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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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容 现行 财 政包 干 体 制 在 过 去 的经 济发展 中 起 过积极 的作用 但 随着 市场 在 资源 配 置 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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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专题》形成性作业及答案1-4

《财税法规专题》形成性作业及答案1-4

《财税法规专题》综合作业(一)答案一、名词解释1、税法: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关于调整和确认在税务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法律关系:通过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税务关系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税收转嫁: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纳的税款通过一些方法或手段转嫁给他人负担的行为。

4、税收法律事实: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事件和行为。

二、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C)制定A国务院B国家税务总局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财政部2、税法的效力包括(ACD)A对人效力B对物效力C时间效力D空间效力3、下列机关中,具有征税权职能的是(ABCD)A国家税务总局B上海市地税局C深圳海关D恭城县财政局4、税收基本原则包括(ABC)A税收法定原则B税法公平原则C税法效益原则D税法简化原则5、反映征税对象广度的要素是(A)A税目B征税对象C税率D计税依据6、反映征税对象深度的要素是(C)A税目B征税对象C税率D纳税人7、一般情况下,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AB)A住所地B生产经营所在C财产所在地D营业行为地8、按照(A)标准税法可以分为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A税法功能B征税对象C能否转嫁D适用主体9、下列商品中,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是(B)A化肥B出口的棉花C粮食D自来水10、在我国,下列商品中,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有:(234)A 牙膏B 香烟C化妆品D石油三、判断题1、关于税法的对人效力,我国采取的是属人原则(错)2、税收中性原则又叫做税收适度原则(对)3、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法可以划分为涉内税法和涉外税法(错)4、按照课税目的,关税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对)5、综合所得税制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税制模式(错)四、简答1、征税主体的具体权力有哪些?答:(1)税务管理权(2)税款征收权(3)税务检查权(4)税务违法处理权2、纳税主体的具体权利有哪些?(1)税法适用的公正权(2)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3)获取信息权(4)保护隐私权(5)忠诚推定权(6)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7)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权3、税法具体原则有哪些?答:(1)社会政策原则(2)税率适度原则(3)税法简化原则(4)实质征税原则五、分析计算题李某(中国公民)系某高校教师,2006年9月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1)工资1800元。

主要税种及税率

主要税种及税率

国税和地税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产生的一种税务机构设置中两个不同的系统。

它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区别。

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空所必需的税种(消费税、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增值税);后者则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

一、国税征收的项目有:1.增值税;2.消费税;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4.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外资银行、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暂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6.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及地方附加;7.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8.出口产品退税;9.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0.中央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罚款收入;11.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地税征收的项目有: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序号纳税人类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1 从事农业产品生产●●●●●●●●2 从事工业产品生产●●●●●●●●●3 从事商品批发、零售●●●●●●●●●4 从事加工、修理修配●●●●●●●●5 交通运输业●●●●●●●●6 建筑业●●●●●●●●7 金融保险业●●●●●●●●8 邮电通信业●●●●●●●●9 文化体育业●●●●●●●●10 娱乐业●●●●●●●●11 转让无形资产●●●●●●●●12 销售不动产●●●●●●●●13 服务业●●●●●●●●14 个人●●●●●我国的分税制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自1980年以来,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改革。

这几次改革对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的乐观性,保证财政收入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进展,起了乐观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在"八五'期间,中心对部分地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

"分税制'方法如下:一、收入的划分。

分税制体制将各种收入划分为中心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心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

(一)中心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烧油特殊税,特殊消费税,专项调整税,外资、合资海洋石油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烟酒提价专项收入,中心基建贷款归还本息收入,中心所属国营企业所得税、调整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中心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债务收入以及其他应属于中心的收入(详见附表)。

转变原来石油部、原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70%部分作为中心财政固定收入的方法,将其并入一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中,实行新的中心和地方分成方法。

(二)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农牧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奖金税,印花税,筵席税,农林特产税,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调整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集体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和地方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整税,国营企业工资调整税,地方基建贷款归还的本息收入,盐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详见附表)。

(三)中心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

共享比例分为两档,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中心和地方"二八'共享,其他地区一律实行"五五'共享。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大政发[1994]1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大政发[1994]1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94年12月31日大政发〔1994〕11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为加快我市配套改革,确保新财税体制顺利实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各区、市、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我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落实国家改革方案,基本保证区、市、县的既得利益,并区分不同情况,适当集中一部分,以增强市本级的调控能力;正确处理市与区、市、县的分配关系,合理划分税种,将一些适宜区、市、县征收的税种下放,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进一步明晰市与区、市、县财政收入范围,防止收入流失和级次混淆;完善结算办法,对现行的补助、上解和结算事项继续按原体制运转,力求规范化。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1、市与区、市、县事权和支出的划分根据目前市与区、市、县政府事权的划分,市本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和对全市实施宏观调控、能源交通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重大自然灾害补助以及市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包括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支农支出、民兵事业费、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支出、城市维护费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和其他支出。

区、市、县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及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包括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支农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支出、城市维护费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费、价格补贴和其他支出。

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

三、分析论述题1、从经济法角度分析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经济法的视野中,国家的角色定位永远都是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服务的。

当市场的自身缺陷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时,国家就通过市场秩序强有力维护者、市场经济活动直接参与者、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者的身份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当国家调解存在失灵可能时,经济法又通过经其定位为市场经济规则避守者的方式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二、国家通过经济法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1、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2、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市场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3、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4、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者三、经济法上的国家干预:主要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

1、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2、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3、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国家干预分为公权干预和私权干预。

1、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

2、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

“需要国家干预”应当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结果,即某种法律关系的形成,一方面要取决于市场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又要取决于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干预能力的实际状况。

四、经济法涉及的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包括两个层面:1、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国家对经济个体的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

五、市场秩序经济关系市场秩序经济关系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方案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方案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方案的决

背景:
为了深化改革,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国务院决定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方案。

方案内容:
1. 分税制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市县共享、补偿合理。

2. 分税制实行税权和预算分离原则,将税收归税机关管理,预算归财政部门管理。

3.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非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由各级政府合理开征。

4.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要体现合理的分配原则,确保中央和地方财力平衡。

5. 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财政管理,保持财政稳定。

效果评估:
1. 分税制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提高税收征管
效率。

2. 分税制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动地方政府履行责任,
增强地方自主权。

3. 分税制可以促进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合作,加强财力协调。

实施步骤:
1. 中央财政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明确税收和预算的分工。

2. 各级地方政府要做好财政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提高财政管
理水平。

3. 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分税制的顺利运行。

结论: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方案是深化改革、完善财政管理的重要举措。

此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提高财政效益,加强中
央和地方的合作与协调。

我国财税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分析

我国财税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分析

我国财税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分析作者:孙克强范玮陈涵来源:《纺织报告》 2012年第5期孙克强范玮陈涵从1994年开始,我国财税改革的过程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改革开始一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之前,这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一个比较长的量变积累期和试验期,时间跨度大致是从1978年到1992 年。

财政成为宏观层面解锁“高度集中体制”的突破口,以行政性分权的方式通过逐步退出传统的资源配置领域推动经济运行机制的市场化,并探索自身职能向公共化内涵的转变。

第二阶段是自1992年我国确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的目标模式起,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进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设和完善时期,财政方面相应于1994 年进行了根本性的制度改革,通过经济性分权,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框架,其后又将财政公共化的目标明确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以增量拓展和存量的结构性调整,继续完成传统职能的退出和对改革进程的驾驭,以及对改革全局的促进与配合。

一、财政分权与财税体制改革成为我国改革在宏观层面的重要突破口财政分权,是指在以体制形式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收支范围时,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预算管理权限,其核心是使地方政府具有大于先前状态的财政自主权。

财政分权化改革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重要的突破口之一。

财政方面的改革,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渐进实行的。

初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1978 年底开始,对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办法、利润留成办法和盈亏包干办法。

二是从1979 年起对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

三是从1979 年起对基本建设单位进行由财政拨款改为贷款的试点。

四是从1980 年起,国家对省、市、自治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分灶吃饭”财政体制。

五是从1980 年起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农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试行预算包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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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标 签】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1993﹞85号【发文日期】1993-12-15【实施时间】1993-12-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现行财政包干体制,在过去的经济发展中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影响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优化;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财政收入合理增长,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财政分配体制类型过多,不够规范。

从总体上看,现行财政体制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尽快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要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必须进行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为此,中央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得一些,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

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

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

(三)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划分税种不仅要考虑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还必须考虑税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

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税收实行分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四)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分税制改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在明确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办法力求规范化,但必须抓住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当前,要针对收入流失比较严重的状况,通过划分税种和分别征管堵塞漏洞,保证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要先把主要税种划分好,其他收入的划分逐步规范;作为过渡办法,现行的补助、上解和有些结算事项继续按原体制运转;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要逐步提高,对地方利益格局的调整也宜逐步进行。

总之,通过渐进式改革先把分税制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在实施中逐步完善。

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根据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具体划分如下: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1993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三)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为了保持现有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

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

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现有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如若1994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四)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

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

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执行: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按原规定继续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上解办法,即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并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

原来中央拨给地方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

地方1993年承担的20%部分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年度结算的上解和补助项目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四、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一)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和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

从1994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

考虑到部分企业利润上交水平较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

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

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

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

(二)同步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制。

从1994年1月1日起,在现有税务机构基础上,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

在机构分设过程中,要稳定现有税务队伍,保持税收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及时足额收税。

(三)改进预算编制办法,硬化预算约束。

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列中央预算支出,地方相应列收入;地方财政对中央的上解列地方预算支出,中央相应列收入。

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都不得互相挤占收入。

改变目前中央代编地方预算的做法,每年由国务院提前向地方提出编制预算的要求。

地方编制预算后,报财政部汇总成国家预算。

(四)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制度。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原则上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同时,相应要有一级金库。

在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的前提下,中央金库与地方金库分别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责。

实行分税制以后,地方财政支出有一部分要靠中央财政税收返还来安排。

为此,要建立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并且逐步规范化,以保证地方财政支出的资金需要。

(五)建立并规范国债市场。

为了保证财税改革方案的顺利出台,1994年国债发行规模要适当增加。

为此,中央银行要开展国债市场业务,允许国有商业银行进入国债市场,允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国债向中央银行贴现融资。

国债发行经常化,国债利率市场化,国债二级市场由有关部门协调管理。

(六)妥善处理原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减免税政策问题。

考虑到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已经对一些项目和企业作了减免税的决定,为了使这些企业有一个过渡,在制止和取缔越权减免税的同时,对于1993年6月30日前,经省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未到期地方减免税项目或减免税企业,重新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从1994年起,对这些没有到期的减免税项目和企业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

这部分税收中属中央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统一返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连同地方收入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政策规定统筹返还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这项政策执行到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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