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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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方案共3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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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 方案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第四条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

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五条跨国公司试行借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可在满足规定条件下,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借用外债(操作规程见附1,预警机制见附2).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

第六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或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第七条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及以上的银行。

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跨境企业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方案

跨境企业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方案

中非现金管理平台
7
工行优势
科技实力最强
首家完成数据大集中 首家一体化科技平台 中国银行业专利拥有数第一 首家建成同城+异地灾备体系 首家研发投产大型业务核心系统
坚持科技引领战略,拥有业界多个“第一“
8
政策介绍
工行优势
方案介绍
9
政策介绍
2014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 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 2015年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 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
外汇
控股比例
无特殊要求
境内成员
无特殊要求
境外成员
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经营时间 1 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非 金融企业成员。
无特殊要求
政策要点
准入门槛
跨境人民币 外汇
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 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 元人民币。
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 元 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不 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 规行为)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 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
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 美元;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 为A 类
境内成员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 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的需 额不低于10亿元;境外成员上年 要,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 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 (不设准入门槛)
区内企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
提高了资金池净流入上限; 放宽资金池成员企业的准入标准; 放宽资金池资金来源; 允许境外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业务机构,资金流动频繁,而且涉及不同的货币种类。

如何有效地管理跨国公司的本外币资金,对于跨国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跨国公司在进行资金管理时面临着很多挑战,比如汇率风险、资金流动性管理、税收政策等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和金融环境也会对跨国公司的资金管理产生影响。

如何合理地规划和实施跨国公司的本外币资金管理策略,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课题。

通过深入研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可以为跨国公司提供更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策略,帮助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国际竞争力。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相关问题,通过对本币资金管理和外币资金管理的概述,深入分析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策略的制定与实施,进而通过案例分析来验证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有效性与实际应用情况。

通过对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的深入探讨,旨在为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决策提供更为有效的指导,提高跨国公司资金管理的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促进企业国际业务的发展。

本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深入理解和探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问题,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基础和借鉴,为企业实际运作提供决策支持和指导,促进企业跨国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1.3 研究意义跨国公司在进行跨境资金管理时面临着诸多挑战,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外币一体化管理能够有效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跨国公司财务成本,优化资金结构,提高盈利能力。

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可以帮助跨国公司降低外汇风险,有效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提高跨境资金管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本外币一体化管理还能够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资金流动和资金调剂,加强企业资源的整合和配置,提高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浙江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总则【模板】

浙江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总则【模板】

附件浙江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同时规范辖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要求,结合辖内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浙江省分局”)备案后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和开户银行。

第三条浙江省分局负责对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进行备案,对相关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所称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业。

与试点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其他关联关系(如协议控制)可由浙江省分局根据具体情况集体审议后确定是否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主办企业,是指履行主体业务申请、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跨国公司或取得跨国公司授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八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比较探析--基于对黄石市跨国公司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监管视角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比较探析--基于对黄石市跨国公司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监管视角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比较探析--基于对黄石市跨国公司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监管视角2015年,为发挥企业资金集中管理规模效应,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制度。

2016年5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政策,进一步为跨境融资创造了便利。

黄石市3家跨国公司积极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享受了政策实惠。

但是,由于辖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总体规模较小,便利化外汇融资和资金集中管理效应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基本情况2015年10月以来,黄石市大冶有色集团、华新水泥和东贝电器3家公司相继获批取得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资格,业务主办银行分别为工行黄石分行、招商银行黄石分行和中国银行黄石分行。

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成员单位合计46家,跨国公司归集外债额度累计44368万美元,归集对外放款额度13亿美元。

截至2016年6月,3家跨国公司办理“通道”融资业务1900万美元,国际主账户收入和支出各1900万美元,国内主账户收入3360万美元,支出2930万美元,国内主账户支出主要是经常项下支出。

3家跨国公司业务具体情况见下表1。

表1:黄石市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情况表二、外汇集中运营业务发展特点及原因分析3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有跨境融资、资金归集和资金拆借,无经常项目轧差结算业务,业务总体规模较小,业务类型简单,集中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使用率不高,便利化政策未得到充分发挥。

主要有以下原因:(一)境内外市场融资价格与汇率因素影响企业融资偏好。

获批取得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资格的企业均是黄石重点企业,具有银行融资业务比较优势,能获得额度大、价格低的资金。

融资成本是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跨境融资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境内外融资利率和汇率变动趋势是影响融资成本最直接因素。

以美元为例,当境外美元融资成本低于境内市场美元、美元贬值趋势的背景下,企业进行境外融资的意愿则较为强烈,否则企业则丧失了融资“窗口期”。

天津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模板】

天津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模板】

天津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约化管理,规范辖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4〕5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制定本操作方案。

第二条本操作方案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xx市分局(以下简称xx市分局)批准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和开户银行。

第三条xx市分局负责对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资格进行审批,对相关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操作方案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财务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操作方案所称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公司和境外成员公司。

第六条本操作方案所称主办企业,是指履行主体业务申请、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跨国公司或取得跨国公司授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第七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八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NRA账户以及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离岸银行业务部开立的OSA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可境内运用额度=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前6个月日均余额*10%。

跨境企业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方案

跨境企业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方案

跨境支付系统
快速结算
实现跨境支付的快速结算, 降低资金在途风险。
税务合规
确保支付过程中的税务合 规,避免因税务问题引起 的法律风险。
透明费用
提供清晰的费用结构,让 企业了解每笔支付的费用 明细。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风险识别
定制化策略
实时监测跨境交易中的潜在风险,及 时预警并采取应对措施。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风 险管理策略,降低资金损失风险。
目的
本业务方案旨在为跨境企业提供一套有效的资金集中运营管 理方法,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竞 争力。
业务方案概述
资金集中管理
通过建立资金集中管理平 台,实现跨境资金的统一
调度、监控和管理。
风险管理
税务筹划
外汇交易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 系,对汇率风险、信用 风险等进行有效管理。
合理利用各国税收政策, 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
跨境企业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方案实施以 来,有效提升了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 资金成本,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企业应持续关注国际经济形势变化, 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资金运营水平, 以应对未来市场变化和风险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跨境企 业将面临更多机遇和挑战,资金集中运营 管理业务方案仍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在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同时,应 注重成本效益的平衡,合理降低 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合规性原则
跨境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要求,确保资金集中运
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跨境资金流动监管
了解客户和对手方
资金流向监控
对跨境资金流动涉及的客户和对手方进行 充分了解,包括其背景、信誉、业务范围 等,以降低潜在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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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广泛的全球网络布局


我行的境外营业机构延伸至全球41个国家和地区,分支机构329家
与146个国家和地区1,926家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期待与您携手合作、共赢发展!
际应收应付的明细提供给我行。
我行对扎差后的实际收款或付款,以主办企业为申报主体进
行国际收支申报;并按实际应收应付明细,以成员单位为申 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还原申报。
十、工行服务优势
10.1 业务办理经验丰富
工行北京分行作为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领 先银行,具有较为显著的同业优势,在业务运行的管理、政策的理解和把 握、信息科技系统的建设开发、相关配套服务等方面已积累较为丰富的经 验。北京分行目前在该项目的承办家数及业务规模上占北京地区同业60%以
资金往来自由,但须提前办理外债或对外放款登记手续。
国际主账户除与国内主账户外,不得与其他境内外汇账户发
生收支往来。
国际主账户资金可办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外汇买卖,不
得办理结售汇。
国际主账户与境外资金划转须做国际收支申报(银行代为间
接申报);国际主账户与国内主账户间资金划转不须做国际 收支申报。
国家外管 局批准试 全国试点范 点范围进 北京外汇 围扩大至江 一步扩大 管理部启 苏、广东、 湖北、浙江、 至天津、 动三批试 深圳,北京 四川、福 点准备工 获批二批试 建、河南、 作 点企业 青岛,北 京获批三 批试点
外管总局 下发23号 文件,试 点业务转 为普惠制 推广
外管总局 下发36号 文件,政 策升级。



部分试点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净额轧差结算的方式,将以往境内外成员企业 间频繁的跨境收付,简化为定期的一笔跨境净额收款或付款,大大减少了 企业的跨境结算笔数,有效节省资金汇划、结售汇费用及人员操作成本。
大大提升了试点企业市场形象。并对于企业先发参与今后更多的国内金融 改革试点项目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主账户实现代境内成员单位的经常项下集中付汇。
主办企业在提交我行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中,付款人填为境内成员单位,付 款账号为国内主账户账号,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 运营管理业务项下集中付汇”。


我行按主办企业汇款申请书,进行SWIFT发报,完成汇款清算。
为简化操作,所需真实性单据可延后30个工作日提交我行;如为单笔超过 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付款,须事前提交税务备案表。
七、主账户间通道额度的设置和使用
7.1 通道额度设置

企业通道总额度值,以及分配在各家合作银行的通道额度值由主办企业上 报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定。

通道额度包括:
国际主账户可净调入国内主账户资金额度=所集中境内成员单位可用 外债额度总和

国内主账户可净调往国际主账户资金额度≤参加试点的境内成员单位 所有者权益之和*50%
1.2 政策要点

五大核心内容
境外资金境内归集
境内资金归集
外债及对外放款额度集中(部分企业适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 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 经常项下净额结算
其他优惠政策
国内主账户意愿结汇制
给予审核单据的政策便利,允许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时在实际
收付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凭证审核工作。
(三)专项业务材料
1、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外债额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成员企业可用外债 额度、已登记外债签约额及提款额、集中的外债额度
(2)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业务查询中的尚可借债额、外债签 约登记列表及外债业务条线查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净资产总额有关证明等 2、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对外放款额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列表说明参加对外放款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已发放的境外放款 总额、已收回的境外放款总额、集中的放款额度 (2)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3)境内京外成员企业资本项目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境外放款业务条线查询中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交易信息详 细信息打印界面 3、开展净额结算业务,主办企业需提交参与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单。内容包括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 构代码、注册地、主管税务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允许成员公司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及进行股权投资
1.3 政策架构图示
境内
境内人民币资 金池主账户
结汇 购汇
境外
境 外 成 员 单 境外外汇资 位
金境内归集
国际外汇资 金主账户
外债和对外放款 额度集中调配

境 内 成 员 单 位
境内外汇资 金集中管理

国内外汇资 金主账户
④ 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 ⑤ 经常项下净额结算
六、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与使用
6.1 账户开立
开户时须持北京外汇管理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原件 开户主体为境内主办企业 账户开立在合作银行经办网点 账户性质为常规账户,账户性质代码3601 账户可为多币种 国内主账户应与国际主账户配对开立
6.2 账户使用

国内主账户可与国际主账户,在通道额度内办理外债及对外放款业务的资报文中指示,收款人为境内成员单位,收款
账号为国内主账户账号。
我行经办网点见来款后,与主办企业联系确定资金性质后,
直接办理主账户入账,并向企业提交回单。
为简化操作,所需真实性单据可延后30个工作日提交我行。 我行以境内成员单位为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8.2 集中付汇操作
业。
通过净额结算,变大量的收付汇业务为1笔或0笔(扎差后应
收应付金额为0),大大节约了汇划手续费,并减少了结售汇 规模,大大节约兑换成本,降低汇率风险。
9.2 净额结算操作
规定周期末时,企业对周期内应收应付金额进行扎差计算,
确定扎差后应收或应付金额。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主账户办理扎差后的付款或收款,并将实
三、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流程
需求对接
提交备案
备案流程
项目实施
准备企业报 表等备案材 料。
向主办企业所 在地外汇分局 (即北京市外 汇管理部)进 行备案
北京外汇管理部 在正式受理主办 企业备案申请之 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完成备案,并 出具备案通知书。
银企双方密切配 合,开立相关账 户,进行系统测 试、账户挂接、 功能设置等操作, 正式实施上线。
国内主账户可归集、下拨境内成员单位的经常及部分资本账户外汇资金; 主办企业非财务公司的,适用委贷结构。资金的归集、下拨可选择资金池、 银企互联或柜台汇款等渠道来实现。 国内主账户可代境内成员单位办理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业务。 国内主账户可代境内成员单位办理经常项下净额结算业务。



国内主账户与境外资金划转须做国际收支申报(银行代为间接申报);国 内主账户与国际主账户间资金划转不须做国际收支申报。

我行以境内成员单位为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九、经常项下净额结算操作
9.1 什么是净额结算及其作用
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
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外 汇收付交易为单笔外汇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 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净额结算适用于境内外交易对手方固定,收付往来频繁的企
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发生变化时,可根据需要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调 增通道净调入核定合度;对外放款额度的调整同上。
7.2 通道额度合规管理
国内主账户与国际主账户间资金划转通道的额度控制是最关
键的风险防控点。任一试点,企业自国际主账户净调入国内 主账户资金额不得超过外管局的核定净调入额度;企业自国 内主账户净调往国际主账户资金额不得超过外管局的核定净 调出额度。
五、国际资金主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5.1 账户开立
开户时须持北京外汇管理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原件 开户主体为境内主办企业 账户开立在合作银行经办网点 账户性质为常规账户,账户性质代码3600 账户可为多币种
5.2 账户使用
国际主账户与境外、其他国际主账户、离岸及NRA账户之间
境 外 交 易 对 手
二、企业参与业务的综合收益

通过国际资金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现了对境外资金的境内归集,为集 团总部进行全球资金在岸统一管理提供了较离岸账户和NRA账户更为高效 便捷的手段,在境内外汇资金价格显著高于境外的市场环境下,提高了海 外沉淀资金的收益水平。海外成员的全球支付也可以通过国际主账户办理, 加强了集团的监控力,提高了海外资金安全度。 通过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集中,实现了在核定额度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与国 内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自由调拨,以及外债额度和对外放款额度在成员 企业间的调配使用。从而使得集团能够从整体利益出发,根据境内外市场 资金价格,在境内外、各成员间统一调配资金,大大提高了财务运营效益。 通过办理集中收付汇,大大提高了总部对境内成员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度 和业务管控能力。同时,办理集中收付时的相关凭证在收付汇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交,大大简化和便利了企业的收付汇操作,“先收付、后审单” 提高了企业外汇资金的周转使用效率。
境外综合业 上份额。 务处理系统 FOA
10.2 IT技术领先
全功能银行 系统NOVA
CNAPS 系统直连
境外综合业 务处理系统 FOVA
完善的 系统
数据 高度集中
高效的 清算
直接接入 SWIFT系统
实时清算 系统
10.3 优秀的专属服务团队
发起
专业团队 由总行、主办行、当地协办 行组建专项现金管理团队
银企双方都须做好通道额度的使用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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