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前提条件及预售商品房转让的相关规定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前提条件及预售商品房转让的相关规定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前提条件及预售商品房转让的相关规定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前提条件及预售商品房转让的相关规定

再给大家一些房地产的基础知识:

一、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前提条件

1、开发商与买房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有效期内;

2、在预售房屋还没有实际交付前;

3、转让行为符合当地有关法规、政策,没有违法行为。

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相关规定:

1、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

2、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注:贷款买房的,视为付清了总房款。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一般为“合同权益转让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

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

定。

2005年4月30号,经国务院同意并转发的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

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程序

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条件的,商品房预购人可以转让该房产。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应当履行什么转让程序呢?

值得注意的是,预购人与受让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不需要重新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手续分为两种情况:

1、买受人一次性付款的办理程序:

首先,买受人与受让人签订一式四份的转让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转让

的预售合同的编号、转让原因、金额、面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转让合同必须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二、转让双方持预售合同、转让合同及有关的证件到预售登记的交易主管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市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审批。

第三、经交易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转让双方需缴纳相关税费。转让合同在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后,买受人所持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移交给受让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

2、通过银行贷款预售转让的程序一般按如下方式办理:

首先,开发商、银行、买受人、受让方应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要求转让所购房屋、解除贷款合同并经银行同意;

第二、开发商与原买受人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并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合同;

第三、办理预售合同登记的变更手续同上一所述;

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借款合同,开发商与贷款银行解除担保合同。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规定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规定 商品房转让可以分为预售房转让和现房转让两种类型。预售房转让应当遵守房屋所在地有关管理规定,但基本程序是一样的: 1、转让人和发展商签订书面《预售商品房预售契约》,而且应当于签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办理预售契约的登记备案手续,交纳印花税,此时该预售契约方才正式生效。 2、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已生效的预售契约背书栏内签字,并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此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规定各自交纳有关的税费。 3、预售房再转让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现房转让的基本程序是: 1、转让人必须是房产所有权人,并依法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2、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房屋转让合同; 3、双方持该合同共同到当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纳有关税

预售房再转让相关法律问题

一、预售房再转让过程中办理相关转让手续的重要性

很多人购房目的是为了转让获利,因此,在进行预购之后便设法转让,而在转让时,由

于房产证尚未办得,所以再转让双方常常签订一份私下协议进行转让。这其中潜伏着不稳定

因素。

由于在房屋预售阶段,预购人再将房屋进行转让很多涉及到投机目的,因此,国家并不

提倡这样的行为,从而对预售房再转让行为运用一些法律规范进行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

通知(法发〔1996〕2号)第七条,第29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

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

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

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即,在一审诉讼结束前仍未办理

相关转让手续的,该转让合同无效。而无效的后果,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无效的合同

至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该转让合同将不再履行,双方仅负互还债务的责任(常常是返还定金),过

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如果再转让双方未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将会有两种可能,第一,双方积极履行合

同,顺利转让,这是最好的结果;第二,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因为有更好的选

择而拒绝履行,未办理转让手续便是他们借以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这时违约成本很低。

预售房再转让手续如下(该转让手续摘自“法律教育网”):

1、转让人和发展商签订书面《预售商品房预售契约》,而且应当于签约后的规定时间

内到当地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办理预售契约的登记备案手续,交纳印花税,此时该预售契约方

才正式生效。

2、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已生效的预售契约背书栏内签字,并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

让登记手续,此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规定各自交纳有关的税费。

3、预售房再转让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再转让合同的有效履行,最好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二、逃税条款无效

对于房屋再转让过程中的增值部份,国家会征收相应税款,一些人

为了逃避缴税,便私

下约定在正式销售合同中按原建购价进行填写,而不是实际交易价格。但是,如果双方发生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该条关于价款的规定将会无效,双方仍需按实际交易价格补缴税款及相

应罚款。当然,如果双方顺利交易,确实有逃税的可能,但这将损害国家的利益,请勿行!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预售商品房能否转让,目前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认为预售商品房不能转让的理由是允许预售商品房的转让会引起市场混乱,对一个尚未完成的标的物进行转让,可能引起很多争议,处理起来很麻烦,不利于房地产的行业管理。尤其是我国房地产业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市场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不宜允许转让预售商品房。认为预售商品房能够转让的理由是购买人通过签订预售合同、支付价款取得的对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只要期限届满,购买人就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这决定了预售商品房可以转让。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应视为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实现了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这一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一方面可以加速资金回笼,减轻借贷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建设周期,使购买人尽快收回投资。同时也要看到预售商品房的转让的标的并不是房屋的真正的所有权,而是对所有权的期待权。在所附期限届满前后,房屋的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很大。一般来讲,预售价格远低于现房价格。这种差额利润就是多数炒作者热衷于“炒楼花”的动机。因此,允许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就势必会出现投机,这些投机活动一方面会损害真正购房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会扰乱房地产市场,

哄抬市场价格,致使大量资金流入个人腰包。因此,对待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既要看到其有利的一面,也要看到其不利的一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放任自流,应当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对其实施监督。论文代写 一、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说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在未领取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因为预售商品房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有资产如何转让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 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 3 号令)、《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 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 号),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主要指国有产权的转让。根据《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企业国有产权是指“根据省政府及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非金融性企业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 性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企业国有权 、人” 益。” 因此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所述的转让程 序,另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产权的转让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决议 1、确定转让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其产权持有人或授权出资人。 主体确认的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的产权是企业的有形资产,则企业是转让方;若转让的是企业的股权,则企业的出资人即股东是转让方。 2、企业制定转让方案,且转让方案在企业内部形成书面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内部决策程序,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主管部门批准或决定 转让事项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出资企业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作出转让,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若还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三、清产核资并审计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若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清产核资事项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商品房网签预售规定合同例范本

GF-2014-0171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中华人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 3 -

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文本,由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围,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容,注意防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容、空格部位填写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 打×,以示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最新2019年预售商品房转让协议【附多种合同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预售商品房转让协议 甲方(卖方): 地址: 乙方(买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属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__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共________(套)(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幢)(座)____层____号房, 第________(幢)(座)____层____号房, 第________(幢)(座)____层____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________.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面积(暂定价)为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为(____币)________元。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______________,计(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2.代收______________,计(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3.代收______________,计(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产交付时,________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不包括±____%)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包括±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

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国有产权交易相关规定 一、国有资产评估 (1) 二、进场交易 (3) 三、信息发布 (4) 四、确定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 (8) 五、签订合同 (9) 六、价款的支付及权证变更 (10) 七、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11) 一、国有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五)产权转让;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管理规定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进一步改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特指人民币信贷资产。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标的物为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向非金融企业发放并拥有合法债权的贷款,该类贷款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属正常类贷款。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双方为信贷资产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出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出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受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受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业务分为信贷资产转让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双买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到期时,信贷资产债务人向受让方进行清偿的行为。 信贷资产(双买断)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业务以及(卖出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是指本行作为受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买入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卖出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卖出回购)是指本行作为出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卖出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买入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金融机 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约定日期由出让方 按照协议回购条款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的业务行为。 第七条在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交易中,信贷资产出让方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贷资产受让方。信贷资产受让方取得受让信贷资产的债权、收益权以及原信贷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信贷资产受让方可以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委托信贷资产出让方代为管理转让的信贷资产,双方应另行商定委托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GF-2014-0171 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 3 -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 5 - 专业术语解释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 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预售商品房能否转让,目前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认为预售商品房不能转让的理由是允许预售商品房的转让会引起市场混乱,对一个尚未完成的标的物进行转让,可能引起很多争议,处理起来很麻烦,不利于房地产的行业管理。尤其是我国房地产业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市场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不宜允许转让预售商品房。认为预售商品房能够转让的理由是购买人通过签订预售合同、支付价款取得的对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只要期限届满,购买人就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这决定了预售商品房可以转让。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应视为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实现了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这一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一方面可以加速资金回笼,减轻借贷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建设周期,使购买人尽快收回投资。同时也要看到预售商品房的转让的标的并不是房屋的真正的所有权,而是对所有权的期待权。在所附期限届满前后,房屋的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很大。一般来讲,预售价格远低于现房价格。这种差额利润就是多数炒作者热衷于“炒楼花”的动机。因此,允许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就势必会出现投机,这些投机活动一

方面会损害真正购房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会扰乱房地产市场,哄抬市场价格,致使大量资金流入个人腰包。因此,对待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既要看到其有利的一面,也要看到其不利的一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放任自流,应当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对其实施监督。一、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说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在未领取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无效。”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因为预售商品房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

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3】22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2003〕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含国有股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有偿让度企业固定资产或企业所有权的行为。 资产处置可以是企业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股权)。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及有关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淮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筹)(以下简称国资办(筹)是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查、批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协调资产处置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资产处置各方 第六条资产处置的出让人是被转让企业的出资人或法定投资主体,其中: 股份制企业出让人,是国有股权的持有者。 非股份制企业的出让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授权企业。 第七条资产受让人,可以是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拍卖行、产权交易中心等市场中介机构。资产处置活动一般在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应当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交易信息,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第三章资产处置方式、程序 第九条资产处置可采用以下方式: 1、竞价转让; 2、招标转让; 3、协议转让; 4、其它方式。 第十条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资产出让人报市国资办(筹)审批。 申报时需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预案、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资产处置预案应标明拟处置资产的数量、分布、价值、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购买意向等有关内容。 2、市国资办(筹)研究审核。市国资办(筹)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与调阅有关材料,对资产处置预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论证审批。 3、公开处置。资产出让人向经市国资办(筹)认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提出委托申请;中介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市国资办(筹)组织资产处置价格工作

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中国国内银行业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 个业务品种。作为资产负债管理工具、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转让对于化解资产长期沉淀而形成的期限结 构矛盾的功效就更为突出。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年鉴(2013),2012年经统计的147 家财务公司中,共有40家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金额达到1411亿元人民币,其中信贷资产转出额为1338亿元,占95%,信贷资产转入额为73亿元。在转出型业务中,回购型业务为1060亿元,占转出总额的79%。所有财务公司中,中国石化财务公司一家的发生额就达到822亿元,占总金额的58%。总体来说,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以回购型转出业务为主,且规模不大,除少数几家公司外,大部分的发生额都在10亿元以内。需要说明的是,从2010年银监会加大对回购型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以来,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出现大幅下降,2013年,银监会又通过窗口指导等形式,全面停止了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目前仍然没有放开。因此,对于财务公司来说,现在可以开展的只有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目前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 如下:

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2006年修订) 2.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3.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4.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 5.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本文将从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为什么要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如何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和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注意的问题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和回购型两种形式。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 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规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54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探索

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探索 [摘要]作为现代房地产业开发、销售方面的重要制度,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被许多国家广泛应用,但在目前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在我国,由于法律在此方面规定很模糊,各地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的具体规定也不一致,学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从法律依据和法理两个方面分析了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合理性。同时,为了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笔者认为应对其作出一定限制,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转让 一、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概述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①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 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 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中,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 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54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

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预售)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销)售资金监管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 ________ 签发机关:_______市/县 买受人户口所在省份:_____________ 县市:____________ 共有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 ___] __________ 签发机关:_______市/县 [委托代理人][??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建开字[2010]5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商品房网签合同严肃性。网签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二、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 (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 (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 (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 (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三、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网签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先到房管部门撤销备案,并取得备案合同注销证明; (二)从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信息申请表》,双方认真填写,并签字盖章; (三)撤销网签合同的,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合同书面协议,携带双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撤销合同理由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 (四)变更网签合同信息的,由企业携带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合同理由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由开发企业到场办理;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受理企业申请。经审查,对符合合同撤销条件的,在系统中注销网签合同信息,并将楼盘表中该套房屋状态转为“可售”;对符合合同信息变更条件的,在系统中直接变更,房屋网签合同编号不变。 四、网签合同中载明两个以上共同购买人的,应提供共同购买人同意撤销或变更合同的书面承诺。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书。 五、买受人为法人的,网签合同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时必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相关证明。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改善全行资产业务结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本行五级分类为正常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承担信贷资产风险,并由借款人向受让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遵循真实 性、整体性和洁净性的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真 实、完全的转让以及风险真实、完全的转移。 第四条自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对于原 借款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拥有相应的 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承受相应的风险。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由总行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分行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制定、分解、平衡全行资产负债业务总量和结构目标的管理部门,负责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拟定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量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本储备,以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内外部定价。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牵头及业务审批部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订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年度及阶段性计划,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审批分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协调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过程中相关事宜,跟踪报告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执行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所涉及相应部门和分行的绩效考核及调整办法。 第九条总行金融同业部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模式、寻找业务渠道、确定业务要素,以及金融机构准入与资格审核。 第十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 业务的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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