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

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一、引言金华市作为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是指导金华市未来城市发展的重要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规划目标、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结构等。
二、规划目标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具体目标包括:1. 建设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2.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3. 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提升城市竞争力;4. 保护和传承金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5.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服务水平。
三、规划原则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以满足居民需求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注重人居环境的改善和社会公平;2. 综合协调:统筹考虑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3. 可持续发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4. 公众参与:鼓励广大市民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增强规划的公众性和透明度。
四、规划范围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范围包括金华市的行政区域范围,涵盖市区和周边的城镇和农村地区。
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交通、建筑、环境等方面都将纳入规划的考虑范围。
五、规划结构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明确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战略,包括城市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重点产业等;2. 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城市的空间布局,包括市区的功能分区、城市扩展方向、重点发展区域等;3. 城市交通规划:规划城市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等,提高交通效率和便捷性;4. 城市建筑规划:规划城市的建筑风貌和风格,提高城市的形象和品质;5.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包括水资源、空气质量、垃圾处理等;6. 城市基础设施规划:规划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7. 城市社会公共服务规划:规划城市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
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0月27日经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7日经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系统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雨洪自然调节能力,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通过规划建设管控,保护和利用自然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具备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城市。
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

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一、引言金华市作为浙江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编制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本文将详细介绍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发展背景、总体规划目标、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
二、城市发展背景金华市位于浙江省中西部,是浙江省的重要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城市。
近年来,金华市经济快速发展,人口不断增加,城市面积扩大,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编制迫在眉睫。
三、总体规划目标1. 经济发展目标:加快转型升级,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2. 城市空间目标: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空间布局的优化和协调发展。
3. 生态环境目标: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打造宜居城市。
4. 社会事业目标: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四、空间布局根据金华市的发展需求和空间条件,总体规划提出了以下空间布局:1. 城市中心区:作为金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加强功能建设,提升城市形象。
2. 城市副中心区:分散城市中心区压力,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打造多中心城市格局。
3. 城市发展脊梁区:重点发展现代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4. 城市辐射区:加强城市与周边城市的联系,形成城市群。
五、功能分区根据金华市的发展需求和空间布局,总体规划划分了以下功能分区:1. 居住区: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
2. 商业区:建设现代化商业中心,促进商业繁荣。
3. 工业区:发展先进制造业,提高产业竞争力。
4. 文化教育区:建设文化设施,提升文化艺术水平。
5. 生态保护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提供生态旅游资源。
六、交通规划为了解决金华市交通拥堵问题,总体规划提出了以下交通规划:1. 建设轨道交通网络:规划轨道交通线路,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覆盖率。
2. 完善道路网络:优化道路布局,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3. 发展公共交通:建设公交站点,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 (2)第四章建筑绿地 (5)第五章建筑间距 (6)第六章建筑退让 (11)第七章建筑高度 (14)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 (15)第九章居住区规划 (19)第十章公共配套设施 (21)第十一章其他 (23)第十二章附则 (24)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金华市区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附表一)。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二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适建范围,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涉及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或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

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引言概述:金华市作为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未来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城市总体规划的五个方面,即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公共设施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分别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利用规划:1.1 合理规划城市用地结构:根据金华市的发展需求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划定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等,以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和城市功能的协调发展。
1.2 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在土地利用规划中要注重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合理划定生态保护区和绿地系统,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1.3 控制城市扩张速度:通过合理划定城市边界和限制城市扩张的政策措施,控制城市的扩张速度,避免城市过度扩张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
二、交通规划:2.1 完善城市交通网络:根据人口分布和交通需求,规划合理的道路网和交通枢纽,提高交通的便捷性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2.2 发展公共交通系统:加强公共交通的建设,包括地铁、公交、轨道交通等,提供多样化的出行选择,减少私家车使用,降低交通污染和能源消耗。
2.3 鼓励非机动交通发展:建设和完善自行车道和步行系统,鼓励市民使用非机动交通方式,减少汽车使用,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交通安全。
三、环境保护规划:3.1 控制工业污染: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推动工业污染治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2 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处理的能力和效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3 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动水环境治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水环境的质量。
四、公共设施规划:4.1 建设完善的教育设施:增加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建设,提高教育资源的供给,提升教育质量。
4.2 完善医疗卫生设施:增加医院和卫生机构的建设,提高医疗资源的供给,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金政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金政发〔2006〕82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五月九日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要求提高容积率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规划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容积率。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容积率。
第三条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有关条件:(一)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提高开发强度的;(二)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三)原有建设规划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
第四条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应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调整依据和规划方案;(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的规划方案组织初审,提交市建筑方案评审委员会评审;(三)对调整的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必要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四)根据公示或听证情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五)建设单位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手续;(六)建设单位持经批准变更的规划设计条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
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

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一、引言金华市作为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编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规划目标、规划范围、规划原则、规划布局等方面的内容。
二、规划目标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目标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竞争力。
具体目标包括: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网络,提升交通运输效能;保护和提升城市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三、规划范围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范围包括金华市辖区及周边地区,总面积约XXX平方公里。
规划范围涵盖了城市的主城区、郊区及周边乡镇,以及相关的交通、环境、经济等配套设施。
四、规划原则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人文关怀原则:以人为本,关注居民的生活需求和文化传承,创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3.综合协调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各项发展需求,协调各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实现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4.科学决策原则:依据科学数据和研究成果,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五、规划布局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布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功能布局: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的产业布局、商业布局、居住布局等,形成多中心、均衡发展的城市格局。
2.交通网络布局:优化城市交通网络,提高城市内部和外部的交通便捷性。
规划包括道路、公交、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布局,以及交通枢纽的规划和建设。
3.生态环境保护布局:保护和修复城市的自然环境,规划绿地、湿地、山水景观等生态空间,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4.文化遗产保护布局:保护和传承金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规划文化遗产保护区、历史街区等文化空间,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和吸引力。
5.城市设施布局:规划城市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体育、文化等设施的布局,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

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引言概述:城市规划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发展的长远规划,旨在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金华市作为浙江省的重要城市,其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城市的各个方面。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
正文内容:1. 城市空间布局1.1 主城区规划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中,主城区规划是首要内容之一。
主城区规划包括市中心区、商业区、住宅区、公共设施区等。
其中,市中心区规划注重发展商业、文化和行政功能,住宅区规划注重提供优质的居住环境,公共设施区规划注重建设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设施。
1.2 城市扩展规划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还包括城市扩展规划。
城市扩展规划主要涉及城市的土地利用、交通网络、生态环境等方面。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金华市将适度扩大城市规模,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并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 交通规划2.1 道路网络规划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中,交通规划是重要的内容之一。
道路网络规划包括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的规划和设计。
通过合理规划道路网络,金华市能够提高交通效率,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2.2 公共交通规划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还包括公共交通规划。
公共交通规划主要涉及公交线路的规划、轨道交通的建设等。
通过发展公共交通,金华市能够提供更加便捷和环保的交通方式,减少私家车的使用。
3. 建筑规划3.1 商业建筑规划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中,商业建筑规划是重要的内容之一。
商业建筑规划包括商业中心、购物中心、超市等的规划和设计。
通过科学规划商业建筑,金华市能够提供多样化的商业服务,满足居民的需求。
3.2 住宅建筑规划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还包括住宅建筑规划。
住宅建筑规划注重提供高品质的居住环境,包括住宅小区、公寓楼、别墅区等。
通过合理规划住宅建筑,金华市能够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空间。
4. 生态环境规划4.1 自然保护区规划金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中,生态环境规划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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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 (2)第四章建筑绿地 (4)第五章建筑间距 (6)第六章建筑退让 (11)第七章建筑高度 (13)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 (14)第九章居住区规划 (18)第十章公共配套设施 (20)第十一章其她 (23)第十二章附则 (24)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与代号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她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设计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金华市区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与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与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与其她用地(附表一)。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二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适建范围、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涉及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与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或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三)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一)邻近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为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限制、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二)街道、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与中转、变配电、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三)危房修建、改造等。
第九条建筑物的修缮、危险房屋的修建不宜超出原有建筑物的产权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建设。
(一)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的建筑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二)确因特殊条件限制或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在征得四邻同意的条件下修建时允许对基底面积、高度、层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非低层的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原则上大于等于1、0)、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将建筑基地按用地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与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与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综合控制指标。
表一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或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二条鼓励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保证现有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安全使用。
(二)商业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她公共活动较为集中的地块的地下空间、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第四章建筑绿地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
表二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第十四条旧城改建难以达到《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绿地率可以比《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降低二至五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可编制详细规划确定总绿地率与各地块用地的绿地率、经批准后实施。
在符合总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内各块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可参照本规定《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一个街区的绿地可按总绿地率控制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整个街区绿地指标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按《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平均分布。
第十六条市区一环线范围内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不小于60米、市区一环线与二环线之间的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20米、市区二环线以外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50米;局部拆迁改造区段绿化带宽度可酌情减小。
其她溪流、水体两岸的绿化带不宜小于15米。
第十七条规划一环线道路两侧新建地块绿化带不宜小于20米、规划二环线道路两侧新建地块绿化带不宜小于50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地下建筑顶板标高相对室外地坪标高不高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100%计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植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50%计算。
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30厘米, 以灌木及植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30%计算(铺装地摆盆花不计绿地率)。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与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应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大寒日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标准。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被遮挡居住建筑大寒日原有日照少于3小时标准的、新建建筑对其遮挡日照不得加剧影响。
居住建筑日照分析计算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一)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南北与南偏东(西)45º以内(含45º)(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旧城改建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二)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与东(西)偏南45º以内(不含45º)(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旧城改建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二条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一)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二)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6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三)本条第(一)、(二)款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对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三条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一)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二)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建筑为准。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满足第二十条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一)面宽大于42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旧城改建地段不小于0、7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二)面宽在24米(含24米)与42(含42米)米之间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旧城改建地段不小于0、6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面宽小于24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四)高层建筑与东西向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东西向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第二十五条在一类居住用地上新建低层居住建筑的、其用地内部南北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六条南北向多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主楼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且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12米。
南北向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1、2倍、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4米;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第二十七条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高层建筑时、新建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建筑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第二十八条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楼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上款规定执行;相对居住建筑山墙设阳台时山墙间距适当加大。
第二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多层建筑的、旧城改建地段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二)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高层建筑的、除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条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工业建筑、仓储建筑、门卫、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