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加重情节简述

刑法加重情节简述
刑法加重情节简述

刑法加重情节简述

1.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刑法典第236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应指强奸的手段残忍,在社会上造成很会影响等等。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多人,应理解为3人及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轮奸指二人以上在较短时间内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妇女或者幼女。(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成死亡或者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的。该种情况下强奸是否既遂不影响本项的适用。但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挂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适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非的

(7)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他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买往境外的

3.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定的加重情节包括:

(1)入户抢劫的;“入户抢劫的”,是指非法闯入或潜入居民家中实施抢劫。进入宅院范围,即为“入户”。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上实施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是指3次以上。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这里的“军警人员”,指现役军人、武装

警察和公安民警,不包括一般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这里(5)是结果加重犯,其余7个则为情节加重犯。

4.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惟一情节。

诈骗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绑架罪

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案七增加);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在绑架实施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因过失致人死亡。

杀害被绑架人包括先杀害人质,然后隐瞒真相,向人质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提出要挟;或者在要求未得到满足或得到满足后杀死人质,即通常所说的“撕票”。

6.组织卖淫罪

对组织卖淫罪分以下情况处罚:

(1)一般犯组织卖淫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多次组织卖淫的,组织进行大规模卖淫的,组织卖淫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本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7.强迫卖淫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本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

“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辨析 【内容提要】“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之争,完全囿于现有关于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性质的各种理论都难以得出妥当的结论。可以通过刑法规范本身,分析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以及受托人是否向“受贿人”转送财物的刑法规范评价,进而对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犯罪工具性财物)作出评判,在此基础上,根据“截贿”的不同手段,分别界定为诈骗、侵占以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关键词】截贿,介绍贿赂行贿,不法给付 一、问题的提出 “截(劫)贿”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而是泛指贿赂案件中被日常生活所提炼的一种“吃黑”现象,即在介绍贿赂案件中,行为人受托向受贿人转交贿赂的过程中,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截取贿赂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归己所有的情况。近年来,腐败案件的查处中,不时牵连出“截贿”案件。与刑法理论中有关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性质的争议一样,“截贿”行为的刑法定性也历来是颇有争议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笔者随机梳理了近两年来全国法院数十个涉及“截贿”案件的最新判决,除了行为人谎称可以有关系帮助介绍贿赂而实际上没有能力或者根本就没有联系,其占有请托人款项的行为大都以诈骗罪定罪外,行为人在介绍贿赂过程中,截留部分款项的,如何处理,司法机关仍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多数裁判一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对行为人的“截贿”行为也就不再作单独评价,而只是将“截贿”所占有的财物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例1】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得知司某在运作某经济适用房项目时,向司某提议可以找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王某帮忙,司某先后拿30万元给孙某,转交给王某,孙某将其中18万元转交给王某,余款被其占为己有。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行贿人司某和受贿人王某之间实施沟通、传递贿赂财物,在未经行贿人司某同意的情况下,将用于行贿的款项据为己有,所得财物属于非法所得。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1]可以说,作为非法所得没收是“截贿”行为通常的司法处理。 不过,也有少数裁判,认定行为人“截贿”占有的款项仍属于委托人的,委托人是被害人,明确案发后行为人将“截贿”款项主动退还给委托人的,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2]或者认定,行为人收到请托人让其转送的款项后,只将其中部分转送,其余的谎称已经转送而实际占为己有的情况下,应构成诈骗罪,追缴后直接发还被害人(委托人)。[3] 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上不予保护的财物在一些民事判决中却有不同的评价。委托人就行为人的“截贿”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裁判认定介绍贿赂人取得的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案例2】2006年4月,委托人袁某向受托人刘某提出愿意花钱为其父母办理假退休手续,以骗取退休金和为袁某找工作。为此,袁某先后一共交给刘某155000元,刘某将其中29000元用于行贿某劳保管理所的微机室主任张某。由于最后未能办成,2007年6月,委托人袁某向检察机关举报张某和刘某的犯罪。张某以受贿罪被定罪量刑。刘某以介绍贿赂罪被

刑法总论简答题

刑法学总论解答 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 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所谓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中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所谓文理解释,就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所谓论理解释,就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3.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亦即界定标准有三个: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4.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刑法期末复习

刑法 绪论:(了解) 1刑法学研究什么? 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第一章:刑法概说 1什么是刑法?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的特征?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2):刑法的强制力最为严格。 3.刑法的根本任务?《刑法》第二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 (3)保护公民私人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4.刑法的分类 (1)按解释的效力分: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出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研究单位或专家从学理 上对刑法含义所作出的解释。 (2)按解释的方法分类: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 上作出的解释 伦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刑法》3,4,5条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 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 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适应轻重的 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 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 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 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 重的刑罚。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我国在1979年制定了刑法典。刑法制定的根据是宪法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1979年刑法的特点是罪名较少、刑罚较为轻缓。1981年以后,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犯罪现象日趋猖獗,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国家逐步制定单行刑法。截止到1997年3月,我国先后又通过了二十余个单行刑法,并在一百余部行政法规中规定有罪刑条款。这些刑法规范的颁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是极其必要的。但是,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过多,过于分散,难免有相互矛盾之处,既使得司法适用上难度很大,也可能使法制的统一性受到影响。所以,我国在1997年对旧刑法进行了修订。刑法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制定有特色、统一和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尽量使新刑法明确与具体。 修订后的刑法共有452条,在犯罪与刑罚的立法规定上都有重大改动。但是,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废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并在罪一刑关系设置的多个方面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思想;另一方面,在刑法分则中,大量增设新罪名,严密法网。刑法分则共分十章,对四百余个罪名作了规定,为准确认定犯罪提供了标准。 自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制定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和一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一)特定性 刑法只规范罪一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特殊。刑法规范并不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仅仅保护社会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秩序,而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即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规范的、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达到维护法益的目的。 (二)广泛性

论刑法规范的性质与功能

第33卷第2期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Vo l. 33 No. 2 2009年 3月Jou rna l of X iangtan U n ive rsity ( Ph ilo sop hy and Soc ia l Sc ience s) M a r. , 2009 3 论刑法规范的性质与功能 黄明儒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刑法规范内生于刑法之中,作为刑法条文所表现的实质,具有与刑法本身不同的性质。作为刑法规范而 言,主要具有片断性、法益保护的关联性、权利保障与权力限制的协调性、判决执行的不可避免性等性质,而这 些性质决定了刑法规范具有限制作用、法益保护作用与规制作用等功能。 关键词:刑法规范;法益保护;裁判规范;行为规范 中图分类号: D F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1 - 5981 ( 2009 ) 02 - 0060 - 05 刑法规范,是一种由国家统治者通过立法机关制定与认可,为人们在面对某些重大事项时应如何行动即如何有效履行禁止性或者命令性义务提供准则,指示司法人员如何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法律规范。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也只能以法律语句即法律条文的形式表达出来,可以说,语言之外不存在法律规范。“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如果没有语言,法和法律工作者就只能失语。”[1 ] 71刑法规范也不例外,必须借助于刑法条文这种语言形式,而使刑法条文具有规范性的意义。因而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关系密切。刑法条文是刑法 规范的载体与外在形式,刑法条文通过法律语句所揭示的内容就属于刑法规范,而刑法规范则是刑法条文所表现的实质,而且它必须通过刑法条文这种语句形式而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刑法规范基本 上是通过刑法条文来表述的,“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需要,刑法规范内容与刑法条文表述的文字,并不完全一致。”[2 ] 65有时一个刑法条文可能完整地表述一个刑法规范,有时一个刑法条文表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刑法规范或者其某个部分,但更多的时候只是以直接描述违反规范的行为实施特征而部分地表述刑法规范。因此,刑法规范就有着与刑法条文与刑法自身不同的性质与功能。本文拟就刑法规范的性质与功能予以初步讨论,以期引起各位同仁对刑 法规范及其相关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兴趣。 一、刑法规范的性质 所谓刑法规范的性质,是指刑法规范本身所具 有的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或者社会规范的特性,它 与刑法本身的性质不同。一般认为,刑法在性质上表现出阶级性与法律性两个方面。所谓刑法的阶级性, 是指刑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并且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而作为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存在的。刑法的法律性主要表现为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以及保障性。[3 ] 2 - 3而刑法规范内生于刑法之中,每一个刑法规范都只是刑法的部分内 容,而并非刑法的全部,它自然不能体现刑法的全部特性,也就是说,刑法规范的性质不能表征刑法本身的性质。但何谓刑法规范的性质,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理论界基本上还没有深入研究的成果。 明确提及刑法规范性质的是我国台湾学者甘添贵先生,他认为,刑法规范所特具之性质有三种类型:一是抽象或者假定规范,二是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三是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4 ] 3 - 4其他学者大多并没有明确讨论刑法规范的性质,但从所论述的内 容而言,应当属于甘添贵先生所谓的性质范畴。如日本学者大塚仁认为,刑法的规范,是裁判规范,同时 3收稿日期: 2009 - 01 - 07 作者简介:黄明儒( 1967 - ) ,男,湖北监利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法职业禁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

摘要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刑法职业禁令,本论文从职业禁令当前最新的国内立法现状及国际发展动态等方面出发,通过详细介绍了其法案通过背景,对其基本概念内涵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同时,还对其性质特点进行了探讨。为了更充分地了解其性质,文中还就其基本性质、使用条件、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根据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剖析。同时,在本文末尾处就刑法职业禁止令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其他问题,进一步深入剖析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最终在文章末尾对全文中关于刑法职业禁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结,明确其司法适用范围。 关键词:刑法;职业禁令;司法适用

Abstract In order to further understand the criminal law from the occupation occupation ban, ban the current domestic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s of the details of their bills through the background, make a detailed explanation of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concept. At the same tim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ts properties are also discussed. In order to get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its properties, the paper also makes a detailed analysis of its basic properties, conditions of use, applicable objects and applicable basis. At the same time, at the bottom of the criminal law to prohibit other occupation problems to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further analyzes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finally in the end of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criminal law occupation ban text summary, clear judicial scope. Key words:Criminal law; professional injunction; judicial application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论刑法的性质

论刑法的性质 院系:法学系学号:1012875 姓名:王雨晨 众所周知,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刑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即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其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阶级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我国的国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所以我国的国体决定了我国刑法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服务四化的有力武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反映了我国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政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所以我国宪法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第二,法律性质。刑法的法律性质具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为广泛,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其他部门法只能调整和保护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但是它们无一不借助到刑法,甚至一些数量大、情节严重的罪名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论处。如偷税罪,《深圳市廷苑酒店有限公司等偷税案》中被告单位深圳市廷苑酒店有限公司采取隐匿记账凭证、伪造账簿、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计人民币34110558.63元,其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处被告单位深圳市廷苑酒店有限公司犯偷税罪。由此可见,偷税罪是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原本应该分属于税务部门主管,但因本案涉案金额数量过大、情节严重,交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审理。再如走私罪,《穆都沙米走私毒品案》中被告人穆都沙米逃避海关监督,携带9558.6克毒品入境,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穆都沙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我们知道一般性走私罪违反了海关法,应又海关部门处理,但由于被告走私物品为毒品,且走私毒品数量大,为非一般性走私罪,所以

浅谈中国刑法的适用

浅谈中国刑法的适用 摘要: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对于犯罪的定义以及对犯罪进行处罚的规定的国家基本法之一。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刑相适应是刑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其适用除了基本原则之外本文还从刑法的性质、解释、空间效力、时间效力以及刑事责任能力这六个方面加以论述。其中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时间效力更多的是侧重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其中采用的最主要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而最后对于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从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分别为十四周岁、十六周岁以及十八周岁)和特殊人员(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以及残疾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老年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刑事责任三个方面拓展开的。 主题词:基本原则性质解释空间与时间效力刑事责任 1、刑法的性质 (1)特定性 刑法只规范罪——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特殊。它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即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作为规范的、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达到维护法益的目的。 (2)广泛性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需要用刑法保护的法益十分广泛,从总体上看包括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三大类,每一类法益之下,又可以分为数十种具体罪名,它们都与具体的法益有关。可以说,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保护。 (3)严厉性 在犯罪发生时,惩罚这种行为的措施是刑罚,这是强制力最强的手段。 (4)谦抑性 在能够用其他部门法的时候不用刑法,在能用较轻的刑罚时不用较重的刑罚,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此种性质分为补充性(补充其他部门法的不足)和保障性(保障其他部门法有效实施)这两个方面。 2、刑法的解释 (1)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可分为: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所做的解释,具有与法律等同的效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与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它们虽然没有法律的效力,但对于刑事司法乃至整个立法活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刑法解释方法: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方法)与论理解释(参酌刑罚的产生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包括:扩大解释(类推与扩大解释的区别:形式上,看有没有超出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实质上,看有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具体而言:①任何解释结论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必须以目的解释来最终确定; ②所有的刑法解释都要从法条的文理开始,而且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否则即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③最新观点将解释方法中的平义解释、宣言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等条文解释适用的方法称之为解释的技巧;将解释方法中的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的参照事项,称之为解释理由。主张对一个刑法条文或者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采用一处解释技巧,但采用哪一种解释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刑法知识点

●名解: ●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法律性质。与其他法的区别:调控范围广泛性,强制手段的严厉性。解释方 法:文理解释、伦理解释(分为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它包括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收刑法惩罚性。 ●犯罪构成:是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性质,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 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区别于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2)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的因果关系等。(特点:具体,客观,多样,法定。)3)犯罪主体:指实施社会危害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有的犯罪行为构成要求特殊主体,既具备特定职务或身份的自然人或性质有所限定的单位。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有些犯罪行为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 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的,是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 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非共同犯罪的若干情节:1.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不构 成共同犯罪。2.单方故意与单方过失行为共同造成某种伤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3.两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4.同时犯、先后犯不构成共同犯罪。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事先未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 期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知识点整理

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刑法的法 律性质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 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 1979 年 7 月 1 日一致通过, 7 月 6 日正式发布, 1980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 1997 年 3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这部刑法典于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1997 年修刑的特点: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 障功能; (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相结合; 之后修刑的特点: (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 式的基本地位。 刑法的根据: (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 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 法律根据;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 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 刑法 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 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 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 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 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 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 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罪责自负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 大威力,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 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 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 到刑法的最佳效果。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 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 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 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 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 用刑 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 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刑法的性质

浅议刑法的性质及其功能 【摘要】 性质,是使此物区分于彼物的根本属性或者特性。学界通说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和法律性两个方面。自认为把阶级性界定为刑法的性质有不妥之处,因为阶级性是所有法律都具有的,不是刑法所特有。本文把刑法的性质界定为刑法是司法法、公法、最严厉之法、不完整之法及谦抑之法。文章主要对刑法是谦抑之法和刑法是不完整之法这两个特性做详细的说明。 一、何谓性质 所谓性质,从词源上看,是指“品性,素质”,今多指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或特征。刑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当然应当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性,而不是完全以法律规范本身的特性作为自己的特性。 二、刑法的性质 一般认为,刑法在性质上表现出阶级性与法律性两个方面。所谓刑法的阶级性,是指刑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而作为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存在的。阶级性是任何法律都具有的,不属于刑法的特性。 (一)刑法是司法法 大陆法系国家以三权分立学说为基础,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应的,产生了立法法,行政法和司法法。一般性认为,安定性是司法法的理念,体现在刑法上有两重含义:一是刑法本身的安定性,即刑法是制定法,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渊源,因为处理案件必须明确,具有预测可能性。绝对不能模棱两可、随心所欲,那是封建专制时代的做法,此时的法律甚至被束之高阁,只有身份尊贵的人才有资格知晓研读,平民百姓根本无从知晓;二是刑法具有安定的功能,不但能成为公民的大宪章,而且能够预防和遏制犯罪,维持社会生活的安定。(二)刑法是公法 刑法属于公法。虽然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目前尚未取得一致意见,但刑法属于公法一说,几乎是没有争议可言的。刑法不是规定私人之间关系的私法,它是规定国家与犯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属于公法的范畴。“刑法中的正义,不是所谓平均的正义,而应该是分配的正义。”对犯人的处罚,应该是其犯罪行为必然的、合理的结果。 另外,从犯罪侵犯的法益区分上也可佐证刑法为公法这一点。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侵犯性。我们不妨将犯罪分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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