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doc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7日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2010年第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受委托实施原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等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并将拟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的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及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职权委托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旧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6]6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旧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6]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c59e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ca.png)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旧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旧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6〕6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整治旧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东莞市整治旧村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旧村整治,是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央、省委和省政府有关精神提出“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造福广大村民百姓、加快我市农村城市化建设进程的重大举措,为深入推进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旧村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整治旧村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市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精神,按照构建和谐东莞、平安东莞的要求,全面整治旧村,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建设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工作目标是:通过清理违法建筑、实施拆旧建新、消除安全隐患、整饰村容村貌、进行厂区整合、完善道路建设和各种设施配套等综合整治,改善人居环境,将旧村改造成安全卫生、设施配套、舒适文明的和谐社区。
二、基本原则一是规划先行原则。
各镇(街)要编制好规划,旧村改造、村庄居民点撤并、新村建设、街景立面改造等各项工作应在规划指导下开展,遵循“先规划后建设”方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二是实事求是原则。
旧村整治要量力而行,真干事,办实事,不搞“门面工程”、“政绩工程”,要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拆旧建新、建设农民公寓和“城中村”改造要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尽量减少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确保“成熟一个,整治一个;整治一个,成功一个”。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6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9451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15.png)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6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为全面清理我市违法用地,规范用地秩序,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地环境,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全面清理违法用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整顿用地秩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建立依法、及时、有效地监管机制,规范建设用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的原则是:自查为主、突出重点、依法处置、重在整改。
(一)自查为主。
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实行市镇(区)联动、自查为主。
工作基础是镇区自查自纠,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
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弄清情况,摸清基数,提出处置方案。
处置违法用地,重点是对符合条件的,尽快给予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复耕、复绿。
查处违法用地,重点是查处占用面积大、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
进行依法行政教育,重点是镇村两级基层组织。
(三)依法处置。
凡构成违法用地行为的,国土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根据违法用地形成的时间、具体原因、地块实际现状及土地用途等分类处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镇村涉企收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镇村涉企收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东府办[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镇村涉企收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5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镇村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选取东城街道、凤岗镇为规范镇村涉企收费工作试点。
现将《东莞市规范镇村涉企收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如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31日东莞市规范镇村涉企收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镇村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六个东莞”建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市主要领导关于“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全面推广”的工作要求,决定选取东城、凤岗两镇街为规范镇村涉企收费工作试点。
为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建设“六个东莞”的核心任务,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优化镇村投资环境,全面规范镇村涉企收费行为,建立公开透明、规范长效的管理机制,推动镇村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壮大镇村经济,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试点,探索和总结对镇村涉企收费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票据、统一窗口、完善合同文本等做法,全面推进规范镇村涉企收费行为;探索和总结镇村涉企收费公开透明机制,营造公平规范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镇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本区域的综合竞争力。
三、试点原则试点工作坚持以下三项原则:(一)尊重历史,承认事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08•【字号】东府〔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将《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借款总量和项目评审的确定第三章扶持借款资金的审核及管理第四章扶持借款的使用原则和范围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经济欠发达村的“造血”功能,切实解决欠发达村经济发展的启动资金问题,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镇、村发展的决定》(东委发〔2006〕24号)精神,从2007年起,市财政对每个经济欠发达村500万元以内借款贴息3年。
为加强对扶持借款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扶持借款的对象是全市81条经济欠发达村和3条因受市大面积征地出现经济困难的村( 以下简称“经济欠发达村”)。
第三条相关镇人民政府对经济欠发达村扶持借款资金的真实、合法、安全、有效使用负总责,承担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超期利息的责任。
第二章扶持借款总量和项目评审的确定第四条扶持借款的总量是对全市84条经济欠发达村每村发放500万元以内借款。
第五条对经济欠发达村扶持借款的具体时间及数额,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镇制定的欠发达村经济发展项目计划、项目建设进度等安排市财政借款资金。
第六条相关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扶持借款的用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财力状况,制定本镇所属经济欠发达村利用扶持借款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东府办[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协调发展、整合资源、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完善集体经济管理体制,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试点经验,现就推进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统筹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一)改革目标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部署要求,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转变发展方式,整合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两级资源,加强监督管理,节约管理成本,促进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做大做强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任务通过组级经济撤并和组财村管等体制改革,转变村组各自为政、分散发展的模式,减少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能,堵塞管理漏洞。
通过改革,2014年底前全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基本实现统筹发展。
(三)原则要求1、依法依规,民主决策。
以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准绳,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为前提,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依规推进改革。
改革不改变股权固化、按股分红的股份合作经济基本制度。
2、保障权益,确保稳定。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集体成员利益合理兼顾,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农村社会秩序持久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东府〔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6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应作为镇(街道)领导班子、村(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农业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3]1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3]1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d43049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87.png)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3〕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核心任务,以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和持续增收为核心,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型改制,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探索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机制,力争在农村综合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为推动“四化同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提供体制支撑,争当全国农村综合改革先行试验区。
(二)基本原则一是系统设计,重点突破。
注重统筹,围绕改革重点和目标任务,系统配套改革举措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改革工作系统、整体、协同推进。
二是试点先行,分类指导。
鼓励试点地区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示范试点,经批准备案开展改革试验,着力破解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难题,市级层面重在加强分类指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东府[2003]89号发布日期:2003-8-20执行日期:2003-8-20生效日期:1900-1-1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把《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八月二十日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扶持欠发达镇村发展,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现代制造业名城建设,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家、省有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是执行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三条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欠发达镇村为:(一)欠发达镇11个(包含其属下的欠发达村):望牛墩、中堂、麻涌、洪梅、沙田、大岭山、东坑、企石、茶山、谢岗、石排镇。
(二)欠发达镇之外的欠发达村20个:道滘镇蔡白村、昌平村;虎门镇渔港村、三东村、新兴村;寮步镇塘唇村;大朗镇佛新村、新马莲村、宝陂村;常平镇白花沥村;横沥镇长巷村、六甲村、水边村、张坑村;高埗镇宝莲村、三联村、朱磡村、新联村、凌屋村、横滘头村。
第四条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11个欠发达镇的用地必须纳入镇级扶贫工业园;81个欠发达村的用地原则上应纳入镇级工业园,个别欠发达村的用地未能纳入镇级工业园的,也必须要符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第五条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用地类型限于新增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经省确认处理的违法用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属用地收费优惠范围。
第六条欠发达镇及其辖内的欠发达村共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面积为每镇3000亩;欠发达镇之外的欠发达村享受此政策的面积为每村300亩。
第七条在本市事权范围内实施用地收费优惠政策,属国家、省定收费项目或者收费项目中属国家、省的部分不能返还。
列入返还范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1.土地补偿费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30元/平方米,在市5条主干公路边120米控制范围内15元/平方米,其他10元/平方米。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属市留成部分16元/平方米。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价格的2.1%计算,扣除20%上缴省部分,实际返还比例为1.68%.第八条根据地类不同,实行分类返还管理。
(一)发生征地行为、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指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升值费部分)、征地管理费;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
(二)发生征地行为、使用建设用地的,指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要办理征地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升值费部分)、征地管理费;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
(三)不发生征地行为(不需上报省审批)的各类新增用地,指农民集体自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等,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
第九条费用返还标准:(按照征地补偿价格最低不少于每亩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计算征地管理费)属于(一)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26.5-33.5元之间;属于(二)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10.5-17.5元之间;属于(三)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10-15元之间。
具体项目用地返还费用,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和地类性质核算。
第十条建立项目用地返还费用台账管理制度。
按扶贫镇3000亩(含本镇扶贫村用地)、其它20个扶贫村各300亩的定额,由扶贫镇(村)、市国土资源局逐宗设立台账。
返还一宗,按项目审批面积进行总量核减,台账累计达到定额时,返还即时终止。
第十一条费用返还按“全额缴交,分月返还”方式操作。
具体项目办证时,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逐宗全额缴交有关费用后,再由市财政分月按项目返还镇财政。
第十二条对申请返还用地费用的项目,欠发达镇政府(欠发达村)应明确申请条件和受惠对象,履行集体会审制度,返还费用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三条费用返还与用地审批同步办理。
在办理项目用地审批的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审批。
第十四条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的程序:(一)镇审核。
用地单位向所属镇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和填写《扶贫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缴费返还申请表》,经镇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分局联合审核后,由镇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市审批。
镇国土资源分局将返还费用的具体项目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用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台账制度逐宗按项目确认返还费用的面积、金额,送市财政局按月实施返还。
费用返还实施清单定期由市财政局送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未经批次报批但批准先期动工、已全额缴交费用后办理返还的项目,以镇扶贫工业园为单位办理批次报批时,有关报批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到2007年12月31日终止。
印发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穗府办[2003]4号发布日期:2003-2-21执行日期:2003-2-21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公安消防局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998〕20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穗府〔2000〕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抢险救援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建队原则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镇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一)年产值在3亿元(含)以上的镇;(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5公里以上的镇。
年产值在3亿元以下的镇可联合建队。
村以自愿为原则建立专职消防队。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村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专职消防队应有一定规模的营房,设有固定的车库、综合训练塔、训练场地、训练设施和值班室、队员宿舍、学习室、食堂、器材库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须的场、室、库。
第三条应根据责任区的消防任务,配备相应的消防队员和消防车辆,并配足随车和备份消防器材;至少配备一台消防车和一台消防手抬泵。
第四条镇政府、村委会为专职消防队的法人单位,专职消防队归口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和灭火调动。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或撤销,应当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批准。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六条专职消防队负责本镇村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负责本镇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担负本镇村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九条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参与其他地区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条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消防队员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考核后,由公安派出所(分局)报请镇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二条队员实行聘任制和制,由镇村负责招聘。
招聘条件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男性,年龄在18至40岁之间。
第十三条队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技能培训方能上岗执勤。
第十四条按照每辆消防车每班执勤不少于6人配备消防队员。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接受镇政府(村委会)领导,日常工作由公安派出所(分局)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管理模式,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第五章训练执勤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的训练执勤工作,应当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训练大纲执行。
第十九条要积极开展消防业务训练,不断提高队伍灭火抢险救援能力。
第二十条要合理安排日常工作和训练执勤,每年的防火检查与业务训练时间按照5:5的比例实施。
第二十一条执勤装备不能用于非消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坚持24小时昼夜执勤,接到群众报警或上级指令时必须立即出动。
第二十三条执勤队长、班长要配备无线对讲机,执勤消防车要配备车载电台,并与公安派出所(分局)无线通讯网络连接。
第二十四条在灭火抢险救援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挥。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各项执勤值班制度,落实执勤力量,保证人在位、车在库,保持常备不懈的战备状态。
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二十六条组建专职消防队所需的经费,由区、县级市政府和镇政府(村委会)共同负担,原则上区、县级市政府出资40%,镇政府(村委会)出资60%.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队日常经费,由区、县级市政府负担40%,镇政府(村委会)负担60%.第二十八条支援外单位扑救火灾造成消防器材装备、灭火剂损失的,可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补助或补偿。
第七章福利待遇第二十九条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前一年度劳动力人均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各镇村要按《劳动法》的规定,给队员办理有关的社会劳动保险。
第三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员每年安排20天年假,休假期间继续享受在职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消防队员配备夏装和冬装。
要按规定着装,佩戴专职消防队员标志。
第三十三条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壮烈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可以申报为革命烈士。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