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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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不断地演变,1980—1993年间采用了三种财政承包的财政体制。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这一改革显著提高了中央政府利用税收和支出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

但它也存在着不足和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起源和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主线是“搞活、放权”。

以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反映了这段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种包干的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经济性,增加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透明度,扩大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主权。

我国经济的空前发展和沿海地区的迅速崛起无不受惠于这种体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表现是:1、地方政府控制了有效税率和税基。

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税收减免来调节其实际税收努力。

从名义上讲,几乎所有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均由中央决定。

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上缴指标,其各种减免税的行为基本上不受任何约束。

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渠道多元化,并有自主权。

由于预算外收入既不需与中央分享,又不受中央控制,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和基金增加预算外收入。

从1978年至1991年,地方预算外收入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了0.84:1。

1993年一些地区的企业要向各级地方政府缴纳上百种的税费,实际税收负担达90%以上。

2、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按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而企业利润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所属企业多收入多上缴,必然对外封锁市场,排斥外地产品流入,阻碍本地原材料外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造成人为的体制性“诸侯经济”。

3、国家财力趋于分散,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制度安排不规范,地方组织预算内收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藏富于民”。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作者:冯游游来源:《课程教育研究》2019年第50期【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9)50-024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逐步按照苏联模式建立起了一套政企不分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

从总体上看,建国初期这套财政税收体制在建国初期集中权力恢复发展经济、整合全国有限的社会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上起来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1958年“大跃进”运动的失败,这套财政税收制度的弊端逐渐凸显。

为此,国家在这之后到1979年间先后进行了多次财政税收改革,这些改革使“不同企业和部门之间利税的财政负担的差异很大,造成它们之间苦乐不均,不能平等参与竞争。

”[1]这一时期财政税收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中央忙于上收下拨,制定各种繁琐的规章制度;地方则疲于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应付上缴下收,费劲心思与中央讨价还价,获取更多的比例分成。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原有的财政税收体制这个“上层建筑”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经济基础”,为了消除老财政税收制度的种种弊端,中央政府实行了体制外(非国有部门)优先的“增量改革战略”。

“对国家财政主要基础的国有部门,则采取一些‘放权让利’的个别措施,用以给以企业一定的物质激励,使它们的活力有所增强,同时也给国有企业一定的自主权”。

中央政府先后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制度和“财政大包干”制度,可以说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和发展。

设立之初是为了巩固中央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在保证中央的开支的情况下,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充分调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该制度在实施之初也确实起来了促使各级政府增产增收的效果,但其产生的弊端却也非常大,甚至超过了它所带来的好处。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各地区之间‘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现象出现,承包制成为一种寻租的体制,激励人们从利用公共权力寻租取得好处;其次,它强化了市场割据与流通阻滞,妨碍了国内一体化市场的形成,80年代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行政保护下大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按照行政意图追求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使各地区的经济结构相同,经济效益低下”。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分税制改革被视为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困境、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财政体制主要是集中管理模式,地方政府无法自主调控财政收入和支出。

这导致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依赖度高,财政松紧度难以掌控,也限制了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于1994年开始试行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的核心是“税收和财政自主权下放”,即将中央政府原先征收的一部分税收权和地方政府原先收入的一部分税收权下放给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收取一部分税收,以满足各自财政支出的需要。

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税收政策,同时也能更好地调控本地财政收支平衡。

分税制改革的实施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分税制改革使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多的财政收入。

之前,地方政府收入主要依赖中央财政的拨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对自身经济发展的主动性。

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可以自主调控财政收入,增加了地方政府财政的灵活性,也增强了地方政府的动力和积极性。

分税制改革也为中央政府提供了更多的财政支出空间。

之前,中央政府需要承担大部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

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可以将一部分税收收入留给自己,用于国家重要事务的支出,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独立性和可操作性。

分税制改革还促进了地方政府间的竞争与合作。

由于地方政府现在可以自主制定税收政策,不再像过去那样依赖中央财政的拨款,地方政府之间开始了更加激烈的税收竞争。

这种税收竞争使得地方政府更加注重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为吸引外资和促进地方产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举措。

地方政府之间也会开展税收合作,通过联合征收税收等方式,提高税收收入。

分税制改革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历史原因和区域差异,地方政府之间的财力差距较大。

1994年分税制改革意义

1994年分税制改革意义

1994年分税制改革意义
1、我国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最大的原因在于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危机,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中央政府面临前所未有的“弱中央”的状态,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急剧下降。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国家开始了分税制改革。

所以说分税制改革最大的好处在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从而奠定了财力分配的基本格局。

中央税收占主导地位,国家容易集中财力,解决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稳定全局。

同时也确立地方政府在地方税收的自主权,调动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2、分税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税收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中央和地方通过对不同的税收组合和不同的税率组合来引导工商业投资生产,调节经济,调整经济结构。

3、税收返还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中央政府对某些经济落后的地区进行专项补贴照顾,轻重分明,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4、存在的问题:分税制改革的最大问题在于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不统一,中央政府太强势,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及以下)的税收收入不足,由此产生了很多衍生问题:地方政府没有那么多的财力,就在税收之外开辟财源,其中以费(税利债费为财政四大收入)最多,而且大多为预算外收入,不受监管,所以现在地方政府的行政性收费太多太杂,一片乱象,这也导致了中国的物流成本很高,推高了物价,助长了通胀;另外就是导致了土地财政,地方政府为了筹措资金就开始卖地,取得土地出让金收入,这是导致当前高房价的罪魁祸首。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一、背景原因1.1 原有税制的弊端九四年,是我国经济改革开放进程中一个重要的节点。

当时我国的分税制度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为中央财政过于集中,地方财政缺乏自主权;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税收征收体系不完善,造成税收漏征和重复征税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地方政府的发展和改革,需要进行改革。

1.2 经济发展需求九四年,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新的财政体制来支持。

新的财政体制应当能够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自主权,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开展投资、改革和创新。

1.3 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九四年,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也需要适应新的国际经济环境。

新的分税制改革应当能够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全球化进程,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和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成效2.1 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自主权九四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自主权得到大幅提升。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自主安排地方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益,更好地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改革。

2.2 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得到保障,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得到激发。

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经济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改善等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问题3.1 地方政府财政管控能力不足九四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预算自主权增强,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管控能力并未得到相应提升。

部分地方政府出现了过度支出、财政浪费等问题,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增加。

3.2 财政收支不平衡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加,但财政支出也相应增加,导致部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出现不平衡的局面。

地方政府需要更加合理地安排财政预算,引导财政支出更加趋向于实体经济发展,避免对地方经济造成不必要的财政压力。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九四年分税制改革是指中国在1994年进行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其背景原因、成效和问题如下:背景原因:1. 经济转型需求:中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原有的税制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需要进行改革。

2. 分税制的不合理性:原有的税制模式是中央政府将税收划归中央预算,地方政府仅能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进行开支,这种分配方式不利于地方政府积极性和自主性的发挥。

成效:1. 财政分权: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和税收权力实现了划分。

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多的财政和税收自主权,能够根据地方经济的需要进行财政调控和决策。

2. 政府权力下放: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相对于地方政府的权力下放,减少了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

3. 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由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多的税收自主权,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增加。

这有助于地方政府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改善民生福祉。

问题:1. 收入分配不均: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加的也可能导致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

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获得的财政收入更多,而相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较少,导致地区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

2. 财政管理混乱: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财政和税收拨款权限,容易导致财政管理混乱,资金流转不畅,影响财政管理效率。

3. 效率低下: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需要承担更多的财政责任,但有些地方政府能力有限,财务管理能力不足,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对于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使地方政府获得更多财政自主权,推进了经济转型和地方发展。

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比如收入分配不均和财政管理混乱等。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加强地方财政收入能力。

该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1. 政权下放和权力下放:分税制改革取消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收入的大部分调控权。

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决定税收政策,并不需要上交所有财政收入给中央政府。

这使得地方政府具备更大的财政自主权,可以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

2. 资源税划归地方:分税制改革将原本属于中央政府征收的资源税划归地方政府征收和使用。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决定资源税的税率,并将收入用于地方经济建设。

这使得资源丰富的地方能够更好地利用资源优势,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3. 增加税种:在分税制改革中,增加了一些新的税种,如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这些税种的增加使得地方政府有更多的税收来源,也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

4.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摊比例:分税制改革重新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摊比例。

中央政府将减少对地方的财政拨款,而地方政府需要加大自主财政收入的努力。

这使得地方政府更加注重财政自主和自立。

5. 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改革:分税制改革还改革了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原来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而新的转移支付机制更加注重市场规则和竞争机制,注重地方政府财政自负盈亏能力的提高。

这使得地方政府更加注重财政收支平衡,有效地利用财政资源。

6. 对不同区域的差别待遇:分税制改革充分考虑了中国不同地区的发展差异。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对不同地区给予不同的财政政策支持。

这使得资源相对贫乏的地区能够得到更多的财政支持,促进了地区间的经济平衡。

总的来说,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政权下放和权力下放,资源税划归地方,增加税种,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摊比例,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以及给予不同地区差别待遇。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提升了地方财政自主能力,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职责和管理能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

分税制的利于弊

分税制的利于弊

分税制的利弊分析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确立的一种分级财政管理制度,它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以此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

从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运行以来的情况看,初步构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本框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由于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现行分税制还存在有一些不足,亟待进一步调整与完善。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按照分税制改革方案,中央将税收体制变为生产性的税收体制,通过征收增值税,将75%的增值税收归中央,而地方只能获得25%的收益。

中央政府负责国防、外交、转移支付、战略性开发等预算开支,而地方政府则负责提供普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经过10多年的磨合之后,重新审视我国的分税制改革,我们认为应该尽快制定税收法典,改变这种临时性的、不正常的税收体制。

当前我国分税制存在下列弊端:首先,分税制改革没有做到事权与财权的科学统一,中央政府税收比重过高,地方政府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汲取能力。

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将增加财政收入的目光投向土地开发方面,导致土地价格不断上涨。

其次,分税制改革增加了增值税,并且从生产环节设计增值税具体规则,出现了大量的税收征管漏洞。

第三,分税制改革重点在征税比例划分,而没有考虑到公共产品投入的需要,这就导致我国在公共产品配置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称现象。

由于事权与财权划分不科学,导致中央政府在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的宏观调控始终难以发挥作用。

第四,分税制改革是以1993年各地经济总量为基础确定分税比例的,没有充分征求各地意见,更没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讨论,在程序上存在问题。

完善我国分税制,建议实施如下对策:第一、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界定,都是根据各级政府对有关事务的驾驭能力和适应程度进行的。

一般而言,中央政府除负责国防、外交、公安国际国内政治事务外,在经济方面则实施宏观管理,进行收入再分配及需要中央统筹安排的各项社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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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意义,无论是相对于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财政管理体制,还是在更为科学地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关系基础,提高财政收入占GDP、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两个比重而言,都是值得称道的。

十余年来的平稳运行和从容调控也证实了这一点。

但作为当时条件下的一种渐进改革方案,随着实践的进展和矛盾的累积,体制不完善之处也不容忽视。

支出调控能力仍有较大差距
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虽然实现了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和“两个比重”的迅速提高,彻底扭转了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长期被动的局面,但财权的调整并不意味着事权关系也同时得到理顺,通过支出体现的调控能力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这一问题可从三个方面来比较:一是财政总支出占GDP的比例偏低。

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的规模平均达到了GDP的40%左右,中东欧等转轨国家2000年分别平均达到了42%和33%。

我国财政总支出的规模在改革开放后一直呈下滑趋势,分税制改革后这一趋势得到扭转,但直到现在这一比例也只有20%多一点。

二是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偏低。

发达国家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平均达到了60%以上,一些转轨国家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平均也达到了60%。

我国中央政府占总支出的比重却呈现出逐年下降的态势。

如果持续保持这种低水平的国家总财力和中央政府相对财力,就会在国家财政能力和实际需求之间出现比较大的缺口。

三是预算外资金大量存在。

不少地方为平衡财政收支,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把某些财政职能转移到其他政府部门,力求避免财政体制对地方财力的制约。

这些被外移的财政职能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威相结合,缺乏必要的财政监督,导致地方预算外资金规模急剧膨胀。

省以下财政体制有两大矛盾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主要着眼于规范中央与省级财政之间的收入与支出关系,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并未作明确规定。

由此产生两个矛盾:一是财政收支矛盾随体制运行而越来越集中于基层县和乡,一些正常性支出无法得到保证。

财力集中缺乏划分税种的规范性,财权上收缺乏事权调整相配套,使县、乡两级支出基数和支出刚性增大,从而产生了省以下体制的矛盾和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不对称问题。

二是基层财政矛盾已呈现向中央财政集中的趋势,逐渐形成支出的倒逼机制。

在省以下体制无力自行调控的情况下,中央财政不得不在工资性支出、农村税费改革等方面实施专项转移支付,加剧了中央财政收入与实际可用财力之间的矛盾。

在转移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各地由于经济发展基础和潜力的巨大不平衡,分税制后省际间财力调剂和省内县际间财力调剂的压力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与1995年转移支付制度刚实施时相比,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结构中,各种应急性的专项转移支付所占的比重,已取代税收返还等存量部分居第一位。

在这些专项转移支付在财权、事权关系不规范的情况下,它的迅速增加可能使财力增量部分的支出安排脱离分税原则和财权、事权的匹配关系,重新陷入界定不清的状态。

政府行政级次需要调整
我国目前仍在实行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行政体制和与之配套的财政体制,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政府行政体制和政府间关系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

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虽然实现了“两个比重”的迅速提高,但没有触动五级财政管理体制。

过多的财政级次分割了政府间财政能力,使各级政府之间的竞争与权力、责任安排难以达到稳定的均衡状态,并进一步加大了纳税人对政府的监督难度。

行政级次对财政级次调整的制约是分税制改革时所未能预料到的。

随着这一问题的被关注,政府行政级次的调整正在引起广泛的讨论。

其中有代表性的建议如实行“强权扩县”的方案,即第一步通过“放权”,赋予县相当于地级市的经济和社会管理审批权限;第二步是“脱钩”,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由省直管县,实现县市和所在地级市“脱钩”;第三步是“分省”,即划小省的管辖范围。

这些无疑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试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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