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1. 整体结构
本规定旨在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管理职责
2.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机构设施,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技术工作。
2.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确保检测检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3. 机构设施要求
3.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和仪器,确保检测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配置合格的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操作检测检验设备和仪器,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4.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认定,并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认定证书。
4.2 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定
期检查和评估其运行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5. 检测检验工作
5.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相应
的检测检验工作,并及时提交相关检测检验报告。
5.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保护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
客观性,不得篡改、伪造或隐瞒相关数据和信息。
6.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其资质认定等相关执照。
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
1. 机构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
3.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
1. 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 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4. 机构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5. 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6. 机构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
7. 机构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8. 机构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四、事故报告与处理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3. 事故发生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实提供事故有关情况。
4. 事故发生单位应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附则
1. 本制度由机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1. 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而安全生产的检测和检验则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质量和可靠性,国家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进行规定,以提高其运行效能和服务水平。
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定义和分类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指的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专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
根据其业务性质和技术特点,可以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分为以下几类:2.1 安全生产检测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机构主要负责对生产企业、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器材等进行检测,并向企业提供检测报告和评估意见。
其主要任务包括:•确保企业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检测安全器材的性能和可靠性;•提供安全设施改造的技术评估和指导。
2.2 安全生产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检验机构主要负责对安全生产产品、工艺流程等进行检验,并向生产企业提供检验报告和产品认证。
其主要任务包括:•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合格性;•检验生产工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对特定行业的设备、材料进行认证和检验。
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要求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国家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包括:•设立独立的管理部门,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技术工作;•配备一定数量和能力的检测检验人员,其中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3.2 设备设施和条件要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检测检验设备设施和条件要求,包括:•资金充足,保障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检测检验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提供相应的检测检验场地和实验室,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质量控制和认证要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包括:•制定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检测检验工作的规范和一致性;•与认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进行相关认证工作,提高机构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是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规定主要涉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旨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分类,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机构。
这种分类有助于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上下级机构之间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同时,规定了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的程序,规范了机构的管理体制,确保机构能够正常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规定对于机构的人员素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拥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这有利于提高机构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并保证机构的工作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规定还对机构的设备和设施进行了要求,机构必须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并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条件,以便进行各种安全生产检测和检验工作。
这有助于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规定对机构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定要求机构必须通过资质认可才能开展相关工作,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对于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违反规定的机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机构的工作质量和诚信度。
总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对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该规定,可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机构的工作水平和质量,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1. 机构设置: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立检验检测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等。
2. 检验检测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方案,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工作;(2)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签发,确保报告的合规性;(4)负责检验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校准工作。
3. 质量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2)对检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质量审核;(4)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和质量改进工作。
4. 行政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机构内部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2)负责与政府部门、客户等外部单位的沟通协调;(3)负责机构内部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发布;(4)负责机构内部培训、考核等工作。
三、人员管理1. 人员招聘: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岗位要求,招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的人员。
2. 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掌握岗位技能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在岗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3. 考核: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等方面。
四、检验检测工作管理1. 检验检测方案:制定详细的检验检测方案,明确检验检测目的、方法、设备、标准等。
2. 检验检测过程: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检验检测过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3. 数据管理: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记录、保存、分析和报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质量控制: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质量审核,确保报告的合规性。
五、质量管理体系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运行,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检验检测机构的全体员工、委托方及相关人员。
三、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五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定整改期限、定整改完成时间)原则进行整改。
4. 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2)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管理(1)确保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操作人员注意安全。
6. 安全生产记录与档案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定期对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进行检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7. 安全生产经费保障(1)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合理使用安全生产经费,提高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效益。
四、附则1. 本制度由机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由机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机构领导批准后发布实施。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一、总则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效能,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二、机构资质认定1.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并定期进行资质认定的审核。
2. 资质认定应包括机构的人员专业能力、仪器设备、工作环境、技术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3. 资质认定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在机构内明示。
三、机构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数据管理等方面。
2. 人员管理应包括人员岗位责任、人员培训及考核、人员职业道德等内容。
3. 设备管理应包括设备采购与维护、设备校准与检定、设备使用与保养等内容。
4. 数据管理应包括数据采集与存储、数据处理与分析、数据保密与管理等内容。
四、服务质量要求1.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委托的检验检测任务进行认真负责的工作。
2. 检验检测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检测标准和规范操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验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委托方,确保委托方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监督与执法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管理和业务水平符合规范要求。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随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罚或奖励。
3.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应主动接受监督和执法,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法律责任1.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发生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根据违规行为的不同程度,监督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
3.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并对检验检测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负有相应的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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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1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
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
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
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
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二)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