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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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有关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0-01-01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明细)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明细)随着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以及城镇化建设进度,许多高楼拔地而起,贫瘠的地区变成了富饶的村镇,但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比如在我国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一般是以什么标准赔偿呢?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我国对于土地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非常细致严密的,只要征收土地的程序合法,那么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现实当中仍会发生许多强占土地的问题。
倘若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应该怎样做?1、申请复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倘若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的结果存在不同的看法,应该从将评估报告收到的那天起十天之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的申请。
土地征收补偿合同规范(2024年版)

9.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任何一方如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向对方提出书面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任何一方如需要解除本合同,应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解除协议,本合同自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示例说明:
若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补偿款项,乙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迟延支付金额×迟延支付天数×日违约金利率。
说明三:法律名词及解释:
1. 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的行为。
2. 补偿主体:指依法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补偿的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
土地征收补偿合同规范(2024年版)
本合同目录一览
第一条 土地征收概述
1.1 征收土地的范围与面积
1.2 征收土地的目的与用途
1.3 征收土地的合法性依据
第二条 补偿主体与被补偿主体
2.1 补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2 被补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补偿标准与计算方式
3.1 土地补偿标准
3.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与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等)。
10.2 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影响的规定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延长合同履行期限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对于补偿有哪些规定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对于补偿有哪些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对于补偿有哪些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协议的背景1.2:协议的目的第二条:土地征收范围与面积2.1:征收土地的范围2.2:征收土地的面积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3.1: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3.2: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第四条:补偿款项的支付4.1:补偿款项的支付时间4.2:补偿款项的支付方式第五条:补偿款项的分配5.1:补偿款项的分配原则5.2:补偿款项的分配方式第六条:征收土地的安置6.1:征收土地的安置政策6.2:安置地点的选择第七条:征收土地的搬迁7.1:搬迁的时间安排7.2:搬迁的费用承担第八条:征收土地的过渡期安排8.1:过渡期的长度8.2:过渡期的费用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9.1:违约行为的界定9.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争议的解决方式10.2: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1:合同的生效条件11.2: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1:合同的修改方式12.2:合同的补充内容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保密信息的界定13.2:保密责任的承担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其他重要的合同条款14.2:附加的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协议的背景甲方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对乙方所持有的位于_______的土地进行征收。
此协议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征收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2:协议的目的本协议旨在规定甲乙双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安置政策等内容,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并保障乙方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收而降低。
第二条:土地征收范围与面积2.1:征收土地的范围本次征收的土地位于_______,具体范围如下:东至_______,南至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湖北省拆迁政策)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湖北省拆迁政策)湖北省拆迁赔偿标准1、拆迁补偿标准如下(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湖北省拆迁货币补偿方式:(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4、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达到了4万元每亩的补偿,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会根据当地的政府文件,落实具体的补偿标准,相关的征地补偿文件也会进行公开,被征地人留意就可以了。
2023年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湖北省拆迁补偿政策如下: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2、第八条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取暖设施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
(二)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
3、法律主观:最新的湖北省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中第一条:(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1、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达到了4万元每亩的补偿,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会根据当地的政府文件,落实具体的补偿标准,相关的征地补偿文件也会进行公开,被征地人留意就可以了。
2、湖北省拆迁补偿政策如下: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2017年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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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暂行)》
第四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范围内规划建设住宅和非住宅的(专指商服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确定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值给予补偿。
被征收范围未规划建设住宅和非住宅的,被征收人应选择货币补偿,有条件异地安置的,可选择就近异地安置。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有产权证照房屋实行“征一还一”。
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进行安置的,选择顶层和住宅底层不找差价,选择3-5层每平方米需结算差价150元;楼房和墙体50厘米以上厚度、砖混结构、铁皮或捣制盖、内置装修和外观良好等条件同时具备的房屋或每平方米评估价高于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评估平均价格150元以上的房屋,可选择多层楼房的3-5层进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选择高层进行安置的,选择6层以下及顶层的不结算差价,选择7层以上(含7层)楼层的,按安置面积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50元结算差价。
对未登记但正在居住并属唯一住房的房屋实行“征一还一”;对未登记但具备居住条件并不是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二还一”。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非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产权证照房屋实行“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楼房属非住宅性质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服从整体规划设计,可立体回迁。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经营时间满二年、有营业执照、有纳税证明且正在营业中四个条件同时具备的,调换非住宅,实行“征一还一”,每平方米结算差价500元。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未用于经营的临主次干道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1:1.2住宅比例给予安置。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应回迁安置面积与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户型面积有差别的,选择上靠户型进行安置的,超出应安置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超出5平方米以外的,由被征收人按楼房市场价结算差价;选择下靠户型进行安置的,结余面积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由被征收人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服从新的规划设计。
产权调换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为毛坯房的,由征收人按产权调换面积给付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50元初装修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可参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仓房,砖仓房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补偿;土坯房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补偿;简易棚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给予补偿。
(二)门斗,砖混或铁制门斗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补偿;木制简易门斗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标准给予补偿。
(三)围墙,厚240毫米以上的砖墙,按每延长米60元标准给予补偿;厚120毫米以上的砖墙,按每延长米40元标准给予补偿;铁制围墙按每延长米60元标准给予补偿。
(四)水井,按每眼400元标准给予补偿;窨井按每眼1000元标准补偿。
(五)果树,产果的按每株60元标准给予补偿;未产果的按每株20元标准给予补偿。
(六)猪舍、鸡舍,砖瓦结构的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补偿;木制结构的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补偿。
(七)厕所,砖木结构的按每座300元标准补偿;木制结构的按每座150元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种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在征收范围内,已关停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用于生产加工的私人企业厂房和地面附着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
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和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以及煤气建设安装费。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以及机器、材料、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无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住宅按每户5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非住宅按每户8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住宅每户一次性给付往返搬迁补助费1000元,非住宅每户一次性给付往返搬迁补助费1600元。
(三)对属于住宅性质的房屋被征收人每月给付3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
第二十九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按下列标准补偿:
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依据和标准应与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情况相结合。
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征收决定下发前6个月纳税票据的平均值计算出月营利额。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间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6个月发放一次。
在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免予纳税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乘以相关行业应纳税所得率计算得出,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6个月发放一次。
征收正在营业中且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在过渡期间征收人应给予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小于过渡期的,由征收人按合同期限给予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
过渡期与租赁期相差的期限,由征收人给予产权人租金损失或停产停业损失。
租金损失参照征收前承租人与产权人约定的租金标准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房屋市场租赁平均价格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按征收前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计算。
剩余期限大于过渡期的,超过部分,征收人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按前一款规定的方式计算。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的,按月支付2倍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征收范围内新建房屋,住宅建筑面积中应以45㎡、55㎡、65㎡及以上面积为基本户型,同时应最大限度的满足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得拆除屋内设施,如暖气片、门窗等,否则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五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约定安置面积不得改变,如有改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规定解决;未经双方同意,协议约定安置位置不得改变。
第三十六条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等内容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对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做出强制执行裁定,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被执行人承担强制执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三十七条房屋征收管理局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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