作,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应按法定程序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进行申报。

城市中心区(除汉中经济开发区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统一在汉中市规划报建大厅申报,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汉中经济开发区及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组团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办理。

在派驻机构设立前,上述组团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所在县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

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等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实行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公示制度。

凡城市重要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城市建成区内的改造、插建项目及其他易引起建设纠纷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批前公示。

所有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现场进行批后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类重大违法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形式,将违法建设内容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城市规划,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第九条对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新征用地进行建设时,应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逾期未办完用地手续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凡未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出让、转让土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规划确定的学校用地、医疗机构用地、绿化用地、市场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体育运动场地、文物保护区等城市公共设施专用土地,其用地性质、范围、规模原则上不予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大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其他各类用地性质需进行变更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城中村改造,宜以“村”为单位成片进行,用地规模不小于20000平方米。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实施单位或机构必须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并应同时配套建设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城中村改造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第十四条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城市零散用地,一般不得单独用于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

确需进行开发的,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规划和建设。

因特殊原因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单独进行商品住宅开发的零散用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零散用地开发建设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两边的建设单位,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代征市政公用建设用地,交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六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依法对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涉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卫生防疫、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城市防灾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后,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

逾期未申报施工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即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建筑施工设计图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

副本适用于办理除房屋产权证书之外的其他相关手续,正本作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定依据之一。

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为一年。

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即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重新申报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专项验收。

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在6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工程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一)未依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二)未拆除用地范围内各种临时设施及应拆迁建筑物的;(三)未完成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四)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第二十条重要城市规划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

城市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主要景观道路沿线的重要建筑以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涉及历史遗迹(遗址)、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符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其建筑体量和形式应与遗址历史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及周边建设情况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时,除规定的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拟建建筑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日照分析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并具有日照分析能力的民用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第二十三条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审时,除规定的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图》及附表,明确配建设施的名称、具体位置和建设规模。

详细规划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在区内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相关部门应按照已批准图纸的内容,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置)批准后,如规划用地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建设单位必须在所有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并具备建设条件后,方可进行单体建筑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广场周围,一般不得建设住宅楼、商业住宅综合楼及公寓式办公楼。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设的,建筑立面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临街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封闭式阳台外侧不得设置晒衣架。

第二十六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地界相邻的单位临街进行建设时,在满足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地界两侧的建筑应联体建设。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严禁擅自变更。

已建建筑物需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时,应按规定程序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大项目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除应完善自用市政基础设施外,必须配套建设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管线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并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三十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三十一条批准的管线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敷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划要求敷设时,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改设临时管线。

但城市建设需要时,敷设的临时管线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迁移。

第三十二条城市通讯管道的建设实行特许经营。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管道建设后,应将建设总容量15%的管孔无偿上缴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使用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人必须及时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一切临时建(构)筑物。

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中心区内严格控制临时建设活动。

城市规划一环路范围内,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两侧,严禁建设除临时施工设施外的各类临时建筑;城市规划一环路范围以外,规划红线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两侧,严格控制建设临时建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