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沪劳资发(87)12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办法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局工会:为了适当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未作修改之前,可暂按以下办法执行: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企业可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从第七个月起,对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包括家居本市市区和郊县的孤老、孤儿等民政救济对象,这部分人员仍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社会救济),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按职工家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掌握。
其中评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以及死亡职工遗属是居住在外省市的孤老人员,可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但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标准工资或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死亡职工的配偶有固定收入,又没有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其收入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中子女的生活费,超出部分不足上述补助标准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予以补足.三、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按《职工劳保登记卡》的登记为准。
四、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亡职工单位核实情况,按规定发放。
生活困难补助费支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为止。
五、上述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项目中列支。
六、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凡在企业实施劳动保险(包括合同劳保)后死亡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则上也可从规定执行之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过去的不补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本办法,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研究确定。
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了做好对全民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遗属(即供养直系亲属,下同)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一、引言在职工供养制度中,直系亲属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确定了直系亲属的范围,可以有效地规范职工供养的对象,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二、直系亲属的定义直系亲属是指与职工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
在职工供养制度中,通常将父母、配偶、子女列为直系亲属。
他们是职工最直接的家庭成员,供养他们是职工的义务和责任。
三、父母的供养1. 父母供养的必要性父母是职工的养育之恩的源头,供养父母是道义上的责任。
父母的健康和生活需求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心情和工作状态,因此,职工供养父母是为了维护家庭和谐,促进职工的工作稳定和生活幸福。
2. 父母供养的范围职工供养父母的范围应包括双方父母,无论是双方父母都还健在,还是只有一方父母健在,都应被纳入供养范围。
此外,对于职工的配偶的父母,也可以适当考虑纳入供养范围。
3. 父母供养的方式父母供养可以通过直接给予经济支持来实现,也可以通过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式来保障父母的生活和健康。
此外,职工还可以通过提供居住条件、陪伴父母等方式来满足父母的需求。
四、配偶的供养1. 配偶供养的必要性配偶是职工的生活伴侣,供养配偶是维护家庭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
通过供养配偶,可以保证家庭的经济稳定和生活质量,提升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2. 配偶供养的范围配偶供养的范围应包括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
对于同居关系或非法婚姻关系中的伴侣,可以适当考虑是否纳入供养范围,具体情况可以根据法律和制度进行规定。
3. 配偶供养的方式配偶供养可以通过提供经济支持来实现,包括支付生活费用、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
此外,职工还可以通过提供居住条件、陪伴配偶等方式来满足配偶的需求。
五、子女的供养1. 子女供养的必要性子女是职工的血脉传承,供养子女是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供养子女,可以保证他们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教育,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1、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企业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1)建国前参加⾰命⼯作职⼯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20%。
(2)职⼯遗属为孤寡⼀⼈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10%。
(3)兼有(1)、(2)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30%。
2、过去已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3、职⼯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原享受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4、已领取⽣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期间不参与调整。
5、发给遗属⽣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访、函调等⽅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活困难补助。
6、职⼯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规定执⾏。
7、调整后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已纳⼊养⽼保险统筹项⽬的,从统筹基⾦中列⽀;未纳⼊统筹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
8、本通知适⽤于各类企业及其职⼯。
9、本通知⾃2003年7⽉1⽇起执⾏。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
供养直系亲属最新规定

供养直系亲属最新规定
最新规定中,供养直系亲属是指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关系下的父母、配偶、子女。
根据最新规定,供养直系亲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經濟责任:供养人应该承担其直系亲属的经济责任。
具体来说,父母对子女拥有供养责任,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所需、教育、医疗等费用。
配偶之间互相负担家庭的经济责任,共同承担家庭支出。
2. 生活条件:供养人应该为直系亲属提供合理的生活条件。
主要包括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保证居住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这是确保直系亲属能够享受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
3. 照顾关怀:供养人有责任照顾直系亲属的生活和健康状况。
这涉及到对父母、配偶和子女进行关心和照顾,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医疗照料等。
亲情关怀与对直系亲属的尊重和关心密切相关。
4. 法律责任:供养人应当履行其直系亲属的法定维护责任,维护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并防止直系亲属遭受侵害。
如果供养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不履行供养责任,有可能面临法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最新规定并没有具体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的具体金额或财物,并且对不同亲属关系的供养要求也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具体的供养要求还需要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来具体解释
和适用。
总之,供养直系亲属最新规定明确了供养人在经济、生活条件、照顾关怀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义务,并要求供养人承担起依法供养直系亲属的责任,并维护其直系亲属的权益。
这对于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界定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界定
第三条职工的直系亲属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本规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子女、弟妹(父母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年龄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但仍在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但仍在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如果其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稳定经济收入;
(四)职工及配偶均系独生子女,配偶无稳定经济收入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岳父母或公婆(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1-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划分及办理劳动保险证须知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划分及办理劳动保险证须知一、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总原则是: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母、父母、配偶(在全民、集体单位工作或退休、个体开业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常住户口在一起且共同居住的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含普通中学,不发生活费的职业中学或学习成绩较差,被校方确定为留级生并留校学习的)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非婚生子女在征收非婚生育费期间,非婚生子女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如按有关规定父母办理了结婚手续,其子女可在父母取得合法手续后的第十个月起,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弟妹(包括同父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一般不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母和父母均已去世,该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的。
(2)祖父母或父母虽然在世,但祖父、父已年满60周岁、祖母、母已年满55周岁,且无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或祖父母、父母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和扶养能力,该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的。
4、孙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父母均无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职工系独生子女,配偶系供养直系亲属或已去世,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供养条件,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且供同居住的,可视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若岳父母或公婆未与职工同在一起居住的,须取得其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职工供养的,可视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合理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企业和职工的一致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而且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为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暂行办法》,将“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附后,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暂行办法》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把这项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和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请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反映。
1992年10月4日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合理地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及按国家[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企业负责。
二、范围和条件第四条职工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第五条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四条(一)、(二)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父母不得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第六条由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原则第七条划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应遵照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合理负担、不重不漏的原则。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6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c613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73.png)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8]6号1998年1月14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1997)15号)后,一些企业反映报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药品费用是否执行“用药报销范围”,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报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药品费用,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1997)15号)执行。
报销中“须个人部分负担费用的特殊药品”费用,企业要先扣除个人负担20%的药品费用,剩余金额为药品报销基数。
二、报销职工供养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直系亲属的药品费用,报销范围除上述规定外应包括综合医院儿科、儿童专科医院的“各种儿童治疗性药品”费用。
凡属于“械准字、医材字、药证字、卫监字、卫环字、检准字、药试证字、健字、食字、食营字、药制证字”等药准字以外其他批号和无任何批号以及科研临床用药的药品费用属于自费范围。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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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作者:工会点击数:95 更新时间:2007-6-5 文章录入:宣传]
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一)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年未满16周岁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孙子女年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工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二)
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弟妹及孙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年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尚在学校学习(指在高中学习或直接考入国家统一招生的中专、大专、大学学习)的,也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2004〕哈铁社险网电第3号电报规定,凡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如符合本规定(即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范围,享受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因再婚、被领养、过继等原因与死亡职工脱离供养关系者,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将供养关系改变回来。
(以上摘自哈铁财联函〔2005〕427号《关于明确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审批工作的通知》)
(三)
国家劳动总局给北京市劳动局的复函:你局(76)市劳革险字56号文件收到。
关于在普及高中情况下,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年满十六周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十六周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摘自铁道部人事局1976年11月15日(76)人工字44号《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满十六周岁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文》)
(四)
对确定职工供养父母的条件问题,不论其生母、养母或继母,只能限一人享受供养。
例如职工原来供养自己的生母,生母死后父亲又娶了继母,其继母就不能再列为职工供养亲属,因为他生母已经享受了待遇。
至于职工从小就死去了母
亲,一直由继母抚养长大,其继母在生活上又是依靠职工供养的,也可以列为供养亲属。
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养身父母也可以列为供养亲属,但原生父母就不能再列为供养亲属了。
(摘自全总生活办公室1963年6月11日(63)生活字466号《关于确定供养父母的条件问题的复函》)
(五)
1、夫妇在不同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工作,其子女由双方共同供养,在父母一方死亡时,是否能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或抚恤费,如果可以享受,享受以后是否可再列为他方的供养直系亲属?
答:夫妇共同供养几个子女,一般较难分清那个子女由男方供养,那个子女由女方供养,故在登记卡片时,应由夫妇双方自行研究确定,将共同供养的几个子女分别登记入自己一方的劳动保险卡片上,作为供养直系亲属,以后其子女在享受待遇时,即根据卡片来确定。
职工死亡时,可根据卡片登记来支付救济费或抚恤费。
已领取抚恤费的子女不能再列为他方的供养直系亲属。
享受救济费的子女,在其救济费用完以后,尚可再列为他方的供养直系亲属。
2、夫妻都工作,共同抚养子女,如何确定供养直系亲属?
答:应本着“算细账、合理分担”的精神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
即以全家人口除全家收入,得出每人每月平均生活费,然后看职工本人所挣工资能够养活几口人,再从这几口人的范围内确定供养直系亲属。
例如夫在本厂工作,每月工资60元,妻在他厂工作,每月工资45元,共同抚养三个子女和两个弟妹,即全家七口人共同生活,平均每人生活费15元,这就是说,夫只能养活三个人,
妻只能养活两人,如果这五个家属都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则夫登记保险卡片时可登记三个人,妻登记两个人。
3、兄弟俩都在实行保险条例单位工作,工资都是30元,共同抚养母亲,另无其他家属,如何确定供养直系亲属?
答:如果母亲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则兄弟二人可以商议有一方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或户口在那一方,就确定享受那一方的待遇。
4、一职工和他父亲同在一个实施劳动保险的单位工作,其母原列为其父的供养直系亲属,后来其父因病死亡,其母领取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但其要求将其母转为他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否可以?
答:应把已领的救济费作一详细计算,在此项费用可能维持生活的一段时间内,不应转为他的供养直系亲属。
过了这段时间以后,则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5、有一个女工,结婚前父母就靠他养活,结婚后,她仍然以自己每月所得工资的一部分去维持她父母的生活,这样,她的父母可以登记为供养直系亲属吗?
答:如果她的父亲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亲没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主要依靠她本人供养的话,可以登记为供养直系亲属。
6、职工的子女,虽然年满16岁,但是哑巴(身体健全),算不算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的子女,虽然是哑巴,但是身体健康,能够从事劳动,所以年满1 6岁,即不算供养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