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所有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实验室、研究所或工程训练等场所。
创建安全稳定的实验工作环境是全校师生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教职工、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统一列支科研实验室、本科教学实验室产生的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设备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1.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规划;2.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设;3.负责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管理;4.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计划的审批;5.负责实验室安全设施使用、危化品管理与处置的指导、检查;6.负责制定实验室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7.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8.负责对接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的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七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以及科研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主要职责为:(一)教务处1.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2.负责实验室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3.负责本科实验教学过程管理、督导及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4.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检查落实本科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持有相关的岗位安全操作资质。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原则1.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全员参与、责任到人。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师生员工的主体作用,明确各级领导和实验室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到人。
3.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操作流程,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
4.分类管理、重点防控。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实验室的类型、规模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管理,重点防控危险化学品、生物制品、放射性物质等高风险实验室的安全事故。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1.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培训,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2.学院(部)负责本学院(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培训,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3.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培训,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4.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职责,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5.师生员工应当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实验室设备,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和演练。
2.加强实验室危险物品的管理,实行分类存放、双人双锁、领用登记等制度,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
3.加强实验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实验室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确保实验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完善我校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效性、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
实验室以“房间”为单元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分级认定。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三天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根据学校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对本单位实验室实施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进行类别和级别划分,建立本单位分类分级管理档案,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实验室进行分类监控与管理,并将分类分级结果报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分类分级管理第五条根据实验室主要存在的危险源类别,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械电子类、其他类四大类进行分级管理。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生物类实验室;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强磁、高电压等设备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械电子类实验室;仅涉及日常水、电、消防安全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
第六条依据实验室所涉及的实验过程、实验材料、实验设备、环境因素等方面产生综合风险的高低,将实验室安全风险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相应的安全风险程度分别为高度危险、较高危险、中等危险、一般危险。
第七条化学类实验室按照“化学类实验室风险评价表”,对关键因素进行量化评分、综合评价后进行定级:(一)评分220的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二)10W评分V20的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三)评分V10的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八条其他类实验室按照实验所涉及情况进行分类:(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化学品暂存室、废弃化学品暂存室、存在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使用有毒及易燃易爆—24—气体、特种设备、激光设备、单台功率超IOkW加热设备、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15kW、压力等级大于IOMPa的高压容器的实验室;使用高毒农药、剧毒药品、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的实验室。
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实验室。
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二级单位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实验场所(房间)的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确定结果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实验中心负责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与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分类管理第九条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是实验室安全分类的主要依据。
根据学校的学科门类、专业设臵,分为化学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第十条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
主要危险源: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属性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
管理重点是以上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的申购、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
主要危险源: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
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臵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大学生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实习实训实验室等。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校级层面: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院(系)级层面: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级层面:设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具备以下职责:1. 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2. 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4. 配合学校、院(系)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5.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实验室师生应遵守以下安全责任:1. 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规操作;2. 使用实验室设备前,了解设备性能和安全注意事项;3. 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实验服、眼镜、手套等;4. 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不乱扔废弃物;5. 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条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如消防器材、通风设备、洗眼器、急救箱等。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师生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师生注意安全。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章安全教育第十五条学校应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实验室师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大学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区域。
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本文从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维护、实验室应急预案等方面,提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1. 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层面应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学院层面应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层面应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维护制度、实验室应急预案等。
各级管理制度要相互衔接,形成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
3. 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实行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
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实验员、实验技术人员、研究生等实验室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实验室安全教育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实验室安全知识、实验室安全事故案例等。
2. 实验室培训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参加学校、学院、实验室举办的安全培训,掌握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对新入职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三、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维护1.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化学品等安全。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室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情况、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等。
2. 实验室维护与维修对实验室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与维修,确保其安全性能。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实验室安全。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测试等活动的校内实验工作场所。
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及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的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
学校各类实验室均适用本办法,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都应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聘任、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并纳入各单位综治考评和业绩考核,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校园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校、院(重点实验室、所、中心)、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第六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1—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与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
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顿、整治、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保证实验室安全。
—2—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谁使用、谁承担,谁主管、谁承担”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
在党政主要承担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承担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配合承担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承担人。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承担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
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承担“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改与制定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承担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承担拟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承担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管与督查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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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 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 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 20 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
实验室安 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 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 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坚持“ 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 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 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
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 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 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 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 具体负责人。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 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 责任制。
学校签订 “三 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一、二级 ” 安全责任书的制订、 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2.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资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国资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敦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
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2.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
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国资设备管理处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
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
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第十六条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第十八条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国资设备管理处协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九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XX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的规定》《XX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XX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09】9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