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23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1000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是指用于管理组织内部出版物的一项规章制度。
该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组织内部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以保障组织资料的保密和管理的准确性。
本文将就2015年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进行1000字的介绍。
一、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组织内部各类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如宣传资料、内部刊物、通讯论坛等。
二、组织机构为了落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组织应当设立宣传部、新闻中心或其他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编辑要求编辑人员应当按照出版物的定位和性质,掌握相关知识,遵守出版物的主题、风格和规范,确保出版物的内容与组织的原则保持一致。
编辑时应当注重严密的逻辑和明确的文字表述,注意文字的准确性、凝练性和完整性。
同时,编辑人员还应当注重出版物的美感和可读性,以便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内容。
四、出版要求出版物应当果断的执行前置审批制度,履行宣传、出版等审批手续。
出版物的目录、版权页、页码、装帧、印刷品质等均应符合审批以内的规定,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和外观效果。
五、发行要求出版物的发行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授权范围,按期发放给组织内的相关人员。
对于涉及到保密的出版物,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六、使用要求阅读出版物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如有需要,应妥善保管。
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复制、借用或传阅出版物。
对于不再需要的出版物,应当及时清理和销毁,防止不必要的空间浪费和保密事件的发生。
七、责任制对于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应当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并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以上便是2015年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通过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组织内部出版物的质量和保密,同时提高内容与形式的可读性,更好地服务于组织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一、引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对于组织内部的沟通和知识共享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出版物,制定一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分类、审批、发布、存储以及更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分类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类型和用途,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内部通知:用于组织内部的通知、公告等重要信息的发布,包括会议通知、事项通知、人事变动通知等。
2.工作报告:记录工作进展、成果、问题等内容,用于交流和总结;包括项目报告、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等。
3.培训材料:用于内部培训和知识传授,包括培训课件、教材、学习笔记等。
4.政策法规:整理和传达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包括公司章程、行政规定、劳动法等。
5.其他类别:根据具体需要设定的其他类别,例如团队分享、经验交流、先进事迹等。
三、审批程序为了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和准确性,必须进行审批程序。
具体程序如下:1.出版物起草: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撰写和整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材料。
2.初审: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出版物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内容符合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批:经过初审后,由负责人或相关领导进行最终审批,并作出决定是否发布。
4.备案:出版物审批通过后,将进行备案登记,包括出版物名称、出版日期、审批人员等信息。
四、发布与传播完成审批程序后,出版物将得到发布和传播。
具体方式如下:1.内部传阅:将出版物以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发送给相关人员,确保信息的传输和接收。
2.定期发布:将出版物以固定频率(例如每周、每月)发布到组织内部的平台、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供员工浏览和下载。
3.针对性发布:对于特定的人或岗位,可以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单独发送出版物,以保证信息的精确发送和及时接收。
五、存储与归档为了方便后续查阅和利用,必须对出版物进行存储和归档。
具体措施如下:1.电子存储:将所有出版物以电子形式保存在公司内部网络或其他指定的存储设备上,便于检索和共享。
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

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xx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2003年,各省(区、市)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有效制止了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出版、强行征订等违规行为,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发行现象有所增多,一些内部发行报刊如内参、信息参考类期刊,突破在指定范围内发行的限定,面向社会公开征订发行;一些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只用于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管理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
特别是一些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冠以“XX内参”、“XX参考”之名,注明“专供高层领导决策参考”、“供处级以上领导参阅”等字样,违法出版发行。
为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制止各种违规违法出版发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个党政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发行报刊的管理规定,所办内部发行报刊要按照批准的办报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按照指定的范围发行,不得违规出版和通过各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
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并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单位不得承接未提供出版许可证、《准印证》或提供过期出版许可证、《准印证》的出版物印刷业务。
四、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在今年10月底前,对所辖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内部发行报刊,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处罚,期满注销其《准印证》。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李生晓梦制作双击可修改,再上传必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拆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
第四条编办、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办、印制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单位。
第六条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印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办宗旨及行业特征;(二)编办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
企业编办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为生产型大中型企业、县(市、区)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酒店)、大型的餐饮饭店、商场等服务性企业。
(三)有确定的编办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办目的应限于与编办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企业编办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15〕12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15〕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教育厅2015年6月2日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经教育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并列入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河北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教科书选用工作;统筹确认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版本;全文转发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选用机构第四条省、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作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单位。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加强内部宣传工作,提高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认知和理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出版机构公司研究院是本公司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要出版机构,根据公司年度宣传计划,精心设计、编制、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出版内容(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紧密围绕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工作部署,宣传公司形象,宣传业务,传递企业文化,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促进公司发展。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呈现整洁、精美、醒目的印刷效果,内容应当准确、鲜明、有力,语言应当简练、明确,体现公司的形象和理念。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应当遵循透明、公开、公正、真实的原则。
严格按照公司的宣传计划,保证出版内容与公司战略、各项政策的一致性,确保出版内容的准确性、实用性、可读性。
四、出版程序(一)根据公司年度宣传计划,公司研究院将设计方案形成原稿并编制好稿,经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刊印。
(二)原稿的编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明确出版目的,内容和宣传重点,制作大纲,确定主次分明的内容分项;2.细化每个内容分项所要表达的思想、事实和举措,勾画出插图、图表和配文等具体表述方式;3.推敲文字,逐项注重文字的风格、语法、表达技巧、逻辑等,保证各项内容精细、准确、通俗易懂;4.编好稿件一并拟出宣传片中形象展示的图表、图片、音频等文件。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核程序,加强审稿、审批,审核制度的落实。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与公司已进行的相关业务考察、公告、活动宣传等信息相互抽取点联结,使公司员工更完整地了解公司各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和现状。
五、版次和印数(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版次和印数应当根据公司全体员工的实际需求,以及内部和外部宣传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若出版物需扩大影响范围,应当由公司公关部门批准。
六、出版流通(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分发应当根据公司员工的具体条件、工作岗位和需求确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简介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以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发布和传播,保证出版物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定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公司内部流通的研究、调查、报告、成果、经验、规划等的文字、文档、图表等非专业编辑出版物。
编辑责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负责人应当保证出版物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除非经过公司管理层批准,不得发布任何不实或不规范的信息。
编辑负责人还应当指定各种出版物的编写标准,确保出版物的格式、语言、排版等符合规范和审美标准。
审核流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核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审批流程应该符合公司管理规范的要求。
审批流程包括:编辑、审核、核准、备案、印刷等流程。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流程应当由编辑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确保审批流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受众管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受众应该区分清楚,确保发布的信息符合读者群的需求和请求。
同时应该确保出版物不会泄露公司机密或重要信息。
员工培训公司应该定期开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和发布相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的设计、审批流程、格式等知识培训。
员工在正式编辑和发布前,应该经过培训并“培训合格”。
审查与修订公司应该定期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审查和修订,对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出版物及时予以处理。
编辑负责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和更新,确保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信息符合客观规律和要求。
以上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规范办法,制定并执行这一规范办法不仅有助于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和发布,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并且全面加强对内部机密和重要信息的控制,保证公司机密和重要信息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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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健康发展,规范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出版活动,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连续性内部资料,是指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并有固定名称、按一定周期连续出版的非卖性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出版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并核发《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准印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未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出版活动。
第五条省直部门及事业单位、省社会团体,县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党校等可以申办一种连续性内部资料;已拥有国内公开发行报刊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再批办连续性内部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申办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六条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有明确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连续性内部资料的主办单位与主管部门具有直接隶属关系。
第七条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有确定的出版宗旨和固定的发放对象,有适应出版活动需要的人员和资金保障,且主编为主办单位正式在职人员。
第八条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应由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连续性内部资料申请表;
(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出版宗旨、栏目设置、印数、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
(三)出版专用资金的资信证明;
(四)编辑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五)具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应充分体现创办宗旨,一般还应体现地域性。
第十条连续性内部资料一般采用折页形式(刊型),装订成册,原则上不以散页形式(报型)出现,刊期限定在半月以上。
第十一条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还应当符合本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总量、结构、布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停办后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第十四条《准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须重新核验。
主办和承印单位应当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不得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第十五条《准印证》期满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连续性内部资料期满核验,连同本年度出版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样刊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的属地连续性内部资料期满核验报告及样刊进行审核查验;
(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准印证》上加盖核验章。
第十六条连续性内部资料实行出版编辑责任制度。
编辑人员应当对所编辑的内容和质量负责。
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对连续性内部资料内容负审查责任。
第十七条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称谓;印刷时,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完整刊印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
第十八条连续性内部资料只能设立内部编辑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编辑人员依照出版宗旨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内开展工作,无新闻采访权。
第十九条连续性内部资料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外单位合作印刷发行。
第二十条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
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一条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应验证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连续性内部资料主办单位应当将样本报送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连续性内部资料实行出版后审读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
各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连续性内部资料审读、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并对全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出版单位、印刷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