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复习资料
刑法分论复习资料

一、刑法各论与总论得关系就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得关系1.各论对总论得作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3)丰富与发展刑法总论。
2.总论对各论:1)对各论得概括、指导、制约2)犯罪得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得依据3)标准就是犯罪得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得顺序排列标准主要就是以各类各种犯罪得社会危害程度二、罪状分类(掌握)1.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1)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得描述2)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得其她条款来说明与确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4)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得其她法律、法规得规定2.单一罪状与混合罪状1)单一罪状即条文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一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2)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两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三、罪名(了解)1.概念:就是犯罪得名称或者称谓,就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得高度概括2.功能概括、区分、评价、威慑3.分类根据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分为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以罪名在刑法中就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四、罪名得确定1.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标题明示;定义明示2.包含式五、罪名确定原则合法性、概括性、科学性六、法定刑1.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得适用刑罚得种类与刑罚幅度2.种类1)绝对确定得法定刑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得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得刑种与刑度得法定刑2)绝对不确定得法定刑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得刑种与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3)相对确定得法定刑指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得刑种与刑度3.我国没有绝对不确定得法定刑,只有绝对确定与相对确定七、危害国家罪1.哪些就是特殊主体1)背叛国家罪只能由具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国籍得公民实施2)叛逃罪只能由国家公务人员实施3)投敌叛变罪只能就是中国公民2.哪些最高刑为死刑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7)资敌罪八、危害国家安全罪刑罚特点:1.均应剥夺政治权利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得任何时候,再犯该类罪,构成特别累犯。
《刑法学》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一,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P467)相同: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P461)主体:一般主体。
凡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
一般自杀行为不为罪。
①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如批评、处分、打骂)引起自杀,不为罪。
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自杀,仅构成相应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他人自杀(即“借刀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得承诺杀人行为的定性。
①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鉴定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的行为。
精神鼓励: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物质帮助: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得承诺杀人行为:应自杀者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对方杀死,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议,实施自杀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殊情况按一般故意杀人罪论处(教唆者不是共同犯罪的教唆犯)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间接实行犯对待,依法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①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
自杀未成功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理上从轻考虑。
③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的,依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
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分则概论

第四部分 分则概论本部分有两点必要说明:⼀是前四个问题有的在近⼏年司考教材尚⽆明确体现,但鉴于其重要性、是学习分则不可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在此有必要予以交待;⼆是分则部分鉴于时间关系,重点解决分则罪名中的疑难问题。
(⼀)分则条⽂的构成分析1、罪状--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罪状2、罪名--罪名的法定性与表述3、法定刑--(1)法定刑的设置(相对法定刑主义),(2)法定刑与宣告刑、执⾏刑,(3)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问题(⼆)法条竞合问题1、法条竞合及其适⽤原则法条竞合⼜称为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个犯罪⾏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只能适⽤其中⼀个条⽂⽽排斥其他条⽂适⽤的情形。
典型的如127条与264条、224条同266条、266条同279条等。
法条竞合的适⽤,原则上遵循"特殊法(条)优先于⼀般法(条)",但也有极少数的例外,即在特定情况,适⽤"重法优先轻法"(典型的如第149条之规定)。
2、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三)选择性罪名问题 1、选择性罪名特征:选择性罪名是相对单⼀罪名的⽽⾔的,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犯罪⾏为,既可概括使⽤、⼜可分解拆开使⽤的罪名。
其包括这样的三种情形:(1)⾏为对象的选择,如240条,(2)⾏为⽅式的选择,如347条,(3)既有⾏为对象⼜有⾏为⽅式的选择,如127条 2、选择性罪名适⽤(四)主要重点罪名1、交通肇事罪(133条):(1)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2)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本罪构成的影响;(3)本罪主体;(4)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问题;(5)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问题故意杀⼈罪与故意伤害罪(232条、234条):(1)犯罪对象--"⼈"的理解;(2)杀⼈⾏为的⽅式--作为与不作为;(3)犯罪主体问题;(4)故意杀⼈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既遂余故意伤害罪(致⼈死亡)相互之间的区别;(5)⾃杀以及相关⾏为的认定(如帮助⾃杀、教唆⾃杀、引起他⼈⾃杀等);(6)刑事责任;1、强*罪(236条):(1)强*罪的本质:违背妇⼥意志、强⾏发⽣⾮法的性关系;(2)犯罪对象;(3)⾏为⽅式:"暴⼒、胁迫或其他⼿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4)犯罪主体:丈夫可否构成本罪;(5)强*罪的特殊形式:**幼⼥的⾏为;(6)强*⾏为但不以强*罪论处的情形;(7)刑事责任以及加重构成问题2、⾮法拘禁罪(第238条)3、绑架罪(239条):4、拐卖妇⼥、⼉童罪(240条,以及241条的收买被拐卖的妇⼥、⼉童罪、第242条的规定)5、抢劫罪(第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289条)6、抢夺罪(第267条)7、盗窃罪(第264条)8、诈骗罪(第266条)9、侵占罪(第270条)10、敲诈勒索罪(第274条)11、贪污罪(第382、383条以及394条)12、挪⽤公款罪(第384条)13、受贿罪(第385条、386条以及388条)14、⾏贿罪15、持有型犯罪问题(如第348条⾮法持有毒品罪、第172条持有假币罪、第128条⾮法持有枪⽀、弹药罪、第282条⾮法持有国家、机密⽂件、资料、物品罪等)。
刑法分则考试要点

刑法分则考试要点一、名词解释1.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
2.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包括单行刑法)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刑罚的幅度),条文规定了5种主刑和4种附加刑。
3.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8.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9.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10.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1.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2.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3.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行为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15.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6.强奸罪:是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7.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犯罪类别的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1.犯罪责任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凡自由之受限制必经合法程序,不必罪则应免此原则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公正定罪。
2.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范围内,公民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3.犯罪事实精确认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事实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犯罪的种类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两类,普通犯罪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等,特殊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从事的犯罪行为。
2.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即犯罪、重大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严重程度不同,刑罚幅度也不同。
三、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即进行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四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特殊限制、辅助人的特殊规定等。
2.犯罪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要件: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情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未必的区别等。
四、犯罪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中,犯罪和刑罚是密切关联的。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以及与刑罚相关的附加刑和自由刑等都是在刑事责任基础上确定的。
2.刑事责任的限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法撤销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和处理措施。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1.刑罚的基本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2.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原则等。
刑法分则复习题

《刑法分则》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为了盗取村里池塘中的鱼而在池塘中投放了大量的毒物,严重污染了水质,毒死了整塘的鱼,使村里养殖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对甲的行为如何认定?()A.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并罚C.破坏生产经营罪 D.盗窃罪的加重情节2、被告人李某,出租汽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
当场轧死五人,撞伤十九人。
李某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 重大责任事故罪 D.杀人罪3、某机场的机械师陆某对机场领导人员心怀不满,在某次为等待执行任务的一架波音747客机进行机械检修时,故意对飞机的发动机装置进行了破坏。
但恰好这架飞机此次没有投入运营。
在第二天运营前机械师陈某在对飞机进行检修时发现了故障及时进行了排除。
对陆某的行为如何认定?()A.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未遂 B.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C.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既遂 D.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4、周某在乘坐飞机时,由于一点小事与邻座乘客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殴斗中,周某用铝质送餐车将舷窗砸坏,致使机舱内气压下降,乘客出现骚乱现象。
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尚未构成犯罪 B.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C.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D.已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5、下列哪些行为中,行为人必须为过失才构成犯罪?()A.丢失枪支不报罪 B.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C.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6、王某偶然发现李某所开小轿车好象是自己几天前失窃的小轿车,即强行夺取。
李某奋起对抗,俩人打斗起来。
李某不敌王某,落慌而逃。
王某将车开回家后,发现该车并非是自己丢失的那辆。
后来,李某找到王某索要该车,王某拒不交还。
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劫罪 D.构成盗窃罪7、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刑法分则总复习.doc
《刑法分则》总复习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选择题)二、法条竞合(选择题)(一)包容竞合及其适用法律的原则(二)交叉竞合及其适用法律的原则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罪名的主要特点(理解)大量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二、本章重点罪名(选择题)1.间谍罪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理解)公共安全的界定二、本章重点罪名(选择题、案例题)1.放火罪(选择题、案例题)2.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资罪(选择题)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破坏交通工具罪(选择题)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选择题、案例题)6.劫持航空器罪(选择题)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重大责任事故罪(注意修六的修改)(选择题)9.大型活动重大事故罪(修六新增)(选择题)10.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修六新增)(选择题)11.交通肇事罪(选择题、案例题)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选择题)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走私罪(选择题)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同本节其他犯罪的区别二、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选择题、案例题)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修六修改)2.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修六修改)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选择题)1.伪造货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修五新增)3.洗钱罪(修六修改)五、金融诈骗罪(选择题、案例题)1.集资诈骗罪2.骗取信贷罪(修六新增)3.信用卡诈骗罪4.保险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选择题)1.偷税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分则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重点: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2、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背叛革命,投奔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叛逃罪: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到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4、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行为.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6、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受重大损害的行为7、走私武器、弹药罪8、走私和材料最9、走私假币罪10、伪造货币罪:违反国家货币管理规定,仿造货币的图案,颜色,形状,制造假货币,意图使其冒充真货币流入市场的行为。
11、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12、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较大的行为。
13、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4、票据诈骗罪:利用金融票据进行的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5、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16、信用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骗取的财物.17、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8、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19、逃税罪:纳税人违反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数额较大并且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0、抗税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法益: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不特定:犯罪行为对象不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某项具体的财产●事故犯罪●交通肇事罪●主体: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主观方面:准业务过失●交通运输过程中、违法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因果关系实质判断:规范保护目的之内)●基本犯●致人重伤死亡、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同等责任:死亡3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30万以上●重伤1人以上●酒驾毒驾●无证驾驶●明知安全隐患●明知无牌证或报废●严重超载●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加重犯●肇事后逃逸(特别恶劣情节):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的交通事故达到犯罪●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酒驾毒驾●无证驾驶●明知安全隐患●明知无牌证或报废●严重超载●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特别恶劣情节●负同等责任:死亡6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2人或重伤5人以上●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60万以上●逃逸致人死亡:7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不以构成犯罪为前提)●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报告、救助义务)●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亡(逃逸与死亡因果关系)●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区别:主观方面是否故意;消极不作为构成本罪,积极作为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亡或严重残疾,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与事故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是否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
●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驾:血液酒精浓度不低于80mg/100ml●严重超载或超速(校车、客运)●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主观方面:故意●法定刑:拘役并处罚金●妨害安全驾驶罪●抽象危险犯●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实害结果,从一重处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复习纲要
刑法分则1,我国刑法分则原则上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2,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
其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3,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分类:绝对确定法定刑,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相对确定法定刑4,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5,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6,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7,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种种方式唆使他人从事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武装叛乱:是指以投靠外国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为背景,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力破坏活动。
武装暴乱:是指在境内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力破坏活动。
9,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10,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分类:(1)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脱离岗位,叛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2)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投靠境外组织机构,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11,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者敌对势力设立的,以收集其他国家情报为主,有时也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1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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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功能:概括、区分、评价、威慑2.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包括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分则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在少量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个人与单位(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4.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公共安全(2)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不作为)(3)主体一般主体,14-16岁犯此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 主观方面:故意6.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2)客观方面: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或者不缴纳、少缴纳已扣、已缴税款,缴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3)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7.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有女的身心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8.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邮政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9.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距为所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距为所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10.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实施了作伪证的行为,(3)主体:特殊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4)主观方面:故意简答题一.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即是指对各种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2.区分功能:即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3.评价功能:是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4.威慑功能:给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标准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1.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客观方面: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注:单位犯罪&14-16周岁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三.总论与分论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1.总论对分论的作用:概括、指导、制约2.分论对总论的作用(1)贯彻与体现总论(2)促进总论的实践效应(3)丰富和发展总论四.危险驾驶罪1.概念: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主流观点认定为“危险驾驶罪”2.犯罪构成:(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五.虚开发票罪1.概念:是指虚开增值税发票,可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既包括真实的发票,也包括伪造的发票。
2.犯罪构成:(1)客体:国家税收征管秩序(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行为且情节严重(3)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此罪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4)主观方面:故意六.持有伪造发票罪1.概念:明知是伪造发票而持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2.犯罪构成:(1)客体: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对象:伪造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骗取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发票)(2)客观方面:持有伪造发票,数额巨大(3)主体: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七.招摇撞骗罪1.概念:是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名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2.犯罪构成(1)客体:国际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名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八.故意伤害罪1.概念: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构成要件(1)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结果:轻伤害、重伤害、伤害致死。
)(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论述题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三者的界限。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1)相同: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2)区别: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没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
2.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界限(1)相同:主观均出于故意,客观都造成死亡的结果(2)区别:关键在于查清故意的内容,即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故意伤害致死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故意;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的内容。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1.相同点:抢夺罪与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主观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2.区别:(1)侵犯客体不同:抢劫罪社会危害性大于抢夺罪,法定刑高于抢夺罪。
抢夺罪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为简单客体;抢劫罪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为复杂客体。
(2)侵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抢劫罪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
(造成被害人伤害对定罪影响的评判标准: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是否故意;犯意在犯罪过程中发生转化。
)(3)携带凶器抢夺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携带枪支、匕首、刮刀等管制刀具,以及具有一定杀伤力菜刀斧头等器具,抢夺的按抢劫罪处罚。
此凶器为配合实施犯罪而准备且实际配合。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相同:都包含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2.区别:(1)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行骗,后者手段多变,不限于冒充有特别身份的人员行骗;(3)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为行为犯,一旦实施即构成犯罪;后者的成立必须是行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法条竞合情况下一般定为招摇诈骗罪,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时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1.相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任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机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危害后果与前一罪相同。
2.区别:(1)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主体为自然人;后者为自然人和单位。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一旦实施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犯罪既遂;后者犯罪既遂要件包括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除非实施某种科技方法即构成前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