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精)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9.02•【文号】•【施行日期】200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上会: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第3号部令,公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自2004年8月26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问题(一)根据《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严格进行初审,对其上报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经营管理制度(须包括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办法)等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应不予通过初审和上报,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资格申请。
对已取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为申请企业开具提供外派劳务人数的证明,应根据业务统计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可要求经营公司出示相关合同或协议,如发现经营公司虚开证明材料,不予通过其当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已取得全方位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和本行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如已达到《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条件,可自2004年8月26日起,按程序申请换发新的《经营资格证书》;如至2005年8月26日仍不能达到《办法》规定的标准要求,其经营资格将自动丧失。
(三)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自然拥有向其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的资格,但不得从事单纯的劳务分包,上述劳务人员纳入对外承包工程的统一管理;如开展工程项下劳务以外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须按《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对外承包工程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法律规定2008-11-21 (已经被浏览14次)--------------------------------------------------------------------------------我国改革开放30年,在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其中相关法律的制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外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特点在于,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主权性、对外性、协作性和优越性。
这种国际经济合作是以构建和谐世界和共同发展为核心的,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走出去”战略的有力保证。
改革,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立法航程开启(一)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管理法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对外贸易法》第10条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制订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为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2005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此外,原外经贸部还发出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
(二)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外派海员,是指符合《管理规定》的境内企业,派遣中国海员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的船舶上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2005年11月23日,商务部发布《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对外劳务企业的申请报告

尊敬的审批部门:我代表我国某对外劳务企业,就我公司申请对外劳务经营资格一事,特向贵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报告。
敬请审批。
一、企业简介我公司成立于XXXX年,位于我国XX省XX市,是一家专业从事对外劳务输出、劳务派遣、境外就业、国际合作等业务的综合性对外劳务企业。
公司成立以来,始终秉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服务至上”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我国劳务人员提供优质的对外劳务服务,同时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友好合作做出积极贡献。
二、申请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必要性1. 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外劳务合作,将其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我公司决定申请对外劳务经营资格。
2. 满足市场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赴海外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等业务。
然而,由于我国劳务市场供需矛盾突出,企业往往难以找到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
我公司申请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旨在为我国企业提供优质的劳务输出服务,满足市场需求。
3. 提升企业竞争力在国际劳务市场中,拥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通过申请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我公司可以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企业资质及优势1. 完善的资质条件我公司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3)具备专业的对外劳务经营团队;(4)拥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5)具备相应的对外劳务业务经营场所和设施。
2. 丰富的行业经验我公司拥有丰富的对外劳务行业经验,曾成功为多家企业输送劳务人员,涉及建筑、制造业、服务业等多个领域。
在长期的业务实践中,我公司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资源,为申请对外劳务经营资格奠定了坚实基础。
3. 强大的专业团队我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对外劳务经营团队,团队成员具备丰富的行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在申请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过程中,我们将充分发挥团队优势,确保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是中国政府颁发的一种经营资格证书,是
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凭证。
以下分步骤阐述关于该证书
的具体情况:
一、申请条件
1.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
2.符合国家或当地对招聘外籍职工的规定。
3.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熟悉与外籍劳动力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承认并执行《劳动法》。
二、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填写相关资料并上传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工商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受理验收:政府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则进入受理验
收环节。
3.审批核发:政府根据上报的情况和审核材料的先后顺序对其进行审
批核发。
4.发放证书:审核通过并发放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三、证书有效期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需重新申请。
四、使用范围
持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才能够进行对外劳务合作活动。
以此为依据合作方才能进行劳务派遣,为合法经营提供保障。
五、重要作用
持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以下几点重要作用:
1.提供合法经营证据,促进企业与外籍员工劳务合作的稳定发展。
2.防止一些企业和中介机构非法招募外籍员工,保障外籍员工劳动权益。
3.使企业在对外合作过程中更加规范和有效地运营。
综上所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颁发的一种重要经营资格证书,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持有该证书可以维护企业的劳务合作权益,更好地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活动。
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

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2.08.16
•【文号】商合函[2012]644号
•【施行日期】2012.08.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
(商合函〔2012〕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12年6月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20号国务院令,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为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工作,特请开展以下工作: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尽快出台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根据《条例》第二章和第四章的规定,管理办法应明确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行政层级、企业申请经营资格需满足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经营资格的申请和受理程序,以及相关管理要求等。
二、《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在2013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结束(2013年4月30日)前,达到本地区对外劳
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
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请要求商务主管部门按此规定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工作。
商务部
2012年8月16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12.22•【文号】商合字[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的通知(商合字[2004]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为便于企业准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申请材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和《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现就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及我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请经营资格需提供如下材料:(一)企业申请报告(原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意见(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工商管理部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查验,如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确认。
(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国税、地税均需提供)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四)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中英文均需提供)和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复印件)和经营管理制度(提供如何贯彻国家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章和接受行业组织协调及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办法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提供外派劳务人数的证明(原件,近3年、分年度);申请企业与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签署的提供上述劳务的协议(复印件,双方盖章确认);上述劳务人员名单及其护照号和《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号(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和发证单位盖章确认)。
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条件
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合法企业或组织;
2、申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业务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
(3)已获得与活动相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3、提供的劳务要具有合法性,即要求依法办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1)企业有稳定的财务活动,有能力支付外籍劳务者的薪酬及待遇;
(2)企业有稳定的业务来源,经营有效;
(3)企业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及安全保障能力;
(4)企业已将外籍劳务者纳入保险制度;
(5)企业具有定期安排外籍劳务者接受技术培训、安全培训、文化培训等条件;
(6)企业应向劳务派遣管理部门提供外籍劳务者的工作企业名称、外籍劳务者信息等有关资料;
(7)其他有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申请表;
3、外籍劳务者雇用名册;
4、外籍劳务者申请营业执照的登记证件。
三、申办流程
1、登陆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网,下载并填写《劳务派遣企业准入申请表》;
2、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寄送至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4、由持有《劳务派遣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接受外籍劳务派遣工作任务。
四、办理期限
申请劳务派遣许可的企业,在提交合格的资料后,经劳务派遣主管部门审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通知书,给予《劳务派遣许可证》。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7.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商务部2009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护境外务工人员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督管理,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中国企业组织或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为境外雇主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活动,分为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服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第三条外派劳务是指中国企业受境外有权招收外籍劳务的企业或机构委托,按照约定有组织地招收、选拔、派出中国公民赴境外务工并协助其依法履约的活动。
从事外派劳务的企业称为外派劳务企业。
境外就业服务是指中国企业为中国公民自行赴境外务工提供咨询服务的活动。
从事境外就业服务的企业称为境外就业服务企业。
境外务工人员是指通过对外劳务合作赴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分为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六条对外劳务合作实行行政许可。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应当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分为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和境外就业服务经营资格。
两类经营资格不得同时持有。
第七条企业申请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固定的、与开展外派劳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与开展外派劳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五)具有足额缴纳外派劳务备用金的能力;(六)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企业申请境外就业服务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已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中介服务许可证;(三)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四)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西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山西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不含渔业船员〉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须依据本办法规定,经山西省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国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在山西省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务工。
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证明材料。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六)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包括企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情况等内容的核查说明。
第六条企业报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材料,须经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说明。
第七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申请人持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商务局办理条件
1、首先经外资委/商务局前置审批后注册一个公司,但不能直接派人出国劳务,只能作中介。
3年后再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一般100万)。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听说新的条例在制订中,到时不需3年,但需注册资本更高,交备用金更多,直接到工商局注册即可。
2、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国内自然人当然也不可以做出国劳务,必须是合规的公司法人。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1、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
证。
2、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
3、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机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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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 3年以上,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万元人民币, 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 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 5人, 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 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 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 近 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 300人。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第九条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 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
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 30日内, 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2001年第 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的决定》 (2003年第 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企业在领取《资格证书》 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 应依法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经登记后 30个工作日内,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开展招聘人才出境业务, 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 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五条被国家列为特殊专业的行业, 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经营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被依法吊销、注销后,其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八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 , 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 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 , 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和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 由商务部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 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实施。
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 748号和《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 ([2001]外经贸发展字 735号中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解释。
我的理解, 第一,资格证书是后置; 第二,直接设立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企业应当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