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能否调解处理
一般寻衅滋事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般寻衅滋事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寻衅滋事是指以故意挑衅、侮辱、殴打、恐吓、威胁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理方法,以下是一般寻衅滋事的处理方法:1.警示教育:针对轻微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通过警示教育的方式加以处理。
可以采用口头警告、责令道歉、检查身份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导其遵纪守法。
2.和解调解:在一些个别案件中,可以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矛盾激化。
可以组织相关方当事人、家属、社区代表等进行调解,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3.行政处罚:对于更为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
例如,对于公共场所内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措施,以示警戒。
4.刑事处罚:对于涉及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维护社会正义。
5.社会帮教:针对一些行为动机不纯、有悔改意愿的寻衅滋事犯罪分子,可以实施社会帮教措施。
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工作,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6.预防措施:加强对寻衅滋事行为的预防,也是重要的手段之一、可以通过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共安全意识等方式,有效预防寻衅滋事行为的发生。
7.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通过增加警力、加强巡逻防控等方式,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加强社区警务宣传、安全巡逻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寻衅滋事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总之,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对这类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理方法,恰当处罚行为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喝酒滋事被打怎么处理

一、喝酒滋事被打怎么处理酒后滋事属于寻衅滋事,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打人者属于故意伤害,轻微伤的情况下,也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报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喝酒滋事二、酒后滋事一般拘留多久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酒后闹事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予以从重治安处罚,行政拘留最长期限为十五日。
三、酒后滋事打架反被打伤寻衅滋事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判罚,而打人者则需要根据被打的伤害程度进行判定。
双方的情况还要根据案情进行综合判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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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寻衅滋事可以调解吗

一、治安处罚寻衅滋事可以调解吗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造成他人死亡的话,在法律上严重的有可能会判处死刑。
如果在判刑之后进行协调的话,经过受害人的同意,双方达成一定的协议,可能协调的结果也并不理想。
如果是在判刑前可通过取消诉讼来改变结果。
治安处罚寻衅滋事二、寻衅滋事治安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三、寻衅滋事的刑法和治安处罚的区别(一)定义上的区别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构成犯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就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了,只是违法行为。
(二)性质上的区别寻衅滋事罪是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坐牢)。
治安案件最多就是拘留15天以内和罚款。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主持,通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1、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治安处罚与治安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治安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
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非治安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
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
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7)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7)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6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下列哪一主体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A)事业单位B)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C)具有管理社会事务职能的组织D)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答案:D解析:2.[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强制的扣押、催告、执行等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安机关决定对甲的财物延长扣押期限,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甲,并说明理由B)乙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C)五保户丙突然死亡,未留下财产,其治安罚款未交,公安机关应当终结强制执行D)丁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被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查封,公安机关可以重复查封答案:C解析:3.[单选题]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为A)没收违法所得B)罚款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答案:D解析:4.[单选题]关于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复核B)行政机关在作出暂扣执照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C)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D)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答案:D解析:5.[单选题]下列关于办理行政案件口头传唤的做法不正确的是( )。
A)民警接到打架斗殴报警后赶到现场,对涉嫌殴打他人的甲口头传唤B)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乙系前几日要寻找的盗窃嫌疑人,遂对乙口头传唤C)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丙手推一辆自行车,经盘问,丙形迹可疑,遂对丙口头传唤D)民警在旅店检查时,把未按照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丁口头传唤至公安派出所进行询问答案:C解析:6.[单选题]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该组织C)社会中介机构D)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答案:D解析:7.[单选题]乡政府集中开展计划生育清理整治工作,会议要求村委会干部张某、陈某参与该项工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常识问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常识问答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几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未成年人违反治安应承担责任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承担责任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4、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5、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6、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交通行驶秩序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王根平、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根平、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豫08行终1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根平;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韩莉清【当事人】王根平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韩莉清【当事人-个人】王根平韩莉清【当事人-公司】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立成【代理律所】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根平【被告】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韩莉清【本院观点】上述证据1、2、3、5、6、7不属于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书证视听资料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从本案被上诉人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韩莉清与王根平之间的纠纷系邻里纠纷引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且该纠纷亦经过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处理。
被上诉人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经过调查核实并根据以上事实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至于上诉人提出的逾期办案情况,从本案证据看,在经过刑事不予立案的复议、复核程序后,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未超过30日的办案期限。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篇一: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实施意见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现就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对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在综治中心的基础上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体系,为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坚持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年内建立调解工作室,同时达到“四降一升”的目标,即基层公安民警调解负担明显下降;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复发率明显下降,矛盾纠纷的调处率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成立关兴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兼任,**负责具体办公。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机构设置(一)调解工作室的设置。
调解工作室设在**派出所。
名称为“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下称调解工作室),调解室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庭要求配臵,统一制作纠纷调解规范、职责,工作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四、职责范围(一)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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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能否调解处理
寻衅滋事案也能调解处理,但调解成功的也并不代表着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了,调解的部分只是针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如果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法庭的从轻判决,但寻衅滋事案是属于由检察院提起的公诉类案件,调解成功的也不会直接撤案处理。
▲一、寻衅滋事案能否调解处理?
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并且已经立案,刑事部分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当事人只能就民事部分调解,调解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而已。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罪是如何认定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
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犯罪客体
寻衅滋事罪主要侵犯的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
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2、客观方面
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⑵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⑶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
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3、犯罪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4、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虽然涉嫌参与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也主动和受害者
进行了调解,经过积极赔偿以后受害者本人可以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了,但是要知道,寻衅滋事所扰乱的还有社会
公共秩序和国家政府形象的,所以调解的范围有限,在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上不存在着任何调解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