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威政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8〕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4日威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对放射性废物、报废电子产品、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六条市及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商务(商贸)部门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状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布局,并纳入城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cd41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d5.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深府[2004]214号)《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管理。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利用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规划、政策拟定及协调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有关事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治安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的登记与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市容卫生管理;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场地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出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所需用地;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做好职权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揭发、举报破坏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依规划布点,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所经营者。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对资源的有限性的认识,再生资源回收被广泛关注。
再生资源回收是指通过将废弃物进行分拣、分类、处理,从中提取可再利用的物质,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为了更好地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制定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建议。
一、立法与政策支持(1)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的方向和目标,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运营。
(2)制定财政和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经营,降低再生资源产品的生产成本。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识,倡导再生资源的利用和再利用。
二、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1)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废弃物的追溯和回收过程的透明化。
(2)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管机制,对回收企业的操作和工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符合环保和质量标准。
(3)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再生资源产品和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产业(1)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链,将废弃物的回收、分拣、加工和利用环节有机衔接。
(2)支持和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回收效率和再利用率。
(3)加强与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促进技术和经验的交流,共同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经验和技术。
(2)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研究再生资源回收的全球性问题,推动国际间的资源共享和再利用。
五、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的投入和宣传力度(1)加大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经济投入,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运营成本。
(2)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知和参与度,鼓励个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努力,可以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制度和机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为,促进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
再生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注册、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回收机构应当为参预回收的各方提供便利,保护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回收行业的监管。
第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公正、公开、透明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回收环节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作业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和培训,确保回收作业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收机制,鼓励并优先回收实用再生资源。
优先回收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再生资源,并优先回收有环保效益的产品。
第八条回收机构在回收过程需对各种资源分类回收,并设置相关标签和标识,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回收机构应当定期对回收设施和设备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及环保设施运作有效。
第三章实施规范第十条回收机构应当在回收过程中注重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保证合法合规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为。
第十一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消费者告知书和合同,并在回收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规范回收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回收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入库登记,并按照像关标准分类存放,严格遵守资质要求,对于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条件的应进行配送或者处理。
第十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并对再生资源表面进行物理和化学检测,进行检测合格的再生资源的贡献情况的定期调查与统计。
第十四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估来评价和追溯其回收行为。
建议回收机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开展自查,保证回收过程中零重口罩等有害物质的规范排放。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环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再生资源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再生资源定义第四条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后可以再次利用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橡胶、废玻璃等。
第三章回收经营者要求第五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三)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四)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再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回收登记制度,确保回收资源的来源可追溯。
第四章回收经营规则第七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回收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第八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合、污染。
第九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回收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回收经营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二)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三)未建立回收登记制度或者回收登记制度不规范的;(四)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回收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浪费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或者经济责任。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邯郸市政府令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生产用及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是所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心城区区域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负责制定行业发展的地方政策与规划;负责综合协调行业管理工作,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不含中心城区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安、工商、城管执法、商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建设、规划、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日常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负责督导落实;负责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的备案管理;负责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稽查管理,依据《办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再生资源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技能鉴定;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信访、举报、投诉和调查处理;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实施方案

中心计入面积。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 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 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职责对违法建筑依法查处;
(3)集聚经营一批。各街道要利用拆后暂未开发利用地块和闲置地块、厂房征选适合集中经营的场地,报请区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提升工作专班研究确定后,按照分拣中心(专业市场)建设标准合规化建设再生资源集中经 营场所,引导适合搬迁的经营主体集中化、标准化、合规化经营。对拟搬迁至符合建设标准经营场地的经营主体, 可在新场地未完成建设(改建)前,原有场地做好环保防护等要求的情况下作为临时堆场,保留至新场地完成建设 (改建)时。
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各街镇)
2.完善末端站点布局。回收站(点)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设置,街道每100。户居民设置1个;乡镇每2000户 居民设置1个,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设立流动回收车。沿街回收站(点)原则上不得设置在城市主干道、核心商业区 。新建小区应在土地出让划拨公告或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回收屋建设要求,同步配套规划建设。(区商务局、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镇)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备案第四条设立条件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设备和设施;4. 有符合行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5.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备案程序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企业章程;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5. 企业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说明;6.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证明;7. 企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六条合法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质量保障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回收的再生资源质量。
第八条数据报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数据,包括回收量、处理量、利用量等。
第九条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规经营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建筑垃圾、餐厨垃圾、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六条鼓励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对废旧电池、废玻璃等影响环境和低价值的再生品种,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积攒交售和回收。
第七条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着力推动再生资源交易平台发展;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试点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鼓励龙头企业推行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等方式,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
第八条鼓励应用分拣加工新技术。
鼓励研发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设备,提供再生资源分拣加工整体解决方案,提高分拣加工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第九条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用于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综合利用的产业发展和研究。
第二章规划与网点设置第十条区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区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议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当遵循便民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实行科学布局,网点规划布局纳入城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可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布局结合设置,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区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区环保、工商、公安、住建、安监、城管、供销社等相关单位,根据再生资源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经区人民政府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区,规划报建时应当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可以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
已建成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不能安排回收点所需场地的,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活性再生资源。
已建成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村改居住宅区,由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
城市主要商业区,由所属辖区的居委会(村委会)按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安排建设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安排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所属辖区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和商户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负责对该地段行政事业单位和商业场所的再生资源回收。
设立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点。
主要负责回收居民交售的生活性废品,原则上按1000-1500户居民设一个再生资源回收点。
申报时应出具当地居委会(村)同意证明。
经营的面积要在30㎡以上,经营场所应设置统一标识和相应配备灭火器、消防喷淋、应急灯等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下列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50米范围内;(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两侧200米范围内;(三)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港口、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及周边距离200米区域;(四)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五)党政机关、学校和幼儿园附近。
已经在上述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应当逐步迁出。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区域和地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第十五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及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商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区商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涉及城乡规划、消防、环保、安监、住建等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及时通报给相关的同级部门。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商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商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原件、经营管理制度、回收价格表、监督电话等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监督。
经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本辖区商务部门报告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等信息。
第十九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并且按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音等污染。
鼓励回收站点与再生资源分拣交易中心直接对接,支持再生资源经营者将回收物直接交售给分拣交易中心或由分拣交易中心当日清收,不在回收站点储存。
对于分拣出来的不可回收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严禁将分拣出来的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及处置。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跨省转移再生资源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它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遵守电子废弃物、旧货流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属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一)枪支、弹药;(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六)标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国家秘密载体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如文件、资料、书刊、图纸、光盘、U盘、磁盘、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上述规定禁止回收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哄抬或压低再生资源的价格;(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四)沿街招揽,非法占道经营和堆放;(五)任意将易发生污染泄漏的破损废旧电池、电子元件堆放和存储在未做防渗措施的地面;(六)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商务部门是本区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省、区有关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办理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登记,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整顿规范市场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相关领域的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产业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协调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的建设。
规划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上报区政府;督促和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将已批准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