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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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等特点。

近年来,我国抢劫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本文以一起抢劫案件为切入点,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研讨,以期对抢劫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同伙张某预谋抢劫某便利店。

案发当晚,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持刀刺伤店主,导致店主重伤。

李某、张某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便利店,侵犯了便利店店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并持刀刺伤店主,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均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抢劫行为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仍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四、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一)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实施暴力行为,并成功抢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二)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若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未能成功抢得财物,则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形态。

论我国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论我国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节。 三, 第 只要 在运营 中 , 在车 上抢 劫 、 在路 上拦路 抢劫 都可认 定
行 为人拿着未装 弹药的枪 支进 行抢劫的 , 当认 定为“ 应 持枪抢劫” 。
为此情 形 。 比如 , 为人把运 行途 中 的机动 公共交 通工 具拦 截下 第 二, 行 抢劫 中只要 有“ 持枪 ” 为, 行 不管事 实上有没有 使用 了枪支 , 来后 , 对车上 人员 实施抢 劫 , 应认 定为“ 公 交通工 具上 抢劫 ” 在 。 都 可认 定为 “ 持枪 抢劫 ” 第三 , 《 劫解释 》 定来看 , 为人 。 从 抢 规 行 持 假枪 的不 能认定 为 “ 枪抢劫 ” 行为 人 谎称 有枪 实际上 没带 持 ;
定为“ 公共交 通工具上 抢劫 ” 第二 , 在 : 必须 是从事公 共载客 业务 。 规 定 , 自制 火药枪 、 珠枪 、 枪等属 于枪 的范 围: 钢 气 只要 是 以火药 比如 , 行为 人在货 车、 家车上 进行 抢劫 的 , 能认定 为 加重情 为动力 、 私 不 具有杀 伤麻 醉功 能 的管 状器 具本身 就可 以认定 为 “ , 枪”
致人重伤 、 死亡 的结果 必须要 和行 为人的抢劫行 为有直 接的 因果 关系 。 为人在 实施抢 劫 过程 中 , 了达到 窝藏 赃物、 毁罪证 、 行 为 销

入户抢 劫
第一 , 入户抢 劫” 行认定 的关 键是准确把 握“ 的含义 。 对“ 进 户” 笔者认 为 , 户” “ 是指公 民的住宅 , 日常起居饮 食的地 方。 比如 , 即
三、 抢劫 银行 或者其 他金 融机 构
《 劫解 释》 抢 第三 条对 “ 劫银行 或 者其他 金融 机构 ” 了规 枪 , 抢 做 或者身 上带 了枪 却没有 向被 害人 显露 , 也没有 使用的 , 不能 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6〕2号∙【颁布时间】2016-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0日第03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 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 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为了准确地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

以下就为您详细介绍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主要司法解释。

首先,对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其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等;“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

在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方面,司法解释也给出了指导。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对于抢劫未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应被认定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其中,“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但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刑法236条规定

刑法236条规定

刑法236条规定
刑法第236条规定,对于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或者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而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刑法对于盗窃、抢夺、抢劫、诈骗以及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首先,如果这些行为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但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如果情节较重,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通过明确的处罚规定,能够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减少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宁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还对犯罪行为的情节进行了细致的划分,注重实际情况的具体分析和处理。

对于造成相当大的损失,但情节较轻的行为,处罚可以较为宽松;而对于情节较重的行为,则会加大刑罚力度。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刑罚则更为严厉。

此外,对于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法律并没有对被害
人进行明确的赔偿规定。

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可能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赔偿义务和赔偿金额。

总的来说,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有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措施,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

抢劫罪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

案例小强想盗窃进入一住宅,看见一名牌包(驴牌),拿皮包的过程中,发现有一美女正在裸睡,于是想与其发生关系,美女奋力反抗,过了一会儿美女没有力气反抗,只是一双眼睛看着小强,完事之后,小强说,你的项链不错,借我带带吧!就这样离开了。

问;小强行为如何定性?答;盗窃中止,强奸,抢劫。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测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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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测试卷单选题(共20题)1. 甲、乙为中国人,居住在A市,两人一同前往日本留学。

在留学期间,甲伙同外国人丙绑架了乙,并以此要挟乙的家属赎金。

案发后,甲和丙在中国B市进入中国国境,并居住C市。

乙从D市入境。

本案中,对甲和该外国人的犯罪行为,哪一法院没有管辖权?A.A市法院B.B市法院C.C市法院D.D市法院【答案】 D2. 下列关于辩护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某县公安机关奉命搜查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朱某的家并第一次讯问了朱某,某县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朱某有权委托辩护人B.甲因涉嫌抢劫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甲聘请了律师乙,若乙接受了甲的委托,应当将接受委托的事实及时告知某县公安机关C.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在起诉阶段、法院在审判阶段都负有提供法律援助的职责D.未成年人王某故意杀害李某,王某委托律师张某进行辩护,王某的父亲王大某也参加了庭审。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辱骂审判人员被法官指令法警带出法庭,法庭在征得王某与王大某的同意后,可以不中断法庭审理【答案】 D3. 关于《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21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B.“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和部分有限原则C.“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D.“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失(错)责任原则【答案】 B4. 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

抢劫罪怎么认定,如何认定抢劫犯罪

抢劫罪怎么认定,如何认定抢劫犯罪

抢劫罪怎么认定,如何认定抢劫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热门城市:长岭县律师松山新区律师运河区律师扶余市律师站前区律师江南新区律师西市区律师鲅鱼圈区律师对抢劫罪进行认定,是定罪之前很重要的一步。

经过认定,如果属于抢劫犯罪的话,那么就会按照《刑法》中对抢劫罪的量刑作出处罚。

那大家知道这个▲抢劫罪怎么认定吗?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抢劫罪怎么认定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

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

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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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加重构成的抢劫罪有下列几种情形:⑴入户抢劫;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⑶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⑷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相信大家都知道抢劫罪在我国是属于重罪,而《刑法》中对此罪的量刑标准规定的也是比较严的,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则可以对罪犯处死刑。

而其中抢劫罪也有一些加重处罚的情节,那到底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都有哪些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

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

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一般犯抢劫罪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而要是具有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此时对罪犯的处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但如果不是必须要判处罪犯死刑立即执行的话,那此时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就是说罪犯此时有可能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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