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塑料、废钢铁增值税管理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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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
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财税字[199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
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
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结束——。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8.27•【文号】[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施行日期】199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涉及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公安部,机械部,冶金部,内贸部,海关总署,轻工总会,总后勤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指示和《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可再生利用物资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现将有关部门、地方经营上述五种废旧物资的公司名单(见附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各地方进口上述五种商品均可委托核定的公司代理进口;核定的地方公司仅限代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述商品的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上述五种进口商品,暂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规定及办法办理。
三、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暂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济特区进口本区自用上述五种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
所核定的公司必须是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五、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核定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取消核定公司经营资格。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31•【文号】外经贸贸发[2001]283号•【施行日期】200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公司:为完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的审批工资,简化进口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文)和《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结合废物进口工作实际,现就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和废塑料(以下简称“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对“五废”进口经营公司实行备案制度,并纳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废物进口审批工作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不再受理“五废”进口企业经营资格申请和公布“五废”进口核定公司名单。
二、申请经营“五废”进口的企业,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括与“五废”相关的大类商品,要符合《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文)和《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相关规定。
三、此前经外经贸部核定的“五废”进口经营企业自动获准备案,继续享有相关废旧物资的进口经营资格。
但如发现在经营中有违规行为,各地环保主管部门有权不予批准其“五废”进口申请。
四、获得备案的“五废”进口经营企业具有全国代理权,不再受代理地域限制。
五、本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的“五废”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税则号列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税则号列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税则号列。
第八条海关在依法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中国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管理

中国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管理特别关注氍中国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管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包括国际间转移和国内跨省转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全面而严厉的监管体系.但危险废物跨国走私和跨省转移引发的污染事件仍时有发生,相关部门仍需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文,王琪周炳炎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是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的危险废物向发展中国家的非法转移问题尤为突出.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有效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无害化处置以及利用手段,同时由于经济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来自发达国家的危险废物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甚至是灾难性的破坏.为杜绝这一现象,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3月22日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于1992年5月正式生效.这一公约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巴塞尔公约》要求各国把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减到最低限度,并用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尽可能就地储存和处理.如出于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出口国必须事先向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物的数量及性质,即转移前的事先通报;越境转移危险废料时,还必须遵守进口国的法律政策,征得进口国的同意,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的书面批准书.《巴塞尔公约》的修正案进一步提出禁止发达国家以最终处置为目的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物,并要求发达国家逐渐停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用于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28{环境保护}2011年第19期违规进口危险废物会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恶劣影响我国积极参加了《巴塞尔公约》的制定,于1990年3月在该公约上签字,成为该公约的缔约方之一,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一公约.《巴塞尔公约》在我国得到了格的执行.同时我国还在这一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废物进出口管理制度.1995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2004年12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明确,"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根据这一规定,~2001年开始,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陆续制定,修订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进口废物分类管理名录.2011年8月1日施行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等.进口废物3个名录包括《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目前可以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包括废木料,废纸和废金属3大类20种废物;列入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包括动植物废料,矿产废物料,含金属冶炼废物,硅废碎料,塑料废料及下脚料,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废纸,废纺织原料和金属废碎料等10大类51种废物.这表明今后我国仍将实行严格的进口废物管理政策,除明确禁止危险废物的进口,大部分固体废物也在禁止进口之列.而允许进口的各类废物都是我国缺乏并继续补充的生产原料,同时这些废物的利用与所替代原料相比可以大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因此,这些废物的进口对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根据有关统计,2009年,我国实际进口各类废物原料共5900多万吨,其中,废钢铁1090多万吨,废纸2750多万吨,废塑料730多万吨,废铜120多万吨,废铝180多万吨,废五金590多万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规定,"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依据这一规定,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1996年开始陆续制定,修订了包括骨废料,冶炼渣,木及木制品废料,废纸和废纸板,废纤维,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废塑料,废汽车压件和废糖蜜14类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系列标准.在这些标准中,为防止利用进口废物夹带禁止进口的危险废物,都对夹带废物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各个标准中根据不同条件将夹带废物分为限制夹带,严格限制夹带和禁止夹带3大类.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钢铁》规定,废钢铁中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含多氯联苯废物,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同时规定"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废感光材料","密闭容器"以及"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钢铁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其"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钢铁重量的0.01%";即使非危险废物,标准也规定"废钢铁中应限进口废钢铁中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图为进口废物原料放射性严重超标应急处置演练2011年第19期l环境保护{29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剥离铁锈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钢铁重量的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废物管理3个目录以及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政策构成了我国进口废物环境管理体系,是目前国际上最为严厉的监管体系,彻底阻断了境外危险废物进入我国的正常入境通道.由于合法渠道的完全封闭,在巨大利益的强力驱动下,在我国出现了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废物走私"以及违规进口废物的现象,而且有些是严令禁止的危险废物,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恶劣影响.这既说明我国所实施固体废物进口的严格管理制度起到了明显的效果,同时也对我国废物进口管理和环境保护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自21世纪初以来,我国海关缉私部门逐渐介入进口废物走私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固体废物走私行为,对违法进口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为遏制废物走私现象的蔓延,海关总署在2009--2010年开展了打击废物违法走私进口的专项行动, 根据海关资料,海关查获海上及非设关地偷运走私废物案件34起,占进口废物案件总数的50%,一些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海关在打击废物走私和违法进口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取得了巨大的成效.由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我国也出现了固体废物向国外出口的情况.为适应这一现象,依据《巴塞尔公约》,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8年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禁止向《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而对于可以出口的危险废物,需要出口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由环境保护部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并得到同意后方可批准废物的出口.目前出口的废物数量和批次都不是很多,主要是在国内没有处置手段的危险30{环境保护l2011年第19期允许进口的各类废物都是我国缺乏并继续补充的生产原料,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废物.借鉴《巴塞尔公约》在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方面的做法,我国针对国内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也制定了严格的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这一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1999年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要求在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过程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处置)单位要分别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同时要交由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存.而这一转移的前提是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而要得到批准就需要保证在危险废物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环境风险的可控并且接收单位拥有足够的处置能力.转移联单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如果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风险就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而相反,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出现的污染事故,其原因都是没有很好地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最近云南出现的铬渣倾倒污染事件,其原因就包括相关各方都没有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之,我国严格遵守《巴塞尔公约》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了国际上最完整的进口废物环境管理体系,实行了最为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取得了巨大成效.同时借鉴国际上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基本做法,将国内危险废物实行转移联单管理,最大限度降低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风险.0(作者简介:王琪,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所长;第二作者单位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固体废料进口国标

固体废料进口国标
固体废料进口的国标包括以下标准:
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
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
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
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
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
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
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
以上标准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并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正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进口征税、出口退(免)税的规定,一律只适用于报关进出口的产品。
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征产品税,系指对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计划中所列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税。
外贸企业进口这四项产品时,必须出具国家计委的批件,海关据以查验免税放行。
三、专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具体免税比例为:1.下列十三种产品按95%的比例免税:①各种已硝毛皮;②各种皮革;③各种合成革、人造革;④象牙;⑤珍珠;⑥各种玉、石、钻石及毛坯;⑦玳瑁、珊瑚、琥珀;⑧毛条和毛纱;⑨64〃以上宽幅棉布;⑩64〃以上宽幅涤棉布;⑾纯毛、纯棉、化纤及其与他种纤维混纺的服装面料、里料,人造毛皮;⑿各种机电产品的零部件;⒀已制成型的包装用品。
2.其他原材料、零部件按85%的比例免税。
四、国务院或财政部过去对某些进口产品所作的特案减税、免税规定,凡未到终止期的仍继续执行。
五、进出口成套零部件,一律按整机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
六、出口企业或代理出口的单位向海关报关出口产品时,应随同出口报关单填写“出口产品证明”。
产品出口后,由海关在证明上签章,作为退、免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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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塑料、废钢铁增值税管理规定
根据《广东省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粤环[2001]4号)增值税管理有关规定,对我市进口废塑料、废钢铁(以下简称“两废”)的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市局制订《进口废塑料、废钢铁增值税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两废”进口和利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指的“两废”进口单位,是指从事“两废”进口的对外贸易单位;利用单位,是指对进口的“两废”进行加工、生产利用的单位。
二、进口单位在“两废”报关进口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口单位与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三、进口单位在“两废”进口之后,必须在“两废”移送给利用单位之前,提进口“两废”的《报关单》、《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两废”的运输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进口的“两废”必须由《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规定的利用单位加工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加工利用单位或加工利用地点;进口单位不得将“两废”销售给该利用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
五、市内的利用单位在“两废”报关进口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口废物环境评价报告》、《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委托进口“两废”合同书复印件,在该批“两废”到达利用单位的仓库(货场)之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口废塑料、废钢铁报告(查验)表》。
主管税务机关对利用单位报送的《进口废塑料、废钢铁报告(查验表)》必须进行三份之一的抽查。
六、发票管理。
(一)、进口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二条报送复印件的,不准向利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供应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进口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出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利用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五条报送复印件的,对该批“两废”的进项税额暂不予抵扣。
七、本规定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进口废塑料、废钢铁报告(查验)表
运输方式填写:船运、汽车运输、火车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