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3)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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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深府[2004]214号)《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管理。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利用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规划、政策拟定及协调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有关事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治安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的登记与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市容卫生管理;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场地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出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所需用地;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做好职权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揭发、举报破坏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依规划布点,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所经营者。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3)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3)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五)从业人员具有《再生资源回收职业技能资格证》。
居民小区应设置收购亭,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影响社区环境;(二)营业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三)统一样式、统一制作门牌标识;(四)收购的废品日收日清,不准过时堆放。
第十一条除统一设置的回收公司和收购站(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点。
任何回收企业和个体回收户,不准随意购买拆解机动车辆。
有报废机动车辆需要拆解的,一律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公司验证手续合法后,交给有拆车资格单位进行拆解。
第十二条对回收站(点)及流动收购人员实行“八统一”、“四规范”管理。
即: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培训发证、统一服饰标志、统一指导价格、统一计量工具、统一车牌编号、统一网络标识、统一规划收购区域;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地点和范围。
流动收购的废旧物资须送交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或收购站(点),由县再生资源总公司统一分捡、加工、调拨、销售。
第十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包括有色金属),由具有废旧物资回收资格证的企业收购,其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四条在铁路、矿区、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练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五条凡从事再生资源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取得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办-理-各-种-证-件后须在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人,禁止收购下列物品:(一)铁路、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种危险品;(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禁物品。
第十七条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对收购的再生资源,根据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对资源的有限性的认识,再生资源回收被广泛关注。
再生资源回收是指通过将废弃物进行分拣、分类、处理,从中提取可再利用的物质,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为了更好地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制定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建议。
一、立法与政策支持(1)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的方向和目标,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运营。
(2)制定财政和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经营,降低再生资源产品的生产成本。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识,倡导再生资源的利用和再利用。
二、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1)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废弃物的追溯和回收过程的透明化。
(2)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管机制,对回收企业的操作和工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符合环保和质量标准。
(3)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再生资源产品和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产业(1)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链,将废弃物的回收、分拣、加工和利用环节有机衔接。
(2)支持和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回收效率和再利用率。
(3)加强与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促进技术和经验的交流,共同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经验和技术。
(2)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研究再生资源回收的全球性问题,推动国际间的资源共享和再利用。
五、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的投入和宣传力度(1)加大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经济投入,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运营成本。
(2)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知和参与度,鼓励个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努力,可以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制度和机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为,促进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
再生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注册、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回收机构应当为参预回收的各方提供便利,保护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回收行业的监管。
第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公正、公开、透明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回收环节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作业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和培训,确保回收作业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收机制,鼓励并优先回收实用再生资源。
优先回收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再生资源,并优先回收有环保效益的产品。
第八条回收机构在回收过程需对各种资源分类回收,并设置相关标签和标识,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回收机构应当定期对回收设施和设备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及环保设施运作有效。
第三章实施规范第十条回收机构应当在回收过程中注重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保证合法合规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为。
第十一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消费者告知书和合同,并在回收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规范回收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回收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入库登记,并按照像关标准分类存放,严格遵守资质要求,对于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条件的应进行配送或者处理。
第十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并对再生资源表面进行物理和化学检测,进行检测合格的再生资源的贡献情况的定期调查与统计。
第十四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估来评价和追溯其回收行为。
建议回收机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开展自查,保证回收过程中零重口罩等有害物质的规范排放。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环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再生资源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再生资源定义第四条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后可以再次利用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橡胶、废玻璃等。
第三章回收经营者要求第五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三)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四)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再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回收登记制度,确保回收资源的来源可追溯。
第四章回收经营规则第七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回收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第八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合、污染。
第九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回收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回收经营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二)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三)未建立回收登记制度或者回收登记制度不规范的;(四)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回收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浪费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或者经济责任。
关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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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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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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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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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建筑垃圾、餐厨垃圾、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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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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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鼓励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对废旧电池、废玻璃等影响环境和低价值的再生品种,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积攒交售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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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着力推动再生资源交易平台发展;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试点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鼓励龙头企业推行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等方式,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3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是指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废旧物资能够得到有效回收和合理利用,达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一、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1. 确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政策和规划。
2. 制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的标准、办法和技术规范。
3. 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进行批准、登记、抽检和监督检查。
4. 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5. 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宣传和培训。
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的要求和义务1. 取得相关的资质和许可证件。
2. 建立完善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制度。
3. 定期进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设备的检测和维护。
4.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人员。
5. 提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信息和报告。
三、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监督和检查1. 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的抽检工作。
2. 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3. 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4. 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宣传和教育1. 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2. 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相关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3. 引导和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
五、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奖励和激励政策1. 对取得出色成绩和贡献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给予奖励和表彰。
2. 推出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
六、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信息公开和应急处理1. 每年公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情况和数据。
2.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以上是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和管理细节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绿色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备案第四条设立条件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设备和设施;4. 有符合行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5.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备案程序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企业章程;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5. 企业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说明;6.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证明;7. 企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六条合法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质量保障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回收的再生资源质量。
第八条数据报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数据,包括回收量、处理量、利用量等。
第九条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规经营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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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3)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三)西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总量基本满足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
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要求,全区总量维持现状。
社区回收网点要逐步退路进屋。
二、回收网点应具备条件
(一)室内经营网点。
营业面积必须达到相应标准,经营区与生活区相对隔离,符合消防的要求,取得工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
(二)社区临时回收网点。
使用封闭货车装载回收物品,不得影响该地区居民和车辆的通行,废旧物资不得侵占道路。
设置远离变电站及有关架空线路等易燃易爆物品。
(三)定点定时收购网点。
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面积和收购方式经营,不得随意扩大占地面积。
三、经营范围
(一)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二)生活性废旧物资是指居民生活中淘汰的锅、碗、瓢、盆等,造纸原料中的书本、报纸、杂志等,废旧塑料中的瓶、管、板、角、棒等制品,废旧橡胶
制品及废旧家用电器等,居民生活中淘汰的可利用的废旧物资。
(三)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废旧有色金属或有色金属的边角余料(如:紫杂铜、黄杂铜、杂铝、杂铅、杂锌、镍等),废旧黑色金属或边角余料(如:管、板、角、棒、螺纹钢等)。
(四)严格遵守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规定,禁收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如:井盖、井箅子、护栏、站牌、果皮箱、垃圾桶和其他环卫设施,建筑工地设施等
专用器材。
不准妨碍交通破坏环境、不准为犯罪分子销赃、窝赃等违反“七禁收”、“八不准”的规定。
(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经营规范
(一)室内经营场所
1.室内经营者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和再生资源回收登记备案证明。
2.营业执照不得转租、转借他人和私自增加回收网点。
3.经营场所应该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具体要求见附件2)
4.室外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垃圾,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保持网点周边的环境卫生。
5.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要隔离,不得堆放生活用品、用具,保持营业场所环境的一致性。
6.室内存放的收购物品,要留有间距,做到分类存放、码放整齐、及时清运。
(二)社区临时回收网点
1.主体企业经营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培训。
2.上岗人员一律佩戴有效的胸卡,胸卡有上岗人员照片、姓名、上岗位置、占地面积、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3.上岗人员按季节穿着统一制作、统一标识的服装。
4.要严格落实“六统一”(工装、上岗证、封闭货车、遮阳伞、计量器具、收购价格)。
5.使用封闭货车进行收购,所收购的物品应随时整理装车,随收随清,日收日清,车走地净,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6.营业时不准随便躺卧、聚众聊天、下棋、打扑克、赌博、喝酒等行为。
五、管理规定
(一)相关规定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规定收购各类废旧物资;应依法经营,公平交易,不得收购国
家规定的违禁物品。
2.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台秤。
3.回收过程中如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4.经营中严禁使用电锯、氧气焊和大锤等进行现场加工,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5.收购时间要避开居民的午休,上下班高峰且不影响居民的晚间休息。
6.运输机动车辆应符合环保要求。
7.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存在问题的及时整改,不得拒绝
或阻挠。
(二)备案登记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商务委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商务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西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及爱心自强所属社区临时回收网点,采取备案制度。
由回收主体企业向区商务委备案,报备回收网点负责人、经营人员、经营地址等基本情况。
社区临时回收网点的变更,由回收主体企业持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认可的手续到区商务委办理变更手续。
3.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商务委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
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企业管理
1.主体企业要加强管理。
回收主体企业要建立社区收购员例会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每年要进行2次以上培训,例会和培训信息要及时报区商务委。
2.主体企业要建立巡查制度。
对重点收购站点坚持每日巡查,对所有收购站点坚持每周巡查3次以上,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3.对群众反映强烈、各有关部门检查或来信来函点名批评3次以上的收购网点,由主体企业收回社区临时回收网点收购证或撤销网点,将处理结果报区商务委、市政市容委、城-管大队和街道办事处,
六、管理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区商务委牵头定期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召开联系会议,协调解决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遇有突发事件、重点问题、重要时期适时召开会议,建立交流沟通信息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区临时回收网点要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回收站点数量,加大管理力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人。
(三)坚决打击无照经营和游商。
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取缔打击游商,确保废品收购有序经营。
(四)集中整治严格执法。
要定期开展集中整治,对经营网点周边存在卫生环境脏乱、噪声扰民、影响交通、安全隐患、违法收购等违规经营行为,经查证属实、屡教不改且情况严重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