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总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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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方案共3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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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 方案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管理,防范外汇风险,确保公司外汇资金的合理运用,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及关联公司。

第三条公司外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外汇交易合规合法;(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外汇资金安全,避免因外汇风险导致的资金损失;(三)流动性原则:保持外汇资金流动性,满足公司业务需求;(四)效益性原则: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外汇成本。

二、外汇资金管理第四条公司外汇资金分为自有外汇资金和借款外汇资金。

第五条自有外汇资金的管理:(一)公司应设立外汇资金池,集中管理自有外汇资金;(二)外汇资金池的资金使用应遵循计划性、节约性、效益性原则;(三)外汇资金池的资金调拨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

第六条借款外汇资金的管理:(一)借款外汇资金的使用需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二)借款外汇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效益性原则;(三)借款外汇资金的偿还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三、外汇交易管理第七条公司外汇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外汇交易合规合法;(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外汇交易安全,避免因外汇风险导致的资金损失;(三)流动性原则:保持外汇交易流动性,满足公司业务需求;(四)效益性原则:提高外汇交易效益,降低外汇成本。

第八条公司外汇交易包括以下内容:(一)外汇买卖;(二)外汇衍生品交易;(三)外汇远期结售汇;(四)其他外汇交易。

第九条公司外汇交易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交外汇交易申请;(二)财务部门审核申请;(三)公司领导审批;(四)签订交易合同;(五)执行交易。

四、风险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识别外汇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二)风险评估:评估外汇交易风险程度;(三)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外汇交易风险;(四)风险报告: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外汇交易风险情况。

企业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企业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企业外汇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外汇管理,规范企业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及外汇收支、汇兑、存款、贷款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外汇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外汇资金的合法流动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外汇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外汇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第五条企业应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

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

第六条企业外汇账户的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银行办理。

企业与银行应签订外汇资金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外汇账户管理制度,定期对账,确保外汇账户资金的准确、安全。

第八条企业外汇账户的收支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外汇收支申报。

第三章外汇收支管理第九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收支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外汇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外汇收支审批应严格按照内控制度执行,确保外汇资金的合法流动。

第十一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办理外汇购汇、售汇业务。

企业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银行办理外汇购汇、售汇业务。

第四章外汇存款和贷款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外汇存款和贷款业务。

外汇存款和贷款的办理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外汇存款和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还款期限、利率、手续等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办理外汇存款和贷款的还款业务。

第五章外汇风险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对外汇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六条企业应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策略,采取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金融工具,进行外汇风险的对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外汇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汇资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外汇结算、外汇贷款、外汇资金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外汇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财务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外汇资金的使用及流动。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外汇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资金信息的及时准确性。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定期审核制度,对外汇资金的存量和增量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金,降低风险。

第八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外汇结算第九条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将收到的外汇收入结算为人民币,按规定报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条公司的外汇支付应按需求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时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外汇结算账户,并定期汇总、对账,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外汇结算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结算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减少错误和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外汇市场信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外汇市场交易,合理利用外汇资金。

第三章外汇贷款第十五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但应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申请外汇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用途、金额以及还款计划等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确保按时偿还所借款项及利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贷款台账,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贷款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贷款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贷款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外汇资金投资第二十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部分外汇资金投资于外汇市场,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进行。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管理工作,提高外汇资金的利用效率,保障公司财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外汇管理工作应遵循合规、风险可控、效率高效、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外汇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汇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外汇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批公司外汇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第五条公司设立外汇账户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账户资金由公司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外汇账户操作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执行,禁止私自挪用或占用外汇资金。

第七条外汇账户每月应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目真实准确。

第三章外汇资金交易第八条公司外汇资金交易应遵循市场规则,进行合法合规的交易活动。

第九条涉及外汇资金交易的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准确把握市场动态。

第十条外汇资金交易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调整交易策略,防范市场风险。

第四章外汇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确定外汇风险管理的责任人和流程。

第十二条外汇风险管理应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做到全面覆盖。

第十三条外汇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外汇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外汇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外汇资金应根据财务需求进行合理使用,严禁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外汇使用申请应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合法合规,避免出现风险。

第十六条外汇使用记录应详细细致,每笔资金用途必须有明确的凭证和原始凭证。

第六章外汇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对违反公司外汇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严重违规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外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外汇管理制度的修订必须经过公司外汇管理委员会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行为。

公司外汇管理相关规定(3篇)

公司外汇管理相关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外汇收支行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外汇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外汇收支合法合规。

(二)风险可控:合理控制外汇风险,确保公司外汇资金安全。

(三)效率优先: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外汇成本。

(四)集中管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在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包括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等。

第五条公司外汇账户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外汇结算账户:用于公司日常外汇收支,包括进口付汇、出口收汇、外汇贷款偿还等。

(二)外汇资本金账户: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资本公积等资本性外汇收入。

第六条公司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并确保手续齐全、合规。

第七条公司外汇账户的资金收支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户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外汇收支管理第八条公司外汇收支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外汇收支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外汇收支应反映公司真实的经济活动。

(三)及时性:外汇收支应及时办理,不得迟延。

(四)安全性:加强外汇收支风险管理,确保外汇资金安全。

第九条公司外汇收支应办理以下手续:(一)签订外汇合同:公司与外汇交易对手签订外汇合同,明确外汇收支金额、汇率、结算方式等。

(二)办理外汇核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三)支付外汇:按照外汇合同约定,支付外汇款项。

(四)收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汇收汇手续。

第十条公司外汇收支应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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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同时规范辖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要求,结合辖内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浙江省分局”)备案后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和开户银行。

第三条浙江省分局负责对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进行备案,对相关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所称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业。

与试点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其他关联关系(如协议控制)可由浙江省分局根据具体情况集体审议后确定是否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主办企业,是指履行主体业务申请、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跨国公司或取得跨国公司授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八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

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九条跨国公司试行借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可在满足规定条件下,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借用外债(操作规程见附1,预警机制见附2)。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

第十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或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第十一条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 (含)类及以上的银行。

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操作规程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不含)以下的(考核等次为C的除外),可以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

第二章业务备案第十二条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十三条主办企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浙江省分局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

包括跨国公司基本情况,业务需求;主办企业基本情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结构;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的授权书等。

选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还需列表说明参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

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金融机构需提供);境外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

(三)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3);选择2家以上(含)开户银行的,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

(四)企业如需集中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需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材料。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首次申请集中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时分别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集中外债额度所需材料:1.申请书,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成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已登记外债签约额及提款额、集中的外债额度。

2.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业务查询中的尚可借债额、外债签约登记列表及外债业务条线查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净资产总额有关证明等。

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根据该成员企业要求或其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要求,以书面形式出具前款材料并认真核对,确保数据准确。

(二)集中境外放款额度所需材料:1.申请书,应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成员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上年度须已申报外汇经营状况)、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成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已发放的境外放款总额、已收回的境外放款总额等。

2.参与集中或部分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3.外地成员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境外放款汇出及汇回入账信息。

第十五条浙江省分局将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4)。

备案通知书包含外债、对外放款资金融出入额度等。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及时将前款外债、对外放款额度维护到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加强日常监测,确保管理有效。

第十六条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第十七条业务办理期间开户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等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逐级上报浙江省分局变更备案。

开户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开户银行申请。

主要包括:变更开户银行的原因,拟选择的开户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二)拟新开户银行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

(三)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四)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成员企业、主办企业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业务种类变更的,除参照第十三条、十四条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于分类结果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外汇局进行成员企业变更备案。

第十九条主办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成员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该成员企业参与业务资格。

第三章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第二十条主办企业应持备案通知书到银行开立国内和(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手续。

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外汇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根据业务需要,该账户项下可设立分账户。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1.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外直接获得的经常项目收入;2.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入;3.规定额度内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入的从境外借入的外债和偿还的对外放款本息;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购汇对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资金);5.理财产品的本息;6.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入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从境外借入的外债资金或者收回的对外放款本息。

跨国公司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归还外债、对外放款等除外)。

(二)支出范围1.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的经常项目支出;2.向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出;3.规定额度内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的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4.结汇;5.理财产品本金划出;6.交纳外币存款准备金;7.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支出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第二十二条主办企业可以集中成员企业全部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也可以集中部分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

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主办企业集中全部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自递交申请之日起,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和对外放款。

集中部分外债额度境外放款额度的,所余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仍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境外放款管理规定办理。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将与所涉外汇局之间按季度核对外债数据和境外放款数据。

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

但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必须通过主办企业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通道划转。

第二十三条主办企业应当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境外融入资金,并办理外债登记。

外债登记实行分债权人分币种填报,即企业对每个境外债权人的每个币种的负债视为一笔外债。

企业在办理与外债提款、还本付息相关的业务时,应准确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中准确填写相应的业务编号。

主办企业应在签订外债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且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手续,外债变更登记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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