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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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时间:2010年02月25日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序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汉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包括:城市中心区(含汉台城区、大河坎、褒河车站、汉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四个城市组团,以及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风景名胜区。

本规定所称各项建设活动指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防洪设施、人防设施、广告设施、城市雕塑,以及建筑外部装饰装修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汉中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设立汉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导城市规划工作,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规划工作,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应按法定程序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进行申报。

城市中心区(除汉中经济开发区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统一在汉中市规划报建大厅申报,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汉中经济开发区及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组团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办理。在派驻机构设立前,上述组团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所在县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

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等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实行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凡城市重要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城市建成区内的改造、插建项目及其他易引起建设纠纷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批前公示。所有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现场进行批后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类重大违法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形式,将违法建设内容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城市规划,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第九条对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新征用地进行建设时,应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办完用地手续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凡未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出让、转让土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规划确定的学校用地、医疗机构用地、绿化用地、市场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体育运动场地、文物保护区等城市公共设施专用土地,其用地性质、范围、规模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大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其他各类用地性质需进行变更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城中村改造,宜以“村”为单位成片进行,用地规模不小于20000平方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实施单位或机构必须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并应同时配套建设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第十四条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城市零散用地,一般不得单独用于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确需进行开发的,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规划和建设。

因特殊原因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单独进行商品住宅开发的零散用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零散用地开发建设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两边的建设单位,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代征市政公用建设用地,交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依法对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卫生防疫、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城市防灾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后,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申报施工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即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建筑施工设计图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适用于办理除房屋产权证书之外的其他相关手续,正本作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定依据之一。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即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重新申报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专项验收。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在6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工程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一)未依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

(二)未拆除用地范围内各种临时设施及应拆迁建筑物的;

(三)未完成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

(四)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

第二十条重要城市规划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城市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主要景观道路沿线的重要建筑以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涉及历史遗迹(遗址)、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符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其建筑体量和形式应与遗址历史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及周边建设情况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时,除规定的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拟建建筑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日照分析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并具有日照分析能力的民用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第二十三条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审时,除规定的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图》及附表,明确配建设施的名称、具体位置和建设规模。详细规划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在区内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相关部门应按照已批准图纸的内容,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置)批准后,如规划用地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建设单位必须在所有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并具备建设条件后,方可进行单体建筑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广场周围,一般不得建设住宅楼、商业住宅综合楼及公寓式办公楼。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设的,建筑立面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临街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封闭式阳台外侧不得设置晒衣架。

第二十六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地界相邻的单位临街进行建设时,在满足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地界两侧的建筑应联体建设。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严禁擅自变更。已建建筑物需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时,应按规定程序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大项目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除应完善自用市政基础设施外,必须配套建设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管线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并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三十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三十一条批准的管线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敷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划要求敷设时,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改设临时管线。但城市建设需要时,敷设的临时管线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迁移。

第三十二条城市通讯管道的建设实行特许经营。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管道建设后,应将建设总容量15%的管孔无偿上缴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使用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人必须及时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一切临时建(构)筑物。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中心区内严格控制临时建设活动。城市规划一环路范围内,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两侧,严禁建设除临时施工设施外的各类临时建筑;城市规划一环路范围以外,规划红线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两侧,严格控制建设临时建筑。

第三十五条单位或个人需要修建临时建筑时,必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临时建筑一般不得超过两层,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层。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期内不得出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无偿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街道、广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公交站牌、电子屏、大型霓虹灯等临时性标志和设施,必须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置位置、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已设置的各种广告牌、公交站牌、电子屏、大型霓虹灯等设施,在使用期满后必须及时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章主要规划技术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相邻地界建筑之间应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建筑间距,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按高度比例共同承担。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保留使用的,建筑间距应由新建建筑退让;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拆除的,在满足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间距可适当缩减。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面建筑间距,在规划一环路范围内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在规划一环路范围以外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其他布局形式的居住、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标准,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规范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临时建筑以及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成为被遮挡建筑时,建筑间距可不按上述标准控制。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

多层住宅区(4~6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8;中高层住宅区(7~12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8%,容积率不大于2.2;高层住宅区(大于等于13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0%,容积率不大于3.5。古城范围内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区容积率不大于2.0。

(二)商业、办公建筑

多层建筑,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4.0(古城范围内不大于3.0)。

上述指标为上限控制指标,已编制详细规划地段内的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建设基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不得在原有基地范围内进行插建、扩建和加层。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时,配建的绿化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性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一环路以内区域,绿地率不得低于30%;在城市规划一环路以外区域,绿地率不得低于35%。

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类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文物古迹、纪念性公园绿地率不得低于50%。

各级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居住组团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

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时,配建的停车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停车泊位(含地下停车泊位)

商业建筑 2.5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同时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2个地面装卸货泊位

办公建筑5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同时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地面装卸货泊位。

住宅建筑30个/100户

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7.5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含地下停车泊位)

商业建筑30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办公建筑25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150个/100户

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20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占用。

第四十二条各级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文体活动场所、农副产品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按照每千人用地面积200—6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并同时按照每处用地面积15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1200

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农副产品市场;居住小区应按照每千人用地面积40—60平方米、建筑面积20—3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站,并同时按照每处用地面积800—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100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农副产品市场。

各级居住区应同时配套建设不小于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包括社区警务室、医务室、物业管理用房等社区服务用房,宜独立设置。

第四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在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表控制。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游乐场等公共建筑及规模较大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在上述基础上再作适当增加。

建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

第四十四条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后的用地,建设单位应合理布置绿化、小品等环境设施,或安排为人流疏散、社会临时停车场地,不得圈占为单位内部停车用地,不得建造任何永久性设施。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不得建设实体性围墙。因特殊需要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五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要公共活动场所周围建设高层建筑,当建筑高度小于50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65米。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汉政发[1998]22号)同时废止。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根据《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及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堆龙德庆县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用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快速发展和有利于提高城市经营水平、改善城市基

础设施为原则。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及时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调整或者修订后的上位规划,及时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进行调整内容备案或者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修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情况等;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围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围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围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围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 (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围。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围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

拉萨市土地规划与城市发展样本

拉萨市土地规划与城市发展 土地规划指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 按照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需要, 对土地的合理使用所作出的长期安排。旨在保证土地的利用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规划的依据是现有自然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分布和配置状况, 务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而不因人为的原因造成浪费。 经过土地规划, 一个城市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 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 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 正确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土地规划能够促进城市发展, 反之, 不恰当的土地规划不但不能帮助城市发展, 还会破坏城市的环境、土地资源和经济发展等。 一、拉萨市土地规划及土地资源条件和利用现状 拉萨市1997—的土地规划充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主要的任务是:根据拉萨市土地资源特点, 落实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 按照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方针, 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制定用途管制规则和实施规划措施。主要依循了国家和政府的关于土地的管理法规, 在保护土地资源的基础上作出有利于拉萨市城市发展的规划。 不同城市的土地资源状况各有不同, 拉萨市位于西藏自治区的腹部冈底斯念青唐古拉山南坡, 雅鲁藏布江巾游谷地, 土地总面积21517.8平方公里, 占全自治区土地总面积的2.4%,其中市区面积约53平方公里, 其余大部为农牧区面积。由于地处青藏高原中部, 因此其境内地势起伏, 相对高差大。全市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 最低点在曲水县雅鲁藏布江与拉萨河交汇处, 海拔3576米;最高点在当雄县境念青唐古拉山主峰, 海拔高达7111米。区内绝大部分山峰海拔都超过5000米, 最大高差达3535米, 地势总倾向西北高, 东南低。拉萨空气稀薄清洁, 云量少, 是全国太阳照射能髦最多的地方之一, 全年日照时数达3007.7小时, 年降水量在500--324毫米之间, 干湿季分明, 且年际降水变率较大。主要自然灾害是干旱、霜冻、冰雹和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协议书

编号: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基本内容: 2.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项目范围:_________________ ,规划面积为_________ 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 上述范围内的 _____________ 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规划的深度要求

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设计图纸文件: 第六条项目进度

6.1概念设计阶段:乙方踏勘现场,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产业结构和布局的概念 性方案,提交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一个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 进行规划工作。本阶段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 个工作日。 6. 2方案深化调整阶段: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进行规划的深化设计,甲方对本 阶段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完成规划设计成果供专家评审。本阶段工作时间自 甲方提岀书面确认意见后为________ 个工作日。 6.3提交规划成果阶段:乙方根据甲方提供评审鉴定意见和书面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后,提交甲方正式规划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后为 _____________ 个工作日。 第七条设计取费及付款方式: 7.1、取费标准及费用总额: 依据国内同类规划取费的平均水平,确定本项目设计取费为______ 万元,总计费用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 万元整。 7.2、付款方式: 7.2.1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用总额50%计_________ 万元。 722提交方案深化阶段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总额50%,计 ___________ 万元。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编制。 8.1.2 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 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3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 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居住用地(R ); 公共设施用地(C ); 工业用地(M ); 道路广场用地(S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绿地(G ); 特殊用地(D ); 水域或其它用地(E )。 表(一)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试行) 双击自动滚屏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发布者:法规科 发布时间:2004-9-11 阅读:2656次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 、《漳州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 2万平 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 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 平面规划》,《管线综合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 在漳州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发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 求 。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准》(GB137-90 )分类如下: 第五条 (四) 仓储用地(W ); (五) 对外交通用地(T );

序号图纸图纸内容图纸 比例 1 规划说明书 说明工程的规划设计依据;用地现状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 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系统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括: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 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平均层数、各类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面积(居住区、小区、组团公 共绿地面积单列)、绿地率、停车面积、停车位(标准当量)、停车率(地面、地下分开)、人防地下室的面积、 居住的总户数、总人口、配套设施明细表。 2 建设用地 位置图标明工程项目位于城市中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1: 2000 3 建设用地 现状图 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并标明 用地红线图、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城市紫线及其他市政设施控制线。 1: 500 4 规划 总平面图 标明用地边界折点坐标;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确定主要出入口方向;相邻道路红线、道路名称和宽度;道路中心线与建筑红线距离;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与周边现状建筑物、规划建筑的相对关系和建筑间距;周边现状建筑、规划建筑的层数、性质及高度;拆迁范围和应拆除的建筑;道路中心线交点标高、地下室范围、地下室坡道出入口等,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公用市政配套设施 和消防设计,如:小学、幼儿园、公共停车场、公厕、居委会、垃圾收集点、二级生化设施或化粪池、煤气站、 变配电间(所)、消防水池等等的位置。 1: 500 5 重要地段的 空间分析、 城市设计 分析图 沿街单体建筑标准层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总高度)、彩色效果图、表达 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视线分析,景观效果。 1: 200

汉中市产业基础及发展规划概要(2020最新版)

汉中市产业基础及发展规划概要 未来,汉中将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现代材料、高品质食药、旅游文化、新兴产业和新能源六大产业。一装备制造产业 汉中作为三线建设老工业基地,经过4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以飞机制造、数控机床、汽车及零部件、精密刀具、仪表液压、智能制造等行业为主的装备制造产业体系,培育了一批“特、专、新、精、智”的配套企业,基础实力雄厚,聚集效应凸显。未来,我们将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为发展方向,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汉中实施方案,挖潜力、降成本、增效益,大力实施军民融合战略,着力推进航空装备制造及配套能力,做大做强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产业,支持传统机床、机械设备加工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智能制造产业,努力打造国家高端装备制造业循环示范基地。到2020年,装备制造业产值达450亿元,增加值达180亿元。 航空装备制造及配套产业。以中航工业陕飞公司为依托,大力发展飞机主机设计研发、部装总装。加快陕飞公司运X飞机生产及总装扩能配套项目建设步伐,积极实施民用货机“两步走”战略,推进项目早日进入研制生产阶段。进一步扩展整机产品生产线,着力发展军民两用运输机、特种飞机、新型中型运输机、无人机、民用货运飞机和涡桨支线客机等整机产品。围绕陕飞公司总装配套需求,加快航空智慧新城建设步伐,培育壮大航空装备制造业上下游全产业链,提升核心零部件的制造水平,加大市内航空装备配套能力。重点发展飞机起落架、航空标准件、增材制造、工艺设备、飞机内饰件、机电设备等相关配套产品,培育发展支线航空维修、航空用户支援服务、应急消防、通信联络、应急电力等产业。 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依托省上《300万辆汽车产业规划》和《汉中市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积极与国内外知名车企合作,引进一批企业来汉建立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生产基地,推进汉中汽车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燕航精工、邦华新能源、陕西心网等企业,研发生产动力电池、电动机、电控系统、充电设施等系列产品,培育壮大零部件制造产业,提升竞争优势和配套能力。针对多用途市场需求,开发生产各类商用车、乘用车及运钞车、救护车、警用巡逻车等特种专用车辆产品。 智能制造。以汉江机床、汉江工具、米克隆等企业为核心,加快提升机床、工量具产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层次,重点发展大型精密数控机床、滚动功能部件、卧式、龙门式加工中心等系列产品,开展数控高性能工量具扩能改造、技术更新,支持工量具产品向“高精尖缺”方向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拉萨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拉萨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现状 (1) 第二节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汉中市城市规划

汉中市城市规划报告 XXX (陕理工机械工程学院工业设计专业xxxx班级,陕西汉中 723003) 指导老师:xx [摘要]通过对汉中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参观,我们深刻地了解了汉中市的发展史,以及它在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城市规划,同时感受到汉中的文化底蕴和绮丽风光。 [关键词] 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数字化现代化规模化

目录 汉中市城市规划展览报告 (3) 一、汉中地理 (3) 二、汉中历史 (3) 三、汉中生物种类 (4) 四、汉中市经济发展 (5) 五、面对高速发展的社会的感想 (6)

汉中市城市规划展览报告 一、汉中地理 汉中市位于陕西省西南部,古称:南郑、梁州、天汉是汉王朝的发祥地,长江第一大支流汉江的源头,秦巴山片区三大中心城市之一,有“汉家发祥地,中华聚宝盆”的美誉。汉中北依秦岭,南屏巴山,中部是汉中盆地,自古就被称为“天府之国”和“鱼米之乡”,历来都是兵家必争之地。因境内洋县生存有全国一级保护鸟类、“世界珍禽”——朱鹮,故又被称为“朱鹮之乡”。现辖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勉县、西乡、宁强、略阳、镇巴、留坝、佛坪1区10县。二、汉中历史

汉中市历史典故 汉中历代均属地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曾发生过许多重大事件,不仅为古城增添了光彩,也在中华民族的史页中留下了不朽的篇章。据现有资料分析,名城建设发展主要有西汉、蜀汉、南宋、清代、近代五个重要时期。汉中是汉王朝的发祥地,长江第一大支流汉江源头,有“汉家发祥地,中华聚宝盆”的美誉。现辖汉台区、南郑、城固、勉县、洋县、西乡、宁强、略阳、镇巴、留坝、佛坪十一县区和一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人口380万。 汉中市城市板块地理 三、汉中生物种类 植物:秦巴山区多原始森林,植被类型多样。截止1995年10月,已发现汉中市境内有2942种植物,分属种子、蕨类、苔藓、地衣、真菌和藻类,计7门、282科、1160属植物。其中仅种子植物就有166科、958属、2564种,分别占到中国科(166/291)的57%、属(958/2940)的32.6%、种(2564/24300)的10.6%。[5] 汉中是中国最大的天坦群落所在地。森林覆盖率达51.2%,植被覆盖率56%,林地面积居陕西省第一,活立木蓄积量8781万立方米,可利用草场500万亩。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4-6 发布机构:建设部文号: 建规[1995]333号实施时间: 1995-06-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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