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央政府财政能力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不断地演变,1980—1993年间采用了三种财政承包的财政体制。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这一改革显著提高了中央政府利用税收和支出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
但它也存在着不足和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起源和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主线是“搞活、放权”。
以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反映了这段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种包干的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经济性,增加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透明度,扩大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主权。
我国经济的空前发展和沿海地区的迅速崛起无不受惠于这种体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表现是:1、地方政府控制了有效税率和税基。
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税收减免来调节其实际税收努力。
从名义上讲,几乎所有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均由中央决定。
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上缴指标,其各种减免税的行为基本上不受任何约束。
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渠道多元化,并有自主权。
由于预算外收入既不需与中央分享,又不受中央控制,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和基金增加预算外收入。
从1978年至1991年,地方预算外收入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了0.84:1。
1993年一些地区的企业要向各级地方政府缴纳上百种的税费,实际税收负担达90%以上。
2、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按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而企业利润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所属企业多收入多上缴,必然对外封锁市场,排斥外地产品流入,阻碍本地原材料外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造成人为的体制性“诸侯经济”。
3、国家财力趋于分散,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制度安排不规范,地方组织预算内收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藏富于民”。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作者:冯游游来源:《课程教育研究》2019年第50期【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9)50-024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逐步按照苏联模式建立起了一套政企不分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
从总体上看,建国初期这套财政税收体制在建国初期集中权力恢复发展经济、整合全国有限的社会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上起来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1958年“大跃进”运动的失败,这套财政税收制度的弊端逐渐凸显。
为此,国家在这之后到1979年间先后进行了多次财政税收改革,这些改革使“不同企业和部门之间利税的财政负担的差异很大,造成它们之间苦乐不均,不能平等参与竞争。
”[1]这一时期财政税收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中央忙于上收下拨,制定各种繁琐的规章制度;地方则疲于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应付上缴下收,费劲心思与中央讨价还价,获取更多的比例分成。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原有的财政税收体制这个“上层建筑”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经济基础”,为了消除老财政税收制度的种种弊端,中央政府实行了体制外(非国有部门)优先的“增量改革战略”。
“对国家财政主要基础的国有部门,则采取一些‘放权让利’的个别措施,用以给以企业一定的物质激励,使它们的活力有所增强,同时也给国有企业一定的自主权”。
中央政府先后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制度和“财政大包干”制度,可以说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和发展。
设立之初是为了巩固中央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在保证中央的开支的情况下,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充分调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该制度在实施之初也确实起来了促使各级政府增产增收的效果,但其产生的弊端却也非常大,甚至超过了它所带来的好处。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各地区之间‘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现象出现,承包制成为一种寻租的体制,激励人们从利用公共权力寻租取得好处;其次,它强化了市场割据与流通阻滞,妨碍了国内一体化市场的形成,80年代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行政保护下大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按照行政意图追求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使各地区的经济结构相同,经济效益低下”。
94年分税制改革的成效与问题.

中央 省 市
财政部 财政厅 财政局
部属高等院校(200多所降到76所) 省属高等院校, 市属高等院校
(二)中央与地方在财力分配上和责任承 担上讨价还价
由于基层政府财政困难,中央和地方政 府之间在“事权与财权”分配上严重不 对称,中央与地方在责任承担上讨价还 价成为常态.
..\..\..\财政厅资料汇编\预算处\工作间\分处 预算\2004年\部门报二上专项表\(2004 年)“二上”基本支出(李伟).xls
94年分税制改革的成效与问题
倪志良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1994年,中国对财税体制进行了全面而重大的改革,在不增加企业和个人 总体税负的前提下,将税种由原来的37个简并为23个。并将23个税种分 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国家首先将主体税种中增值税的75%、消 费税的100%上划为中央级收人,从2002年又将增长较快的企业所 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60%上划作为中央级收人,使得中央财政收 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的22%提高到2005年的54.5%。财 政收入占GDP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的大幅度 提高意味着1994年分税制改革初衷已经实现,“双低问题”基本 解决。[1]
[1] “双低”是指1994年税制改革前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过低。
表1 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doc
表2 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doc
中国历年GDP增速.doc
表1和表2数据表明:1994年财税改革使得中央财政的调控 能力得以强化,为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所需要的资 源配置调提供了便利,比如:加大“三农”投入等。
财政分权改革积累的问题与县乡财政
1994年分税制改革意义

1994年分税制改革意义
1、我国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最大的原因在于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危机,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中央政府面临前所未有的“弱中央”的状态,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急剧下降。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国家开始了分税制改革。
所以说分税制改革最大的好处在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从而奠定了财力分配的基本格局。
中央税收占主导地位,国家容易集中财力,解决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稳定全局。
同时也确立地方政府在地方税收的自主权,调动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2、分税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税收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中央和地方通过对不同的税收组合和不同的税率组合来引导工商业投资生产,调节经济,调整经济结构。
3、税收返还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中央政府对某些经济落后的地区进行专项补贴照顾,轻重分明,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4、存在的问题:分税制改革的最大问题在于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不统一,中央政府太强势,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及以下)的税收收入不足,由此产生了很多衍生问题:地方政府没有那么多的财力,就在税收之外开辟财源,其中以费(税利债费为财政四大收入)最多,而且大多为预算外收入,不受监管,所以现在地方政府的行政性收费太多太杂,一片乱象,这也导致了中国的物流成本很高,推高了物价,助长了通胀;另外就是导致了土地财政,地方政府为了筹措资金就开始卖地,取得土地出让金收入,这是导致当前高房价的罪魁祸首。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一、背景原因1.1 原有税制的弊端九四年,是我国经济改革开放进程中一个重要的节点。
当时我国的分税制度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为中央财政过于集中,地方财政缺乏自主权;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税收征收体系不完善,造成税收漏征和重复征税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地方政府的发展和改革,需要进行改革。
1.2 经济发展需求九四年,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新的财政体制来支持。
新的财政体制应当能够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自主权,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开展投资、改革和创新。
1.3 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九四年,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也需要适应新的国际经济环境。
新的分税制改革应当能够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全球化进程,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和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成效2.1 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自主权九四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自主权得到大幅提升。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自主安排地方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益,更好地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改革。
2.2 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得到保障,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得到激发。
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经济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改善等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问题3.1 地方政府财政管控能力不足九四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预算自主权增强,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管控能力并未得到相应提升。
部分地方政府出现了过度支出、财政浪费等问题,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增加。
3.2 财政收支不平衡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加,但财政支出也相应增加,导致部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出现不平衡的局面。
地方政府需要更加合理地安排财政预算,引导财政支出更加趋向于实体经济发展,避免对地方经济造成不必要的财政压力。
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十大成效

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十大成效中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一个重要的政府财政改革措施,旨在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权责关系,实现财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公平利用。
自1994年启动以来,这一改革在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十大成效:1. 强化地方财政独立性分税制改革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权责。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独立制定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计划,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和决策能力。
2. 促进经济发展分税制改革让地方政府拥有更多财政资源,可以通过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乡村经济等措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地方政府更有能力引导和支持当地的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
3. 加强地方财政能力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可以直接获取税收收入。
这不仅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还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能力,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地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4. 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分税制改革改变了财政资源分配的模式,使得财政资源能够更加合理地分配到各级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间。
这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和整体综合效益。
5. 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感分税制改革让地方政府直接收入税收,增加了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发展的责任感。
地方政府更加重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积极推动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6. 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效率分税制改革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权。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更加灵活地安排财政支出,提高了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使用效益。
7. 促进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与竞争分税制改革增加了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与竞争机制。
地方政府通过相互竞争和合作,不断提高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推动地方经济的协同发展。
8. 增强地方政府的创新能力分税制改革加强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创新发展模式。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的地区特点和需求,灵活调整财政政策,探索适合本地区发展的特色经济模式。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加强地方财政收入能力。
该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1. 政权下放和权力下放:分税制改革取消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收入的大部分调控权。
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决定税收政策,并不需要上交所有财政收入给中央政府。
这使得地方政府具备更大的财政自主权,可以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
2. 资源税划归地方:分税制改革将原本属于中央政府征收的资源税划归地方政府征收和使用。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决定资源税的税率,并将收入用于地方经济建设。
这使得资源丰富的地方能够更好地利用资源优势,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3. 增加税种:在分税制改革中,增加了一些新的税种,如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这些税种的增加使得地方政府有更多的税收来源,也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
4.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摊比例:分税制改革重新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摊比例。
中央政府将减少对地方的财政拨款,而地方政府需要加大自主财政收入的努力。
这使得地方政府更加注重财政自主和自立。
5. 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改革:分税制改革还改革了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原来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而新的转移支付机制更加注重市场规则和竞争机制,注重地方政府财政自负盈亏能力的提高。
这使得地方政府更加注重财政收支平衡,有效地利用财政资源。
6. 对不同区域的差别待遇:分税制改革充分考虑了中国不同地区的发展差异。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对不同地区给予不同的财政政策支持。
这使得资源相对贫乏的地区能够得到更多的财政支持,促进了地区间的经济平衡。
总的来说,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政权下放和权力下放,资源税划归地方,增加税种,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摊比例,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以及给予不同地区差别待遇。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提升了地方财政自主能力,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职责和管理能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我国自1994年起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改革史上一次重大制度创新。
经过九年多的实践与探索,分税财政管理体制运行平稳、成效显,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逐步规范。
尤其是$%%$年中央功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进一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系,政府间财政关系日趋完善。
是在分税制改革实践中也存在些问题,如政府间财政支出职划分不够明晰,收入分享还不科学合理,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化等。
所有这些问题,都直接涉到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深化改革,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究解决。
笔者拟结合地方实际,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相问题加以分析。
一、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出职责划分问题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出责任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从而导致政府间支出职责不、上级政府随意下放支出责任、方基本公共服务不能有效供应诸多问题。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政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在政府事和支出范围未作调整的情况下行的,尽管在财政体制文件中对政支出责任作了划分,但划分比笼统,并没有大的突破。
总体上,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职责上互有“越位”与“缺位”,职责划分并不稳定。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地方承担中央支出职责。
实践中比较明显的事例有:1、三峡移民搬迁工程,以及对口支援西藏、新疆,以及黄淮海综合开发等受益范围大规模外溢、关系到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中央要求地方给予资金配套。
2、由中央财政垂直管理的部门经费,如气象部门经费、地震部门经费、武警系统经费等,要求地方负担一部分。
3、由中央负担的部属高校建设,要求地方给予共建资金配套。
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向地方转嫁负担。
出于改革需要,中央企事业单位频繁下划,将中央支出责任下移,对地方财政支出格局以及收支平衡也产生很大影响等等。
(二)中央承担地方支出职责。
目前,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助相对于一般转移支付补助而言,规模要大得多。
中央专项补助中,有许多是对地方性项目的补助,如地方企业技术改造、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旅游事业发展等等,事实上这等于中央介入地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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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与省内教育公平林挺进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上海200433摘 要:经验数据表明分税制改革在整体上显著地提高了省内基础教育的均衡度,有效地促进了教育公平。
这说明,在一定的条件下中央政府可以通过改变中央-地方财政关系来缩小地区教育发展不均衡。
不过在具体层面上,虽然分税制显著地改变了每个省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度,但这种改变并不能直接地促进一个省的教育均衡,在财政依赖度与省内教育均衡度之间存在U型曲线的影响模式。
在相对贫困的省份高财政依赖度会负面影响教育均衡,而在富裕省份的情况则正好相反,其主要原因在于2006年前的重点学校制度和教育绩效评估制度。
由此,在改革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同时,改革相关教育制度才是彻底改变教育不均衡的根本出路。
关 键 词:教育公平;分税制;财政依赖度;教育均衡度尽管学界对于教育的机会公平是否最终促进了社会公平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有一事实却是无可辩驳的,即当代各国都将基础教育作为不可或缺的公共产品来供给。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尽管有大量关于分税制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研究文献出版、其中也包括不少分税制影响基础教育投资的个案研究,然而系统性地考察1994年以来分税制对地区教育投资不均衡影响的定量研究还是相当缺乏。
因此,通过科学地测量教育均衡程度、运用高级数据分析方法,分析分税制改革是否、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不仅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能为有关政策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
一、导论:从分税制说起中央-地方关系的核心是权力划分,其基本模式有集权和分权两种。
不少学者认为财权又是核心中的核心。
虽然,不少人认为“中央集权”是我国中央-地方关系的总特色,但是其中某些复杂的变化不容忽视。
改革初期,中央一方面迫切需要实现财政增收,另一方面意识到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落实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和支持。
1980年-1983年中央的“分灶吃饭”的财政分权实践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展开的。
在此后的10多年里,财政分权一直是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权使得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对财政资源享有很大的支配权。
这种制度安排虽然为地方政府促进经济改革、发展区域经济提供了重要的财政激励和保障,但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中央政府的税基、进而导致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见图1)。
正是在这种状况下,中央政府开始分税制改革并试图通过改革来扭转这一局面。
1994年的税制改革,首先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的国防、外交、武警、重点建设项目、中央政府的运作经费、中央所借外债的还本付息等,地方则负责地方政府机关的运作费用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所需支出等。
与此同时,根据事权范围将现行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即把关系到国家利益、实施中央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把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把适合地方征管的划为地方税。
此外还确定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数额,并分设国税局和地税局,前者国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后者负责征收地方税。
中央政府希望通过改革来集中必要的财力,根据分税制国家的通行做法,中央政府一般要占全国财政收入60%以上,中央支出占40%左右,然后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把20%左右的收入拨给地方政府,以缩小地区间的贫富。
分税制改革的核心或者说“指导思想”是要提高“两个比重”,即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
与此同时,中央承诺在中央政府的财政比重到达令人满意的程度之后,至少会将其中的三分之一用于帮助贫困省份、缩小地区差距。
资料来源:《中国财政统计年鉴》,1994-2005.图1 中央财政收支占全国财政收支的比重(1978-2004)图1显示,分税制对于改善中央财政确实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1994年之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占全国的比重迅速上升到50%以上,与此同时,中央的预算支出还是保持在8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近30%的水平。
这其中近20个百分点左右的收支差异是通过向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实现的,而且这份额也接近、甚至超过中央政府所承诺的三分之一。
从这个意义上讲,分税制改革是卓有成效的。
但是,占中央财政近三分之一的转移支出是否指向了预期的目标,依然需要大量的经验证据。
从逻辑上看,如果这些支出的指向与中央政府在分税制前的承诺一致、即被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话,那么贫困地区将会比富裕地区更有可能从分税制的实施与推进中收益;进而言之,如果中央的转移支付是有效,那么就有充分的理由假设各种形式的地区差异(包括教育投资的不均衡)在1994年之后将会明显缩小或者至少逐步缩小。
虽然客观上说,“两个比重”的提高或者一定数额的转移支付,都可以成为衡量分税制改革成败的标准,但是我们有理由认为中央政府增强自身财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公正、有效地供给包括基础教育在内的公共产品。
就其本质而言,改革成功与否的最终标准并不在于“两个比重”是否提高,而在于比重提高了之后的中央财政是否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公正。
二、作为因变量的教育投资省内不均衡为什么选择教育投资的省内不均衡作为被解释的变量呢?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大量现有的研究表明,我国基础教育的省内不均衡的程度远远超过省际不均衡,不少的实证研究认为,前者实际上已经占到了基础教育总体不均衡的70%甚至90%以上(表1)。
1换而言之,如果省内教育投资不均衡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的话,我国的教育不公平现象可能就不会成为一个重要的政策问题。
即使如此,但是将省作为测量教育均衡的基本单位、特别是作为被解释的变量的实证研究并不多见。
其次,分税制虽然在总体上提高了中央预算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即地方各省对于中央财政的依赖程度提高),并且在1994年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保持了这种趋势,但是这并不意味中央与每一个省的财政关系都有共同的趋势和特点。
实际上,在1994年之后,不同省份对于中央财政依赖程度有着明显的差异;即使同一个省,在1994-2001年对于中央财政的依赖度也有显著的变化,而且变化趋势也并不和全国的总体趋势一致(表2)。
因此,分省考察分税制对于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的变化、进而如何影响省内教育投资的均衡程度,可以加深我们对中央-地方财政关系与教育均衡之关系的理解,也可以促进我们对于分税制改革自身的全面理解。
最后,从定量分析技术来看,将教育投资的省内均衡作为被解释的变量,实际上就是将省级行政区作为研究的分析单位,可以成倍地扩大分析的样本量,有利于引入更加有效的高级分析工具,如多元回归分析。
表1 地区教育不均衡小学初中18.51% 省际不均衡 29.71%81.49% 省内不均衡 70.29%资料来源:潘天寿(2000, p. 41)以上的讨论可以得到两个基本假设:(1) 随着中央预算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的不断提高,教育投资的均衡程度整体上也会不断提高;(2)一个省省内的教育投资均衡的程度与该省财政对于中央的依赖程度呈线性相关,也就是对于中央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越高的省份越有可能会有更加均衡的教育投资。
但是,逻辑上看第二个假设的成立至少还需要一个基本条件:教育均衡要作为中央政府考核地方政府绩效的一项指标,否则在制度上很难确保地方政府(包括省级政府)有积极性去缩小教育不均衡。
在现实中,虽然可以看到很多的教育指标如入学率、普九率等被列入政府考核指标,但是教育投资均衡却始终没有作为一项考核指标纳入政府的绩效评估中去。
相反地,从80年代起的重点学校制度(特别是义务教育中的重点学校制度)却很有效地激励了教育投资的不均衡。
虽然在义务教育层次上,重点学校制度已经被新的义务教育法(2006年)所废止,但是这种制度在地方教育发展中的潜在作用却依然存在。
同时考虑到地方政府官员的实际任期一般不会超过5年,他们有大的激励会将有限的教育资源集中在若干重点学校中,因为这样很容易达成显而易见的绩效(比如媒体经常批评的“政绩工程”),更不用说在此过程中还可能附着了各种各样的个人利益。
因此,在取消重点学校制度之前,如果中央用于教育领域的转移支付需要依据各种可见的绩效(如重点学校建设)来分配的话,那么即使是对中央财政依赖程度最高的省份也没有足够的激励去缩小其省内教育均衡。
相反地,这些对中央财政依赖程度越高的省份越有可能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某些重点学校建设或者形象工程当中,从而有可能在与其他省份的对比中脱颖而出,进而争取中央政府更多的转移支付。
而对于那些对于中央财政依赖很低的省份而言,将有限的教育资源集中在重点学校的现象也会存在,但理论却有不同的解释逻辑。
对于这些地区而言,财政依赖度可以从相反的角度将其理解为财政自给度,自给度越高的地区,其地方政府就越有自由度,越有可能受到重点学校制度、形象政绩的双重激励,尽管这些地区并不需要因此获得更多的中央转移支付,但是越高的财政自由度促使这些地区越有可能出现教育不均衡现象。
同时,那些财政依赖度处于中间的省份,尽管主观上也会与上述地区有相同的偏好,但是他们一方面没有充足的自给财政可以这么做,另一方面也没有像贫困地区那么强的激励去争取中央的转移支付,从而在客观上往往有较为均衡的教育投资。
因此,在教育均衡与地方对中央财政依赖度之间,很可能存在一种U型的曲线关系,而不是单调线性关系。
三、研究设计在上述假设中,有两个基本概念需要在操作层面上做出界定,第一个是省内教育投资均衡度,在统计上,均衡度主要是分析数据间的分散程度,反映的是各变量值远离其中心值的程度。
在教育科学中,测度数值型数据离散程度的方法主要采用的指标有差异系数、塞尔系数和基尼系数等。
2本文主要用差异系数来测量省内各县级行政单位在教育投资上的离散程度,即省内教育均衡度,在数学上它等于省内各县级行政单位在某一个财政年度人均教育经费总支出的差异系数,数值越大表示越不均衡。
在“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教育财政体制中,县级政府的教育经费主要集中在基础教育领域(包括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各类高级中学),因此该数据不仅反映了县本级财政对于教育投入程度,也反映了包括中央、省在内的县级以上财政对于基础教育的转移支付。
所以,在逻辑上,总支出的差异系数已经包含了县以上财政转移对于缩小省内教育不均衡的效果。
因此,有必要将省内各县在某一个财政年度中预算内人均教育经费支出的差异系数作为控制变量,以反应在没有县以上转移支付情况下的省内教育均衡度。
第二个概念是各省级行政单位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度(简称财政依赖度),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在某个省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
在数学上,这个数据与财政自给度相对应(财政自给度=1-财政依赖度)且成反比关系。
所以本研究的分析单位是省-财政年度,将一个省在一个财政年度作为一个观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