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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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地⽅政府固定收⼊和中央政府与地⽅政府共享收⼊。

1.中央政府固定收⼊:消费税(含进⼝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环节增值税等。

2.地⽅政府固定收⼊:城镇⼟地使⽤税、耕地占⽤税、⼟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3.中央政府与地⽅政府共享收⼊: (1)增值税(不含进⼝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总⾏、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政府。

(3)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总⾏及海洋⽯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政府按60%与40%的⽐例分享。

(4)个⼈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总⾏、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政府。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归地⽅政府。

【⽰例】 1.下列税种,全部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的有( )。

/2002年CPA试题A.消费税B.增值税C.车辆购置税D.资源税 【答案】AC【解析】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全部作为中央政府固定收⼊。

增值税和资源税为中央地⽅共享收⼊,故选AC两项。

2.下列税种中,属于中央、地⽅共享税的有( )。

A.营业税B.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C.契税D.城市房地产税 【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分税制体制的内容。

契税、城市房地产税全部为地⽅固定收⼊,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所得税是中央地⽅共享收⼊,所以应选A、B。

主要税种及税率

主要税种及税率

国税和地税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产生的一种税务机构设置中两个不同的系统。

它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区别。

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空所必需的税种(消费税、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增值税);后者则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

一、国税征收的项目有:1.增值税;2.消费税;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4.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外资银行、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暂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6.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及地方附加;7.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8.出口产品退税;9.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0.中央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罚款收入;11.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地税征收的项目有: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序号纳税人类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1 从事农业产品生产●●●●●●●●2 从事工业产品生产●●●●●●●●●3 从事商品批发、零售●●●●●●●●●4 从事加工、修理修配●●●●●●●●5 交通运输业●●●●●●●●6 建筑业●●●●●●●●7 金融保险业●●●●●●●●8 邮电通信业●●●●●●●●9 文化体育业●●●●●●●●10 娱乐业●●●●●●●●11 转让无形资产●●●●●●●●12 销售不动产●●●●●●●●13 服务业●●●●●●●●14 个人●●●●●我国的分税制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自1980年以来,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改革。

这几次改革对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的乐观性,保证财政收入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进展,起了乐观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在"八五'期间,中心对部分地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

"分税制'方法如下:一、收入的划分。

分税制体制将各种收入划分为中心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心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

(一)中心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烧油特殊税,特殊消费税,专项调整税,外资、合资海洋石油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烟酒提价专项收入,中心基建贷款归还本息收入,中心所属国营企业所得税、调整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中心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债务收入以及其他应属于中心的收入(详见附表)。

转变原来石油部、原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70%部分作为中心财政固定收入的方法,将其并入一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中,实行新的中心和地方分成方法。

(二)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农牧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奖金税,印花税,筵席税,农林特产税,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调整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集体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和地方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整税,国营企业工资调整税,地方基建贷款归还的本息收入,盐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详见附表)。

(三)中心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

共享比例分为两档,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中心和地方"二八'共享,其他地区一律实行"五五'共享。

分税制

分税制

合 理 划 分 中 央 与地 方 事 权 基 础 上的 分 税 制 ,建 立 中 央 税收 和 地 方 税 收 体 系 。把 维 护
国家 权 益 和 实 施宏 观 调 控 所 必需 的 税 种 列 为 中央 税 .同经 济 发 展 直 接 相 关 的主 要 税
种列 为 共 享 税 ,同时 采 取 办法 充实 地 方 税税 种 .增 加 地方 税 收 入 ;改 茧和 完善 税 收
通过 分 税制 改 革调 整 .仅 过一 年 .财 政 收入 就 增 长 了 870亿 元 .增 长 近 20%。
其 中 ,中央 财 政 r与总体 财政 收 入 比 例 由 35.8% 增 至 74.1% ,中 央 财 政 状 况 得 到 极大
改 善 。有 力 保 障 了 国家 重 点 项 目建 设 ,增 强 了宏 观 调 控 能 力和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能
年 开 始正 式 实 行 “划 分 收 支 、分级 包 干 ” 管 理体 带f.,即 将 各 种收 入和 支 出类 型 明 确
划分 为 中 央或 地 方收 支 .并 对 地 方收 支 不平 衡 时 予以 包干 和 调剂 的 制度 。几 乎 同时 , 国 企 利润 分 配 改 革开 始试 点 ,1983年 开 始原 来 的 围企 上 缴 利 润正 式 改 为 向 中央 缴 纳 一 定 比例 的税 收 ,余 下部 分 留地 方使 用 。这 些 改 革设 计 在实 施初 期 ,由于 具有 “承 包”
中 国 经 济 j CHINA ECONOMICWEE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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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人 云 ,取 于 民有 度 .用之 有 止 ,国虽 小必 安 。意 思 是 向百 姓 征税 一 定 耍有 限 度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大政发[1994]1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大政发[1994]1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94年12月31日大政发〔1994〕11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为加快我市配套改革,确保新财税体制顺利实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各区、市、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我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落实国家改革方案,基本保证区、市、县的既得利益,并区分不同情况,适当集中一部分,以增强市本级的调控能力;正确处理市与区、市、县的分配关系,合理划分税种,将一些适宜区、市、县征收的税种下放,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进一步明晰市与区、市、县财政收入范围,防止收入流失和级次混淆;完善结算办法,对现行的补助、上解和结算事项继续按原体制运转,力求规范化。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1、市与区、市、县事权和支出的划分根据目前市与区、市、县政府事权的划分,市本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和对全市实施宏观调控、能源交通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重大自然灾害补助以及市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包括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支农支出、民兵事业费、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支出、城市维护费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和其他支出。

区、市、县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及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包括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支农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支出、城市维护费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费、价格补贴和其他支出。

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

三、分析论述题1、从经济法角度分析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经济法的视野中,国家的角色定位永远都是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服务的。

当市场的自身缺陷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时,国家就通过市场秩序强有力维护者、市场经济活动直接参与者、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者的身份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当国家调解存在失灵可能时,经济法又通过经其定位为市场经济规则避守者的方式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二、国家通过经济法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1、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2、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市场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3、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4、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者三、经济法上的国家干预:主要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

1、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2、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3、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国家干预分为公权干预和私权干预。

1、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

2、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

“需要国家干预”应当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结果,即某种法律关系的形成,一方面要取决于市场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又要取决于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干预能力的实际状况。

四、经济法涉及的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包括两个层面:1、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国家对经济个体的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

五、市场秩序经济关系市场秩序经济关系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方案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方案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方案的决

背景:
为了深化改革,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国务院决定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方案。

方案内容:
1. 分税制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市县共享、补偿合理。

2. 分税制实行税权和预算分离原则,将税收归税机关管理,预算归财政部门管理。

3.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非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由各级政府合理开征。

4.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要体现合理的分配原则,确保中央和地方财力平衡。

5. 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财政管理,保持财政稳定。

效果评估:
1. 分税制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提高税收征管
效率。

2. 分税制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动地方政府履行责任,
增强地方自主权。

3. 分税制可以促进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合作,加强财力协调。

实施步骤:
1. 中央财政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明确税收和预算的分工。

2. 各级地方政府要做好财政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提高财政管
理水平。

3. 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分税制的顺利运行。

结论: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方案是深化改革、完善财政管理的重要举措。

此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提高财政效益,加强中
央和地方的合作与协调。

分税制

分税制

“分税制”改革的决策背景、历程与历史功绩导读财税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交汇点,30年来进行了多次重大变革,并与价格、国有企业、货币金融等各领域的改革相配合,推动了中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

与中国总体的市场化改革道路相一致,中国的财税改革同样走的是波浪式前进、阶梯式上升的道路:财政体制从行政性分权走向经济性分权,税收制度从侧重于对流转征税转向偏重于对要素征税,预算管理从高度机密逐步公开透明。

”30多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历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到1992年期间,可称为被动适应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到1997年期间,可称为破旧立新阶段;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至今,可称为公共财政的建立与完善阶段。

其中,第二阶段的主旋律即“分税制”改革。

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一改革涉及到我国税收制度的重新安排,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制度的重新安排问题。

这次改革是成功的,使我国财税体制由传统计划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重新审视分税制改革的历程对于深化和完善我国的财税体制有重要意义。

30多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历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到1992年期间,可称为被动适应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到1997年期间,可称为破旧立新阶段;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至今,可称为公共财政的建立与完善阶段。

其中,第二阶段的主旋律即“分税制”改革。

一、“分税制”改革的决策背景我国于1994年实行的由财政包干体制向分级分税的财政体制转变的改革,是一次以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的财政和税收体制的改革。

这次改革有其自身特定的时代背景,是在特定的经济条件和制度环境下发生的,具有逻辑上的客观必然性。

20世纪90年代,中国高层决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战略举措。

之后,所有重大改革与制度创新,包括分税制的改革,都是出自这一战略举措实施形成的改革和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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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第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改革现行的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现行财政包干体制,在过去的经济发展中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影响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优化;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财政收入合理增长,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财政分配体制类型过多,不够规范。

从总体上看,现行财政体制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尽快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国外扔成功做法,要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必须进行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各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为此,中央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得一些,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2、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

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

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

3、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划分税种不仅要考虑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还必须考虑税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

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税收实行分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4、坚持整体设计与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分税制改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在明确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办法力求规范化,但必须抓住重点。

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当前,要针对收入流失比较严重的状况。

通过划分税种和分别征管堵塞漏洞,保证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要先把主要税种划分好,其他收入的划分逐步规范;作为过渡办法,现行的补助、上解和有些结算事项继续按原体制运转;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要逐步提高,对地方利益格局的调整也宜逐步进行。

总之,通过渐进式改革马分税制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在实施中逐步完善。

(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根据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扔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具体划分如下: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一九九三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3、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为了保持现有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期年核定。

按照一九九三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一九九三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

一九九三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现有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一九九四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一九九三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近姆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法制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如若一九九四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一九九三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一九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

原体制中央对地主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

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执行: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按原规定继续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上解办法,即按一九九三年实际上解数,并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

原来中央拨给地方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

地方一九九三年承担的20%部分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年度结算的上解和补助项目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四)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1、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和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

考虑到部分企业利润上交水平较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

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

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

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九九三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

2、同步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制。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在现有税务机构基础上,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

在机构分设过程中,要稳定现有税务队伍,保持税收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及时足额收税。

3、改进预算编制办法,硬化预算约束。

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列中央预算支出,地方相应列收入;地方财政对中央的上解列地方预算支出,中央相应列收入。

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都不得互相挤占收入。

改变目前中央代编地方预算的做法,每年由国务院提前向地方提出编制预算的要求。

地方编制预算后,报财政部汇总成国家预算。

4、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制度。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原则上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同时,相应要有一级金库。

在招待国家统一政策的前提下,中央金库与地方金库分别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责。

实行分税制以后,地方财政支出有一部分要靠中央财政税收返还来安排。

为此,要建立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并且逐步规范化,以保证地方财政支出的资金需要。

5、建立并规范国债市场。

为了保证财税改革方案的顺利出台,一九九四年国债发行规模要适当增加。

为此,中央银行要开展国债市场业务,允许国有商业银行进入国债市场,允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国债向中央银行贴现融资。

国债发行经常化,国债利率市场化,国债二级市场由有关部门协调管理。

6、妥善原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减免税政策问题。

考虑到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已经对一些项目和企业作了减免税的决定,为了使这些企业有一个过渡,在制止和取缔越权减免税的同时,对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前,经省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未到苦难肝方减免税项目或减免税企业,重新报财政部和国有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从一九九四年起,对这些没有到期的减免税项目和企业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

这部分税收中属中央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统一返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连同地方收入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政府规定统筹返还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这项政策执行到一九九五年。

7、各地工我要进行分税制配套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对所属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

凡属中央的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纳入地方收入范围。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地区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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