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政府聘用公职律师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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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基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日常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自身合法权益的充分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顾问,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法律事务,包括:

(一)就甲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协助甲方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四)协助甲方对外进行法制宣传活动;

(五)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六)就甲方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七)协助协调甲方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因涉及法律事务职责不清引起的争议;

(八)对甲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参与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九)协助解决群众上访,为上访群众解释有关法规政策,化解社会矛盾;

(十)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它重大纠纷;

(十一)草拟、修改、审核以甲方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十二)协助甲方审查其他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十三)代理甲方参加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

甲方机关的合法权益;

(十四)为甲方特许权项目(BOT、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公路收费权)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十五)受甲方指派参与处理甲方所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有关重组、改制等涉法事务;

(十六)参与或者协调甲方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十七)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属上述第(一)至(六)项时,甲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第五条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外,不再另行交付费用,其余项目的法律事务,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另行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乙方应优先受理,并优惠收费。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方式

乙方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委托代办制和专项代理制,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特别事项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乙方在接到甲方法律咨询任务后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咨询意见,送交甲方,并予存档;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由乙方在咨询意见记录本上作出记录,并予存档。

(三)受甲方邀请,乙方可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

(四)乙方可列席甲方组织召开的相关情况通报会或相关信息发布会。

(五)乙方应不断完善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集一

次专题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六)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提交一份《法律顾问服务通报》,向甲方通报法律顾问服务情况。法律顾问服务满一年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年度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总结》。

(七)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专项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指派等律师组成律师团,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指派担任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依法行政行为及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五)乙方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甲方律师团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乙方为教学和理论研究需使用甲方资料的除外,但乙方在使用中应隐去甲方及相关方的名称);如甲方认为需要对外披露时,必须按甲方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六)乙方一般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甲方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因特殊情况需接受委托的,应报请甲方审批。

(七)乙方在代理甲方诉讼、调解、仲裁、特许权项目、甲方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有关重组、改制等涉法事务、重大

项目谈判活动时,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有关报酬另行协商。乙方应优惠收费。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为便于乙方开展工作,甲方应给予乙方下列工作条件和便利:

1、确保乙方办理甲方法律事务时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规定程序调阅、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2、确保乙方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3、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乙方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二)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四)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五)甲方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六)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七)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并自行承担判断、决策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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